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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旱應急水量排程預案(通用5篇)

在我們的學習、工作或生活中,有時會突發一些難以預料的事件,為了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應急預案。那麼優秀的應急預案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抗旱應急水量排程預案(通用5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抗旱應急水量排程預案(通用5篇)

抗旱應急水量排程預案1

1 總則

1.1 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關於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和關於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籌發展和安全,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災害突發事件防範與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堅強保證。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國境內突發性水旱災害的防範和處置。突發性水旱災害包括:江河洪水和漬澇災害、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泥石流災害)、颱風風暴潮災害、乾旱災害、供水危機以及由洪水、風暴潮、地震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堰塞湖等次生衍生災害。

1.4 工作原則

1.4.1 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防汛抗旱工作在黨的領導下,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同級黨委和政府、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領導下,組織指揮管轄範圍內防汛抗旱工作,貫徹落實同級黨委和政府、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部署要求。

1.4.2 堅持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防汛抗旱工作堅持依法防抗、科學防控,實行公眾參與、專群結合、軍民聯防、平戰結合,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保障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

1.4.3 堅持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統一規劃、區域性利益服從全域性利益。防汛抗旱工作要按照流域或區域統一規劃,科學處理上下游左右岸之間、地區之間、部門之間、近期與長遠之間等各項關係,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做到服從大局、聽從指揮。

1.4.4 堅持科學排程、綜合治理,除害興利、防汛抗旱統籌。在確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儘可能利用洪水資源。抗旱用水以水資源承載能力為基礎,實行先生活、後生產,先地表、後地下,先節水、後調水,科學排程,優化配置,最大限度滿足城鄉生活、生態、生產用水需求。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國務院設立國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流域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區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有關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單位防汛抗旱工作。

2.1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

國務院設立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以下簡稱國家防總),負責領導、組織全國的防汛抗旱工作,其辦事機構國家防總辦公室設在應急部。

2.1.1 國家防總組織機構

國家防總由國務院領導同志任總指揮,應急部、水利部主要負責同志,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負責同志和國務院分管副祕書長任副總指揮,應急部分管副部長任祕書長,根據需要設副祕書長,中央宣傳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應急部、廣電總局、中國氣象局、國家糧食和儲備局、國家能源局、國家鐵路局、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安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部門和單位為國家防總成員單位。

2.1.2 國家防總職責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防汛抗旱工作的決策部署,領導、組織全國防汛抗旱工作,研究擬訂國家防汛抗旱政策、制度等;依法組織制定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等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方案,按程式決定啟用重要蓄滯洪區、棄守堤防或破堤洩洪;組織開展防汛抗旱檢查,督促地方黨委和政府落實主體責任,監督落實重點地區和重要工程防汛抗旱責任人,組織協調、指揮決策和指導監督重大水旱災害應急搶險救援救災工作,指導監督防汛抗旱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指導地方建立健全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完善組織體系,建立健全與流域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以下簡稱流域防總)、省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應急聯動、資訊共享、組織協調等工作機制。

2.2 流域防汛抗旱總指揮部

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太湖等流域設立流域防總,負責落實國家防總以及水利部防汛抗旱的有關要求,執行國家防總指令,指揮協調所管轄範圍內的防汛抗旱工作。流域防總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該流域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以及相關戰區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人等組成,其辦事機構(流域防總辦公室)設在該流域管理機構。國家防總相關指令統一由水利部下達到各流域防總及其辦事機構執行。

2.3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

有防汛抗旱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抗旱指揮部,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強化組織、協調、指導、督促職能,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揮部由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當地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等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防汛壓力大、病險水庫多、搶險任務重、抗旱任務重的地方,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長。

鄉鎮一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明確承擔防汛抗旱防颱風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2.4 其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有防汛抗旱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根據需要設立防汛抗旱機構,在本級或屬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針對重大突發事件,可以組建臨時指揮機構,具體負責應急處理工作。

3 預防和預警機制

3.1 預防預警資訊

3.1.1 氣象水文海洋資訊

(1)各級自然資源(海洋)、水利、氣象部門應加強對當地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預警,並將結果及時報送有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2)各級自然資源(海洋)、水利、氣象部門應當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的聯合監測、會商和預報,儘可能延長預見期,對重大氣象、水文災害作出評估,按規定及時釋出預警資訊並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3)當預報即將發生嚴重水旱災害和風暴潮災害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提早通知有關區域做好相關準備。當江河發生洪水時,水利部門應加密測驗時段,及時上報測驗結果,為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適時指揮決策提供依據。

3.1.2 工程資訊

(1)堤防工程資訊。

a.當江河出現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或海洋出現風暴潮黃色警戒潮位以上的高潮位時,各級堤防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監測,並將堤防、涵閘、泵站等工程設施的執行情況報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發生洪水地區的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在每日9時前向國家防總報告工程出險情況和防守情況,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閘等發生重大險情應在險情發生後4小時內報到國家防總。

b.當堤防和涵閘、泵站等穿堤建築物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襲擊,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決口時,工程管理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搶護措施,並在第一時間向預計淹沒區域的有關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出預警,同時向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準確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訊聯絡方式、除險情況,以利加強指導或作出進一步的搶險決策。

(2)水庫工程資訊。

a.當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水庫管理單位應對大壩、溢洪道、輸水管等關鍵部位加密監測,並按照批准的洪水排程方案排程,其工程執行狀況應向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大型和防洪重點中型水庫發生的重大險情應在險情發生後1小時內報到國家防總辦公室。

b.當水庫出現險情徵兆時,水庫管理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搶護措施,並在第一時間向預計垮壩淹沒區域的有關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出預警,同時向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訊聯絡方式、除險情況,以進一步採取相應措施。

c.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壩時,水庫管理單位應提早向預計垮壩淹沒區域的有關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出預警,為群眾安全轉移和工程搶護爭取時間。

3.1.3 洪澇災情資訊

(1)洪澇災情資訊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範圍、受災人口、因災死亡失蹤人口、緊急轉移安置人口、因災傷病人口、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口等資訊,以及居民房屋等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訊、水利、水電氣設施等方面的損失資訊。

(2)洪澇災情發生後,有關部門應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洪澇受災情況,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研判災情和氣象趨勢,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並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對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災情,應立即上報,重大災情在災害發生後4小時內將初步情況報到國家防總和應急部,並對實時災情組織核實,核實後及時上報,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水旱災害資訊報送有關制度規定上報洪澇災情。

3.1.4 旱情資訊

(1)旱情資訊主要包括:乾旱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旱範圍、影響人口等資訊,以及對工農業生產、城鄉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資訊。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掌握雨水情變化、當地蓄水情況、農業旱情和城鄉供水等情況。水利、農業農村、氣象等部門應加強旱情監測預測,並將乾旱情況及時報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水旱災害資訊報送有關制度規定及時上報受旱情況,遇旱情急劇發展時應及時加報。

3.2 預防預警行動

3.2.1 預防準備工作

(1)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增強全民預防水旱災害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組織指揮機構,落實防汛抗旱責任人、防汛抗旱隊伍和山洪易發重點區域的監測網路及預警措施,加強防汛抗旱應急搶險救援專業隊伍建設。

(3)工程準備。按時完成水毀工程修復和水源工程建設任務,對存在病險的堤防、水庫、涵閘、泵站等各類防洪排澇工程設施及時除險加固;對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要落實安全度汛責任和方案措施。

(4)預案准備。修訂完善江河湖庫和城市防洪排澇預案、颱風風暴潮防禦預案、洪水預報方案、防洪排澇工程排程規程、堤防決口和水庫垮壩應急方案、堰塞湖應急處置預案、蓄滯洪區安全轉移預案、山丘區防禦山洪災害預案和抗旱預案、城市抗旱預案等各類應急預案和方案。研究制訂防禦超標準洪水的應急方案,主動應對大洪水。針對江河堤防險工險段,要制訂工程搶險方案。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決口搶險方案由流域管理機構組織審批。

(5)物資準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儲備必需的防汛抗旱搶險救援救災物資。在防汛重點部位應儲備一定數量的搶險物資,以應急需。

(6)通訊準備。充分利用公眾通訊網,確保防汛通訊專網、蓄滯洪區的預警反饋系統完好和暢通。健全水文、氣象測報站網,確保雨情、水情、工情、災情資訊和指揮排程指令及時傳遞。

(7)防汛抗旱檢查。實行以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查通訊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發現薄弱環節要明確責任、限時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強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對在江河、湖泊、水庫、灘塗、人工水道、蓄滯洪區內建設的非防洪建設專案應當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並經有審批權的水利部門審批,對未經審批並嚴重影響防洪的專案,依法強行拆除。

3.2.2 江河洪水預警

(1)當江河即將出現洪水時,各級水利部門應做好洪水預報和預警工作,及時向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水位、流量的實測情況和洪水走勢。各級氣象部門應做好天氣監測預報工作,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降雨實況、預報等。

(2)各級水利部門應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洪水預警區域、級別和洪水資訊釋出範圍,按照許可權向社會發布。

(3)各級水利部門應跟蹤分析江河洪水的發展趨勢,及時滾動預報最新水情,為抗災救災提供基本依據和技術支撐。

3.2.3 漬澇災害預警

(1)城市內澇預警。當氣象預報將出現強降雨,並可能發生城市內澇災害時,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分級分部門負責原則,組織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應急管理、氣象等部門開展聯合會商,研判形勢。地方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應急管理、氣象等有關部門按任務分工及時釋出有關預警資訊,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按照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當地人民政府視情及時組織做好人員轉移、停工、停學、停業、停運和暫停戶外活動等工作,對重點部位和災害易發區提前預置搶險救援力量。

(2)鄉村漬澇預警。當氣象預報將出現強降雨,村莊和農田可能發生漬澇災害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組織會商,有關部門按職責及時釋出預警,並按預案和分工提前採取措施減輕災害損失。

3.2.4 山洪災害預警

(1)可能遭受山洪災害威脅的地方,應根據山洪災害的成因和特點,主動採取預防和避險措施。自然資源、水利、氣象等部門應密切聯絡,相互配合,實現資訊共享,提高預報水平,及時釋出預警。

(2)有山洪災害防治任務的地方,水利部門應加強日常防治和監測預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水利、應急管理、氣象等部門編制山洪災害防禦預案,繪製區域內山洪災害風險圖,劃分並確定區域內易發生山洪災害的地點及範圍,制訂安全轉移方案,明確組織機構的設定及職責,指導行政村(社群)編制山洪災害防禦預案。具體工作由基層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3)山洪災害易發區應建立專業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落實監測措施,汛期堅持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降雨期間,加密監測、加強巡邏。每個鄉鎮(街道)、村(社群)、組和相關單位都要落實訊號傳送員,一旦發現危險徵兆,立即向周邊群眾發出警報,實現快速轉移,並報告本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以便及時組織抗災救災。

3.2.5 颱風風暴潮災害預警

(1)各級氣象部門應密切監視颱風動向,及時釋出颱風(含熱帶低壓等)監測預警資訊,做好未來趨勢預報,並及時將颱風中心位置、強度、移動方向、速度等資訊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自然資源(海洋)部門根據颱風預報做好風暴潮監測預報預警工作。

(2)可能遭遇颱風襲擊的地方,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加強值班,跟蹤颱風動向,並將有關資訊及時向社會發布。

(3)水利部門應根據颱風影響的範圍,及時通知有關水庫、主要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做好防範工作。各工程管理單位應組織人員分析水情和颱風帶來的影響,加強工程檢查,必要時實施預洩預排措施。

(4)預報將受颱風影響的沿海地區,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和人員做好防颱風工作。

(5)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城鎮危房、在建工地、倉庫、交通運輸、電信電纜、電力電線、戶外廣告牌等公用設施的檢查,及時採取加固措施,組織船隻回港避風和沿海養殖人員撤離工作。當地人民政府視情及時做好人員轉移、停工、停學、停業、停運和暫停戶外活動等工作。

3.2.6 蓄滯洪區預警

(1)蓄滯洪區所在地縣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蓄滯洪區管理單位等擬訂群眾安全轉移方案,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審批。

(2)蓄滯洪區工程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執行監測,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報告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

(3)運用蓄滯洪區,當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迅速啟動預警系統,按照群眾安全轉移方案實施轉移。

3.2.7 乾旱災害預警

(1)各級水利部門應加強旱情監測和管理,針對乾旱災害的成因、特點,因地制宜採取預警防範措施。

(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掌握旱情災情,根據乾旱發展趨勢,及時組織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抗旱減災工作。

(3)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鼓勵和支援社會力量開展抗旱減災工作。

3.2.8 供水危機預警

當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壞、供水線路中斷、供水設施損毀、供水水質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現供水危機,有關部門應按相關規定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資訊,及時報告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並通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居民、企事業單位應做好儲備應急用水的準備,有關部門做好應急供水的準備。

3.3 預警支援系統

3.3.1 洪澇、乾旱和颱風風暴潮風險圖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有關部門,研究繪製本地區的城市洪澇風險圖、蓄滯洪區洪水風險圖、流域洪水風險圖、山洪災害風險圖、水庫洪水風險圖、乾旱風險圖、颱風風暴潮風險圖。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以各類洪澇、乾旱和颱風風暴潮風險圖作為抗洪搶險救災、群眾安全轉移安置和抗旱救災決策的技術依據。

3.3.2 洪澇防禦方案

(1)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需要,組織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編制和修訂防禦江河洪水方案、城市排澇方案,主動應對江河洪水和城市漬澇。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等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方案,由水利部組織編制,按程式報國務院批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排程和應急水量排程方案由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編制,報水利部審批後組織實施。排程方案和指令須抄國家防總、應急部。

(2)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情況變化,修訂和完善洪水排程方案。

3.3.3 抗旱預案

各級水利部門應編制抗旱預案,主動應對不同等級的乾旱災害。

3.4 預警響應銜接

(1)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氣象等部門按任務分工健全預警機制,規範預警釋出內容、範圍、程式等。有關部門應按專群有別、規範有序的原則,科學做好預警資訊釋出。

