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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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考試《案例分析》基礎練習題

練習題一:

監理工程師考試《案例分析》基礎練習題

某建築公司通過投標承接了本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一棟鋼筋混凝土剪力牆結構住宅樓,承包商在完成室外裝修後,發現該建築物向西北方向傾斜,該建築公司採取了在傾斜一側減載與在對應一側載入、注漿、高壓粉噴、增加錨杆靜壓樁等搶救措施,但無濟於事,該房地產開發企業為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主動要求並報政府同意,採取上層結構6~18層定向爆破拆除的措施,從根本上消除了該棟樓的質量隱患。

在事故調查過程中,出現了以下不同的處理意見:

1.工程勘察單位根據要求進行了工程勘察,並提交了詳細的工程勘察資料,因此工程勘察單位不承擔任何質量責任。

2.建設單位為了加快進度,犧牲工程質量,並且未按規定委託監理單位對工程建設實施監理,因此建設單位應對工程質量事故負責。而設計單位是根據建設單位要求所進行的設計和處理,因此設計單位對質量事故不承擔責任。

3.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及時提出問題,並提出加固補強方案,因此施工單位對該工程質量事故不承擔任何責任。

4.因建設單位及時採取爆破拆除措施,確保了相鄰建築和住戶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該質量事故不是重大質量事故。

為了降低成本,專案經理通過關係購進廉價曖氣管道,並隱瞞了工地甲方和監理人員,工程完工後,通過驗收交付使用單位使用,過了保修期後的某一冬季,大批使用者曖氣漏水。

  問題:

1.處理工程質量事故的程式有哪些?

2.判斷事故處理意見是否妥當?

3.曖氣漏水的責任是否應由施工單位承擔?為什麼?

  【參考解析】

1.處理工程質量事故的.程式是:

(1)事故調查:瞭解事故情況,並確定是否需要採取防護措施;

(2)分析調查結果,找出事故的主要原因;

(3)確定是否需要處理,若需處理,施工確定處理方案;

(4)事故處理;

(5)檢查事故處理結果是否達到要求;

(6)事故處理結論;

(7)提交處理方案。

2.判斷事故處理意見的正確與否如下:

(1)工程勘察單位不承擔任何質量事故是正確的;

(2)工程設計單位對工程質量事故不承擔責任是錯誤的;

(3)施工單位對工程質量事故不承擔任何責任是錯誤的;

(4)該質量事故不是重大質量事故是錯誤的。

3.雖然已過保修期,但施工單位仍要對該質量問題負責。原因是:該質量問題的發生是由於施工單位採用不合格材料造成,是施工過程中造成的質量隱患,不屬於保修的範圍,因此不存在過了保修期的說法。

練習題二:

背景材料:

某工程由土建工程和裝置安裝工程兩部分組成,業主與某建築公司和某安裝公司分別簽訂了施工合同和裝置安裝合同,土建工程包括樁基礎,土建承包商將樁基礎部分分包給某基礎工程公司。樁為預製鋼筋混凝土樁共計 1200 根,每根的混凝土量 0.8m3,承包商對此所報單價為 500 元/ m3,預製樁由甲方供應,每根價格為 350 元/根。樁基礎按施工進度計劃規定從 7 月 10 日開工至 7 月 20 日結束。在樁基礎施工過程中,由於業主方供應的預製樁不及時,使樁基礎 7 月 13 日才開工,7 月 13 日至 18 日基礎公司的打樁裝置出現故障,7月 19 日至 22 日出現了屬於不可抗力的惡劣天氣無法施工。合同約定:業主違約一天應補償承包方 5000 元;承包方違約一天應罰款 5000 元。

問題:

1、在上述工程拖延中,哪些屬於不可原諒的拖期?哪些屬於可原諒而不予補償費用的拖期?哪個屬於可原諒但給予補償費用的拖期?

2、樁基部分的價格為多少?承包方此項應得款為多少?

3、土建承包商應獲得的工期補償和費用補償各為多少?

4、裝置承包商的損失由誰負責承擔?應補償的工期和費用為多少?

參考答案

1、從 7 月 10 日至 12 日共 3 天,屬於不可原諒且補償費用的拖期(業主原因);

從7 月 13 日至 18 日共 6 天,屬於不可原諒的拖期(分包商原因);

從7月 19 日至 22 日共 4天,屬於不可原諒但不予補償費用的拖期(不可抗力原因)。

2、(1)樁基部分價格=122×0.8×500=48 萬元。

(2)承包方此項應得款:

① 可原諒且給予補償費用的拖期為 3 天,應給承包商補償 3×5000=1.5 萬元;

② 不可原諒的拖期共 6 天,對承包商罰款 6×5000=3.0 萬元;

③ 承包商此項應得款=48-(1200×350/10000)+1.5-3.0=4.5 萬元;

3、(1)土建承包商應獲得的工期補償為 3+4=7 天

(2)土建承包商應獲得費用補償為 3×5000-65000=-15000 元,即應扣款 1.5 萬元。

4、(1)裝置安裝承包商的損失應由業主負責承擔。因為裝置安裝承包商與業主有合同關係,而土建承包商與裝置安裝承包商無合同關係。

(2)裝置安裝承包商應獲工期為 3+6+5=13 天。

(3)裝置安裝承包商應獲費用補償為 13×5000=6.5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