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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路監理師考點:監理合同

監理合同的全稱叫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也簡稱為監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設單位聘請監理單位代其對工程專案進行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設單位稱委託人、監理單位稱受託人。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準備了關於監理合同的知識點,歡迎閱讀

2017公路監理師考點:監理合同

  一、簽訂監理合同的必要性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除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禁止的以外,一切經濟行為都必須依法有序地進行。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形成、發育和完善,合同制已成為我國經濟生活中的重要的法律制度。合同具有法律手段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訂立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就具有法律效力。經濟活動最直接的依據就是行為主體各方所簽訂的經濟合同,專案法人與監理工程師的權利義務都是通過合同來約定的,合同的內容將直接影響工程建設專案的質量與目的。監理合同是監理工程師履行權利義務最直接、最重要的依據,監理工程師所進行的工作實際上是合同管理工作。無論是進行質量監理、費用監理、進度監理、安全與環保監理和處理工程延期、工程變更、費用索賠、審批工程分包等事宜,監理工程師都是按合同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託監理合同。

  二、監理合同的幾種形式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工作是我國公路建設市場的組成部分之一,為規範公路監理市場,交通部先後頒佈了—系列的法規性檔案、規範,如《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辦法》、《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辦法》、《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暫行規定》、《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還有《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資格預審辦法》、《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評標辦法》等即將出臺。

監理合同的主要形式如下:

1.正式合同

它是根據法律要求制定的,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由雙方法定代表人簽訂並執行的正式合同。

2.信件式合同

這種合同是比較簡單的,通常是由監理單位制定,由委託方簽署一份備案,再退給諮詢監理單位執行的一種合同方式。

3.委託通知式合同

即由委託方向監理單位發出一份委託通知單,把監理單位在爭取委託合同時提出的建議中所規定的工作內容委託給他們,如果監理單位不表示異議,此委託通知單就成為監理單位所接受的協議。

4.標準合同

國際上一些有影響的組織或機構為促進國際經濟交往,規範國際市場,制定了一系列的標準合同文字。在諮詢、監理方面最有影響的是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即FIDIC組織)編制的《業主/諮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和世界銀行編制的《世界銀行的工程諮詢合同標準格式》。國內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委託合同則廣泛採用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範本》。

  三、《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範本》

為促進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和科學化建設,提高監理服務委託合同簽訂的質量,更好地規範監理服務合同當事人的行為,交通部頒發了《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範本》(以下簡稱《合同範本》)。《合同範本》的'制定遵循了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參照了國際通行文字《業主諮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的格式和內容,既考慮了我國工程監理制度與國際慣例接軌,同時又兼顧了國內的實際情況,能比較客觀、全面地反映監理過程中各個環節當事人各自的責、權、利關係,可避免因合同條款不完備、意思表達不準確等產生的合同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合同範本》與《業主諮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一樣是標準合同格式。標準合同通用性很強,有利於合同各方的討論、交流和統一認識,能夠簡化合同的準備和商談過程。更重要的是標準合同是由法律方面的專家參加制定,由權威部門頒佈,能夠準確地在法律概念內反映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具有很強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同時標準合同制定後,能夠有效地防止合同簽訂中的欺詐行為。故標準合同在各類經濟活動中使用越來越廣泛。

(一)《合同範本》的組成

《合同範本》由以下檔案所組成:

(1)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協議書;

(2)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附件,其中包括:

附件A: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

附件B:業主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

附件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

合同協議書是監理合同的綱領性檔案,對監理合同的組成、合同成立條件、合同雙方等進行了規定和說明。它也是一份標準檔案。合同雙方在協議書空白處填名蓋章後整個合同即生效。

合同條件(包括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是監理合同的主要內容。合同條件特別是通用條件規定了合同雙方的義務、責任、權力,是雙方履行合同和處理合同糾紛及違約責任的依據。其中通用條件是面向全國各類公路工程監理制定的,是普遍性、一般性的規定,所謂標準合同,主要是在這球分採用一套標準的合同條件;專用條件是就某一具體工程針對標準條件的不具體、不夠完善或與當地法規、習慣有衝突而專門編制的,其編制工作由招標機構進行。因通用條件是普遍性、一般性的規定,而專用條件是有目的並針對具體工程制訂的,因此當二者出現 矛盾和衝突時,應以專用條件為準。

附件是監理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三個附件中:附件A規定了業主要求監理提供服務的形式、監理服務的工程範圍、監理服務的內容;附件B規定了業主免費向監理提供的工作和生活的設施、裝置及物品以及業主為監理工作方便而提供的有關人員;附件C則是監理費的計算方法與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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