(2)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氣象等部門要加強監測預報和資訊共享。

(3)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健全多部門聯合會商機制,預測可能出現致災天氣過程或有關部門釋出預警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辦公室要組織聯合會商,分析研判災害風險,綜合考慮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及時提出啟動、調整應急響應的意見和建議。

(4)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急響應原則上與本級有關部門的預警掛鉤,把預警納入應急響應的啟動條件。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指導督促下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做好相關預警與應急響應的銜接工作。

(5)預警釋出部門釋出預警後,要滾動預報預警,及時向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

(6)有關部門要建立預報預警評估制度,每年汛後對預報預警精確性、有效性進行評估。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的總體要求

4.1.1 按洪澇、乾旱、颱風、堰塞湖等災害嚴重程度和範圍,將應急響應行動分為一、二、三、四級。一級應急響應級別最高。

4.1.2 進入汛期、旱期,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有關成員單位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全程跟蹤雨情、水情、風情、險情、災情、旱情,並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關應急程式。國家防總成員單位啟動防汛抗旱相關應急響應時,應及時通報國家防總。國家防總各成員單位應按照統一部署和任務分工開展工作並及時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4.1.3 當預報發生大洪水或突發險情時,水利部組織會商,應急部等部門派員參加。涉及啟用重要蓄滯洪區、棄守堤防或破堤洩洪時,由水利部提出運用方案報國家防總,按照總指揮的決定執行。重大決定按程式報國務院批准。

4.1.4 洪澇、乾旱、颱風、堰塞湖等災害發生後,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搶險救災和防災減災等方面的工作。災害應對關鍵階段,應有黨政負責同志在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坐鎮指揮,相關負責同志根據預案和統一安排靠前指揮,確保防汛搶險救災工作有序高效實施。

4.1.5 洪澇、乾旱、颱風、堰塞湖等災害發生後,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情況。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可越級上報,並同時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任何個人發現堤防、水庫發生險情時,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4.1.6 對跨區域發生的上述災害,或者突發事件將影響到臨近行政區域的,在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同時,應及時向受影響地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通報情況。

4.1.7 因上述災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陸交通事故等次生災害,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並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全力搶救和處置,採取有效措施切斷災害擴大的傳播鏈,防止次生或衍生災害蔓延。

4.2 一級應急響應

4.2.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級應急響應:

(1)某個流域發生特大洪水;

(2)多個流域同時發生大洪水;

(3)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啟動防汛抗旱一級應急響應;

(4)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發生決口;

(5)重點大型水庫發生垮壩;

(6)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特大幹旱;

(7)多座特大及以上城市發生特大幹旱;

(8)其他需要啟動一級應急響應的情況。

根據汛情、險情、災情、旱情發展變化,當發生符合啟動一級應急響應條件的事件時,國家防總辦公室提出啟動一級應急響應的建議,由副總指揮稽核後,報總指揮批准;遇緊急情況,由總指揮決定。必要時,國務院直接決定啟動一級應急響應。

4.2.2 一級應急響應行動

(1)由國家防總總指揮或黨中央、國務院指定的負責同志主持會商,統一指揮排程,國家防總成員參加。視情啟動經國務院批准的防禦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抗旱應急工作部署,加強工作指導,並將情況上報黨中央、國務院。應急響應期內,根據汛情、險情、災情、旱情發展變化,可由副總指揮主持,有關成員單位參加,隨時滾動會商,並將情況報總指揮。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安排派出工作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國家防總加強值守,密切監視汛情、險情、災情、旱情,做好預測預報,做好重點工程排程,並在8小時內派出由國家防總領導或成員帶隊的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及時在中央主要媒體及新媒體通報有關情況,報道汛(旱)情及抗洪搶險、抗旱減災工作。財政部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幫助。國家糧食和儲備局按照國家防總辦公室要求為災區緊急調運防汛抗旱物資;鐵路、交通運輸、民航部門為防汛抗旱物資提供運輸保障。水利部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做好重點工程排程和防汛搶險技術支撐。應急部組織協調水旱災害搶險和應急救援工作,轉移安置受洪水威脅人員,及時救助受災群眾。國家衛生健康委根據需要,及時派出衛生應急隊伍或專家赴災區協助開展緊急醫學救援、災後衛生防疫和應急心理干預等工作。國家防總其他成員單位按照任務分工,全力做好有關工作。

(2)有關流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按照許可權排程水利、防洪工程,為國家防總和水利部提供排程參謀意見。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支援地方抗洪搶險和抗旱減災。

(3)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啟動一級應急響應,可依法宣佈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突發事件應對相關法律的規定行使權力。同時,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主要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動員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許可權組織排程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群眾,組織強化巡堤查險和堤防防守,及時控制險情或組織強化抗旱工作。受災地區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或駐點具體幫助重災區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將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國家防總及流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按任務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4.3 二級應急響應

4.3.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二級應急響應:

(1)一個流域發生大洪水;

(2)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啟動防汛抗旱二級或以上應急響應;

(3)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發生決口;

(4)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5)一般大中型水庫發生垮壩;

(6)預報超強颱風登陸或嚴重影響我國;

(7)正在發生大範圍強降雨過程,中央氣象臺釋出暴雨紅色預警,會商研判有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大部地區可能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8)同一時間發生兩個以上極高風險的堰塞湖;

(9)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特大幹旱或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嚴重乾旱;

(10)多個大城市發生嚴重乾旱;

(11)其他需要啟動二級應急響應的情況。

根據汛情、險情、災情、旱情發展變化,當發生符合啟動二級應急響應條件的事件時,國家防總辦公室提出啟動二級應急響應的建議,由國家防總祕書長稽核後,報副總指揮批准;遇緊急情況,由副總指揮決定。

4.3.2 二級應急響應行動

(1)國家防總副總指揮主持會商,國家防總成員單位派員參加會商,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加強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在2小時內將情況上報國務院領導同志並通報國家防總成員單位。應急響應期內,根據汛情、險情、災情、旱情發展變化,可由國家防總祕書長主持,隨時滾動會商。國家防總加強值班力量,密切監視汛情、險情、災情、旱情,做好預測預報,做好重點工程排程,並在12小時內派出由成員單位組成的聯合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水利部密切監視汛情、旱情、工情發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預警,做好重點工程排程和抗洪應急搶險技術支撐。國家防總組織協調有關方面不定期在中央主要媒體及新媒體平臺通報有關情況。根據災區請求及時調派搶險救援隊伍、調撥防汛抗旱物資支援地方搶險救災。國家防總各成員單位按照任務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2)有關流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密切監視汛情、險情、災情、旱情發展變化,做好洪水預測預報,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支援地方抗洪搶險救援和抗旱救災;按照許可權排程水利、防洪工程;為國家防總和水利部提供排程參謀意見。

(3)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根據情況,依法宣佈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突發事件應對相關法律的規定行使相關權力。同時,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有關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將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國家防總及流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按任務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4.4 三級應急響應

4.4.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三級應急響應:

(1)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同時發生洪澇災害;

(2)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較大洪水;

(3)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啟動防汛抗旱三級或以上應急響應;

(4)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現重大險情;

(5)大中型水庫出現嚴重險情或小型水庫發生垮壩;

(6)預報強颱風登陸或嚴重影響我國;

(7)正在發生大範圍強降雨過程,中央氣象臺釋出暴雨橙色預警,會商研判有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大部地區可能發生較重洪澇災害;

(8)發生極高風險的堰塞湖;

(9)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同時發生中度乾旱;

(10)多座中等以上城市同時發生中度乾旱或一座大城市發生嚴重乾旱;

(11)其他需要啟動三級應急響應的情況。

根據汛情、險情、災情、旱情發展變化,當發生符合啟動三級應急響應條件的事件時,國家防總辦公室提出啟動三級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國家防總祕書長批准;遇緊急情況,由國家防總祕書長決定。

4.4.2 三級應急響應行動

(1)國家防總祕書長主持會商,中國氣象局、水利部、自然資源部等國家防總有關成員單位參加,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加強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國務院並通報國家防總成員單位。水利部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發展變化。國家防總辦公室在18小時內派出由司局級領導帶隊的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

(2)有關流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加強汛(旱)情監視,加強洪水預測預報,做好相關工程排程,派出工作組、專家組到一線協助防汛抗旱。

(3)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許可權排程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組織防汛搶險或組織抗旱,派出工作組、專家組,並將防汛抗旱的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國家防總及流域防總。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省級主要媒體及新媒體平臺釋出防汛抗旱有關情況。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各成員單位按照任務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5 四級應急響應

4.5.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四級應急響應:

(1)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啟動防汛抗旱四級或以上應急響應;

(2)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同時發生一般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現險情;

(4)大中型水庫出現險情;

(5)預報熱帶風暴、強熱帶風暴、颱風登陸或影響我國;

(6)預測或正在發生大範圍強降雨過程,中央氣象臺釋出暴雨黃色預警,會商研判有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可能發生洪澇災害;

(7)發生高風險的堰塞湖;

(8)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同時發生輕度乾旱;

(9)多座中等以上城市同時因旱影響正常供水;

(10)其他需要啟動四級應急響應的情況。

根據汛情、險情、災情、旱情發展變化,當發生符合啟動四級應急響應條件的事件時,國家防總辦公室主任決定並宣佈啟動四級應急響應。

4.5.2 四級應急響應行動

(1)國家防總辦公室負責同志主持會商,中國氣象局、水利部、自然資源部等國家防總有關成員單位參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勢,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加強對汛(旱)情的監視,在24小時內派出由司局級領導帶隊的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將情況上報國務院並通報國家防總成員單位。

(2)有關流域防總加強汛情、旱情監視,做好洪水預測預報,並將情況及時報國家防總辦公室。

(3)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許可權排程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預案採取相應防守措施或組織抗旱;派出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將防汛抗旱的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國家防總辦公室。

4.6 不同災害的應急響應措施

4.6.1 江河洪水

(1)當江河水位超過警戒水位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經批准的防洪預案和防汛責任制的要求,組織專業和群眾防汛隊伍巡堤查險,嚴密佈防,必要時動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民兵參加重要堤段、重點工程的防守或突擊搶險。

(2)當江河水位繼續上漲,危及重點保護物件時,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承擔防汛任務的部門、單位,應根據江河水情和洪水預報,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防禦洪水方案、洪水排程方案,適時排程運用防洪工程,調節水庫攔洪錯峰,開啟節制閘洩洪,啟動泵站搶排,啟用分洪河道、蓄滯洪區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礙物、臨時搶護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洩洪能力等。

(3)在實施蓄滯洪區排程運用時,根據洪水預報和經批准的洪水排程方案,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決定做好蓄滯洪區啟用的準備工作,主要包括:組織蓄滯洪區內人員轉移、安置,分洪設施的啟用和無閘分洪口門爆破準備。當江河水情達到洪水排程方案規定的條件時,按照啟用程式和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准下達命令實施分洪。

(4)在緊急情況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有關規定,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以宣佈進入緊急防汛期,並行使相關權力、採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搶險的順利實施。

4.6.2 漬澇災害

漬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實施。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加強組織協調,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做好排澇工作。

(1)城市內澇。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以及鐵路等有關單位按任務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澇風險點,要突出抓好軌道交通、市政道路隧道、立交橋、地下空間、下沉式建築、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澇積水點(區)隱患排查,並逐項整治消險。對主要易澇點要按照“一點一案”制定應急處置方案,明確責任人、隊伍和物資,落實應急措施。

當出現城市內澇災害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力量轉移安置危險區域人員;對低窪積水等危險區域、路段,有關部門要及時採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員傷亡。要及時通過廣播、電視、新媒體等對災害資訊進行滾動預警;情況危急時,停止有關生產和社會活動。

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等部門應加強協調和配合,科學排程防洪排澇工程、正確處理外洪內澇關係,確保防洪防澇安全。交通運輸、電力、通訊、燃氣、供水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保障城市生命線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礎設施安全,保證城市正常執行。

(2)當村莊和農田發生漬澇災害時,有關部門要及時組織專業人員和裝置搶排澇水,儘快恢復生產和生活,減少災害損失。

4.6.3 山洪災害

(1)山洪災害日常防治和監測預警工作由水利部門負責,應急處置和搶險救災工作由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工作由基層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加強組織協調,指導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應急管理、消防、氣象等各有關部門按任務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當山洪災害易發區觀測到降雨量達到預警閾值時,水利等有關部門應及時發出預警,基層人民政府及時按預案組織受威脅人員安全撤離。

(3)轉移受威脅地區的群眾,應本著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則進行,先人員後財產,先老幼病殘後其他人員,先轉移危險區人員和警戒區人員,防止出現道路堵塞和發生意外事件。

(4)當發生山洪災害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自然資源、水利、應急管理、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技術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觀測,採取應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損失。

(5)發生山洪災害後,若導致人員傷亡,應立即組織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民兵、搶險突擊隊緊急搶救,必要時向當地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及上級人民政府請求救援。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體堵塞河道,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召集有關部門、專家研究處理方案,儘快採取應急措施,避免發生更大的災害。

