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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如何繳納所得稅新規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簡稱“新政策”),就合夥企業合夥人有關所得稅的政策進行了重新明確,並規定新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的相關規定與新政策有牴觸的,以新政策為準。在有關合夥企業合夥人的所得稅方面,筆者歸納如下。

合夥企業如何繳納所得稅新規

  新政策將“合夥企業”的範圍擴大

新政策規定,通知中所稱合夥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合夥企業。而在2006年8月28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規定合夥企業有三種形式:普通合夥,特殊的普通合夥以及有限合夥。並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成為合夥人,明確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合夥人資格。而在此之前,由於合夥人必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作為承擔有限責任的企業法人就不具備合夥人的資格。修訂後的《合夥企業法》增加了有限合夥人,也就是說將法人納入了其中。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中,合夥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登記成立的合夥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登記成立的合夥性質的私營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登記成立的合夥制律師事務所;經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批准成立的負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的其他個人獨資、個人合夥性質的機構或組織。與此相比,新政策所適用的“合夥企業”的範圍擴大了。

  法人和其他組織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新政策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稅〔2000〕91號檔案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比照個體工商戶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是因為當時承擔有限責任的企業法人不具備合夥人的資格,而修訂後的《合夥企業法》將法人納入了其中,並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為了防止合夥人故意不分配企業利潤而逃避納稅義務,修訂後的《合夥企業法》按照當前的.稅收法律規定,合夥企業取得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無論是否向合夥人分配,都應對合夥人徵收所得稅。

財稅〔2000〕91號檔案要求,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年度終了時,應彙總所有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據此確定適用稅率並計算繳納稅款。企業的年度虧損,允許用本企業下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投資者來源於中國境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已在境外繳納所得稅的,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扣除其已在境外繳納的稅款。有關上述內容,新政策仍按此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