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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消防工程師證書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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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消防工程師證書樣本

  證書樣式如下:

證書外觀:整體黑灰色,國徽呈金黃色,封面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中英文字樣,均為楷體字。

第一頁展開:左側為人社部印章,右側為公安部印章。人社部印章上方內容為:本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公安部批准核發。它表明持證人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考試,取得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公安部印章下方為證書編號(XF為消防的縮寫),編號設計最大號為XF99999999,目前按制證順序編號。

第二頁展開:左側為持證人照片及公安部消防局鋼印,右側為個人資訊及省人社廳印章,除個人身份資訊外,右側內容還將體現批准日期(2015年12月)及簽發日期(2016年4月20日)

一級消防工程師證書需經註冊後生效,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自取得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初始註冊時,須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

註冊證的每一註冊有效期為3年。三年之後需要進行延續註冊,在每個註冊有效期內,各級別註冊消防工程師應當按照規定完成相應的繼續教育。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是一級、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的註冊審批部門。

第十條 註冊消防工程師的註冊分為初始註冊、延續註冊和變更註冊。

第十一條 申請註冊的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

(二)受聘於一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擔任技術負責人、專案負責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無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

第十二條 申請註冊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所在地(企業工商註冊地)的省級或者地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註冊申請材料。

申請註冊的人員,擬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分支機構所在地開展執業活動的,應當通過該分支機構向其所在地的省級或者地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註冊申請材料。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註冊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憑證並載明理由。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地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註冊申請後,應當在三日內將申請材料送至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十四條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申請人條件和註冊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註冊決定。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註冊決定的,經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作出註冊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頒發相應級別的註冊證、執業印章,並向社會公告;對作出不予註冊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註冊決定書並載明理由。

註冊消防工程師的註冊證、執業印章式樣由公安部消防局統一制定,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製作。

第十六條 註冊證、執業印章的有效期為三年,自作出註冊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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