4.6.4 颱風風暴潮災害

(1)颱風風暴潮(含熱帶低壓)災害應急處理由當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

(2)釋出颱風藍色、黃色預警階段。

a.氣象部門對臺風發展趨勢提出具體的分析和預報意見,並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b.自然資源(海洋)部門根據颱風動向,分析、預報風暴潮,並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c.沿海地區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及水利工程防汛負責人應根據颱風預警上崗到位值班,並部署防禦颱風的各項準備工作。

d.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督促有關地區和部門組織力量加強巡查,督促對病險堤防、水庫、涵閘進行搶護或採取必要的緊急處置措施。颱風可能明顯影響的地區,超汛限水位的水庫應將水位降到汛限水位,平原河網水位高的應適當預排。水利部門做好洪水測報的各項準備。做好受颱風威脅地區群眾的安全轉移準備工作。

e.海上作業單位通知出海漁船回港避風,提醒商船落實避風措施。自然資源(海洋)、漁業、海運、海上安全等部門檢查歸港船隻錨固情況,敦促沿海地區做好建設工地、灘塗養殖、網箱加固及漁排上人員安全轉移、港口大型機械加固、人員避險、貨物避水等工作。

f.新聞媒體及時播發颱風預警資訊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防禦部署情況。

(3)釋出颱風橙色、紅色預警階段。

a.颱風可能影響地區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及水利工程防汛負責人應立即上崗到位值班,根據當地防禦洪水(颱風)方案進一步檢查各項防禦措施落實情況。對臺風可能登陸地區和可能嚴重影響的地區,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釋出防颱風動員令,組織防颱風工作,派出工作組深入第一線,做好宣傳發動工作,落實防颱風措施和群眾安全轉移措施,指揮防颱風和搶險工作。

b.氣象部門應作出颱風可能登陸地點、時間以及颱風暴雨量級和雨區的預報。自然資源(海洋)部門應作出風暴潮預報。水利部門應根據氣象部門的降雨預報,提早作出江河洪水的預報。

c.海上作業單位應檢查船隻進港情況,尚未回港的應採取應急措施。對停港避風的船隻應落實防撞等保安措施。

d.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並根據降雨量、洪水預報,控制運用水庫、水閘及江河洪水排程執行,落實蓄滯洪區分洪的各項準備。搶險人員加強對工程的巡查。

e.洪水預報將要受淹的地區,做好人員、物資的轉移。山洪災害易發地區提高警惕,落實應急措施。

f.颱風將登陸影響和颱風中心可能經過的地區,居住在危房的人員應及時轉移;成熟的農作物、食鹽、漁業產品應組織搶收搶護;高空作業設施做好防護工作;建設工地做好大型臨時設施固結和工程結構防護等工作;電力、通訊部門應做好搶修準備,保障供電和通訊暢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部門應按職責做好市區樹木的保護工作;衛生健康部門做好搶救傷員的應急處置方案。

g.新聞媒體應增加對臺風預報和防颱風措施的播放和刊載。

h.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駐地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民兵根據搶險救災預案做好各項準備,一旦有任務即迅速趕往現場。衛生健康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組織衛生應急隊伍集結待命。公安機關做好社會治安工作。

i.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彙報防颱風行動情況。

4.6.5 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水電站)垮壩

(1)當出現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水電站)垮壩徵兆時,防汛責任單位要迅速調集人力、物力全力組織搶險,儘可能控制險情,第一時間向預計淹沒區域的有關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出警報,並及時向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大江大河干流堤防決口、水閘垮塌和大型水庫(水電站)垮壩等事件應立即報告國家防總辦公室。

(2)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水電站)垮壩的應急處理,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水利部門提供技術支撐。首先應迅速組織受影響群眾轉移,並視情況搶築二道防線,控制洪水影響範圍,儘可能減少災害損失。必要時,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出援助請求。

(3)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情況在適當時機組織實施堤防堵口,按照許可權排程有關水利工程,為實施堤防堵口創造條件,並應明確堵口、搶護的行政、技術責任人,啟動堵口、搶護應急預案,及時調集人力、物力迅速實施堵口、搶護。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應立即帶領專家趕赴現場指導。

4.6.6 乾旱災害

縣級以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特大、嚴重、中度、輕度4個乾旱等級,制定相應的應急抗旱措施,並負責組織抗旱工作。

(1)特大幹旱。

a.強化地方行政首長抗旱責任制,確保城鄉居民生活和重點企業用水安全,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b.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強化抗旱工作的統一指揮和組織協調,加強會商。水利部門強化抗旱水源的科學排程和用水管理。各有關部門按照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部署,協調聯動,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啟動相關抗旱預案,並報上級指揮機構備案。必要時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依法宣佈進入緊急抗旱期,啟動各項特殊應急抗旱措施,如應急開源、應急限水、應急調水、應急送水,條件許可時及時開展人工增雨等。

d.水利、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要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旱情、災情及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加強會商,密切跟蹤旱情災情發展變化趨勢及抗旱工作情況,及時分析旱情災情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適時向社會通報旱災資訊。

e.及時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災工作。

f.加強旱情災情及抗旱工作的宣傳。

(2)嚴重乾旱。

a.有關部門加強旱情監測和分析預報工作,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旱情災情及其發展變化趨勢,及時通報旱情資訊和抗旱情況。

b.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時組織抗旱會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適時啟動相關抗旱預案,並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備案。

d.督促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各成員單位落實抗旱職責,做好抗旱水源的統一管理和排程,落實應急抗旱資金和抗旱物資。

e.做好抗旱工作的宣傳。

(3)中度乾旱。

a.有關部門要加強旱情監測,密切注視旱情的發展情況,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旱情資訊和抗旱情況。

b.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加強會商,分析研判旱情發展變化趨勢,及時分析預測水量供求變化形勢。

c.及時上報、通報旱情資訊和抗旱情況。

d.關注水量供求變化,組織做好抗旱排程。

e.根據旱情發展趨勢,動員部署抗旱工作。

(4)輕度乾旱。

a.有關部門及時做好旱情監測、預報工作。

b.及時掌握旱情變化情況,分析瞭解社會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c.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排程工作。

4.6.7 供水危機

(1)當發生供水危機時,有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做好應急供水工作,最大程度保證城鄉居民生活和重點單位用水安全。

(2)針對供水危機出現的原因,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供水水源,保障供水量和水質正常。

4.7 資訊報送和處理

4.7.1 汛情、險情、災情、旱情等防汛抗旱資訊按任務分工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同級共享。

4.7.2 防汛抗旱資訊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詳實,重要資訊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資訊,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跟蹤瞭解,儘快補報詳情。

4.7.3 屬一般性汛情、險情、災情、旱情,按分管許可權,分別報送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水利、應急管理部門。凡因險情、災情較重,按分管許可權上報一時難以處理,需上級幫助、指導處理的,經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審批後,可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水利、應急管理部門報告。

4.7.4 凡經本級或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採用和釋出的水旱災害、工程搶險等資訊,水利、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立即核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4.7.5 洪澇災害人員傷亡、重大險情及影響範圍、處置措施等關鍵資訊,必須嚴格按照國家防總相關規定和災害統計報告制度報送,不得虛報、瞞報、漏報、遲報。

4.7.6 國家防總辦公室接到特別重大、重大的汛情、險情、災情、旱情報告後應立即報告國務院,並及時續報。

4.8 指揮和排程

4.8.1 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在採取緊急措施的同時,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根據現場情況,及時收集、掌握相關資訊,判明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並及時上報事態發展變化情況。

4.8.2 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應迅速上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質,預測事態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並按規定的處置程式,組織指揮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任務分工,迅速採取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4.8.3 發生重大水旱災害後,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派出由有關負責同志帶隊的工作組趕赴現場,加強指導,必要時成立前線指揮部。

4.9 搶險救災

4.9.1 出現水旱災害或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後,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事件的性質,迅速對事件進行監控、追蹤,按照預案立即提出緊急處置措施,統一指揮各部門和單位按照任務分工,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程度減少損失。

4.9.2 在汛期,河道、水庫、水電站、閘壩等水工程管理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對水工程進行巡查,發現險情,必須立即採取搶護措施,第一時間向預計淹沒區域的有關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出預警,並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相關資訊。

電力、交通、通訊、石油、化工等工程設施因暴雨、洪水、內澇和颱風發生險情時,工程管理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搶護措施,並及時向其行業主管等有關部門報告;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搶險,並將險情及搶險行動情況報告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當江河湖泊達到警戒水位並繼續上漲時,應急管理部門應組織指導有關地方提前落實搶險隊伍、搶險物資,視情開展巡查值守,做好應急搶險和人員轉移準備。

洪水災害發生後,水利部門按照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部署,派出水利技術專家組,協助應急管理部門開展險情處置,提供技術支援。

4.9.3 大江大河干流堤防決口的堵復、水庫(水電站)重大險情的搶護應按照事先制定的搶險預案進行,並由防汛專業搶險隊伍或抗洪搶險專業部隊等實施。

4.9.4 必要時協調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增援,提請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供幫助。

4.10 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4.10.1 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高度重視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備用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械等,以備隨時應用。

4.10.2 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情況作出決定。搶險人員進入受威脅的現場前,應採取防護措施以保證自身安全。參加一線抗洪搶險的人員,必須穿救生衣,攜帶必要的安全防護器具。當現場受到汙染時,應按要求為搶險人員配備防護設施,撤離時應進行消毒、去汙處理。

4.10.3 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做好群眾的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領導機構的指令,及時釋出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或飲用被汙染的水源。

4.10.5 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妥善安置受災群眾,提供緊急避難場所,保證基本生活。要加強管理,防止轉移群眾擅自返回。

4.10.6 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衛生健康部門加強受影響地區的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工作,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必要時派出衛生應急小分隊,設立現場醫療點,開展緊急醫學救援、災後衛生防疫和應急心理干預等工作。

4.11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4.11.1 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進一步擴大。

4.11.2 必要時可通過當地人民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突發事件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徵用、呼叫交通工具、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和抗災救災。

4.12 資訊釋出

4.12.1 防汛抗旱的資訊釋出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對雨情、汛情、旱情、災情描述要科學嚴謹,未經論證不得使用“千年一遇”、“萬年一遇”等用語,在防汛救災中也不得使用“戰時狀態”等表述。

4.12.2 汛情、旱情由水利部門釋出,災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況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稽核和釋出。

4.12.3 資訊釋出形式主要包括授權釋出、編髮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釋出會等。

4.13 應急終止

4.13.1 當洪水災害、極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時,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視汛情旱情,宣佈終止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

4.13.2 依照有關緊急防汛期、抗旱期規定徵用呼叫的物資、裝置、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旱期結束後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取土佔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結束後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取土後的土地組織復墾,對砍伐的林木組織補種。

4.13.3 緊急處置工作結束後,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進一步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指導有關部門修復水毀基礎設施,儘可能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5 應急保障

5.1 通訊與資訊保障

5.1.1 任何通訊運營單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資訊暢通的責任。

5.1.2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以公用通訊網為主的原則,合理利用專用通訊網路,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單位必須配備通訊設施,確保資訊暢通。

5.1.3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協調通訊主管部門,按照防汛抗旱實際需要,將有關要求納入通訊保障應急預案。出現突發事件後,通訊主管部門應根據通訊保障應急預案,排程應急通訊隊伍、裝備,為防汛抗旱通訊和現場指揮提供通訊保障,迅速調集力量搶修損壞的通訊設施,努力保證防汛抗旱通訊暢通。

5.1.4 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和新媒體以及手機簡訊等手段及時釋出防汛抗旱防颱風預警預報資訊,通知群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安全。公共廣播、電視、有關政府的網站等媒體以及基礎電信企業應按主管部門要求釋出防汛抗旱防颱風預警預報等資訊。

5.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5.2.1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1)對重點險工險段或易出險的水利工程設施,水利部門應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以備緊急情況下因險施策;當出現新的險情後,水利部門應派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現場,研究優化除險方案,並由防汛抗旱行政首長負責組織實施。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儲備的常規搶險機械、抗旱裝置、物資和救生器材,應能滿足搶險急需。

5.2.2 應急隊伍保障

(1)防汛隊伍。

a.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

b.防汛搶險隊伍分為專業搶險隊伍和非專業搶險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抗洪搶險應急專業力量和年度重點準備任務部隊、民兵應急專業救援隊伍、部門和地方以及中央企業組建的專業搶險隊伍作為常備力量或突擊力量,主要完成急、難、險、重的搶險任務;非專業搶險隊伍主要為搶險提供勞動力,完成對搶險技術裝置要求不高的搶險任務。

c.調動防汛搶險隊伍程式:一是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管理的防汛搶險隊伍,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調動。二是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管理的防汛搶險隊伍,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出調動申請,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准。三是同級其他區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管理的防汛搶險隊伍,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出調動申請,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協商調動。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調動按應急部有關規定執行。

(2)抗旱隊伍。

a.在抗旱期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動員社會公眾力量投入抗旱救災工作。

b.抗旱服務組織是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乾旱時期應直接為受旱地區農民提供流動灌溉、生活用水,維修保養抗旱機具,租賃、銷售抗旱物資,提供抗旱資訊和技術諮詢等方面的服務。

c.必要時,可申請動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等力量進行抗旱救災。

5.2.3 供電保障

電力管理部門主要負責抗洪搶險、搶排漬澇、抗旱救災、生命線工程執行等方面的供電保障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5.2.4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主要負責優先保證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抗旱救災物資運輸;蓄滯洪區分洪時,負責群眾安全轉移所需車輛、船舶的調配;負責分洩大洪水時河道航行安全;負責大洪水時用於搶險、救災車輛、船舶的及時調配;負責防禦颱風海上搜救有關工作。

5.2.5 醫學救援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主要負責水旱災區疾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組織衛生應急隊伍或專家赴災區,開展傷病人員救治,指導災區開展衛生防疫和應急心理干預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機關依法做好水旱災區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維護工作,依法查處擾亂抗災救災秩序、危害工程設施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組織實施防汛搶險、分洪爆破時的警戒守護、交通管制以及受災群眾集中安置點等重點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

5.2.7 物資保障

財政、應急管理、糧食和儲備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依照各自職責,加強銜接配合,做好防汛抗旱物資規劃計劃、資金保障、儲備管理、調撥使用等工作,優化收儲輪換及日常管理,提高物資使用效率。

