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

當前位置 /首頁/範文/職場/列表

關於公平視角下我國養老保險論文

一、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公平缺失的成因

關於公平視角下我國養老保險論文

(一)養老保險制度區域化

由於各區域的經濟發展情況不平衡,使得各區域的企業利潤和繳費能力也出現了很大差異,導致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難以實現全國性統籌。一般情況下,經濟發達地區的企業利潤比較高,企業繳費能力則強;而經濟落後地區的企業利潤相對較低,企業繳費能力則弱。這種不同的繳費能力差異給我國實現養老保險費率的統一帶來了很大困難,從而嚴重的阻礙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全國性統籌程序。

(二)城鄉分割化的二元經濟結構及二元戶籍制度

城鄉的二元經濟結構,使我國產生了城鄉分割化的二元保險體制。這種制度導致在城鎮生活的農民很難參與城鎮養老保險。一方面,我國城鄉的二元經濟結構及二元戶籍制度將我國的居民劃分為“農業戶籍”的農村居民和“非農業戶籍”的城鎮居民。在實際生活中,大量在城鎮生活和工作的人口仍然是農業戶籍,這一現狀對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實現並軌產生了很大阻礙。另一方面,城鄉的二元經濟結構使城鄉居民的收入產生了很大差距。當前,農村居民的收入遠遠低於城鎮居民。農村養老保障主要依託於土地和新農保,參保成本較低;而城鎮的'養老保險制度是由企業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共同打造的較高水平的養老平臺。在這樣的情況下,即使解除了戶籍限制,大多數農民因受財力的影響仍然很難參加城鎮的養老保險。

(三)國家的歷史責任存在缺位

我國在計劃經濟及改革開放的初期,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表現為勞動者在職時領取較低的工資,退休後則由國家負責養老。相當於這些勞動者以“低工資”的方式已經向國家繳納過養老保險費。因此,國家應該對這部分勞動者負有養老責任。在養老保險由“現收現付制”向“部分積累制”變革以後,政府並沒有將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的勞動者的養老金支出重新加入到政府的支出計劃中,而是挪用企業在職職工賬戶來彌補舊制度時的缺失賬戶。舊的養老體制使政府對退休職工產生了隱性的養老金負債,這種隱性的養老金負債隨著時間的推移逐年擴大。而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在於我國政府能否切實地履行養老責任。如果政府任由這種歷史責任缺失下去,將會不斷擴大我國養老保險隱性債務及個人賬戶“空賬”的額度,這對為國家經濟建設做出貢獻和犧牲的勞動者和在職職工甚至是未來職工都是不公平的。這種隱性負債的持續後移,將給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和諧發展帶來隱患。

(四)國家對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消費需求”標準落後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實行“保基本”的目標,在養老待遇的分配方面,公平原則應該是使已經履行繳費義務的參保人在退休後得到基本生活消費保障。基本消費需求,應該根據我國當前的物價水平來滿足居民的衣、食、住、行等最基本的生活消費需求。而不能以參保人退休前的工資收入情況作為基準的“替代率”指標來衡量。此外,在同一縣份地區內,城鎮之間、農村之間的基本生活消費水平基本差不多。但是,不同的縣份地區之間的基本生活消費水平則有差距甚至懸殊很大。因此,應採用以縣域作為單位,農村和城鎮區別對待的方式分析判定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公平情況。

二、結束語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問題日益加劇,人民越來越關注養老保險制度的問題。建立公平的養老保險制度是老年人晚年幸福的經濟保障,也是構建新時代和諧社會的重要條件。解決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公平問題,需改變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區域分割化、城鄉分割化、人群分割化的零碎化狀態。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保障體系,兼顧所有人群待遇平等、補助公平的養老保險制度,才能使中國公民擁有“老有所養,老有所依”的幸福生活,進而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