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女工退休制度
第一條 依據 本辦法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範圍,以正式編制內的從業人員為限,聘約、定期契約或臨時人員不適用。
第三條 申請退休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退休:
(一)服務滿15年以上,年齡滿55歲者。
(二)服務滿25年以上者。
第四條 命令退休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退休:
(一)年滿60歲。
(二)因公傷病逾24個月未復職者。
(三)心神喪失或因公致身體殘廢不勝職務者。
第五條 退休金的發給標準 從業人員的退休,按其年資依本辦法附表規定計發退休金。
第六條 公傷病的範圍 本辦法第四條所稱因公傷病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而言:
(一)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者。
(二)因患職業病者。
(三)在工作場所遭遇不可抗力的危險而致傷病者。
第七條 心神喪失的範圍 本辦法第四條所稱“心神喪失”係指神經受傷及精神失常而不能治癒者,所稱“殘廢”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失殘視覺者。
(二)失殘聽覺者。
(三)喪失言語功能者。
(四)失殘一肢以上的機能者。
(五)失殘其他重要機能者。
第八條 退休人員改聘 奉準退休的從業人員,其服務部門除工作需要得呈總經理核准以聘約或定期契約人員聘用外,本關係企業不得再予任用為正式編制內人員。
第九條 退休表件的填報 申請退休者應填具“申請(命令)退休表”二份,連同證明檔案依人事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核決許可權呈核。命令退休的表件由其服務部門填報。
第十條 宿舍遷讓 奉準退休的從業人員配住有公司宿舍者,於其遷讓公司宿舍後,方得具領退休金。
第十一條 實施及修改 本辦法經經營決策委員會通過後,修改時亦同。
企業女工退休制度 [篇2]
一. 總則
本公司為鼓勵職員長期服務於公司,為了維護退休職員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二.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在公司工作達到一定期限的一般職員
三. 種類
1. 正常退休——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a) 1服務滿20年以上;
b) 2早期退休——服務10年以上,年齡滿50週歲;
c) 3延期退休——符合正常退休條件後,經相關醫學部門認證且車間主任確認能夠勝任現有工作後,經總經理予以核定,可延長服務期間。至年齡滿55週歲為止。
2. 命令退休——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a) 1年齡滿55週歲;
b) 2在延期退休中,因心神喪失或因身體殘廢不能勝任職務。
四. 返聘
1. 返聘情形
a) 因在某個專案或其他工作中承擔的任務未完成且公司內沒有能夠承擔該項工作的人員時,可以返聘。
b) 因公司內某項技術或工作,目前的人員不具備或未達到承擔該項工作的.能力時,可以返聘。
c) 因公司開發某個新專案或技術,承擔該專案的人員因經驗、技術缺乏需要指導時,可以返聘。
d) 其他經公司領導審批的返聘情形。
2. 返聘工作要求
a) 部門提出返聘需求時,應以發展本部門生產和經營、提高管理水平、推廣應用新技術和開發新產品、加強年輕人才培養、提高經濟效益為目標。
b) 返聘工作由人力資源部歸口管理,各部門的返聘工作應經人力資源部備案。
3. 返聘年限。
a) 返聘協議期限應控制在1年以內,期滿後有需要可續簽。 b) 返聘總年限不得超過5年。
4. 返聘人員條件
a) 返聘的人員必須在是在技術、管理方面有專長,在原崗位上應是骨幹人才。
b) 返聘人員年齡,男性不超過65週歲,女性不超過60週歲,如有特殊原因,經總經理批准,年齡可放寬到70週歲。
c) 返聘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殘疾,無心臟病、高血壓等急性病,能夠完成部門交辦的任務。
d) 返聘的重點是在一線從事生產工作的高階技工和掌握重要技術或管理技能的高階職稱人員,對其他人員的返聘嚴格控制。
5. 返聘人員待遇
6. 管理程式
a) 各部門需要返聘退休人員,應提前1個月向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請,並
填寫《返聘人員申請表》,交由總經理辦公會審批。
b) 總經理辦公會批准後,人力資源部通知部門與返聘人員簽訂《返聘協
議》。聘期內因聘用人員情況發生變化,需要提前解除聘約的,各部門應及時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辦理解聘手續。
c) 《返聘協議》到期前1個月,人力資源部應通知部門,部門作出續簽
或終止的決定。
d) 如需續簽,應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報批,聘用總年限在3年及以下的報
公司分管領導審批,聘用總年限在3年以上5年以下的報總經理辦公會審批。續簽應重新簽訂返聘協議。如不續簽,部門應提前15天通知返聘人員辦理工作交接並通知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
五. 年齡的認定
依據戶口本所記載的資料為準。
六. 早期退休的核準
職員早期退休者須經總經理室指定或經申請核准。未經核准而離職者,以辭職或解聘論。
七. 不適用的規則
本辦法實施後本公司“職員退職金給付規則”仍屬有效,但不適用於職員退休。
八. 附則
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