(1)物資儲備。

a.國家糧食和儲備局負責中央防汛抗旱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國家防總辦公室的動用指令承擔調出和運送任務。重點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應按規範儲備防汛搶險物資。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做好應急搶險物資儲備和保障有關工作,瞭解掌握新材料、新裝置、新技術、新工藝的更新換代情況,及時調整儲備物資品種,提高科技含量。

b.中央防汛抗旱物資主要用於解決遭受特大洪水和特大幹旱災害地區防汛搶險和抗旱應急物資不足,保障大江大河(湖)及其重要支流、重要防洪設施抗洪搶險、防汛救災以及嚴重乾旱地區抗旱減災需要。

c.洪澇災害頻繁地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解決空中、水上應急搶險救援大型裝置(裝備)需求,承接主體應當具有國家相關專業資質。

d.地方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規範儲備的防汛搶險物資品種和數量,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結合本地抗洪搶險具體情況確定。

e.抗旱物資儲備。乾旱頻繁發生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儲備一定數量的抗旱物資,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呼叫。

f.抗旱水源儲備。嚴重缺水城市應當建立應急供水機制,建設應急供水備用水源。

(2)物資調撥。

a.中央防汛抗旱物資調撥在堅持就近調撥和保證搶險需求的同時,應優先呼叫周邊倉庫接近儲備年限的物資,儘量避免或減少物資報廢。當有多處申請呼叫中央防汛抗旱物資時,應優先保證重點地區的防汛抗旱搶險應急物資需求。

b.中央防汛抗旱物資調撥程式:中央防汛抗旱物資的呼叫,由流域防總或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國家防總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由國家防總辦公室向國家糧食和儲備局下達調令。

c.當儲備物資消耗過多,不能滿足抗洪搶險和抗旱需要時,應及時啟動防汛抗旱物資生產流程和生產能力儲備,緊急調運、生產所需物資,必要時可向社會公開徵集。

5.2.8 資金保障

中央財政安排資金補助地方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及流域管理機構防汛抗旱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汛抗旱工作。

5.2.9 社會動員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會公益性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汛抗旱工程設施和防汛抗旱的責任。

(2)汛期或旱期,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水旱災害的發展,做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成員單位,在嚴重水旱災害期間,應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抗旱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力量,全力支援抗災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

(4)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防汛抗旱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全社會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關鍵時刻,各級防汛抗旱行政首長應靠前指揮,組織廣大幹部群眾奮力抗災減災。

(5)國家制定政策措施,鼓勵社會專業隊伍參與抗洪搶險救援和抗旱救災工作。

5.3 技術保障

5.3.1 資訊科技支撐

(1)加強防汛抗旱資訊化建設。國家防總辦公室在充分利用各成員單位既有成果的基礎上,組織加強資訊化建設,促進互聯互通,建立資訊共享機制。

(2)完善協同配合和銜接機制。應急部會同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中國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資訊平臺。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應急部、中國氣象局等部門建立定期會商和資訊共享機制,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險情災情,實時共享相關監測預報預警和重要排程資訊。

5.3.2 專家支撐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建立專家庫,當發生水旱災害時,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排程,派出專家組指導防汛抗旱工作。水利部門承擔防汛抗旱搶險技術支撐工作。

5.4 宣傳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重視宣傳輿論引導工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辦公室要把防汛抗旱宣傳工作納入議事日程,建立宣傳工作機制,指定專人負責,加強與有關宣傳機構的協作配合。

(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及時準確向社會通報防汛抗旱工作情況及水旱災害資訊。汛情、旱情形勢嚴峻時期要加強防汛抗旱宣傳工作力度,建立輿情監測機制,加強輿情引導和正面宣傳,及時澄清虛假資訊,為防汛抗旱工作營造良好氛圍。

(3)發生重特大水旱(颱風)災害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按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和媒體通報情況,並根據事態發展及時召開新聞釋出會,釋出有關情況;對防汛形勢、搶險救援、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災區秩序、群眾生活等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要主動迴應社會關切。對防汛救災專業知識,要組織專家科學解讀,有針對性解疑釋惑。

5.5 培訓和演練

5.5.1 培訓

(1)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實施防汛抗旱知識與技能培訓。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市、縣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及其辦公室工作人員、防汛搶險專業隊伍負責人和防汛搶險技術骨幹的培訓;市、縣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鄉鎮(街道)、村(社群)防汛抗旱負責人、防汛搶險技術人員的培訓。

(2)培訓工作應做到合理規範課程、嚴格考核、分類指導,保證培訓工作質量。

(3)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採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每年汛前至少組織一次培訓。

5.5.2 演練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定期舉行不同型別的應急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

(2)專業搶險隊伍必須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有針對性地每年進行抗洪搶險演練。

(3)多個部門聯合進行的專業演練,一般2~3年舉行一次,由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

6 善後工作

發生水旱災害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復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後工作。

6.1 救災

6.1.1 發生重大災情時,災區人民政府負責災害救助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

6.1.2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救助,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調撥救災款物,組織安置受災群眾,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做好因災倒損民房的恢復重建,組織開展救災捐贈,保證受災群眾有飯吃、有衣穿、有乾淨水喝、有臨時安全住處、有醫療服務。

6.1.3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調配衛生應急力量,開展災區傷病人員醫療救治,指導對汙染源進行消毒處理,指導落實災後各項衛生防疫措施,嚴防災區傳染病疫情發生。

6.1.4 當地人民政府應組織對可能造成環境汙染的汙染物進行清除。

6.2 防汛抗旱物資補充

針對當年防汛搶險及抗旱物資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及時補充到位。

6.3 水毀工程修復

6.3.1 對影響當年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的水毀工程,應儘快修復。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做到恢復主體功能;抗旱水源工程應儘快恢復功能。

6.3.2 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通訊、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訊設施,應儘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6.4 蓄滯洪區運用補償

國家蓄滯洪區分洪運用後,按照《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進行補償。其他蓄滯洪區由地方人民政府參照《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補償。

6.5 災後重建

各有關部門應儘快組織災後重建工作。災後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提高標準重建。

6.6 工作評價與災害評估

每年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針對防汛抗旱工作各方面和環節組織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進行定性和定量總結、分析,總結經驗,查詢問題,改進工作。總結情況要及時報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應急部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重特大水旱災害調查評估工作。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定義

7.1.1 洪水風險圖:是融合地理、社會經濟、洪水特徵資訊,通過資料調查、洪水計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地區發生洪水後可能淹沒的範圍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量級洪水可能造成的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7.1.2 乾旱風險圖:是融合地理、社會經濟、水資源特徵資訊,通過資料調查、水資源計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地區發生乾旱後可能影響的範圍,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乾旱等級造成的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7.1.3 颱風風暴潮風險圖:是融合地理、社會經濟、颱風風暴潮特徵資訊,通過資料調查、颱風風暴潮計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地區發生颱風風暴潮後可能影響的範圍,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級別颱風風暴潮造成的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7.1.4 防禦洪水方案:是對有防汛抗洪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流域綜合規劃、防洪工程實際狀況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制定的防禦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泥石流災害)、颱風風暴潮災害等方案的統稱。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等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方案,由水利部組織編制,按程式報國務院批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他江河的防禦洪水方案,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批准。防禦洪水方案經批准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執行。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承擔防汛抗洪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根據防禦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準備工作。

7.1.5 抗旱預案:是在現有工程設施條件和抗旱能力下,針對不同等級、程度的乾旱,而預先制定的對策和措施,是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實施指揮決策的依據。

7.1.6 抗旱服務組織:是由水利部門組建的事業性服務實體,以抗旱減災為宗旨,圍繞群眾飲水安全、糧食用水安全、經濟發展用水安全和生態環境用水安全開展抗旱服務工作。其業務工作受同級水利部門領導和上一級抗旱服務組織的指導。國家支援和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各種形式的抗旱社會化服務組織。

7.1.7 生命線工程:根據《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生命線工程是指對社會生活、生產有重大影響的交通、通訊、供水、排水、供電、供氣、輸油等工程系統。

7.1.8 洪水等級

根據《水文情報預報規範》(GB/T 22482—2008):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小於5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為5年~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為20年~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大於50年的洪水。

7.1.9 熱帶氣旋等級

根據《熱帶氣旋等級》(GB/T 19201—2006):

熱帶低壓:熱帶氣旋底層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速達到10.8m/s~17.1m/s(風力6~7級)。

熱帶風暴:熱帶氣旋底層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速達到17.2m/s~24.4m/s(風力8~9級)。

強熱帶風暴:熱帶氣旋底層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速達到24.5m/s~32.6m/s(風力10~11級)。

颱風:熱帶氣旋底層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速達到32.7m/s~41.4m/s(風力12~13級)。

強颱風:熱帶氣旋底層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速達到41.5m/s~50.9m/s(風力14~15級)。

超強颱風:熱帶氣旋底層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速達到或大於51.0m/s(風力16級或以上)。

7.1.10 堰塞湖風險等級

堰塞體危險性判別、堰塞湖淹沒和潰決損失嚴重性、堰塞湖風險等級劃分參照《堰塞湖風險等級劃分與應急處置技術規範》(SL/T 450—2021)。

7.1.11 乾旱等級

區域農業旱情等級、區域牧業旱情等級、區域農牧業旱情等級、區域因旱飲水困難等級、城市旱情等級劃分參照《區域旱情等級》(GB/T 32135—2015)。

7.1.12 關於城市規模的規定參照《國務院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國發〔2014〕51號)。

7.1.13 緊急防汛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規定,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佈進入緊急防汛期。在緊急防汛期,國家防汛指揮機構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指揮機構有權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樑、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作出緊急處置。防汛指揮機構根據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權在其管轄範圍內呼叫物資、裝置、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決定採取取土佔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和其他必要的緊急措施;必要時,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決定,依法實施陸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說明外,“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管理與更新。

7.3 國際溝通與協作

按照國家外事紀律的有關規定,積極開展防汛抗旱減災國際交流,借鑑已開發國家防汛抗旱減災工作的經驗,進一步做好我國水旱災害突發事件防範與處置工作。

7.4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勞動模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防總聯合表彰;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對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5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國家防總辦公室負責解釋。

7.6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抗旱應急水量排程預案2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科學規範、協調有序、高效處置的防汛抗旱應急救援指揮體系,指導應對可能發生的水旱災害,提高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置能力,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限度地減少災害損失,全力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天津市防洪抗旱條例》、《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天津市機構改革實施方案》、《天津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是本市組織應對洪水、農業乾旱(以下簡稱乾旱)災害的專項應急預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洪水、乾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1.4工作原則

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完善黨委領導下的防汛抗旱行政首長負責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堅持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城鄉統籌、區域性利益服從全域性利益。堅持依法管理、社會參與。

1.5事件分級

按照《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有關規定,洪水分為一般洪水、較大洪水、大洪水、特大洪水,乾旱分為輕度乾旱、中度乾旱、嚴重乾旱、特大幹旱。

1.6預案體系

天津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水文測預報方案、洪水及抗旱水量排程方案、防洪搶險保障方案、分洪口門開設方案、蓄滯洪區運用方案、農村分部農村除澇方案、市區分部中心城區排水方案、防潮分部風暴潮(含引發洪澇災害的災害性海浪)防禦保障方案(以下簡稱“防潮分部防潮方案”)、山洪災害防禦方案、防汛抗旱物資保障方案、防汛抗旱通訊保障方案、防汛抗旱交通保障方案、防汛抗旱電力保障方案、市防指各成員單位防汛抗旱保障方案、各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2組織指揮體系

2.1指揮機構

2.1.1設立天津市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市防指),總指揮由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分管應急工作的副市長、分管城鄉建設工作的副市長、分管水務工作的副市長、分管農業農村工作的副市長、天津警備區副司令員、武警天津總隊司令員、市人民政府有關副祕書長和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水利部海委)主任、市應急局局長、市水務局局長、市氣象局局長擔任。市防指日常工作由分管水務工作的副市長負責。

2.1.2市防指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以下簡稱國家防總)、海河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以下簡稱海河防總)的決定;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組織開展本市較大以上洪水以及中度以上乾旱應急處置工作,指導事發區開展一般、較大洪水以及輕度、中度乾旱應急處置工作;研究部署防汛抗旱應急救援隊伍、物資的建設管理工作;釋出抗洪、救災動員令,動員全社會參與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下達重大防汛抗旱命令。

2.2辦事機構

2.2.1市防指下設天津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防辦)。市防辦設在市應急局。市防辦主任由市應急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市應急局、市水務局分管負責同志擔任。市防辦的主要職責是:承擔市防指日常工作,起草市防指有關檔案,組織落實市防指各項工作部署;協調市防指成員單位、各分部及各工作組,檢查指導各區開展防汛抗旱準備和應急處置工作;開展天津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及保障方案編修;負責聯絡應急專家組;負責防汛抗旱搶險救災處置情況的收集、上報工作;承辦市防指交辦的其他工作。

2.2.2市防指下設市防汛抗旱指揮部防潮分部(以下簡稱防潮分部)、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市區分部(以下簡稱市區分部)、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農村分部(以下簡稱農村分部)。按照市防指部署,三個分部分別負責沿海防潮、中心城區排水、農田除澇和農業抗旱工作。

2.3成員單位

按照市防指部署,市防指各成員單位負責組織本單位防汛抗旱工作並協調督促本行業其他部門共同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市委宣傳部:正確把握防汛抗旱宣傳工作導向,協調新聞媒體對全市水旱災害應對處置工作的相關情況進行宣傳報道。

市發展改革委:做好防汛抗旱工程市級政府投資專案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和初步設計概算的核定工作。

市教委:組織做好全市教育系統校舍、人員安全等防汛工作;指導有安置任務的學校做好轉移安置協助工作;做好教育系統防汛抗旱宣傳教育等工作。

市工業和資訊化局: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汛抗旱搶險救災所需生產資料、救災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運;負責綜合協調防汛抗旱供電保障以及本系統防汛抗旱自保等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維持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工作,協助組織群眾轉移,併為相關工作提供通訊保障;打擊破壞防汛抗旱工作的犯罪活動;保證防汛抗旱搶險救災交通暢通;緊急情況下,做好落實市防指命令的保障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市級防汛抗旱資金保障,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市規劃資源局: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負責海洋災害預警監測,及時釋出海洋災害預報預警。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做好與防汛抗旱相關的水汙染防治工作;指導並組織實施水質監測,調查處理水汙染事故和糾紛。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組織市區監管範圍內市政基礎設施在施工程做好安全度汛工作;組織指導危陋房屋安全度汛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負責組織指導各區開展建成區內綠化園林設施排水、雨後城市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恢復工作,組織因水旱災害造成園林綠地破壞後的恢復重建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城市道路橋樑安全執行管理,城市道路管線井的監督檢查。

