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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收款會計處理是否要提前繳納增值稅

據小編獲悉: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下面就一起和小編了解下,預收款會計處理是否要提前繳納增值稅?

預收款會計處理是否要提前繳納增值稅

收到預收款產生納稅義務,但是否開具發票沒有明確規定,建議納稅義務發生時點同時開具增值稅發票。

在收到預收款後若有異地施工的專案,需要在專案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款,預繳增值稅款,在機構所在地進行納稅申報時可以抵減當期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舉例:某一般納稅人建築企業甲,選擇一般計稅方式,本月預收工程款111萬元:

1、預收款的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111萬元

貸:預收賬款111/(1+11%)=1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111/(1+11%)×11%=11萬元

2、若是專案在異地的情況下還需要異地預交2%的增值稅

借:應繳稅費——預交增值稅  2萬元

貸:銀行存款  2萬元

3、月未結轉預繳增值稅時的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2萬元

貸: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2萬元

若是該一般納稅人的建築施工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預收款的賬務處理如下:

1、預收款103萬元的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103萬元

貸:預收賬款103/(1+3%)]=100萬元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3萬元

2、若是專案在異地的情況下還需要異地預交3%的增值稅

借:應繳稅費——簡易計稅  3萬元

貸:銀行存款  3萬元

  注意:

(1)預收款的納稅風險問題

建築企業開工前預收賬款的稅收風險是:當施工企業只有一個專案的情況下,而且工程還沒有動工,由於稅法規定建築服務收到預收款時,納稅義務時間已經發生,而造成了收到預收款時,確認銷項稅額,沒有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造成了建築施工企業工程沒有開工前,就要繳納增值稅,佔用了施工企業的資金流。

(2)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關於“簡易計稅”明細科目,是指核算一般納稅人採用簡易計稅方法發生的增值稅計提、扣減、預繳、繳納等業務。

(3)附案例:某工程總造價6.6億元。按合同約定在開工之前,預收工程啟動資金1.11億元,稅務處理如下:

施工企業在納稅申報期內需要在勞務發生地預繳2個點的增值稅:

增值稅銷項稅額=1.11億元÷(1+11%)×2%=200萬元;

同時,在納稅申報期內需要在機構所在地申報9個點的'增值稅:

當期銷項稅額=1.11億元÷(1+11%)×11%=1100萬元;

由於沒有開工建設,所以當期進項稅額=0;

應納稅款=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預繳稅款=1100萬元-0-200萬元=900萬元。

  注意事項

由於建築工程就本工程專案未開工就收到了啟動資金1.11億元,因為沒有進項稅額抵扣,同時施工企業又沒有別的施工專案,只有一個施工專案的情況下,該施工企業只能把1.11億元確認的銷項稅額1100萬元作為應納稅額完稅。

因此,建築企業收到業主的預收款,產生增值稅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的倒掛,增加了收到預收賬款當期的增值稅負擔,嚴重影響了施工企業的資金流。

  解決辦法:

建築企業提前做採購計劃,與供應上籤訂採購合同,合同中約定:預付一部分貨款或定金給供應商,供應商必須在建築施工企業工程未開工前收到業主支付預付款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限內,向施工企業開具17%等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