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經驗

當前位置 /首頁/範文/生活經驗/列表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很多人在放假的時候都喜歡到遊樂園這些娛樂場所玩,因為人數眾多,容易發生火災。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影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遊藝、遊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

第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以及建築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係後,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稽核,經稽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 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宜設定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建築物內;已經核准設定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定在文物古建築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築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築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築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割槽設定;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定。

第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和有關建築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定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捲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定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十條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定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指示標誌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牆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誌的間距不得大於二十米。

第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定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氣防火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第十三條 在地下建築內設定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二個,安全出口、樓梯和走道的寬度應當符合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三)應當設定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四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條 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裝置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六條 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菸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第十八條 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定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第十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二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配置滅火器材,設定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裝置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發布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小娛樂場所消防安全整治要求

小檔口、小作坊、小娛樂場所消防安全整治技術要求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小檔口、小作坊、小娛樂場所(以下簡稱“三小”場所)的限定條件,並提出了“三小”場所的基本規定、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火災報警裝置及滅火設施、火災危險源控制和經營者職責等消防安全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因歷史遺留問題,尚未完善國土、規劃或建設手續導致未能依法辦理消防行政許可或備案,但已建成投入使用並利用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建築中“三小”場所的消防安全整治。

本標準不適用於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防火設計。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B 20517 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GB 21976.1 建築火災逃生避難器材 第1部分:配備指南

GB 50016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 501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

GB 50140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

GB 50222 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

GB 50354 建築內部裝修防火施工及驗收規範

GB 50974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範

CECS 219 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用技術規程

3  術語和定義

GB/T 14107、GB/T 50083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3.1

小檔口 small stall

建築面積在300m2以下具有銷售、服務性質的商店、營業性的飲食店、汽車摩托車修理店、洗衣店、電器維修店、美容美髮店(院)等場所。

3.2

小作坊 small workshop

建築高度不超過24m,且每層建築面積在250m2以下,具有加工、生產、製造性質,火災危險性為丙、丁、戊類的場所(含配套的倉庫、辦公、值班住宿等場所)。

3.3

小娛樂場所 small entertainment site

建築面積在200m2以下的具有休閒、娛樂功能的酒吧、茶藝館、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將房)、桌球室等場所。

4 基本規定

4.1 “三小”場所嚴禁設定在下列建築內:

a) 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儲存、經營的建築;

b) 地下、半地下建築。

4.2 除火災危險性為丁、戊類的小作坊外,“三小”場所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當採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時,層數不應超過2層。

4.3 火災危險性為丁、戊類的小作坊,當採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築時,層數不應超過1層。

4.4 “三小”場所內不應設定住宿場所,如確需設定時,住宿與非住宿部分之間的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應滿足本標準第5.1條的要求。

4.5 “三小”場所所在建築物與相鄰建築物(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建築除外)之間防火間距不符合GB 50016要求的,應採用不低於2h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牆或實體磚牆分隔。因採光需要在牆上開窗的,視窗應錯開設定,最近邊緣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m。

4.6 “三小”場所的疏散門應採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並應確保人員在火災時易於從內部開啟。

4.7 未設定住宿場所的“三小”場所,在首層設定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確有困難而需採用捲簾門、推拉門的,在生產經營期間必須保持開啟狀態。

4.8 “三小”場所確需安排值守人員時,值班室的設定應滿足以下要求:

a) 值守人員不應超過1人;

b) 設在首層靠外牆處,並設定可開啟外窗;

c) 與其它生產儲存經營部分之間採用不低於2h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隔牆或實體磚牆分隔,房門應為防火防煙效能良好的不燃燒體門。

4.9 “三小”場所的疏散樓梯宜通至屋頂平臺,平時需鎖閉的,應採用推閂式門鎖。

4.10 “三小”場所室外廣告牌、遮陽棚等應採用不燃或難燃材料製作,且不應影響防排煙、輔助疏散設施的使用、消防車的通行以及滅火救援行動。

5 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

5.1 在“三小”場所中設定住宿場所應符合以下要求。

5.1.1住宿與非住宿部分之間應採用混凝土樓板、不小於2h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隔牆或實體磚牆分隔並砌築至樓板底部,確需開口連通,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5.1.2在單層建築中,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應滿足5.1.1中要求的防火分隔條件,並分別設定直通室外的疏散出口。

5.1.3在多層建築中,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滿足5.1.1中規定的防火分隔條件,並滿足以下條件的,住宿場所可設定在任意樓層:

a) 住宿場所設有單獨的疏散樓梯或與其他場所共用室外疏散樓梯;

b) 與其他場所共用室外疏散樓梯時,住宿場所同層不應設定生產經營儲存功能;

c) 疏散樓梯通向上人平屋面的。

5.1.4在多層建築中,住宿與非住宿部分無法滿足5.1.1中規定的防火分隔條件和5.1.3規定的疏散條件時,住宿場所應設定在車間、倉庫、辦公以下的樓層,且只設置在首層或二層,所有通向樓梯間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或帶閉門器的防火防煙效能良好的不燃燒體門。除樓梯間的疏散門外,樓梯間的內牆上不應開設其他門窗洞口。

