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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測科地測監督驗收制度

1、目的

地測科地測監督驗收制度

為了嚴格執行國家對採掘(剝)生產的各項技術經濟政策,充分合理的開採和利用地下資源,對於採掘(剝)的各項工程實行監督和驗收,以保證工程質量符合實際要求,不斷降低礦石損失、貧化率,並達到正規作業,安全生產的目的。

2、範圍

適用於地測科對礦山的日常地測監督及驗收。

3、監督範圍

3.1.1地測科組織礦山年、季、月採掘(剝)技術計劃編制和進行探礦設計。探礦應貫徹由近而遠、由上而下、先表后里;採礦由頂到底,由上而下,由遠而近的採掘順序,做到四個兼採(大小、貧富、厚薄、難易兼採),充分合理利用礦產資源。

3.1.2貫徹執行採掘(剝)技術政策,監督礦山生產部門執行“採掘並舉,掘進先行”的方針,定期分析地質儲量的平衡情況,在平衡失調時應及時調整採掘比例,以保證礦山持續均衡生產。

3.1.3各項採掘(剝)工程,應嚴格按計劃和設計施工,保證正規作業,提高工程質量,降低礦石損失貧化。

根據審批後的採掘(剝)計劃和設計,任何採掘工程須經測量人員測設,給點後方可施工。

各項採掘(剝)工程在施工中,如發現施工與設計不符合,

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加以糾正。

地測科應會同施工單位對礦山採掘(剝)工程,定期進行質量檢查和驗收。工程竣工不經驗收不準投產;炮孔不經驗收不準放炮。

3.1.4地測科應會同採礦部門定期計算,經常檢查降低礦石損失貧化措施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採取措施。切實加強礦石損失貧化管理,保護國家資源。

通過採掘(剝)技術計劃和設計審批,監督礦塊劃分及礦石損失,貧化指標是否合理,是否有降低損失、貧化的技術措施。

在採礦過程中,通過地質測量編錄,取樣工作,及時圈定礦體可採邊界,掌握礦體變化情況,及時指導生產,減少資源損失與貧化。

露天採場應按設計測設孔位和驗收炮孔,正確圈定礦體開採邊界,嚴格監督礦、巖分爆,分遠。露天開採 的巖礦,隨著工作面的推進,對採區的底巖應進行全面的檢查和取樣,防止由於開採不徹底而造成資源損失。

3.1.5為了保證礦山安全生產,地測部門應及時提出有危及生產安全的報告,並書面通知有關部門事先採取預防措施。

對地表陷落區、建築場保護區、露天礦邊坡等的岩層移動觀測,發現危及生產安全時

露天採場接近地下采空區時

採區接近已知的'大斷裂帶、溶洞、含水層、河床、放射性

區域等危及生產安全時。

3.1.6採場各臺階結束作業時,地測科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鑑定和驗收;礦體是否已經探清、採完、出乾淨;臺階開採結束的半年要提出書面報告,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的方可關閉,在上級沒有批准以前,一切生產設施不得拆除。

3.1.7對屬於正常開採損失和非正常開採損失的儲量,要嚴格執行儲量報銷制度,充分合理的回收地下資源。

4、監督職責

4.1礦山地測人員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對礦山採掘(剝)工程和礦產資源合理開採,應嚴肅認真履行自己的監督職責。

4.1.1對無計劃、無設計、審批手續不全的採掘(剝)工程不予標定,不按計劃和不符和設計要求或未經測設標定而施工的各項採掘(剝)工程,有權予以制止,不予驗收。對不符和質量要求的工程,經過驗收的,可分別定為可修品、次品、廢品。

4.1.2當採掘(剝)工程接近危險區危及生產安全時,有權停止作業,並報請礦山領導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4.1.3對未按礦體圈定邊界開採,或因不正規作業,造成大量礦石損失貧化時,有權報請礦山領導及時採取處理措施。

4.1.4對不符和礦床或礦塊地質條件或違反礦山技術政策的各項採掘(剝)計劃和設計,有權提出調整意見。

4.1.5根據採掘(剝)工程質量優劣,有權向領導和有關部門提出獎懲建議。

4.2地測人員遇到下列情況有權監督制止,如不聽制止可越級上報。

4.2.1決定為廢品不予驗收而有爭議時

4.2.2單純任務觀點,忽視工程質量,不接受地測人員意見而繼續施工,造成嚴重浪費時。

4.2.3違反採掘(剝)技術政策,強行設計和施工時

4.2.4發現對作業最有弄虛作假時

4.2.5對認真執行監督驗收的地測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時

5、採掘(剝)工程驗收辦法

5.1各項採掘(剝)工程以批准的計劃和設計為依據進行驗收均以地測部門驗收資料為準,作為統計資料,重點工程竣工驗收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參加,進行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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