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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進行納稅籌劃(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是企業需要交納的稅種之一。你知道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師怎樣的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方法,歡迎閱讀

企業如何進行納稅籌劃(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切入點

1、通過拆分獲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的納稅籌劃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一)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構成小型微利企業:

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一)職工人數的構成

職工人數由兩部分構成: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相關規定,企業僱用的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的人數都構成是職工人數的組成部分。

  (二)職工人數和資產總額的計算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企業自2015年1月1日起,應該以季作為平均值計算期間。其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各季度期初值+各季度期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新開業的企業或者在年度內期間終止經營的企業,應以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並以對應的季度作為平均值計算期間。

  二)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

根據《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的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的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企業預繳稅款時適用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不受徵收方式的限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對於採取查賬徵收、定率徵收、定額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只要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本年度預繳時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徵稅政策。

提醒:對於預繳環節已經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年度彙算清繳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需要補繳稅款。

  (二)享受減半徵稅政策的程式

採取自行申報方法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終了後彙算清繳時,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所屬行業、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

思路:對於規模較小的企業,應時時關注最新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超過標準的企業,可以通過分拆企業,設立新企業降低所得額和減少每個納稅主體的人員和資產規模,來享受優惠政策。

K公司下屬的G企業在做梧桐樹下和小鄭主導的全面預算時,體現有兩個相對獨立的銷售部門,預計2016年應納稅所得額為兩個部門共58萬元,從業人數30人,資產總額無法劃分,或者認為劃分。該企業應如何進行籌劃?

籌劃前,G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58×25%=14.5(萬元)。

思路:將G公司按照部門分立為兩個獨立的企業G1公司與G2公司。

G1應納企業所得稅=29×20%=5.8(萬元)

G2應納企業所得稅=29×20%=5.8(萬元)

經過籌劃以後可以少繳納企業所得稅2.9萬元。

通過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納稅籌劃

獨立承擔納稅義務:

1.不得與母公司進行盈虧相抵;

2.獨立享受稅收優惠。

構成總公司的一部分,與總公司彙總納稅。

1.可以與總公司盈虧相抵;

2.不獨立享受稅收優惠。

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

1)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彙總納稅企業。

2)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級分支機構及其下屬機構均由二級分支機構集中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三級及以上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涉稅資料應統一併入二級分支機構。

3)稅款預繳和彙算清繳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

4)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比例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35×(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工資總額÷各分支機構工資總額之和)+0.3×(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

K公司在蘇州設有H1分公司,在上海設有H2分公司。2015年第四季度,各分支機構利潤總額如下:H1分公司:600萬元,H2分公司:400萬元,K公司:5000萬元。

(1)計算總分公司2015年第四季度預繳所得稅額:

K公司與其H分公司2015年第四季度彙總應納稅所得額= 5000+600+400=6000(萬元)

彙總後2015年第四季度應預繳所得稅額=6000×25%=1500(萬元)

總公司就地預繳分攤的所得稅額=1500×50%=750(萬元)

2015年1~12月各分公司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指標如附表所示,計算各分公司2015年第四季度預繳所得稅額。

(2)計算各分公司分攤比例:

A分攤比例=60%×0.35+56.6%×0.35+62.16%×0.3=59.46%

B分攤比例=40%×0.35+43.4%×0.35+37.84%×0.3=40.54%

(3)各分公司分攤預繳稅額:

各分公司預交所得稅總額=1500×50%=750(萬元)

A分公司分攤預繳額=750×59.46%=447.30(萬元)

B分公司分攤預繳額=750×40.54%=302.70(萬元)

重點:

1.當總公司盈利,新設定的分支機構可能出現虧損時,應當選擇總分公司模式。

2.當總機構虧損,新設定的分支機構可能盈利時,可以選擇母子公司模式,這樣子公司可以自我積累資金求得發展,而總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資產轉移給子公司,把不良資產處理掉。

3.當總機構享受稅收優惠而分支機構不享受優惠時,可以選擇總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機構也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如果設立分支機構的地點有區域稅收優惠政策時,可以把分支機構設立為子公司,以便適用優惠政策。

  企業收入的構成

1、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2、不徵稅收入

包括:財政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

3、免稅收入

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絡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思路:能夠區分應稅收入、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避免虛增應稅收入,減少涉稅處理的誤區。對收入處理的誤區:一些企業取得不徵稅收入後就認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需要確認收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並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准予作為不徵稅收入,於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財政的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企業收入的確認條件

1、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絡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上述內容與會計準則收入確認條件的差異: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採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1)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①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②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③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2)下列提供勞務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規定確認收入:

①安裝費。應根據安裝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安裝工作是商品銷售附帶條件的,安裝費在確認商品銷售實現時確認收入。

