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企法顧問考試民商法知識:民事主體
民事主體,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能夠參與民事法律關係,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當事人。 能夠充當民事法律關係主體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必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在我國,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我國法律依行為能力賦予的狀況將自然人分為以下三類:
民事行為能力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18週歲以上的公民 | |
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 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 可以從事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 |||
無民事行為能力 | 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 | 應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 |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 |||
注意: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的,他人不得以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
(二)監護(新增)
1、監護人的設立
(1)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設立
①未成年人的父母是當然法定監護人;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擔任監護人;③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同意的。(自願監護人);④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父母所在單位或村委會、居委會在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決。(必須先指定後裁決);⑤沒有上述監護人的情況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所在地的村委會、居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精神病人監護人的設立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這裡是有順序的)。這裡面的其他近親屬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2、監護人的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3)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4)保護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6)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並承擔責任。
提示:“保護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是指監護人確是為了被監護的利益,不得擅自處分被監護人財產。
例題:甲是童星(8週歲),片酬很多,他的父親經他同意,將10萬元贈送給他的叔叔丙,問這個贈與行為的效力如何?( )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可撤銷。
答案:B
解析:本題中的財產是屬於未成年人的甲的,作為他的父親只能是為未成年人的個人利益才能處分。雖然徵得了甲的同意,但是甲的同意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意義,這是一個無效的行為。
(三)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1、宣告失蹤的條件:
①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實,即離開自己的住所連續達到2年;②利害關係人(即近親屬和有債權債務關係的人)的申請;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2)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
自然人被宣告失蹤後,其財產由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有利害關係的人代管,代管人有爭議的,或沒有上述人的,由人民法院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