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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駕駛證要交強險賠償嗎

交強險是一種法定強制保險,與建立在雙方自願協商基礎上的普通商業保險有很大不同。只要是上路行駛的機動車就必須投保交強險,不論投保人是否願意,如不投保還將被公安機關扣留機車、處以行政罰款。那麼,無駕駛證要交強險賠償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相關知識,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無駕駛證要交強險賠償嗎

  案例介紹:

2008年10月5日03時30分,李某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行車制動效能不合格的轎車將正在作業的環衛工人曲某撞傷,致曲某右股骨幹粉碎性骨折,經鑑定構成輕傷九級傷殘。經公安機關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曲某無責任。李某肇事後逃逸。肇事車輛所有人為於某,於某將車輛借給耿某,耿某駕駛過程中將車輛交給李某駕駛,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

曲某以李某、耿某、於某及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保險理賠責任,李某、耿某、於某對超出交強險理賠範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探討的問題:保險公司能否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保險理賠責任?

保險公司認為,本案系無駕駛證的李某駕車所致,且肇事後逃逸,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規定,保險公司只負責墊付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對其他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首先承擔保險理賠責任。具體理由如下。

㈠李某、耿某、於某在本案中有重大過錯,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1、李某無證駕駛、肇事後逃逸,無視曲某生命安危,對曲某應負直接的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

2、耿某借車駕駛,對車輛未盡妥善管理義務,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李某駕駛,李某肇事後不對曲某施救,不阻止李逃逸,對曲某的損害有重大過錯,應當與李某共同對曲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於某將制動效能不合格的車輛借給耿某,在國慶節期間長期疏於監管出借車輛,致被借車輛造成曲某損害,亦有過錯,應當與李某、耿某共同對曲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㈡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範圍內首先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李某、耿某、於某進行賠償。

交強險是一種法定強制保險,與建立在雙方自願協商基礎上的普通商業保險有很大不同。只要是上路行駛的機動車就必須投保交強險,不論投保人是否願意,如不投保還將被公安機關扣留機車、處以行政罰款;其保險標的為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其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夠獲得及時、充分的救濟,具有較強的社會公益性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保險法》第50條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462號,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3條、第21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中實行嚴格責任,即只要投保的機動車造成第三者人身損害原則上就要進行賠償,保險公司免責的情形是被害人故意造成損害,或者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的規定,除此以外的情形,包括駕駛人沒有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駕駛,即便保險公司將這些情形列入保險免責條款也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歸於無效,保險公司不應免責,應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曲某的人身損害不僅不屬於自身故意造成,而且在事故中沒有任何過錯,不能將車主於某、車輛借用人耿某、無證駕駛人李某的過錯讓被害人曲某承擔,保險公司不具備法定免責條件。另外從交強險以及責任險的概念來看,於某作為投保人屬於被保險人,耿某作為於某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也屬於被保險人,李某因不具有駕駛證屬於非法駕駛人,不屬於被保險人,但是因無論是於某還是耿某均對曲某的損害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保險公司應當為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買單,即對曲某先行理賠。

  最新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已經正式實行,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對於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專案及賠償標準,以往由《辦法》規定,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其他案件的賠償專案和標準也是參照《辦法》計算。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區分標準;

二、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專案的賠償標準;

三、道路交通事故財產賠償金額的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專案: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專案方面和賠償標準方面貫徹了全面賠償的原則。其中賠償專案方面增加了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兩項,並用“殘疾賠償金”代替“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具體體現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專案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專案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專案包括:除第1項費用外,還包括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

  交通事故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是以《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為依據,確定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指對因殘疾而導致的收人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否定了法釋[2001」7號《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殘疾賠償金的定性。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再次對殘疾賠償金的性質予以確認,明確規定殘疾賠償金屬於財產損害賠償,而不屬於精神損害賠償。

2.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認定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處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標準:

以前對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是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或者基本生活費標準,前者每月就是幾十元,後者實際上是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也不過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則規定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也體現賠償與損害的一致。同時,《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週歲,60週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這也有別於就辦法規定的“未成年人計算至16週歲,50週歲以下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50週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具體計算公式:

1.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18歲—年齡):

2.被扶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11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 2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60週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20年—增加歲數):

4.被扶養人生活費(75週歲以上)二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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