市交通運輸委:負責組織協調市道路運輸局、市港航局做好道路、港口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物資的運輸工作,並組織做好道路、港口等交通行業防汛抗旱自保工作;負責所屬公路交通設施的防汛抗旱工作。

市水務局: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提出防汛抗旱預警響應、會商建議;組織實施洪水排程和應急水量排程;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排程工作;組織做好中心城區排水工作,並指導全市排水工作;組織指導防汛抗旱專業隊伍、專家組組建、管理及市級防汛專儲物資的儲備與管理,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組織指導監督水利工程、排水設施安全執行管理及水毀工程修復工作;組織協調指導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和運用補償等工作;必要時,可提請以市防指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市農業農村委:負責組織涉農區做好農田排澇、農業抗旱等救災工作及災後恢復生產;負責監督、檢查農墾系統防汛抗旱安全;負責土壤墒情監測和農業災情統計工作;組織落實漁業防潮自保自救措施。

市商務局:負責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生活必需品等物資調撥、供應和儲備管理;組織做好本系統防汛抗旱自保等工作。

市文化和旅遊局:協調做好廣播電視防汛抗旱宣傳、輿論引導工作;協助各區人民政府做好旅遊景區遊客的疏散、轉移、避險、應急救援等工作;負責組織所屬單位做好防汛抗旱自保工作。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受傷人員的現場醫療救治、轉運、院內救治和災區衛生防疫等工作;及時向市防指報告傷員數量及醫療救治情況。

市應急局:協助市委、市政府組織重大、特別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統一協調指揮市級防汛抗旱應急救援隊伍和物資的調撥;指導協調水旱災害防治工作;組織協調水旱災害救助工作。

市國資委:配合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市屬國有大型企業做好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物資的生產、排程工作;組織所監管企業做好防汛抗旱自保工作。

市人防辦:負責公用人防工程的防洪自保安全,為防汛抗旱提供通訊保障。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負責濱海新區轄區內防汛抗旱、防潮工作。

天津警備區:協調駐津部隊並組織民兵、預備役搶險隊伍參加防汛抗旱搶險救災活動;負責做好部隊增援本市抗洪、救災的有關協調工作。

武警天津總隊:參加防汛抗旱搶險救災活動,協同公安部門維持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

交通集團:參與防汛抗旱物資、裝置的運輸,協助相關單位做好本單位交通運輸工具組織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氣象監測預報預警;及時向社會發布氣象資訊;為防汛抗旱部門提供氣象服務;及時提出防汛抗旱應急響應會商建議。

市通訊管理局: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和鐵塔公司做好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的防汛安全、防汛抗旱工作現場應急通訊保障;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和鐵塔公司在防汛抗旱緊急時期,按照通訊簡訊息服務管理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預警資訊;指導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和鐵塔公司搶修因災受損的公共電信基礎設施,恢復公用通訊網路執行。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員會海河下游管理局:按照防洪排程方案,結合天津市需求負責所屬防洪工程的安全執行。

市消防救援總隊:負責組織消防救援隊伍配合應急、水務部門做好水旱災害應急救援處置工作,必要時,承擔緊急情況下下凹式立交橋、低窪路段、低窪易積水居民區的先期排水和應急救援任務。

南水北調中線幹線工程建設管理局天津分局:協調天津市與相鄰省市南水北調中線幹線工程防汛突發事件;負責南水北調中線幹線天津境內所屬工程、設施的防汛抗旱安全,並組織下屬單位做好防汛抗旱自保工作。

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天津鐵路辦事處:負責協調所屬工程及設施的`防汛抗旱安全,協調防汛抗旱物資和人員運送工作。

國網天津市電力公司:負責所屬電力設施的執行安全,保障電力供應。

人保財險天津市分公司:督促投保單位做好水旱災害自保防禦及災後理賠工作。

天津濱海國際機場:負責所屬工程及設施的防汛抗旱安全,做好防汛抗旱物資和人員航空運送工作。

2.4工作組

根據職責分工,市防指成立以下工作組,分別開展有關工作:

(1)氣象海洋組。由市氣象局牽頭,會同市規劃資源局組建。負責做好實時氣象、風暴潮資訊監測;做好中短期氣象預報和潮情趨勢預測;釋出突發災害性天氣資訊、氣象災害預警、風暴潮預警;做好暴雨、颱風、風暴潮等災害影響評估;當發生風暴潮時,海洋預警監測人員上崗到位;完成市防指交辦的其他工作。

(2)水情組。由市水務局負責組建。負責市域內各河系雨水情、旱情測報、洪水預報工作;及時掌握分析流域內各大水系的雨水情、旱情資訊,根據上游雨水情,開展洪水預報作業,提前預判洪水對本市的影響,提出水情預警意見,向市有關部門通報雨水情、旱情及預警資訊,並提請召開防汛抗旱會商會議;根據需要開設臨時觀測站點,並做好重要點位水文資訊加報;完成市防指交辦的其他工作。

(3)排程組。由市水務局負責組建。負責掌握本市及與本市相關的流域防汛抗旱工程工情、雨水情、潮情、旱情、排程方案等基本情況;負責聯絡水利部、水利部海委排程部門,協調相關省市排程部門,做好防汛抗旱排程工作;根據雨水情、旱情發展變化,提請召開防汛抗旱排程會商會議,提出排程參謀意見;負責擬定、釋出防汛抗旱排程指令,督促相關單位和區執行;完成市防指交辦的其他工作。

(4)搶險組。由市應急局牽頭,會同市水務局、天津警備區、武警天津總隊、市消防救援總隊組建。負責瞭解周邊地區雨水情、旱情、工情和險情,掌握全市一級行洪河道、大型水庫的工情與險情;指導責任部門制定搶險、抗旱方案,提請召開搶險救災會商會議,提出隊伍、物資需求;組織市級防汛抗旱應急救援隊伍實施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銜接解放軍、武警部隊參與防汛抗旱搶險救災行動;根據各區需求和具體情況,及時派出專家組現場指導;督促各區做好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完成市防指交辦的其他工作。

(5)轉移安置組。由市應急局牽頭,會同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水務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組建。負責監督指導區人民政府組織蓄滯洪區和受洪澇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指導做好受災人員生活救助保障;指導做好受災人員衛生醫療和防疫工作;完成市防指交辦的其他工作。

(6)物資組。由市應急局牽頭,會同市水務局組建。負責防汛抗旱物資的儲備與管理工作;負責對市級防汛抗旱代儲物資管理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做好防汛抗旱物資調運工作;完成市防指交辦的其他工作。

(7)通訊組。由市通訊管理局牽頭,會同市應急局、天津警備區、武警天津總隊、市公安局、市水務局、市人防辦、中國行動通訊集團天津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路通訊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組建。負責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和鐵塔公司做好防汛抗旱通訊保障工作;負責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和鐵塔公司做好防汛抗旱指揮現場應急通訊保障工作;負責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和鐵塔公司在防汛抗旱緊急時期,按照通訊簡訊息服務管理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預警資訊;指導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和鐵塔公司搶修因災受損的公共電信基礎設施;完成市防指交辦的其他工作。

(8)保衛組。由市公安局牽頭,會同武警天津總隊組建。負責維護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工作,協助組織群眾轉移,併為相關工作提供通訊保障;打擊破壞防汛抗旱工作的犯罪活動;保證防汛抗旱搶險救災交通暢通;緊急情況下,做好落實市防指命令的保障工作;完成市防指交辦的其他工作。

(9)交通運輸組。由市交通運輸委牽頭,會同市道路運輸局、交通集團、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天津鐵路辦事處、天津濱海國際機場組建。負責組織協調調運物資、輸送搶險人員和群眾轉移所需交通工具;緊急情況下,按照市防指部署要求,組織協調交通、鐵路、公路、航運、民航等有關單位組織運力,做好防汛抗旱搶險救災運輸工作;完成市防指交辦的其他工作。

(10)生活保障組。由市商務局牽頭,會同市應急局組建。負責指導區人民政府做好市級防汛抗旱應急救援隊伍、部隊、民兵、預備役等生活保障工作;指導區人民政府做好轉移安置群眾的生活保障工作;負責市級生活保障物資的調撥、供應;完成市防指交辦的其他工作。

(11)財務組。由市財政局牽頭,會同市水務局、市應急局組建。負責搶險、救災、水毀工程修復、災後重建等資金核定、籌措和撥付;負責申請國家防汛抗旱款項工作;負責防汛抗旱搶險救災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做好防汛抗旱專案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完成市防指交辦的其他工作。

(12)資訊宣傳組。由市應急局牽頭,會同市委宣傳部、市水務局組建。負責防汛抗旱資訊報送工作;組織做好防汛抗旱宣傳報道工作;負責重要檔案起草、簡報編寫等工作;完成市防指交辦的其他工作。

2.5現場指揮部

現場指揮部工作實行現場總指揮負責制。發生一般、較大洪水或輕度、中度乾旱,一般由區級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組織指揮現場處置工作,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任現場總指揮;當發生大、特大洪水或嚴重、特大幹旱時,市防指視情況成立現場指揮部,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任現場總指揮,統一組織指揮現場處置工作。

現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對水旱災害進行綜合分析、快速研判,確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及時向市防指報告事件有關資訊;適時調動隊伍和物資裝備,開展應急處置;一旦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趨勢,有可能超出自身處置能力時,立即報請市防指協調處置。

2.6區級應急指揮機構

2.6.1各區設立區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區防指),並下設區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區防辦),建立轄區水旱災害應對工作體制機制。各區防指的主要職責是:負責貫徹執行市防指的決定;按照區委、區政府部署要求,統一指揮轄區內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釋出防汛抗旱動員令,動員轄區內各類搶險救援力量參與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啟動、終止轄區內防汛抗旱應急響應;下達防汛抗旱命令,並督促相關單位執行;組織做好防汛抗旱宣傳工作等。

2.6.2薊州區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防山洪工作;濱海新區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濱海新區防潮工作。

2.7專家組

應急、氣象、水務、自然資源、農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專家庫,負責水旱災害排程、搶險和救援等方案的制定研究;研究分析災害資訊和有關情況,為應急決策、災害處理提供諮詢及建議。每年5月底前,各相關單位向市防辦備案專家名單。

市防辦根據工作需要調派專家時,通過電話或發商調函協調相關單位組織本單位專家,組成專家組執行防汛抗旱搶險救災指導任務。

3預防和預警

3.1風險防控

堅持“隱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處理”,各級防辦每年汛前組織各有關單位採用單位自查、行業檢查、綜合檢查等方式,開展隱患排查,以防汛抗旱工作中責任制落實、體制機制建立、工程設施建設和管理、預案編制與演練、物資保障、隊伍建設、值班值守、人員轉移避險等方面為重點,排查梳理安全隱患和薄弱環節,落實整改措施、責任、時限,對短期內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消除隱患;對情況複雜、短期內難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對重大隱患,要立即依法整頓或關閉;同時加強防汛抗旱工作宣傳教育和培訓演練,增強廣大幹部群眾的防災減災和應急避險意識。

3.2監測

為有效防控水旱災害的發生,做好突發事件風險因素評估,依託水文、氣象、自然資源、工程管理部門和水利部、水利部海委及上游地區釋出的監測資訊,建立完善日常監控機制。

(1)氣象海洋資訊監測:市氣象局、市規劃資源局等部門密切關注相關氣象和風暴潮資訊,隨時掌握趨勢預測和災害預警預報資訊,及時通報市防辦。

(2)水旱災害資訊監測:市水務局密切關注流域及本市雨水情、旱情資訊,掌握分析洪水、乾旱發展趨勢預測和預警預報資訊,及時通報市防辦。市農業農村委負責掌握農業旱情、農田作物受災情況,及時通報市防辦。

(3)防洪工程資訊監測:市水務局負責組織對堤防、水庫、閘站等防洪工程和安全保護範圍區域進行定時巡查檢查。汛期當河道水位低於警戒水位時,巡堤查險工作由市、區兩級水務部門負責;當河道水位超過警戒水位並持續上漲,由市水務部門及時通報市防辦,巡堤查險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防汛責任人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完成,市、區兩級水務部門負責技術指導;當河道水位達到保證水位以上應加密巡查頻次、增加巡查人員。

3.3預警

3.3.1暴雨預警

當預計本市及上游地區有較強降雨過程時,由市氣象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密切監視天氣變化,根據降雨量級、降雨範圍及時釋出暴雨資訊、預警,並通報市防辦。

3.3.2洪水預警

當本市及上游地區發生強降雨,預計本市主要行洪河道將出現洪峰過境時,由市水務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根據水位、流量實測情況和洪水變化趨勢及時釋出洪水預警,並通報市防辦。

3.3.3乾旱預警

由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委組織有關部門分析旱情發展趨勢,適時釋出乾旱預警,並通報市防辦。

3.4預警行動

市防辦根據預警種類和預警級別組織有關單位加強值班值守,密切關注雨水情、潮情、旱情發展,會商研判水旱災害形勢,做好啟動應急響應準備。市防指各成員單位、各分部和各區防指對本行業、本區域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視情況提前做好工程排程、水量調配、救援力量預置、轉移避險、巡堤查險、物資調撥等工作。

