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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之簡算攻略

導讀: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之簡算攻略:眾所周知企業所得稅是一個計算比較複雜的稅種。本文總結了一些簡便的計算方法,不但能提高計算速度,而且有助於加深對公式的理解。

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之簡算攻略

眾所周知企業所得稅是一個計算比較複雜的稅種。本文總結了一些簡便的計算方法,不但能提高計算速度,而且有助於加深對公式的理解。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的簡便計算按有關規定,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情況下,交易中股權支付時,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非股權支付應...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的簡便計算

按有關規定,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情況下,交易中股權支付時,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非股權支付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例一:甲公司共有股權10000萬股,為了將來能更好地發展,將80%的股權由乙公司收購,成為乙公司的子公司。假定收購日甲公司每股資產的計稅基礎為8元,每股資產的公允價值為10元。在收購對價中,乙公司以股權形式支付72000萬元,以銀行存款支付8000萬元。

一般計算方法:甲公司取得非股權支付額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10000×80%×10-10000×80%×8)×[8000÷(72000+8000)]=(80000-64000)×10%=1600(萬元)。

簡便計算方法:甲公司取得非股權支付額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銀行存款支付對應的股份數×每股盈利額=8000÷10×(10-8)=1600(萬元)。

  因投資未到位不得扣除利息支出的簡便計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 0 9〕31 2號)的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般計算公式: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註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同時,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也不得扣除。

例二:某公司2011年1月向工商銀行按照5.4%的年利率借入500萬元,向一傢俬營企業以8%的年利率借入200萬元,全年共發生利息支出43萬元,公司甲股東欠繳資本額300萬元。

一般計算方法:該公司2011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200×(8%-5.4%)+(500×5.4%+200×5.4%)×300÷(500+200)=21.4(萬元)。

簡便計算方法:該公司2011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借款利息總額-可扣除借款利息額=43-(200+500-300)×5.4%=21.4(萬元)。

不得扣除關聯方利息支出的簡便計算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明確指出,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 0 8〕12 1號)的規定,非金融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2:1。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應付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需要說明的是,年度應付關聯方利息應符合稅法對利息支出的一般規定,特別是應限制在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以內,超過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利息也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例三:某企業2011年權益性投資全年平均額為3000萬元,向關聯方借款8000萬元,年利率9%,當年支付關聯方利息720萬元,不能提供獨立交易證明,且關聯方實際稅負低於該企業,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5%,計算不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

一般計算方法:

(1)超銀行利率利息支出=8000×(9%-5%)=320(萬元);

(2)該企業的關聯債資比例=8000÷3000=2.667,超債資比例的利息支出=(720-320)×(1-2÷2.667)=100.04(萬元);

合計不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為320+100.04=420.04(萬元)。

簡便計算方法:不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借款利息總額-按稅法規定可扣除借款利息額=720-3000×2×5%=420(萬元)。

  特別納稅調整再銷售價格法的簡便計算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二十四條規定,再銷售價格法以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減去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後的金額作為關聯方購進商品的公平成交價格。其計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價格=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1-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率)

例四:某企業自行申報以55萬元從境外甲公司(關聯企業)購入一批產品,又將這批產品以50萬元轉售給乙公司(非關聯企業)。假定該企業的銷售毛利率為20%,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要求用再銷售價格法計算此次銷售業務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一般計算方法: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50-50×(1-20%)]×25%=2.5(萬元);

簡便計算方法: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50×20%×25%=2.5(萬元)。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簡便計算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進一步明確,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1.雙倍餘額遞減法的簡便計算:

雙倍餘額遞減法,指在不考慮固定資產殘值的情況下,以直線法(即平均年限法)折舊率(不扣殘值)的兩倍作為折舊率,乘以每期期初固定資產原價減去累計折舊後的金額求得每期折舊額的.一種快速折舊的方法。應用這種方法計算折舊時,由於每年年初固定資產淨值沒有扣除預計淨殘值,為了保證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終了時賬面淨值與預計淨殘值相等,所以在計算固定資產折舊額時,應在其折舊年限到期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淨值扣除預計淨殘值後的餘額平均攤銷。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2÷預計使用年限×100%;

年折舊額=每年年初固定資產賬面淨值×年折舊率。

例五:一臺裝置原值10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10年,預計淨殘值3萬元,按規定可採用雙倍餘額遞減法計提折舊,要求計算其使用第四年可稅前扣除的折舊額。

一般計算方法:年折舊率為2÷10=0.2,第一年折舊額為100×0.2=20(萬元);第二年折舊額為(100-20)×0.2=16(萬元);第三年折舊額為(100-20-16)×0.2=12.80(萬元);第四年可稅前扣除的折舊額為(100-20-16-12.8)×0.2=10.24(萬元)。

由以上計算可以看出,用雙倍餘額遞減法計算出的各年折舊額(最後兩年除外)和各年年初固定資產的淨值都是等比數列,比值是“(1-年折舊率)”,即次年折舊額(或年初固定資產的淨值)=上年折舊額(或上年年初固定資產的淨值)×(1-年折舊率)。

簡便計算方法:第四年可稅前扣除的折舊額=裝置原值×(1-年折舊率)3×年折舊率=100×0.83×0.2=10.24(萬元)。

  2.年數總和法的簡便計算:

年數總和法,指將固定資產的原值減去預計淨殘值後的餘額,乘以一個以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壽命為分子、以預計使用壽命逐年數字之和為分母的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尚可使用年限÷預計使用壽命的年數總和×100%

例六:某企業購進一臺機器,價格為300萬元,預計使用5年,預計淨殘值15萬元,按稅法規定可採用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試計算可使用的5年中每年可稅前扣除的折舊額。

預計使用壽命逐年數字之和=1+2+3+4+5=15[或5×(1+5)÷2=15]

一般計算方法:第一年折舊額為5÷15×(300-15)=95(萬元);第二年折舊額為4÷15×(300-15)=76(萬元);第三年折舊額為3÷15×(300-15)=57(萬元);第四年折舊額為2÷15×(300-15)=38(萬元);第五年折舊額為1÷15×(300-15)=19(萬元)。

通過以上計算可以看出,用年數總和法計算出的各年折舊額是一組等差數列,差值是“固定資產原值減殘值的餘額×1÷逐年數字之和”,本例中即為(300-15)×1÷15=19(萬元),即次年折舊額=上年折舊額-19。

簡便計算方法:第一年折舊額為5÷15×(300-15)=95(萬元);第二年折舊額為95-19=76(萬元);第三年折舊額為76-19=57(萬元);第四年折舊額為57-19=38(萬元);第五年折舊額為38-19=1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