5.2 小作坊內確需設定家庭住宿場所,應符合5.1條規定的防火分隔和疏散條件,如設定單獨的疏散樓梯或與其他場所共用室外疏散樓梯有困難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a) 設定家庭住宿場所不得超過1戶;

b) 家庭住宿場所與其它部位之間應採用混凝土樓板、不小於2h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隔牆或實體磚牆分隔;

c) 所有通向疏散樓梯間的門應為自行關閉的乙級防火門;

d) 疏散樓梯應通向上人平屋面。

5.3 疏散樓梯在首層應採用實體磚牆與其他部位分隔並直通室外。確有困難的,樓梯間應在首層或首層通往二層的樓梯平臺處採用實體磚牆和乙級防火門分隔,在樓梯出口設定寬度不小於1.5m的通道直通室外並應有明顯標識。

5.4 2層以上的小娛樂場所應設封閉樓梯間,每層不應少於2個安全出口。

5.5 住宿場所內的隔牆應砌築至樓板底部,房間內不應設定供人員住宿的夾層或閣樓,且房間應靠外牆,能自然通風采光。

5.6 生產、經營用的電梯井、管道井,與住宿場所之間應採用不低於1h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隔牆分隔。

5.7 外窗、陽臺已經設定金屬柵欄或防盜網的,應在每層不同方向至少設定2個長寬淨尺寸不小於1m、0.8m且向外開啟的緊急逃生口,逃生口下沿距離室內地面不應大於1.2m,2層以上(含2層)的緊急逃生口每層至少設定1個逃生緩降器、或1部消防逃生梯、或1部輔助爬梯等輔助疏散逃生設施。緊急逃生口應有明顯標誌,並保證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從內部易於開啟。

6 火災報警裝置和滅火設施

6.1設定值班室、住宿場所以及其它建築面積超過20m2的“三小”場所應設定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應符合GB 20517、GB 50116的規定。

6.2 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應安裝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房間、疏散樓梯的頂部。

6.3 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聲壓級應高於80db且高於背景噪聲的15db,且應確保住宿部分的人員能收聽到火災警報音響訊號。

6.4 使用電池供電的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應定期更換電池。

6.5 同一建築物內設定住宿場所的製衣製鞋電子玩具等小作坊、汽車摩托車修理店、小娛樂場所應設定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並應符合CECS 219的規定。

6.6 同一建築物內設定住宿場所的製衣製鞋電子玩具等小作坊、汽車摩托車修理店、小娛樂場所應配備消防卷盤或簡易消防水龍。

6.7 “三小”場所應配置滅火器、消防應急照明。小檔口、小娛樂場所以及火災危險性為丙類的小作坊應按建築面積每75m2配備4kg ABC手提式乾粉滅火器,每個配置點滅火器數量不得少於2具,建築面積不足75m2的按75m2配備。

6.8 “三小”場所集中(行政村、社群內“三小”場所達到100家以上)的地區,當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利用天然水源或設定室外消防水池,有效容量不應小於200m3,消防水池的保護半徑不應超過150m,並應設消防車取水口或取水井,吸水高度不應大於6m。

6.9 “三小”場所消防安全整治中可推廣使用無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電氣火災監控裝置等新型消防技術、裝置。

7 火災危險源控制

7.1“三小”場所內不應存放使用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物品及火災危險性為丙類的液體。廚房、浴室確需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氣的,存放裝載量為15kg的氣瓶不得超過2個,廚房、浴室應採取防火分隔措施,並設定自然排風窗。

7.2 “三小”場所的吊頂、牆面及其龍骨應採用不燃、難燃材料裝修。

7.3 “三小”場所配電線路敷設方式應按照GB 50016執行。

7.4 “三小”場所電器裝置使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a) 不應超負荷使用;

b) 不應用銅絲、鐵絲等代替保險絲;

c) 電熱爐、電加熱器、電暖器、電飯鍋、電熨斗、電熱毯等電熱器具使用後應採取拔出電源插銷等切斷電源的措施;

d) 用電裝置長時間使用時,應觀察裝置、器具的溫度,及時冷卻降溫;

e) 對產生高溫或使用明火的裝置,應限制周圍可燃物,使用期間設專人監護。

7.5 電動車應使用匹配的介面卡充電,且宜在室外停放和充電,當停放在室內時不得停放在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部位。

7.6 “三小”場所應安裝防火型漏電開關。

8 經營者職責

“三小”場所經營者必須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a) 必須簽署防火自律公約;

b) 應每日開展防火檢查,重點檢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設施和器材,以及用火用電用氣、可燃物等安全情況;發生火災時應組織室內人員及時疏散;

c) 應對員工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員工應知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滅火器材的位置;應會報火警、會逃生自救、會使用滅火器材;

d) 定期進行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9 其它

9.1 “三小”場所中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GB 50140的規定,消防應急照明的設定應符合GB 50016的規定,逃生緩降器的配置應符合GB21976.1的規定。

9.2 一定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隔牆的做法應符合 GB 50016的規定。

9.3 消防卷盤或簡易消防水龍應符合GB 50974的規定。

9.4 “三小”場所內的裝修應符合GB 50222、GB 50354的規定。

9.5 “三小”場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和地方相關規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