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價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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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土地估價師考試成本逼近法考點(彙總)

所謂成本逼近法,就是以開發土地所耗費的各項費用之和為主要依據,再加上一定的利潤、利息、應繳納的稅金和土地增值收益來推算土地價格的估價方法。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成本逼近法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7土地估價師考試成本逼近法考點(彙總)

  考點1:成本逼近法概念

1、這種成本逼近法,與一般房地產估價中的成本法不同。後者亦稱原價法、承包商法、合同法或加法,是以建築物或建築改良物重新建造的費用,經減折舊後求得建築物價格,然後加上土地價格,最終得到整個不動產的價格。

  考點2:成本逼近法的基本公式

1、採用成本逼近法評估住宅用地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時,其土地成本包括土地取得費、土地開發費、投資利息、利潤、土地增值收益。

2、成本逼近法的基本思路,是把對土地的所有投資包括土地取得費用和基礎設施開發費兩大部分作為“基本成本”,運用經濟學等量資金應獲取等量收益的投資原理,加上“基本成本”這一投資所應產生的相應利潤和利息,組成土地價格的基礎部分,同時根據國家對土地的所有權在經濟上得到實現的需要,加上土地所有權應得收益,從而求得土地價格。

3、成本逼近法的基本公式即為:

土地價格=土地取得費+土地開發費+稅費+利息+利潤+土地增值收益

4、土地價格構成的啟示:首先討論土地價格構成不能籠統地談地價構成,而必須針對具體的土地條件進行探討,如開發前的土地,開發完成後的土地,這樣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講清地價的理論構成;其次要從地租的形成和變化過程中去考察分析土地價格,對一定條件土地的地價,理論構成雖然存在,但彼此在量上難以截然分清。

  考點3:成本逼近法估價步驟

一、成本逼近法評估地價的程式可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1、確定土地取得費用

2、確定土地開發費用

3、計算稅費;

4、計算投資利息:

5、計息投資利潤

6、確定土地增值收益

7、計算、修正和確定土地估價結果。

  考點4:土地取得費

1、 凡新建工業專案首先需獲得土地,或徵地或拆遷。耕地補償費,徵用前3年平均產值6-10倍;農業人口安置補償費,前3年平均年產值4-6倍,最高不超過15倍。總和不得超過30倍。

2、 土地取得費應是評估期日的重置費,按用地單位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各項客觀費用計算。

3、 由於成本的增加並不一定提高效用和價值,尤其是對單宗地而言,徵地、拆遷等土地取得費用是對原土地使用者失去原土地收益的補償,是依據原來用途下的土地收益,而不是依據新土地用途和未來土地收益的高低確定的。

  考點5:土地開發費

1、(1)基礎設施配套費:通常以七通一平為標準計算;(2)公共事業建設配套費:這與專案大小、用地規模有關,各地情況不一;(3)小區開發配套費:各地根據用地情況確定合理的專案標準。在實踐中確定土地開發程度,主要應注意如下兩方面的問題:一是應準確區分宗地內和宗地外的.開發程度(由市政投資建設的應屬於宗地外,由企業投資建設的應屬於宗地內);二是宗地紅線內外的開發程度不一致。應分攤費用=受益程度×設施總費用。

  考點6:利息

(1)土地開發投資利息的概念:利息是資金的時間價值。依據《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確定土地開發利息是按照界定土地開發程度的正常開發週期、各項費用的投入期限和資本年利息率,分別估計各期投入應支付的利息。土地開發週期超過一年的,利息按複利計算。

(2)利息計息方式:土地取得費及其稅費利息是以整個取得費為基數,計息期為整個開發期;開發費及稅費利息可採用兩種計算:一是以整個開發費為基數,計息期為開發期的一半;二是以開發費一半為基數,計息期為整個開發期。如果開發費是以當時收取的基礎設施配套費標準計算的,由於基礎設施配套費一般需在土地開發前一次性支付,因此這一部分開發費的計息期也應是整個開發期。

  考點7:利潤

(1)利潤的計算依據:投資的目的是為了獲取相應的利潤,作為投資的回報,對土地投資,當然也要獲取相應的利潤。土地開發利潤一般為6%—10%。成本逼近法中利潤計算的基數包括土地取得費、土地開發費、相關稅費,利潤計算的關鍵是確定利潤率和投資回報率。投資回報率的確定通常考慮三方面因素:土地用途、開發期的長短、區域經濟環境。

(2)利潤的計算方式:

投資利潤=(土地取得費+土地開發費+稅費)×投資回報率

  考點8:土地增值

1、土地增值的求取可根據待估宗地的具體情況,選擇以下方法:用土地成本價格乘以土地增值率來確定;參照類似土地開發專案的土地市場價格與其土地成本價格之間的差額確定。

2、土地增值收益計算公式:

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取得費+土地開發費+稅費+利息+利潤)×土地增值收益率

  考點9:土地價格修正與確定

1、公式:

土地價格=土地取得費+土地開發費+稅費+利息+利潤+土地增值收益

2、通過上述步驟計算的土地價格,還應根據評估物件的具體情況和評估目的,考慮是否進行以下幾方面的修正,最終確定估價結果:

(1)根據待估宗地在區域內的位置和宗地條件,進行個別因素修正;

(2)成本逼近法求取有限年期的土地使用價格時,應進行土地使用權年期修正。期年期修正係數公式: ;

(2.1)是否進行年期修正要具體分析:

一是當土地增值收益是以有限年期的市場價格與成本價格的差額確定時,年期修正已在增值收益中體現,不再另行修正;

二是當土地增值收益是以無限年期的市場價格與成本價格的差額確定時,土地增值收益與成本價格一道進行年期修正;

三是當待估宗地為出讓土地時,應進行剩餘使用權年期修正。

(3)如果採用成本逼近法測算的是某一小區的平均土地價格,還應考慮小區的土地利用率或可出讓土地的比率,進行公共設施的佔地面積和公用面積的分攤,因為這些公共設施的佔地面積(道路、綠地)是不能賣出去的,其土地價格和有關土地開發的投資成本應分攤到可出讓的土地中。計算公式:

可出讓土地的平均價格=土地總平均單價×(總土地面積/可出讓的土地面積)

(4)宗地成熟度修正。

  考點10:成本逼近法適用範圍

1、成本逼近法一般適用於新開發土地的估價,特別適用於土地市場不發育,土地成交例項水多,無法利用市場比較法等方法進行估價時採用。同進,對於既無收益又很少有交易情況的學校、公園以及公共建築、公益設施等特殊性的土地估價也比較適用。土地成本的增加並不一定會增加它的價值,尤其是土地實際成本的增加,不一定帶來高的土地價格。

2、成本逼近法應注意的問題:

(1)土地取得費用、土地開發費均應是評估期日的重置費用,即應是按照評估期日的有關規定的物價水平確定土地取得費和土地開發費的計費專案和取費標準,而不能按照企業實際取得和開發利用時實際投入計算。

(2)各項費用的取費標準應有足夠的依據和充分的分析。

(3)成本逼近法評估結果一般作為投入成本價格分析,用於作為市場交易價格時應慎重。

(4)不適用於建成區域已開發土地、商業及住宅用地的估價。

(5)成本逼近法以成本累加為途徑,而成末高並不一定表明效用和價值高,因此,其評估結果只是一種“算術價格”,對土地效用、價值及市場需求方面的情況未加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