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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車輛補貼管理辦法

為適應公司經營和核算機制並滿足工作需要。經公司研究決定,管理人員的電話、車輛補貼及相關費用本著勤儉節約,按實報銷,超支自負擔的原則,特制定本辦法。

電話車輛補貼管理辦法

一、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中層及以上的管理人員、常駐外銷售人員的自備車輛、公司配發之車輛,並經公司總經理審批通過,符合享受本辦法的人員,特殊人員或特殊情況,由公司高層領導商議決定。

二、 補貼標準

凡屬本辦法實行範圍的人員,電話費、車輛行駛補助標準由公司根據不同職務(工作性質)分別確定。

三、 車輛產權歸屬及行車責任

1、已購自備車的員工,該車產權歸屬本人,該車在使用中一切責任由個人承擔。

2、公司配發的車輛,該車產權歸屬公司,該車在使用過程中一切責任也由個人承擔。

四、 電話、車輛使用補貼,及車輛保險費管理

1、董事長、總經理、常住外業務人員自備車及公司配發車輛之保險費、過路費、油費(IC卡)、車況檢查、維護與修理、保養及清潔等依據發票按實報銷。

2、其餘人員已購自備車、公司配發的車輛(不包括駐外車輛)之保險等各項費用由員工自行支付。

3.非駐外人員自駕車到連雲港市之外辦理公務,加油費(以行駛里程、車輛油耗標準)、過路費等以發票形式給予報銷,超出補貼標準的費用一律自理。

4、在連雲港市範圍公務:市區每一次給予補貼10元;開發區每一次給予補貼30元;四縣依據起始公里數及車輛油耗標準核算報銷。

5、駐外銷售人員電話補助按原有標準:業務人員400/月,售後人員200元/月。

6、銷售內勤、採購依據以往業務使用情況,核定電話費用標準。

7、中層管理人員按公司待遇原則,每月給予電話補助 元。

8、臨時出差人員每天給予電話補助 元。

申請程式

1、確因工作需要享受通訊費補貼的其他特殊崗位,由本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提出適當 補貼標準,並上交書面申請,交行政人事部報總經理核准。

2、已購自備車的員工,由本人申請,並將本人駕駛證、行車證、保險單等原件,交公司行政部查驗。行政部查驗符合條件後,將申請表及以上原件的影印件交公司領導審批。領導審批同意後,予以標準補貼。

六、 車輛管理辦法

本辦法執行後,已享受領導審批同意給予標準補貼的人員,用車時必須堅持以服務工作為原則,提高工作效率為前提,同時必須遵循以下管理原則:

1、常駐外業務人員每次駕車公務需詳細填寫《車輛管理臺賬》,註明出發地、出發時間、目的地、到達時間、起始公里數。同時業務結束後返回或到另一目的.地也須以此辦法填寫,以作後期公司稽核IC卡使用情況之附件說明。

2、常駐外業務人員必須堅持車輛為本人所用,不得私自外借(車輛外借必須經銷售總經理批示),如發現車輛私自外借,當月油費不予報銷。

3、常駐外業務人員因車況檢查、維護與修理、保養及清潔須提前上報銷售總經理批准,並將產生的費用登記在《車輛管理臺賬》上,註明時間、金額等資訊,費用均需提供正規發票作為原始憑證,方可報銷。

4、公司非駐外人員(自備車、公司配發車輛),外派公務如需駕車,須到行政人事部填寫《派車單》,作為用車之報銷核算憑證,沒有在行政部登記,不予報銷。

七、本實施辦法自二○一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公司原定車貼方案與本辦法不符之處,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行政人事部。

八、 附件:

《派車單》《車輛管理臺賬》《人員電話補貼明細》《人員車輛補貼明細》

人員電話補貼明細

原有車輛補貼明細

電話車輛補貼管理辦法 [篇2]

一、 目的

為了解決日常辦公所產生的交通費用,簡化報銷程式,提高工作效率,緩解車輛安排壓力,經研究決定,針對我行自備車輛及乘坐公共車交通費補貼問題,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本行各職能部門、分支機構正式聘用的員工,試用期員工不在此列。

三、補貼標準三、補貼標準 崗位

序號 標準(元/月) 適用範圍 自備車 公交車 高管

1 ,5000 2000 董事長 2 ,3800 1500 行長 3 ,2800 1000 副行長 部門負責 人 4 ,1800 800 部門總經理級 5 ,1400 500 部門副總經理級 部門主管 6, 1000 400 部門主管級 一般工作人員 7, 600 200 客戶經理 8 ,100 後臺工作人員

四、相關規定

4.1已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交通補貼的員工,當職位變動後其補貼標準自職位變動之日起執行變動後職位對應的補貼標準。

4.2已享受自備車補助人員,不再享受公交車補貼。 4.3對自備車輛的相關規定

4.3.1駕駛自備車的員工該車產權必須是本人或者經產權人授權長期使用,本人書面申請,並經行長審批方能享受相應待遇。

4.3.2自備車由所屬員工自行駕駛,並自行辦理車輛年審、保險等手

續,繳納相關費用。但須滿足行裡重要工作和應急事務需要。

4.3.3自備車由所屬員工自行駕駛時發生交通違章、交通事故、車輛被盜等事件,由自己獨立承擔其經濟法律責任,若系行裡安排其他駕駛人員所造成則由行裡承擔相應責任。 4.4享受交通補貼人員,於每月25日前憑車票或車輛用油、停車、修理等發票直接到財務部按月報銷。

4.5未享受交通補貼的試用期員工和其他人員,因公外出產生的交通費用須經部門負責人稽核、行長審批後實報實銷。

4.6享受交通補貼的員工日常工作中,行裡原則上不再派車,特殊情況的,須書面申請,經行長同意,方能派車。

4.7本辦法施行後,各職能部門對本部門已享受交通補貼的員工按月進行考核,考核沒有通過的,停發下一個月的交通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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