②軟體費。為特定客戶開發軟體的收費,應根據開發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③會員費。

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在取得該會員費時確認收入。

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後,會員在會員期內不再付費就可得到各種服務或商品,或者以低於非會員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該會員費應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④勞務費。長期為客戶提供重複的勞務收取的勞務費,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

思路:在交易中買賣雙方約定商品的所有權、商品的控制權轉移或移交的時間,使得收入確認的條件不能達成,從而達到延遲納稅義務時間的目的。

  收入確認的時間

1、一般收入的確認時間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4)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5)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特殊收入的確認時間

1)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①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②企業受託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裝置、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2)採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3、國稅函[2008]875號文對企業所得稅相關收入實現的確認作了進一步明確

1)銷售商品採用託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託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採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託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思路:推遲納稅義務時間,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如:對於租金收入,則應當採取預收方式,並儘可能在合同上約定在每個月(季、年)初的某個時間為應收租金日期,進而延遲收入的實現。

K公司向J企業出租辦公室,與承租方簽訂房屋出租合同中約定:租賃期為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間;租金100萬元,承租方應當於2015年12月15日和2016年7月15日分別支付房租50萬元。J企業應怎樣確認收入?

按原合同,企業應當於2015年12月15日確認租金收入50萬元,於2015年6月20日確認租金收入50萬元。但如果約定租金支付時間分別改為2016年1月和2016年7月,那麼就可以將與租金相關的兩筆所得稅納稅義務時間推遲一年和一個季度。

L公司為一家工業制動化設計公司,2015年1月接受K公司的委託,為其設計建造一條大型生產線。合同約定該大型生產線的設計安裝期為18個月,合同總價款為200萬元,當月開始施工。截止2015年底,該大型生產線的完工進度為70%,生產企業支付了全部的160萬元工程款。L公司就收到的價款全部確認了收入。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受託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裝置、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該工程的完工進度為70%,所以應按70%確認收入,即應確認的收入:200×70%=140(萬元),2014年可以少確認收入20萬元,當年可以少繳納企業所得稅5萬元,可以獲得相應的時間價值。

但延遲納稅義務時間的籌劃方法是需要考慮其相關稅前可扣除的費用。如計算可以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是以企業的應稅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視同銷售收入三個部分)總額作為計算依據的,因而減少應稅收入,也就意味著企業可以在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減少。

企業的一些行為是視同銷售收入,這些行為同樣需要納稅,也同樣適用籌劃思路的。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K老闆對梧桐樹下和小鄭說,不是有很多費用可以抵扣或者加計扣除的嗎?“對的!K老闆現在已經有點財務思維了”

  關於工資、薪金支出

1、工資、薪金支出的相關稅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1)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但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2)所謂“合理的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①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②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③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④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⑤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思路:

1)把發放的福利費適度的轉為職工工資

企業發放的職工工資可以100%扣除,而發放的福利費只能按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14%以內扣除,因此根據企業福利費列支情況,適度將福利費轉為職工工資,將減輕企業負擔。

2)合理安排研發人員的工資,可以減輕企業所得稅稅負。

根據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在職工從事研究開發期間,可多安排工資、獎金(包括全年一次性獎金),從而更多地享受加計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多安排工資、獎金相應增加的個人所得稅負擔,不能超過加計扣除部分減少的企業所得稅負擔,否則將得不償失。

3)合理安排在職殘疾人員的工資,可以減輕企業所得稅稅負。根據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4)企業為職工負擔商業保險的,可以通過以職工名義買商業保險的方式減輕企業所得稅稅負。根據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但這時,企業可將商業保險支出先計入“應付工資”或“應付職工薪酬”,然後由職工以個人名義購買商業保險,這樣商業保險支出就可以間接在稅前扣除。企業在進行上述籌劃時,需要注意的是,為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屬於個人所得稅的徵稅範圍,以職工個人名義買保險會增加職工個人所得稅負擔。

  關於職工福利費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上述所稱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裝置、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裝置、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思路:把職工福利費適當轉化為工資、勞動保護支出,可以減輕企業所得稅稅負。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扣除。

上述勞動保護支出一般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①勞動保護支出必須是確因工作需要,如果企業所發生的所謂的支出,並非出於工作的需要,那麼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

②勞動保護支出必須是為其僱員配備或提供,而不是給其他與其沒有任何關係的人配備或提供;

③勞動保護支出限於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品等。

企業為職工發放的防暑降溫費屬於職工福利費,只能按工資薪金總額的14%以內扣除;

企業為職工發放的防暑降溫品屬於勞動保護支出,可以100%扣除。

提醒: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定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定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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