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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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作的注意事項

  1. 調查研究周密,政策界限分明

寫作的注意事項

在起草“決定”之前,必須對欲決定事項涉及的問題進行大量而周密的調查,認真查詢相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並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要從歷史和現實兩個角度仔細分析研究,抓住問題的實質和矛盾的焦點,作出切合實際的判斷和決策,然後再作相應的“決定”,使決定的依據充分,有理有據,論斷經得起實踐檢驗。

由於不少決定帶有根本政策或原則的精神,所以在寫作中一定要注意原則性界限的分明,以方便下級機關理解和執行。如有些決定,用於機構或人員編制等,要有分明的政策界限。有些決定,用於處分或撤銷,其法紀或政策的依據同樣不可少。可見,政策界限分明是決定這一文種普遍不可缺少的,這是由此文種的普遍重要內容所決定的

  2. 把握內在結構,抓住寫作規律

要弄清決定的寫作規律,必須根據不同型別的決定,運用恰當的結構形式。

寫作指揮性決定的結構形式主要有三種:

一是“分部分”的結構形式,即把全文劃分為幾個大的層次,層次與層次並列,各自相對獨立,涉及重大問題、確定大政方針的決定,大都採用這種結構;

二是“分條列項”的結構形式,即把全文分成若干條,一條為一個獨立的內容,分條列項,與法律、法規的寫法很相似,適用於規範人們社會行為的決定;

三是“撮要分條式”的結構形式,即在篇頭處做文字撮要表達,然後再寫決策的具體內容和要求,為了表達清楚和便於執行,多采用分條列項的寫法,條與條之間是並列的邏輯關係。

至於有關獎懲的指揮性決定則是一般採用“段落表述”的結構形式,先用一段文字介紹被表彰或受處分物件的基本情況,再用一段或數段文字寫明表彰或處分的依據,然後寫表彰或處分的決定,並就此提出希望、要求或發出號召。

知照性的決定,由於是解決具體問題的,內容比較單一,文字簡短,所以,大都直陳其事,不分段落和條目,不作理由和意見等方面的分析,也沒有執行的具體意見和要求,多采用“篇段合一”的結構形式。

  3. 內容詳略得當,敘述明確具體

決定的內容該詳則詳,當略則略。知照性決定一般用較多的筆墨去寫緣由,而決定事項部分文字所佔的比重較少。反之,指揮性決定卻用較少的文字去寫緣由,而用大量文字表達說明決定的具體內容。

事項是決定的主體,決定的事宜及涉及的方方面面、處理有關事項的'程式等,必須具體清楚,政策界限分明,可操作性強,切忌含糊不清,也不要做過多的闡述和解釋。所謂事項具體就是要反對一些公文空話,不要讓與公文無關的空話進入公文之中,否則,即使語句通順,在內容方面也難免成為病文。對於詳寫事項的決定的寫作,重點注意各事項之間要有機地排列起來,其中執行要求往往列為最後一條。

  4. 用詞準確規範,語言簡潔莊重

寫作決定要注意用好規範性或習慣用語,如“會議決定”、“大會同意”、“大會要求”等,一是表明決定由領導成員集體研究或經會議討論決定;二是強調決定具有法定的權威性,必須遵照執行。

指揮性決定由於內容比較複雜,在表達方式上應以說明為主,適當結合議論,說明文字用來表達決定的具體內容、事項與要求,而議論文字通常寫於全文或每一部分、每一層次、每一段落之首,用來明確篇旨和段旨,起到亮明觀點、點出主旨的作用。而用於表彰或處分的指揮性決定,更多的是使用說明性文字,議論性文字使用得較少,只是在講到事情的性質、意義或影響時才涉及議論性文字。

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公文中講的議論,主要指包含一些議論性的表達成分,這種成分在具體表達上,只是原則地表述事理,不做多方面、多層次、多角度的完整論證,在手法上是直接加以議論,即一針見血、一語道破,有時只是一兩句結論性的話,是直接說明的簡單邏輯論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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