3.5預警調整與解除

根據天氣、雨水情、旱情變化趨勢和工程運用情況,預警釋出部門及時調整預警級別或解除預警,並通報市防辦。

4資訊報告和先期處置

4.1資訊報告

發生水旱災害時,各區應急局應立即向區人民政府、市應急局、市防辦報告事件或隱患資訊和先期處置情況。各區人民政府、市應急局、市防辦要按照接報即報、隨時續報的原則,在接報後30分鐘內電話、1小時內書面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災害基本情況。對正在進行處置的水旱災害,市應急局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搶險救災進展情況。

資訊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報告單位、報告人姓名、資訊來源、時間、地點、事件性質、人員傷亡和失聯情況、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已採取的措施、可能發展的趨勢、現場指揮部及聯絡人、請求支援情況等。暫時無法判明事件嚴重程度時,應根據災害達到的影響程度,及時續報事件發展情況。

4.2先期處置

水旱災害發生後,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要組織對事態發展進行科學研判,根據危害程度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組織區級防汛抗旱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應急力量開展搶險救災,緊急疏散周邊人員,對現場進行警戒,採取有效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避免發生次生、衍生災害,努力將水旱災害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並在規定時間內向市人民政府、市防指報告。

5應急響應

5.1響應分級

本市防汛抗旱應急響應包括防洪應急響應、抗旱應急響應,根據水利部、水利部海委、上游省市和市各有關部門釋出的預警資訊,國家防總、海河防總啟動的應急響應以及水旱災害影響範圍,經組織會商,針對全市或預計受影響較重的部分割槽啟動相應等級的防洪、抗旱應急響應,從高到低劃分為一級應急響應、二級應急響應、三級應急響應和四級應急響應。

防洪、抗旱三、四級應急響應的應急處置工作主要由相關區防指在市防指指導下組織開展,市防指密切關注並隨時做好支援準備。防洪、抗旱一、二級應急響應的應急處置工作由市防指組織市有關部門和各區防指開展。

5.2啟動程式

市防辦負責啟動防洪、抗旱三、四級應急響應,市防指負責啟動防洪、抗旱一、二級應急響應,應急響應啟動後要及時上報國家防總備案。其中:防洪、抗旱四級應急響應的啟動由市防辦副主任批准,三級應急響應的啟動由市防辦主任批准,二級應急響應的啟動由市防指副總指揮批准,一級應急響應的啟動由市防指總指揮批准。緊急情況下,各單位自動啟動防汛抗旱有關應急機制,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5.3響應措施

5.3.1四級應急響應

(1)市防辦副主任,氣象海洋組、水情組、排程組、搶險組、通訊組、物資組、資訊宣傳組和海河下游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運輸委、市農業農村委、市文化和旅遊局、國網天津市電力公司等市防指成員單位組織本組、本部門相關人員在本單位、本部門上崗到位。

(2)市防辦副主任主持召開會商會議,組織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3)處置工作

市防辦:督促檢查各有關單位、各區防指預警、響應工作開展情況;及時收集整理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情況,上報各級領導,並通報有關單位;適時提出建議並組織防汛抗旱會商會議;起草下發防汛抗旱會商會議紀要,並抓好落實;做好洪澇、乾旱災情統計上報;通知搶險組集結市級防汛抗旱應急救援隊伍,落實搶險裝置,做好防汛抗旱準備。

氣象海洋組:密切關注天氣變化,每日至少2次釋出氣象及風暴潮、海浪資訊。

水情組:密切關注本市及上游地區水情、旱情變化趨勢,每日至少2次釋出本市及上游地區水情、旱情資訊及重要河道水勢情況,並做好應急水文和水質測報等準備工作;做好分洪口門測報準備工作;視水情、旱情提請召開防汛抗旱排程會商會議。

排程組:及時掌握本市及流域上游地區雨水情、工情、旱情以及氣象預報和洪水預報,分析提出排程建議;視雨水情、旱情,提請召開防汛抗旱排程會商會議,釋出防汛、抗旱排程指令;監督相關區和單位落實防汛、抗旱排程指令。

搶險組:掌握全市一級行洪河道、大型水庫的工情,彙總全市險情、災情及搶險救災情況,組織搶險救災專家24小時待命,隨時做好防汛抗旱搶險救災技術指導準備;組織市級防汛抗旱應急救援隊伍待命;根據需要派出專家提供技術支援。

物資組:整理防汛抗旱物資及裝置,做好調撥準備。

資訊宣傳組:組織編髮新聞通稿,向新聞媒體通報雨水情、旱情和工作情況,視新聞媒體需要組織現場採訪。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組織做好市區在建工程的管理工作,做好適時停工準備;組織指導各區做好危陋房屋的排查工作和涉及片區群眾避險轉移安置準備工作。

市公安局:做好強降雨期間的交通疏導、管控工作,適時做好地道、涵洞、下沉路段等易積水點位的道路雙向封閉和交通管控,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做好災區社會治安秩序維護、應急處置力量和物資運輸的交通保障等各項準備。

市城市管理委:組織做好市區下沉地道硬隔離各項準備,適時採取道路硬隔離措施;組織做好城市公園防汛自保準備工作,加強巡查巡護。

市交通運輸委:加強道路巡查,及時處置行道樹倒伏、山體落石等影響道路通行安全的情況。組織做好市區外普通公路低窪路段硬隔離各項準備,適時進行道路封閉;組織做好鐵路在建工程的管理工作,做好適時停工準備。

市文化和旅遊局:配合相關區和部門適時關閉景區,疏導遊客,協調相關部門做好資訊釋出工作。

市商務局:組織指導地下商業經營管理單位做好防汛自保工作,適時組織商戶停業,撤離疏散人員。

其他工作組、市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做好防汛抗旱搶險救災準備與保障工作。

5.3.2三級應急響應

(1)在四級響應上崗人員基礎上,市防辦主任,市防指農村分部、市區分部指揮,市防指各工作組組長,天津警備區、武警天津總隊、市消防救援總隊、市水務局、市國資委等市防指成員單位組織本組、本部門相關人員在本單位、本部門上崗到位。

市氣象局、市水務局、市規劃資源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消防救援總隊按照市防辦要求組織專業骨幹到市應急局上崗,參加聯合值守工作。其他各單位根據市防辦安排,做好到市應急局集中辦公準備。

(2)市防辦主任主持召開會商會議,組織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3)處置工作

各工作組、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做好四級應急響應的基礎上,進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市防辦:組織加密會商,及時掌握雨水情、旱情、險情、災情及各部門工作動態,重要情況及時上報國家防總和市委、市政府,並通報有關單位。通知物資組做好防汛抗旱物資調撥準備,根據險情災情及時調運;通知搶險組組織市級防汛抗旱應急救援隊伍執行防汛抗旱搶險救災任務;協調天津警備區、武警天津總隊、市消防救援總隊做好集結準備,隨時執行防汛抗旱搶險救災任務。

氣象海洋組:密切關注天氣變化,每日至少3次釋出氣象資訊,2次風暴潮和海浪資訊。

水情組:根據需要增設臨時測報站點;加密釋出水情、旱情資訊;滾動實施洪水預報作業,增加洪水預報頻次;水文測報突擊隊做好分洪口門現場測報準備;做好應急水質監測工作。

排程組:做好本市主要行洪河道排程執行工作;根據河道水情,適時提出加測加報水文斷面;適時提出農村排瀝限禁排、蓄滯洪區啟用準備、抗旱調水等排程綜合建議;監督相關區和單位落實防汛抗旱排程指令。

搶險組:提請召開搶險救災會商會議;根據需要組織市級防汛抗旱應急救援隊伍執行搶險救災任務;根據險情、災情提出物資需求建議;掌握彙總解放軍、武警、民兵、預備役、消防救援隊伍防汛抗旱搶險救災準備工作情況,落實市防指相關指令。

轉移安置組:準備安置群眾所需救災物資及裝置,隨時做好調撥準備,視情況及時調撥。

物資組:通知防汛抗旱物資儲備單位相關人員上崗到位,做好調運防汛抗旱物資準備,視情況由儲備單位及時組織調運。

通訊組:組織指導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和鐵塔公司開展通訊保障工作。

保衛組:根據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路線,組織做好沿線道路交通秩序保障,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及時到位;做好搶險救災現場安全警戒、人員車輛疏導。

交通運輸組:籌劃集結防汛抗旱搶險救災行動所需運輸車輛,隨時執行交通運輸任務。

生活保障組:指導區人民政府做好防汛抗旱應急隊伍、轉移安置群眾的生活保障準備。視雨水情、旱情,隨時協調調撥生活保障物資。

財務組:會同市防辦申請核准防汛抗旱資金,並統籌管理、撥付市級防汛抗旱經費;根據工作需要,會同市防辦向國家申請防汛抗旱款項,並根據資金使用計劃及時撥付國家資金;會同市防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

資訊宣傳組:適時組織召開新聞通氣會、釋出會,向媒體通報雨水情、旱情和工作情況;組織新聞媒體對全市洪水、農業乾旱災害應對處置工作的相關情況進行宣傳報道等。

市教委:組織各區教育部門根據區域降雨情況,對中國小校和幼兒園實施彈性教學;按照市防指要求組織有安置任務的學校做好轉移安置接收準備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組織做好市區在建工程適時停工,人員避險工作;加強危陋房屋的排查力度,組織指導各區做好危陋房屋排查和涉及片區群眾避險轉移安置工作。

市公安局:配合相關單位做好受困群眾緊急疏散、轉移安置的治安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組織各城市公園做好防汛自保工作,適時停止公園內遊船、遊藝等設施運營,封閉上山步道,關閉封閉性公園,及時勸離、疏散、安置遊客;組織全市燃氣企業做好供氣保障工作,加強管線巡查,及時做好搶修、搶險等應急處置工作。

市交通運輸委:繼續加強道路巡查,適時封閉影響通行安全較大的山區路段;及時組織開展損毀路段應急搶修,保障公路安全通行。

市水務局:組織供水企業加強供水工程巡視巡查,做好供水保障工作。

市商務局:組織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工作,適時增加各類生活必需品儲備。

國網天津市電力公司:組織做好防汛抗旱搶險救災電力保障工作。

天津警備區、武警天津總隊、市消防救援總隊組織做好參加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的準備。

其他工作組、市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做好防汛抗旱搶險救災準備與保障工作。

5.3.3二級應急響應

(1)在三級應急響應上崗人員基礎上,市防指全體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組織本單位、本部門相關人員在本單位、本部門上崗到位。各單位根據市防辦安排,做好到市應急局集中辦公準備。

(2)市防指負責日常工作的副總指揮駐市防辦指揮,主持召開會商會議,組織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3)處置工作

各工作組、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做好三級應急響應的基礎上,進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市防辦:根據需要提出組建現場指揮部建議,並組織實施;協調天津警備區、武警天津總隊、市消防救援總隊執行防汛抗旱搶險救災任務;派出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水旱災害應對工作;必要時,提請市委、市政府派出督查組赴各區督查搶險救災工作。

氣象海洋組:密切關注天氣變化,每日至少釋出4次氣象資訊,2次風暴潮和3次海浪資訊。

水情組:每日至少3次釋出本市及上游地區水情、旱情資訊及重要河道水勢情況;提請流域管理機構等上級水文部門召開水情、旱情會商會議;做好分洪口門及蓄滯洪區的測報工作。

排程組:根據河道、水庫、蓄滯洪區雨水情以及氣象預報、洪水預報、各地區旱情,分析提出綜合排程建議。及時反饋相關區和單位排程指令落實情況。

搶險組:定期召開搶險組會商例會;掌握防汛抗旱應急救援隊伍和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執行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分洪口門破口分洪等任務情況,提供技術支撐,落實市防指相關指令。

轉移安置組:根據需要指導、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群眾轉移安置和災民生活救助。

物資組:密切關注物資需求狀態,隨時組織上報物資庫存情況,通知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市國資委等部門與各生產經營企業保持聯絡,瞭解企業生產動態,各物資儲備單位按市防指指令組織做好調運工作。

通訊組:根據市防辦下達的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地點通訊保障要求,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和鐵塔公司做好應急通訊保障工作。

保衛組:組織做好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社會治安、交通疏導和群眾轉移後受災地區的安全保衛等工作。

交通運輸組:執行防汛抗旱搶險救災交通運輸任務,根據需要支援群眾轉移所需交通工具。

生活保障組:根據需要指導、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防汛抗旱應急救援隊伍、轉移安置群眾的生活保障。

資訊宣傳組:組織召開新聞釋出會,向媒體通報雨水情、旱情和搶險救災工作情況,組織新聞媒體赴現場採訪。

市教委:根據雨情、水情,組織做好相關區域各級學校停課準備,適時組織停課,並做好在校學生的安全防護工作。組織有安置任務的學校做好轉移安置接收配合工作。

市交通運輸委:組織做好長途客運、軌道交通、城市公交等公共交通安全執行工作,適時採取停運措施。密切關注高速公路降雨情況,根據行車安全視情采取高速公路封閉措施,並做好服務區的防汛自保工作。必要時,啟動跨省聯動機制,實行遠端分流。

市城市管理委:組織全市城市公園視情況停止一切戶外作業活動,轉移公園內遊客和工作人員至安全區域。視洪澇災情,適時組織各燃氣相關單位做好停止作業,人員撤離等工作。

天津警備區、武警天津總隊、市消防救援總隊按照市防指相關要求,分別組織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和消防應急救援隊伍參加防汛抗旱搶險救災行動。

其他工作組、市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責,組織指揮本系統、本行業全力投入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確保各項防範措施落實到位。

5.3.4一級應急響應

(1)市防指副總指揮和市防指各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在本單位、本部門上崗到位,組織分管部門做好搶險救援工作。各單位根據市防辦安排,做好到市應急局集中辦公準備。

(2)市防指總指揮駐市防辦指揮,主持召開會商會議,組織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3)處置工作

