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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面積計算規範》總結

一級消防工程師複習過程中,《建築面積計算規範》是需要考生了解的一個規範,為幫助考生加深對《建築面積計算規範》的理解,小編整理總結了《建築面積計算規範》,快來一睹為快吧。

《建築面積計算規範》總結

  一、計算全面積

1.建築物的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

2.區域性樓層(有圍護按圍護,無圍護按底板),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

3.建築物架空層、坡地吊腳架空層,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

4.門廳、大廳內設定的走廊,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

5.地下室、半地下室,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

6.門斗有圍護結構,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

7.建築物頂部的、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

8.建築物內裝置層、管道層、避難層等有結構層的樓層,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

9.形成建築空間的坡屋頂,結構淨高大於2.1m

10.場館看臺下的建築空間,結構淨高大於2.1m

11.圍護結構不垂直於水平面的樓層,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

12.有頂蓋的採光井應按一層計算面積,且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

13.有圍護結構的舞臺燈光控制室,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

14.附屬在建築物外牆的落地櫥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

15.在主體結構內的陽臺

16.建築物間的架空走廊,有頂蓋和圍護設施

  二、計算一半面積

1.建築物的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

2.20m以下區域性樓層,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

3.建築物架空層、坡地吊腳架空層,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

4.門廳、大廳內設定的走廊,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

5.地下室、半地下室,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

6.門斗有圍護結構,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

7.建築物頂部的、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

8.建築物內裝置層、管道層、避難層等有結構層的樓層,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

9.有圍護結構的舞臺燈光控制室,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

10.附屬在建築物外牆的落地櫥窗,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

11.窗臺與室內樓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飄)窗

12.門廊、有柱雨篷、無柱雨篷的結構外邊線至外牆結構外邊線的寬度在2.10m及以上

13.圍護結構不垂直於水平面的樓層,結構淨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

14.有頂蓋的採光井應按一層計算面積,結構淨高在2.10m以下的

15.形成建築空間的坡屋頂,結構淨高1.2~2.1m

16.場館看臺下的建築空間,結構淨高1.2~2.1m

17.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臺

18.出入口外牆外側坡道有頂蓋部分

19.建築物間的架空走廊,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

20.有圍護設施的室外走廊(挑廊)、有圍護設施(或柱)的簷廊

21.室外樓梯22.在主體結構外的陽臺23.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車棚、貨棚、站臺、加油站、收費站

三、不計算面積

1.形成建築空間的坡屋頂,結構淨高小於1.2m

2.場館看臺下的建築空間,結構淨高小於1.2m

3.圍護結構不垂直於水平面的樓層,結構淨高在1.20m以下

4.與建築物內不相連通的建築部件

5.騎樓、過街樓底層的開放公共空間和建築物通道

6.舞臺及後臺懸掛幕布和佈景的天橋、挑臺

7.露臺、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頂的水箱及裝飾性結構構件

8.建築物內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安裝箱和罐體的平臺

9.勒腳、附牆柱、垛、臺階、牆面抹灰、裝飾面、鑲貼塊料面層、裝飾性幕牆,主體結構外的空調室外機擱板(箱)、構件、配件,挑出寬度在2.10m以下的無柱雨篷和頂蓋高度達到或超過兩個樓層的無柱雨篷

10.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淨高在2.10m以下的凸(飄)窗,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飄)窗

11.室外爬梯、室外專用消防鋼樓梯

12.無圍護結構的觀光電梯

13.建築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獨立的煙囪、煙道、地溝、油(水)罐、氣櫃、水塔、貯油(水)池、貯倉、棧橋等構築物

附:《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50353-2013---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3.0.1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應按自然層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2建築物內設有區域性樓層時,對於區域性樓層的二層及以上樓層,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3形成建築空間的坡屋頂,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3.0.4場館看臺下的建築空間,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室內單獨設定的有圍護設施的懸挑看臺,應按看臺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臺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面積。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6出入口外牆外側坡道有頂蓋的部位,應按其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的1/2計算面積。

3.0.7建築物架空層及坡地建築物吊腳架空層,應按其頂板水平投影計算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8建築物的門廳、大廳應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門廳、大廳內設定的走廊應按走廊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9建築物間的架空走廊,有頂蓋和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

3.0.10立體書庫、立體倉庫、立體車庫,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無結構層的應按一層計算,有結構層的應按其結構層面積分別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1有圍護結構的舞臺燈光控制室,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2附屬在建築物外牆的落地櫥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3窗臺與室內樓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飄)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

3.0.14有圍護設施的室外走廊(挑廊),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有圍護設施(或柱)的簷廊,應按其圍護設施(或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

3.0.15門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6門廊應按其頂板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有柱雨篷應按其結構板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無柱雨篷的結構外邊線至外牆結構外邊線的寬度在2.10m及以上的',應按雨篷結構板的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

3.0.17設在建築物頂部的、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8圍護結構不垂直於水平面的樓層,應按其底板面的外牆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3.0.19建築物的室內樓梯、電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風排氣豎井、煙道,應併入建築物的自然層計算建築面積。有頂蓋的採光井應按一層計算面積,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淨高在2.1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20室外樓梯應併入所依附建築物自然層,並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

3.0.21在主體結構內的陽臺,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在主體結構外的陽臺,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

3.0.22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車棚、貨棚、站臺、加油站、收費站等,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

3.0.23以幕牆作為圍護結構的建築物,應按幕牆外邊線計算建築面積。

3.0.24建築物的外牆外保溫層,應按其保溫材料的水平截面積計算,並計入自然層建築面積。

3.0.25與室內相通的變形縫,應按其自然層合併在建築物建築面積內計算。對於高低聯跨的建築物,當高低跨內部連通時,其變形縫應計算在低跨面積內。

3.0.26對於建築物內的裝置層、管道層、避難層等有結構層的樓層,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27下列專案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1.與建築物內不相連通的建築部件;

2.騎樓、過街樓底層的開放公共空間和建築物通道;

3.舞臺及後臺懸掛幕布和佈景的天橋、挑臺等;

4.露臺、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頂的水箱及裝飾性結構構件;

5.建築物內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安裝箱和罐體的平臺;

6.勒腳、附牆柱、垛、臺階、牆面抹灰、裝飾面、鑲貼塊料面層、裝飾性幕牆,主體結構外的空調室外機擱板(箱)、構件、配件,挑出寬度在2.10m以下的無柱雨篷和頂蓋高度達到或超過兩個樓層的無柱雨篷;

7.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淨高在2.10m以下的凸(飄)窗,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飄)窗;

8.室外爬梯、室外專用消防鋼樓梯;

9.無圍護結構的觀光電梯;

10.建築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獨立的煙囪、煙道、地溝、油(水)罐、氣櫃、水塔、貯油(水)池、貯倉、棧橋等構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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