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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關於舊貨的增值稅處理問題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準備了會計關於舊貨的增值稅處理問題,歡迎閱讀

會計關於舊貨的增值稅處理問題

  ㈠按增值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其中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時,免徵增值稅。

  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

①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④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①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增值稅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稅[2008]170號”的規定執行。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②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㈣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明確:

①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

②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問題的關鍵在哪裡呢?

⑴按條例精神,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這塊應該是免稅的(所有貨物,包括汽車遊艇等等),但限於其他個人,也就是不包括個體工商戶在內的個人。

⑵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從條例和㈡㈢的精神看,是要考慮是否曾經抵扣進項稅,如果抵扣過,應該按適用稅率(我個人理解是17%或者3%)徵稅;如果沒有抵扣過,才適用按4%徵收率減半徵收的政策。

⑶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之外的其他物品——什麼是物品?稅總為什麼不解釋這個物品的含義?這不是稅總一貫的風格。也許這是約定俗成的,但我還是覺得這裡面大有乾坤!增值稅條例中有沒有使用“物品”這個概念呢?有。看第15條:下列專案免徵增值稅:(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第20條: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徵。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連同關稅一併計徵。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而條例一開始就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那麼所謂物品,其實主要是針對個人而言。從前面的引文也可以感覺到,其所謂個人還特指條例所說的“其他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那麼,是不是可以理解為,稅總的`㈢㈣檔案尤其是㈣在做擴大解釋呢?將“物品”這一概念用於一般納稅人,是很可笑的事情——或許我自己少見多怪,但我覺得畢竟不妥!一個全國性檔案,又是如此敏感的內容,這樣不嚴謹的行文,到底是什麼意圖,什麼居心!

⑷“適用稅率”可以任意解釋?檔案㈢說,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但並沒有解釋適用稅率。而按照㈣的意思,㈢中所謂的“適用稅率”可以理解為“4%徵收率減半”,還是說要麼適用17%,要麼按4%減半簡易徵收?這是可以選擇的麼?如果可以選擇,那麼以什麼為準來選擇?如果不能選擇,那就是說都適用4%徵收率減半的政策,換句話說,所謂適用稅率就是4%?減半是優惠,可如今增值稅裡的4%是一個什麼適用稅率?或者,制定這個檔案的人的思路又回到了之前的“財稅[2002]29號”檔案?

⑸還有一個敏感字眼,就是舊貨。什麼是舊貨,這是一個統稱還是專有所指?條例及細則中並無此概念,只是在檔案㈢中指出,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並明確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這是很有一點文學色彩的規定,“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幾乎可以涵蓋一切貨物;具有部分使用價值——是多少使用價值?是按預定用途使用的實用價值,還是作為廢舊物資對待的使用價值?這要是作為語文考試題目,不要說外國人,恐怕絕大多數普通中國人都會傻眼。

⑹按理解,以條例、實施細則的精神看,是希望無論是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還是其他貨物,只要是曾經抵扣過進項稅的,那麼銷售時都應該按適用稅率(17%或者3%)徵稅;而對於沒有抵扣進項稅的,適用4%減半徵收。但稅總覺得這樣很難操作,不實際,或者有某種難言之隱,乾脆一再變通,偷換概念、瞞天過海,都整成4%減半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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