各工作組、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做好二級應急響應的基礎上,進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市防辦:建議市防指釋出抗洪、救災動員令,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參加防汛抗旱搶險救災;提出停工停業停學建議,報請市防指總指揮,作為相關決策的參考依據;提請國家防總、海河防總給予隊伍、物資支援;組織市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各項工作;將市防指工作情況及時上報國家防總和市委、市政府;提請市委、市政府派出督查組赴重災區督導搶險救災工作。

氣象海洋組:汛期密切關注天氣變化,滾動釋出氣象資訊,每日釋出3次風暴潮、海浪資訊,根據市防辦需要及災害變化趨勢,隨時報送氣象以及風暴潮資訊。

水情組:通報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等部門的水情、旱情會商意見;做好破堤或決口等臨時水文測報工作;加強水文站站房、水文測驗設施的自保;根據市防辦需要,隨時報送水情、旱情資訊。

排程組:根據當前雨水情、工情以及防禦地區的重要程度和超標準洪水排程安排,分析提出綜合排程建議;及時反饋相關區和單位排程指令落實情況。

搶險組: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做好國家防總、海河防總支援防汛抗旱應急救援隊伍和專家參加本市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

物資組: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做好國家防總、海河防總及其他省市物資支援和徵集社會物資的接收,並通知各有關部門做好相關調運工作。

交通運輸組:協調做好國家、省市間增援搶險救災行動所需交通工具、物資的運輸。

通訊組: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和鐵塔公司全力做好應急通訊保障工作。

資訊宣傳組:滾動組織召開新聞釋出會,向媒體通報水旱災害處置進展情況。

其他工作組、市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責,組織指揮本系統、本行業全力投入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確保各項防範措施落實到位。

全市各級防汛抗旱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搶險狀態,各類應急物資保障單位為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5.4工作資訊報送

當應急響應持續時間超過一天以上時,市防指各分部、成員單位、工作組、各區防指按照如下要求向市防辦報送工作資訊。

氣象海洋組負責報送氣象資訊、天氣預報、實況、影響分析等,根據市防辦要求做好潮位情況報送工作。四級應急響應,每日至少報送2次,三級應急響應每日至少報送3次,二級應急響應每日至少報送4次,一級應急響應根據市防辦要求,隨時報送。

水情組負責報送本市及上游地區水情、旱情、河道水勢資訊。四、三級應急響應,每日至少報送2次;二級應急響應每日至少報送3次,一級應急響應每日至少報送4次。

市防指市區分部、農村分部、防潮分部負責報送中心城區積水及排除、國有揚水站開車、農業抗旱和農作物受災、潮位及防潮工作情況。四、三級應急響應,每日至少報送2次,二級應急響應每日至少報送4次,一級應急響應根據市防辦要求,隨時報送。

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負責報送道路封閉、交通疏導情況;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報送響應期間危陋房屋情況;其他市防指成員上崗單位負責報送本系統工作開展情況,每日至少向市防辦報送2次。

相關區防指每日至少1次將工作開展情況報市防辦。

各單位按照市防辦要求,隨時做好加測加報準備。

5.5響應升級

當事態進一步擴大,預計超出原來應急響應等級時,市防辦立即向市防指提出提升應急響應等級建議,並組織、調動相關救援力量實施增援。

當本市搶險救援力量、資源不能滿足防汛抗旱搶險救災需要,需國家提供支援時,由市人民政府按程式將情況上報國務院,請求協調有關方面參與事件處置工作。

5.6新聞與輿情應對

按照防汛抗旱工作進展,適時集中組織媒體報道防汛抗旱準備、即時雨水情、旱情和應急處置等情況。

工作流程:市防辦和市防指各分部、各工作組等單位提供新聞素材或資訊宣傳組組織編寫新聞稿件,經資訊宣傳組負責同志稽核後簽發;需現場採訪報道的,由市有關防汛抗旱部門負責安排,資訊宣傳組負責協調媒體;市應急局官方微博、微信公眾號,第一時間釋出防汛抗旱工作動態、便民提醒等資訊。

發生重大及以上險情、災情後,由市防指資訊宣傳組按程式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資訊,在5小時內釋出權威資訊,在24小時內以市防指名義召開新聞釋出會,由市防指副總指揮、有關區主要負責同志及相關部門負責同志釋出相關資訊。通過動態釋出處置進展情況、組織集中採訪等方式,持續釋出權威資訊。

5.7應急結束

5.7.1應急處置工作基本完成,經專家評估,水旱災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5.7.2市防辦負責結束防洪、抗旱三、四級應急響應,市防指負責結束防洪、抗旱一、二級應急響應。其中:防洪、抗旱四級應急響應的結束由市防辦副主任批准,三級應急響應的結束由市防辦主任批准,二級應急響應的結束由市防指副總指揮批准,一級應急響應的結束由市防指總指揮批准。

防洪、抗旱應急響應結束後,現場各類搶險救援力量有序撤離,同時視情況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災情反彈或引發次生、衍生事件。各部門轉入常態工作。

5.7.3現場指揮部停止執行後,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必要時,通過資訊釋出平臺和新聞媒體等向社會發布應急響應結束資訊。緊急狀態終止的決定和公佈依照法定程式執行。

6後期處置

6.1修復重建

應急響應結束後,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相關部門及有關區負責組織相關單位對損毀的防汛抗旱設施進行修復。

6.2調查評估

6.2.1應急響應終止後,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水旱災害的發生原因、影響範圍、受災程度和損失情況、應對過程進行全面客觀的調查、分析,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形成調查評估報告並提交上一級黨委、政府。一般洪水、輕度乾旱災害的調查評估工作由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組織開展;較大洪水、中度乾旱災害的調查評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組織開展;大洪水、嚴重乾旱災害的調查評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特大洪水、特大幹旱災害的調查評估工作,在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下開展,本市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6.2.2市應急局於每年第四季度組織對本年度發生的水旱災害進行全面評估,對水旱災害發生髮展趨勢進行研判分析並提出防範建議,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6.3物資補充

針對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物資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的要求,市、區財政部門及時撥款,保證物資及時補充到位。

市級防汛抗旱應急代儲物資由各代儲單位負責及時補充到位。

6.4保險

在災後恢復重建工作中,相關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損失情況及時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保險服務機構通報,協助做好保險理賠工作。

6.5徵用補償

在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中臨時呼叫的物資、裝置、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結束後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作其他處理。

市級防汛抗旱應急代儲物資使用的補償資金按照天津市市級防汛抗旱應急代儲物資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7應急保障

7.1應急隊伍保障

7.1.1防汛抗旱應急救援隊伍。由市應急局牽頭組建,市水務局、市消防救援總隊參與,其中市水務局組織本市防汛抗旱專業隊伍,市消防救援總隊組織全市消防綜合救援隊伍參加本市防汛抗旱搶險救援工作。

7.1.2天津警備區組織駐津解放軍、預備役和民兵等應急救援力量;武警天津總隊組織駐津武警部隊;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根據防汛抗旱工作實際情況組建各自的防汛抗旱搶險救援隊伍。

7.1.3各區防指應切實加強區級防汛抗旱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應急力量建設,不斷提升與駐津解放軍、武警部隊、預備役部隊和民兵應急救援隊伍的協同處置能力,必要時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抗洪搶險和抗旱救災。

7.1.4市應急局組織做好國家支援防汛抗旱應急救援隊伍、專家對接保障工作。

7.2物資保障

7.2.1本市防汛抗旱物資採取市和區兩級儲備,防汛抗旱搶險救災需要物資首先由事發地所在區儲備的防汛抗旱物資自行解決;確因遭受嚴重水旱災害,需要呼叫市級防汛抗旱物資的,應由有關區防指向市防指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呼叫。

市級儲備物資分為市級專項儲備物資、各企業單位代儲物資兩種。區級儲備由各區防汛抗旱部門負責,按照各區河道及防汛抗旱責任劃分區域儲備相應物資,落實運輸車輛,並制定預案。一般情況下,呼叫市級儲備物資,由各區組織調運;若確有困難,經市防指批准,由市防指物資組組織調運,具體由交通運輸組負責運輸。

7.2.2市商務局組織做好生活必需品調撥、供應和儲備工作。

7.2.3市應急局組織做好國家支援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物資和社會捐贈物資的接收、管理工作。

7.3資金保障

處置水旱災害所需財政擔負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

7.4醫療衛生保障

醫療衛生防疫部門主要負責水旱災害地區疾病防治的業務指導,組織醫療衛生隊赴災區巡醫問診,負責災區防疫消毒、搶救傷員等工作。

7.5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維護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工作,協助組織群眾轉移,併為相關工作提供通訊保障;打擊破壞防汛抗旱工作的犯罪活動;保證防汛抗旱搶險救災交通暢通;緊急情況下,做好落實市防指命令的保障工作。

7.6通訊保障

市防指各成員單位應確保汛期24小時通訊暢通。通訊組做好公共電信基礎設施安全、防汛抗旱工作現場應急通訊保障工作。

7.7交通運輸保障

7.7.1市交通運輸委牽頭,組織協調鐵路、道路、航運、民航等單位對防汛搶險、救災物資的運輸工作,為搶險和撤離人員提供所需運輸工具。

7.7.2市公安局組織做好防汛抗旱交通組織疏導工作,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7.8電力保障

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國網天津市電力公司主要負責保障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等方面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7.9設施保障

加強對防汛抗旱設施安全防範,對重點設施、關鍵部位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進行防汛抗旱設施裝置巡查養護,保證設施裝置安全穩定執行。

7.10技術保障

市防辦通過建立完善天津市防汛抗旱指揮系統,依託市防辦專家庫,定期對防汛抗旱工作進行指導、分析和評估,為預警和搶險救災提供技術和資料支撐。

7.11宣教培訓

7.11.1健全預警、響應釋出渠道,由市委宣傳部負責統籌協調預警響應資訊媒體釋出工作,市氣象局通過突發事件預警資訊釋出系統,面向黨政領導、主要涉災部門責任人和公眾廣泛釋出暴雨災害預警、響應資訊。必要時,組織市防指各成員單位、各區通過本單位、本部門、本行業資訊釋出渠道滾動播發預警響應資訊,及早提醒廣大市民做好防護避險準備,組織動員開展防汛抗旱搶險救援工作。

7.11.2市防辦督促各區防辦落實防汛抗旱責任人和區級防汛抗旱應急救援隊伍,負責開展防汛搶險培訓、演練;市水務局應及時完成市級防汛抗旱專業隊伍人員調整,開展防汛抗旱技術培訓及機械裝置維修。

區防指應建立區級防汛抗旱救援隊伍訓練常態化機制,制定訓練計劃,明確訓練目標、內容和要求,適時組織開展培訓和實戰演練,並組織各類社會應急力量根據轄區內工程實際和特點,開展查險、搶險訓練。

8附則

8.1名詞解釋

汛期:是一年中降水量最大的時期,容易引起洪澇災害,是防汛工作的關鍵期。天津市的汛期是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

8.2責任和獎懲

8.2.1水旱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實行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首長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將應急管理工作納入對區防指的年度工作考核。

8.2.2市防辦組織對各部門防汛抗旱預案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8.2.3對在防汛抗旱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在工作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天津市防洪抗旱條例》及應急管理相關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懲處。

8.3預案管理

8.3.1本預案解釋工作由市應急局承擔。

8.3.2市防指各成員單位、各分部按照本預案確定的職責,制定本單位或本部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及保障方案,並抄送市應急局、市防辦。各區應急局參照本預案,結合當地實際組織編制本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報本區人民政府批准,並抄送市應急局、市防辦。

8.3.3市防辦應結合應急管理工作實踐,及時開展應急預案及保障方案編修。遇有特殊情況可隨時組織編修,並重新辦理審查、論證、備案等各項程式。

8.3.4市、區人民政府及應急部門要完善應急預案演練制度,加強統籌協調,結合本地區風險情況,組織有關單位和部門,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開展防汛抗旱應急演練。每2年至少進行1次應急演練;上年度發生較大以上級別洪水或中度以上級別乾旱的,本年度至少進行1次應急演練。

8.3.5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防汛預案等15個專項應急預案的通知》(津政辦發〔20XX〕44號)中的《天津市防汛預案》同時廢止。

抗旱應急水量排程預案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編制目的

為了防止和減少水庫遭遇突發事故造成的損失,建立緊急情況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搶險和應急救援機制,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減少事故損失,建立緊急情況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搶險、救援和應急處理機制,根據前程遠大有限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以及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大綱》(辦法【20xx】9號)等有關規定製定本預案。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前程遠大有限公司水庫發生《前程遠大有限公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規定》中規定達到Ⅲ級響應及以上時的防汛事件應急處理。

第四條 與其也預案的關係

本預案為《xx電廠大壩垮壩事故應急預案》(簡稱《大壩垮壩事故應急預案》)的現場預案,在《大壩垮壩事故應急預案》的基礎上制定,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配合《大壩垮壩事故應急預案》使用。當事故應急中發生人身傷害時,按需啟動相應的人身事故應急預案。

第五條 工作原則

在水庫防汛的險情應急處理工作中,應急救援工作必須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以人為本”的方針,堅持“快速反應,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廠內部自救與上級公司、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單位概況

第六條 應急資源概況

xx水電站樞紐為二等工程,攔河壩與電站廠房均屬2級永久性建築物。採用百年一遇洪水設計,千年一遇加安全保證值洪水校核,萬年一預保壩。大壩一、二次定檢評定為正常壩。從建築物的設計和執行性態來看,xx水庫可以抗禦高標準洪水。因此,在防汛上可能造成重大險情的因素為廠壩區的地質災害、大壩防滲體破壞、超標準洪水、閘門系統故障(含電源)、上游較大型水庫垮壩、庫區發生大型山體滑坡。針對以上型別災害,確定以下應急資源

(1)應急力量的組成:

廠屬執行人員、檢修人員、水庫大壩管理人員、後保障人員等都是事故應急處理的力量。所屬的執行、檢修、地調、生技、總公司等部門。所在地的醫療部門等,均可作為外部應急力量。

(2)重要應急裝置、物資的準備情況:

