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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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方向

經濟責任審計的直接目的是評價被審計領導幹部在其任職期間應負有的經濟責任的狀況, 為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提供考核和任用領導幹部的依據。其審計的結果直接關係到被審計領導幹部的政治生命和幹部管理機關能否正確評價和任用幹部的大事。從領導到群眾期望高, 要求高, 可容許的誤差小, 這就導致了經濟責任審計發生風險的可能性大。

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方向

通過對我國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闡述,從而應用於現實中的經濟責任審計,提升經濟責任審計水平。儘可能地防範和化解經濟責任審計風險。

  一、國外績效(經濟效益)審計的研究現狀

20世紀40年代以後,政府審計的範圍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政府審計開始進入以績效審計為中心,與財務審計並存的現代審計發展階段。在美國、英國等西方國家中,績效審計在政府審計中佔有想當大的比重美國甚至達到85%以上。

績效審計的統一定義源自1986年在悉尼召開的最高審計機關第十二屆國際會議的檔案《關於績效審計、公營企業審計和審計質量的總宣告》,“績效審計是指由國家審計機關對政府及其各隸屬部門的經濟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及資金使用效益進行的審計。”這個定義突出了績效審計是以3E為核心的,即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績效審計從它的產生髮展到現在已有四五十年曆史,且發展勢頭迅猛,已經成為衡量一個國家的政府審計是否走向現代化的標誌之一。

美國政府審計機構對績效審計基本目標的表述是:“為了公眾的利益,幫助國會履行憲法職責,改善聯邦政府的績效和責任”。其按國會的要求,調查、評估聯邦政府政策和專案的執行效率和效果,重點放在促進政府各部門高效地履行職責。美國績效審計的一個顯著特點是法律依據十分完善。美國聯邦政府通過了一系列涉及審計的法案,有力地促進了不同時期績效審計的發展。為規範、指導審計人員的行為,1972年,聯邦審計總署釋出了《政府機構、計劃專案、活動和職責審計準則》,此準則經多次修訂,已被美國各級審計機構和會計理論界所公認,一直延用至今。此外,美國政府的績效審計還在國家經濟政策制定方面發揮巨大的作用。

(二)英國績效審計的發展與特點。

英國是世界上開展績效審計較早的國家之一,積累了許多成功的經驗和做法,在提高政府及公共部門服務質量、提高公共資金的使用效率方面發揮了明顯作用。經過近20年的實踐,英國的績效審計在方法上和內容上都日漸成熟,並且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的理論體系。在體制上,英國的官方審計機構由兩部分組成,一是隸屬於英國國會的英國國家審計署,二是審計委員會。國家審計署是專門負責英國中央政府各部門財務審計、績效審計的官方審計機構,審計結果向國會的公共賬目委員會彙報。審計長由無黨派人士擔任,由英國女王任命,審計長一經任命,沒有任期限制,職務的解除須經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認可。審計署的職能是對政府部門和公共專案進行財務審計和績效審計。英國政府開展績效審計的一個顯著特點是非常注重審計結果公示,審計署內有一個處專門負責對外宣傳並協調審計署與議會公共賬目委員會的關係。

西方國家開展績效審計有幾個重要的前提條件,一是基於相對完善的政府預算管理體系下的財務審計已經相對成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財務報告體系和與之配套的報表審計體系,財務審計已經實現了規範化和制度化。二是法律制度相對完善,財政財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問題相對較少,合規性已經不是審計的主要關注目標。三是政府職責相對明確,政府責任制度普遍建立,便於對責任開展考核評價。四是法制條件下,對行政機關的績效審計結果可以通過立法機關的監督得以落實。

  二、國內經濟效益審計的研究現狀

《審計法》明確規定,對財政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就已經包含了效益審計的內容。當前財政預算執行審計的深入和發展,不斷地提出了對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審計的要求,部門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專項資金的審計,政府投資項 目的審計,都可以在真實性的基礎上,進一步做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檢查和評價。特別是,近年來廣泛開展的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的目標和範圍往往會超越傳統的財務收支審計,帶有效益審計的成分。經濟責任審計是要通過對財政財務收支和經營管理活動的檢查,評價接受審計的領導人所負經濟責任的情況,是合規有效或者相反。一個部門,尤其是一個地方的領導,他的管理 目標和社會經濟責任不可能只有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必然還有效益性,比如經濟決策、經濟計劃等,都有效益 目標。因此,財務審計和效益審計的結合,也是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向縱深發展的充分條件。

《2010年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導意見》首次明確提出“經濟責任審計是建立在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基礎上的績效審計”,按照正常理解,這句話可以簡單的稱為“經濟責任審計是績效審計”。那麼,正確理解和把握經濟責任審計的概念含義,對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三、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為績效審計的重要的意義

(一)能夠儘快促進審計機關領導幹部和全體審計人員的意識“轉型”。

將經濟責任審計由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向績效審計轉型是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大勢所趨,而決定這一轉型速度和效果的前提因素則是審計人員包括審計領導幹部的意識轉型,而將經濟責任審計直接而簡單地視為績效審計,全體審計人員形成“經濟責任審計是績效審計”直接的簡單的意識概念,使其從經濟責任審計專案的開始就按照績效審計的思維和要求去思想、計劃籌備、實施、報告,則是促進意識轉型的最佳途徑。

(二)能夠促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規範轉型。

自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以來,為規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各地以黨委、政府、人大、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審計機關等的名義制定了很多制度辦法,從巨集觀規定,到微觀操作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審計內容做出了規定和規範。但是,由於《暫行規定》並未如此明確經濟責任審計的績效審計含義,《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部門、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包括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各地也並沒有把“效益性”審計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予以規定和規範,雖然有些地方近些年也在探討將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重點轉向績效審計,但只是探索和創新,相關規定和審計規範並未真正和詳細地明確。“經濟責任審計是績效審計”的簡單概念,能夠促使各地根據績效審計的相關要求去修改和制定有關規定和規範,從而使各項規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規定和制度、辦法等在制定層面上就將績效審計的理念得以貫徹,規定績效審計的內容,規範審計方式,從而使經濟責任審計的績效審計工作走上制度化的軌道。

(三)能夠使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及其實踐轉型。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有了對經濟責任審計就是績效審計的意識理念的轉型,地方規定規範有了績效審計的內容的規定和審計方式方法的規範,自然能夠逼迫各審計組按照績效審計的概念和思路去組織和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專案,從陌生到熟悉,從熟悉到成熟,逐步將經濟責任審計領上績效審計的軌道。也只有此,才能加快經濟責任審計由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向績效審計的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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