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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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經理人必備的財務管理技能

經理人要更好地認識自己在組織中的角色、並清晰如何圍繞“責任”、“貢獻”和“成果”更好地開展工作,進而提高個人績效與企業的整體績效。那麼職業經理人必備的財務管理技能有哪些呢?

職業經理人必備的財務管理技能

  單位負責人

會計工作秩序比較差的環境下,大家都認為企業造假的重要根源是單位負責人授意、指使或強令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違法,因此新的《會計法》加強了對單位負責人關於會計工作職責方面的監督和管理。對單位負責人提出了許多基本要求。

我國的單位負責人比較特殊,在單位裡有董事長、總經理、廠長、黨委書記等等。為了便於執法,《會計法》附則中對單位負責人作了專門解釋。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是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的單位負責人。

鑑於我國國情,有的單位並沒有法人代表,會計法律責任應該由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承擔,簡而言之,誰在單位主持工作,會計違法後就追究誰的責任。

  對會計核算的要求

《會計法》修訂後,在會計核算方面,即會計在記賬、算賬、報賬方面,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會計法》中明確規定,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好後,要由單位負責人簽名並蓋章。修改前的《會計法》中,規定單位負責人要簽名或蓋章。修改前和修改後僅一字之差,修改前是“或”,修改後變成了“並”,即單位負責人要簽名“並”蓋章。在討論《會計法》修改時,有的單位領導提出,企業單位負責人的章有時就放在財務部門,財務部門拿過來就蓋,蓋完了章就報送,單位負責人根本就不知道,要求單位負責人承擔法律責任比較冤枉。因此,新的《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既要簽名也要蓋章。

針對單位負責人出差不能簽字而報表的報送時效性又很強的情況,《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可以委託別人代簽。例如董事長可以委託總經理簽字,總經理可以委託副總經理簽字,如果這些人都不在,也可以委託單位的財務負責人簽字。但是要特別注意,不管誰代簽,法律責任還是由單位負責人承擔,委託人要對代理人的行為負責。

  對會計監督的要求

修改前的《會計法》在會計監督方面對單位負責人提出的要求是,企業自己要管好自己,強調的是自我監督,例如在會計核算上企業制度由企業自己制定。修訂後的《會計法》繼續強調企業要自己管好自己,要建章立制。如果企業因沒有必要的規章制度而出了問題,那麼主要責任都應該由單位負責人來承擔;如果建立了制度還是出了問題,那麼在哪裡出問題就應該追究哪裡的責任。除此之外,《會計法》加強了會計監督制度,把企業自我監督擴大到社會監督。新的《會計法》增加了企業監督部門,現在國稅局、地稅局、財政局、銀行、保險公司、審計局甚至會計事務所等單位都可以到企業查賬。因此,新法的監督範圍和監督力度比原來要大得多。

  對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要求

《會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定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國有及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定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式、職責許可權由國務院規定。如果單位沒有健全的會計機構,那麼責任就應該由單位負責人承擔。

像開車的司機必須有駕駛執照一樣,《會計法》中明確規定,企業所任用的會計人員必須有會計證,如果企業聘用的會計沒有會計證,將視為一種違法行為,要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會計法》第四十條規定,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除此規定以外的違法違紀行為而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如果企業擅自使用以上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單位負責人將受到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