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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汽車出險該如何理賠

通過建立健全巨集觀的社會救濟制度,保險公司和見義勇為基金等公益基金之間平行發展、相互補充,共同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對於“見義勇為”車輛出險賠償問題自然也就有了規劃好的路徑。那麼,關於見義勇為汽車出險該如何理賠呢?下文是由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見義勇為汽車出險該如何理賠

  案情簡介

據報道,車主A 先生聽到蘋果手機失主B 女士“救命啊,搶劫了”的求救聲後,駕駛自有汽車追逐搶劫者駕駛的摩托車。經兩次追趕,逼停了摩托車,制服了其中一個搶劫者。追趕中,造成汽車剮蹭,維修費大約需要2000 元左右。記者諮詢了承保的保險公司,被答覆需要儘快報案,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辦案的民警稱會向上級部門提交申請“見義勇為”獎勵。車主A 先生認為失主B 女士也是受害者,汽車維修費不應當由B女士承擔。

該報道連結的新聞顯示,某車主開車逼停搶劫犯車輛,造成車損4萬餘元,獲得見義勇為獎金1萬元。

經媒體報道後,保險公司全額賠償4萬元車損。

  主要觀點

對於“見義勇為車輛”保險如何賠償問題,看法懸殊,回答不一。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觀點:

觀點一認為,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是車損產生於交通行為過程中,儘管車主駕車追趕小偷的初衷是挽回失主的財物損失。

觀點二認為,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責任。理由有兩點:一是車主違反國家交通管理相關規定。現行《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安全。”二是車主駕車追趕小偷是故意行為。車主明知駕車追趕搶劫者行為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依然駕車追趕。該行為屬於《機動車保險合同》條款中除外責任的“被保險人或者其允許的'駕駛人的故意行為”情形。

觀點三認為,不承擔最終賠付責任,保險公司先行墊付,後由道路救助基金向墊付的保險公司劃轉。理由有兩點:一是保險公司也屬於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商業實體,由其承擔見義勇為行為導致的私人財產損失有失公允,應當由相應公益性的道路救助基金承擔為宜。二是相對於處理交通事故的經驗和能力,保險公司更加熟練。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救助基金用途是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搶救費用。很顯然,本案中車主的車損不屬於道理救助基金適用範圍,故此觀點不成立。

觀點四認為,應該從短期措施和長遠措施兩個視角看問題,而不能簡單地確定保險公司賠償與否。短期措施看,本案作為個案可以考慮通融賠付;長遠看,本案不宜通融賠付,應該通過建立健全完善救濟機制體系,在統一的救助體制中決定此種情況由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用見義勇為基金賠償均可。筆者認同第四種觀點。

  理賠爭議的根源

一是規範承擔商業責任救濟的保險資金制度和承擔社會責任的見義勇為基金等救助資金制度銜接之間,存在“斷檔”現象。

從目前車險經營行為看,涉及商業責任和社會責任兩大範疇。本文中車主駕車追趕搶劫犯行為屬於社會責任範疇,而不是商業責任範疇,如果由承擔商業責任範疇的商業主體承擔社會責任範疇的事務,對於投資人來說明顯不妥;反之,讓承擔社會責任範疇的見義勇為基金等基金來承擔商業責任,對於公眾有明顯不妥。作為成熟的社會治理方案,應當是商業公司承擔商業責任,公益組織承擔社會責任,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平行發展,相互之間不取代、不交叉。

從目前見義勇為基金制度建設看,社會責任救助建設有待進一步加快。2012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39號),對於被認定為見義勇為人員在與壞人壞事中造成自身的財產損失如何進行補償,其規定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

結合本案,筆者認為,車主駕車追趕搶劫者的行為是一種見義勇為的行為,是淨化社會風氣的正能量行為,其受益者是全社會,故其在實施見義勇為過程中造成自我的財產損失應當由全社會來承擔,必須建立一種有利於培育見義勇為行為的機制。建立這種機制,既可以由國家建立專門的基金,也可以由保險行業來籌集資金。本案中,如果此類見義勇為行為的補償由保險公司承擔,那麼在產品的精算、價格就要有所體現。

二是車險合同擬定不夠規範。今年6月份開始,在6省市啟動的商業車險改革,實行統一的車險合同條款。但是,從合同條款來看,還是需要結合經營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一步對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等關鍵條款作規範化、通俗化表述。

三是車險核保核賠機制有待優化。目前,我國車險經營中存在“寬進嚴出”的現象,即核保政策寬鬆、核賠政策嚴格,保險在車險產品銷售環節上,車險價格一降再降,佣金比例上升問題。“寬進嚴出”模式的弊端叢生,加大了保單獲取成本,誤導了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範圍。由於在銷售環節對於保險責任口頭介紹不清,而紙質合同表述過於專業,就會給理賠環節產生分歧埋下隱患。

  相關建議

一是完善法律。一方面,增加《保險法》條款。當然,也可以借鑑經驗制定專門的《汽車保險條例》,在行政法規層面。另一方面,考慮完善見義勇為的相關規定。建議制定行政法規層級的法律規定,明確對於見義勇為行為的鼓勵褒獎機制,要建立見義勇為救助金。

二是完善合同。根據車險經營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對車險條款進行規範化表述,集行業之智慧梳理歸納各種風險模型繼續加快車險合同條款通俗化、規範化建設。

三是完善機制。導致車險理賠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保險責任表述不清是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完善核保核賠機制,從現行的“寬進嚴出”機制,轉換到“嚴進寬出”的核保核賠機制,由於投保前向客戶充分說明保險責任範圍,客戶出險索賠時,自己對於賠償專案、標準等基本情況會形成一個輪廓性的概念,對於保險公司的賠償方案更易於接受。

總之,通過建立健全巨集觀的社會救濟制度,保險公司和見義勇為基金等公益基金之間平行發展、相互補充,共同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對於“見義勇為”車輛出險賠償問題自然也就有了規劃好的路徑,免除了熱議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