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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薪酬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

根據公司發展戰略和人力資源發展規劃,為充分發揮薪酬制度在吸引人才和激勵人才方面的作用,確保績效管理體系的順利實施,建立、完善員工晉升、晉級通道,真正體現員工薪酬的公平性、競爭性和激勵性,進一步規範公司薪酬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薪資原則

員工薪資是以社會經濟水平、公司支薪能力以及個人工作能力、工作經驗、工齡、學歷等作為依據發放。凡本公司員工的薪資待遇,除有特殊情況之外,均應依照本制度辦理。

第三條 薪資構成:基本薪資+績效薪資+津貼(住房、工齡)+獎金(全勤獎、年終雙薪、年終獎金)+加班(非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法定節假日)。

1. 基本薪資是指為保障員工正常生活而核發的,根據“職務價值”確定給付的範圍,並在此範圍內再依“個人職能”核給固定薪資。

2. 績效薪資是根據“職務價值”確定給付標準,再依個人工作績效核給變動薪資。

3. 工齡薪資:是指為公司連續工作一年及以上者而核發的福利薪資。

4. 獎金:是指超額完成公司利潤指標後的二次分配以及公司設定的各項獎勵。

5. 績效薪資提取辦法:部門經理一級職員按20%提取,副總以上高管按40%提取,普通員工採取自願的原則按10-20%提取,提取績效薪資後的薪資為基本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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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本薪資按月發放,績效薪資按個人與公司業績到年底一次核發。

第四條 薪資結算日

基本薪資的計算期間以月底最後一天為結算日。日薪資計算方法為:日薪資=當月薪資÷25。

第五條 薪資支付日

1. 薪資之給付原則在每月的15日支付,薪資支付日遇休假日或星期例假日時,則提早於前一日發放,但若遇連續兩日以上的休假時,則在銷假上班後第一日發放。

2. 公司因不得已的理由而無法按期支付薪資時,應於支付日的前三日公告通知員工。

第六條 薪資之發放

1.公司支付給員工的薪資均為稅前薪資。薪資以現金或銀行卡形式按月發放,不得以實物衝抵。下列各項可從薪資中直接扣除:

(1)個人薪資所得稅;

(2)應由員工承擔的各類保險費;

(3)員工向公司的借款及利息餘額;

(4)應由員工承擔的各類會費及住宿費等;

(5)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罰款;

(6)其他法定扣除款項。

2.因計算錯誤或業務過失造成薪資誤差時,員工超領部分應立即歸還給公司,少領部分公司在下月發放薪資時予以補足。因多發而無法收回的,對相關責任人按同等額度進行處罰。

3.員工對薪資產生疑義時,可以行使薪資請求權,向公司分管領導提出書面申請,但自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未行使請求權的,則視為

棄權。

第二章 薪資等級標準

第一條 薪資標準

第二條 上表薪資不包括補貼及獎金。

第三條 職位提升人員的薪資不得低於原支給薪資額。

第三章 崗位薪資定級、轉崗與調薪

第一條 公司視員工的工作表現於每年12月31日起實施提薪,原則上若無特別需要時,則不會臨時提薪。以下三種情況不受上述時間限制:

(1) 因試用期合格後轉為正式員工的薪資定級; (2) 因工作變動試用期後薪資調整的; (3) 對公司發展有突出貢獻經總經理批准的。 第二條 提薪可分為二類:晉升提薪、年終提薪

第三條 新進員工試用期按該崗位薪資的80%起薪,試用期一至三個月,試用期滿合格則執行該崗位薪資,不合格則延長試用期或予以

解除勞動關係。

第四條 新進員工試用期如果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現,需要提前結束試用期的,由主管部門上交書面材料至人事行政科,人事部負責審定彙總,交公司總經理稽核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五條 崗位異動動人員,由現部門提交有調動原因及原部門簽署意見的書面材料至人事部,人事部負責稽核彙總。 第六條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喪失提薪資格: 1. 錄用不滿一年;

2. 因公之外的原因而缺勤合計數達30天以上者; 3. 該年度受懲戒處分者;

4. 正在提退職(含辭退、辭職、開除、自動離職)申請者; 5. 其他經人事部評定認為不具備提薪資格者。 第四條 提薪標準

按職位標準提級。

第五章 附則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實施,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薪酬標準管理辦法 [篇2]

1.1 全公司工資由人力資源部統一管理核算,凡屬人力資源部核算工資的一切專案,均要按照人力資源部所要求的程式辦理,否則,不予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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