所需的應急資源主要包括弧形閘門的備品備件、防汛物資清單所列物品(祥見前程遠大有限公司防汛物資基本儲備定額表)以及保障應急處置人員安全的工器具等;

(3)上級應急機構或社會的可用應急資源情況:省防汛指揮部、地方防汛辦公室、xx公司水庫排程中心、當地120急救中心及周邊醫院等。

第七條 危險分析

1、長期降雨,廠壩區發生地質災害,滑坡體或泥石流衝擊廠區道路、xx辦公樓、開關站、發電取水口等。

2、高水位,大壩防滲體嚴重破壞,大壩大量漏水可能衝擊廠房,造成水淹廠房。

3、遭遇超標準洪水,上下游損失大,漂流物多,水情設施受損,洪水排程難度大。

4、洪水期間,閘門系統故障(含電源),增加洪水排程難度,造成後期防汛緊張。

5、上游較大型水庫垮壩、庫區發生大型山體滑坡,爆發大型浪湧,引發短時洪水漫壩,衝擊開關站、廠房。

第三章 應急保障

第八條 機構與職責

(一)防汛搶險應急處理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

厂部建立自上而下的防汛搶險應急處理組織機構。防汛搶險應急處理組織機構由廠防汛搶險應急處理指揮部及其辦公室、防汛搶險應急處理突擊隊(災情監視組、通訊保障組、運輸與物資後勤保障組、搶險應急預備隊)等組成。

防汛搶險應急處理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是我廠發生重大汛情應急處理的最高指揮機構,由廠長擔任總指揮,生產副廠長擔任副總指揮,指揮部成員由廠各部門負責人組成。其應急職責如下:

1、貫徹落實國家、集團公司、公司有關應急救援與處理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2、統一指揮、協調、督促相關部門準備、搶險及生產恢復等工作;

3、宣佈進入或解除緊急狀態;

4、負責事故性質的認定工作;

5、及時向集團公司、xx公司、地方政府等上級部門通報防汛搶險情況。

(二)廠防汛搶險應急辦公室

廠應急指揮部下設廠防汛搶險應急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生技部,主任由生技部主任擔任,成員由廠安委會成員組成。其應急職責如下:

1、貫徹落實上級安全生產工作指示及國家、集團公司有關應急救援與處理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2、接受xx分公司生產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的領導,視情況請求應急援助

3、組織制定防汛搶險應急處理預案、措施。

4、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和應急處理需要協調廠屬相關部門的人員、物資調集。

5、經授權啟動和終止防汛搶險應急處理預案。

6、統一指揮、督查、協調事故搶險、應急處理和生產恢復等工作。

7、保證應急預案的執行和應急處理中的人身安全。

8、根據防汛搶險應急處理情況,及時向廠防汛搶險應急指揮部彙報。

(三)防汛搶險應急處理突擊隊

防汛搶險應急處理突擊隊由在xx值班的各部門人員組成。其應急職責如下:

1、接受廠防汛搶險應急指揮部的領導

2、負責災情監測及彙報工作;

3、負責生產區人員的緊急疏散及應急救護工作;

4、負責我廠發電裝置的應急處理工作;

5、負責現場的交通運輸及通訊聯絡工作;

6、負責的電力保障;

7、 負責現場設施的緊急搶險工作。

(四)各事故應急處理組人員及應急職責如下:

1、災情監視組

組長為廠防汛辦主任,副組長為地調主任,組員為廠防汛辦人員、水調人員、水工人員。其主要職責是:

(1)接受防汛搶險應急指揮部的領導,全力完成防汛搶險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各項任務;

(2)開展水情監測及大壩巡視檢查工作,及時發現重大汛情和大壩異常情況。

(3)積極開展水庫排程工作,確保排程安全。

(4)密切監視災情過程及時向指揮部彙報,並視事態的發展情況及時將檢測點移至左右兩岸山頂。

2、防汛搶險應急組

組長為運行當值值長,組員為當值執行人員、生技部人員、檢修值班人員。其主要職責是:

(1)接受廠防汛搶險應急指揮部的領導;

(2)緊急停機並將機組解列,同時斷開 開關。

(3)負責防汛機電裝置的搶修和搶險現場機電裝置安置和使用。

(4)負責緊急情況下裝置的隔離保護。

(5)要求指揮部立即向xxx電廠、電廠xxxxx變、xxxxxxxx變通報我廠事故情況並要求對方斷開與我廠連線線路,廠房所有人員通過上壩樓梯向過壩站撤離。

3、防汛搶險通訊保障組

組長為通訊班長,組員為當值通訊人員。其主要職責是:

(1)保障通訊線路的暢通。

(2)在通訊線路出現故障時,提供海事電話給應急指揮部或指定專人為通訊員,保證指揮部的命令暢通。

4、運輸與物資後勤保障組

組長為總公司經理,副組長為運輸部經理,組員為服務有限公司所屬人員,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將防汛搶險應急力量安全運抵xx開展救護工作。

(2)聽從應急指揮部的統一調配,負責xx廠區事故應急處理人員和物質的運送。

(3)開展搶險物資(含備品備件)的分發工作,保障搶險物資的及時供應。

(4)負責應急物資的採購和管理。

(5)負責廠區的生活物資保障工作。

5、搶險應急預備隊

組長為廠長工作部主任,副組長為人資部主任主任,組員由機關各部室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應急期間與地方相關部門聯絡,取得地方的支援。

(2)按照需要指派人員充實到各應急小組,協助各小組開展工作。

第九條 物資與裝備

在壩頂和廠房應明確搶修物資的數量和位置,建立應急物資清冊,保障使用時能快速有效地調動。

第十條 通訊與資訊

事故發生後,執行值班人員、總指揮、副總指揮應利用已有的排程電話,系統電話、對講機進行通訊聯絡。各部門應急負責人應保證通訊裝置始終處於待機狀態,保持現場的資訊溝通。為了應急的可靠和迅捷,現場配備行動電話作為備用通訊系統。

第十一條 應急人員培訓

廠屬各部門開展的安全教育、培訓中必須包含防汛搶險應急方面的內容,使全體員工具備必要的應急知識和技能;對參與到現場應急的各類人員開展專項的培訓,經考試合格者方可參與現場應急。

第十二條 預案演練

本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組合演練或單項演練。演練結束後,需要對演練的結果進行總結和評保,對本預案在演練中暴露出的問題和不足應及時修訂。

第十三條 員工教育

對員工開展針對性的防汛知識教育培訓,使其瞭解潛在危險的,掌握應急搶修工作的有關要求。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識,瞭解現場救護的基礎方法,瞭解應急救援工作的有關要求。

第十四條 互助協議

與地方防汛部門訂立汛情互相通報機制,與氣象部門訂立氣象預報協議。

第四章 應急響應

第十五條 接警與通知

(一)防汛搶險接警電話為:

值班電話外線: 內線: 生技部電話:

(二)生技部接到防汛搶險報警後,應做到迅速準確地詢問清事故的以下資訊:

1、事故的型別、發生時間、發生地點;

2、事故的原因、性質、範圍、嚴重程度;

3、受損害部位、嚴重程度等;

4、已採取的控制措施及其他應對措施;

5、報告單位、聯絡人員及通訊方式等。

(三)接到報警的部門如果不是生技部,接到報警的部門必須告知報警人員向生技部再次報警,同時,必須將掌握的報警資訊立即通報給生技部。

(四)生技部接到防汛搶險報警後,對報警情況進行核實,通知本部門相關專業人員到位,開展事故分析和判斷工作。

第十六條 指揮與控制

1、當流域普降大雨,如1日降雨達50mm時加強值班巡查,3日降雨達100mm時增加一個班的人員到xx廠區值班,生活物品開始增加儲備,5日降雨達150mm時運輸與物資後勤保障組、搶險應急預備隊開始動員並視機行動。

2、當洩流量大於 立方米/秒、廠壩區降雨量達到50mm或1弧形閘門洩流量將大於 秒立米時,應關閉大廠房防洪門。

3、當庫水位達 米以上,廠壩區暴雨大於50毫米/小時或入庫流量大於 秒立米時,現場各搶險隊伍、防汛專用值班車應按指定地點待命,隨時準備抗洪搶險。

4、當入庫洪峰大於 秒立米,或下洩流量大於 秒立米時,應加強廠房可能進水部位的巡視檢查,對滲水點用草袋、沙土、破布、速凝水泥等防滲材料進行封堵。

5、當出庫流量將大於 m3/s時廠防汛辦值班人員到水調室現場值班開展聯合水庫排程工作。

6、當出庫流量將大於 m3/s時防汛搶險應急處理指揮部副總指揮到水調室現場值班開展聯合水庫排程工作。

7、當出庫流量將大於 m3/s時防汛搶險應急處理指揮部副總指揮到水調室現場值班開展聯合水庫排程工作。

第十七條 報告與公告

當發生達到Ⅱ級及以上應急響應級別的緊急情況後,在1小時內向廠生技部主任報告;2小時內向政府部門和xx 公司報告;事故應急結束後,在48小時內將事故應急工作情況總結後向xx 公司和政府部門彙報。xx 公司辦公室負責向上級或政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事態監測與評估

由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對大壩跨壩事故的發展勢態及影響及時進行動態的監測,並對監測資訊做出初步評估,將各階段的事態監測和初步評估的結果快速反饋給xx 公司生技部,為整體的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第十九條 公共關係

事故發生後,廠長辦公室負責接受新聞媒體採訪、接待受事故影響的相關方和安排公眾的諮詢,負責事故資訊的統一發布,廠屬各部門及員工未經授權不得對外發布事故資訊或發表對事故的評論。

第二十條 應急人員安全

在應急搶修過程中必需對應急人員自身的安全問題進行周密的考慮,嚴格按規程進行操作,保證應急人員免受事故的傷害。

第二十一條 搶險

1、當廠壩區發生地質災害時,按照《xx山體滑坡、泥石流事故應急預案》中的搶險措施開展搶險工作。

2、當大壩防滲體嚴重破壞,造成水淹廠房,上游較大型水庫垮壩、庫區發生大型山體滑坡時,按照《前程遠大有限公司水淹廠房事故應急預案》中的搶險措施開展搶險工作。

3、當遭遇超標準洪水時,按照《前程遠大有限公司超標洪水應急預案》中的搶險措施開展搶險工作。

4、當閘門系統故障時,按照《xx大壩外力破壞應急預案》中的搶險措施開展搶險工作。

第二十二條 警戒與治安

在事故現場周圍建立警戒區域,實施現場通道封閉或限制的管制,維護現場治安秩序,防止與搶險無關人員進入事故現場受到傷害,保障搶修隊伍、物資運輸和交通暢通。

第二十三條 人群疏散與安置

當險情發生時,除必需的執行人員、檢修人員和應急指揮人員,其他人員應立即撤離現場。

第二十四條 醫療與衛生

在防汛搶險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人身傷害主要為:物體打擊或高處墜落造成創傷、觸電傷害、溺水等;當發生人身傷害時,按需要啟動相應的人身傷亡事故應急預案。 第二十五條 現場恢復

在恢復現場的過程中往往仍存在潛在的危險,如觸電、機械傷害等,所以應充分考慮恢復現場過程中可能的危險,制定現場恢復的程式。

恢復現場的主要工作包括:

(1)檢查裝置狀況、有無遺留物件、是否清潔等;

(2)必要時進行裝置效能試驗;

(3)拆除臨時遮欄、腳手架等,恢復常設遮欄;

(4)清掃、整理現場。 第二十六條 應急結束

在充分評估應急情況的基礎上,經廠生技部批准,由現場總指揮宣佈應急結束。

第五章 預案管理

第二十七條 備案

本預案由前程遠大有限公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備案。

第二十八條 維護和更新

廠生技部負責修改和更新本預案,由廠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牽頭負責對本預案每年評審一次,並提出修訂意見。

第二十九條 制定與解釋部門

廠生技部負責制定和解釋本預案。

第三十條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20XX年X月X日起開始實施。

第六章 專項應急處置預案

第三十一條 工程隱患等險情應急預案

1、當值班人員發現壩肩、壩基基礎巖體有擠壓、錯動、鼓出、開裂、滲水;相鄰壩段間錯動;伸縮縫開合情況;近壩區岸坡裂縫、滑移等異常狀況,應根據《混凝土大壩安全監測技術規範》(DL/T5178-20xx)、《水電站大壩執行安全管理規定》(國電監[20xx]3號文)要求進行險情分析,立即向廠垮壩事故應急辦公室主任彙報,廠垮壩事故應急辦公室主任組織制定處理方案、進行險情處理。

2、對其它原因導致的險情,廠垮壩事故應急辦公室主任可視後果的嚴重程度,區分不同情況,採取相應的應急搶險措施,但首先必須保證本廠人員的生命安全和上下游人民的生命安全,並及時向上級相關部門彙報。

抗旱應急水量排程預案4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做好突發性水旱災害的防範和處置工作,保證防汛抗旱應急工作依法、科學、高效、有序進行,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自然災害風險防治辦法》、《棗莊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棗莊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等。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市中區範圍內突發性水旱災害的防範與應急處置。

1.4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統一指揮、屬地管理、分級分部門負責,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依法防控、群防群控。

1.5風險概況

棗莊市市中區境內北、東、南部低山起伏,地勢較高,中、西部地勢平緩,地形如簸箕西向張口。因煤礦歷年深入開採,城區地表下沉,演變為陶棗盆地之盆底。全區最高點是孟莊鎮大王山、海拔405.2米;最低點是西王莊鎮洪村、海拔50.1米。地處魯中南山地丘陵南沿,石灰石低山丘陵區面積176.8平方千米,佔全區總面積的47.1%;山麓平原面積198.5平方千米,佔區境總面積的52.9%。境內河流屬淮河流域、湖東京杭大運河水系,共有5條流域面積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過境,分別為蟠龍河、嶧城大沙河、齊村支流、稅郭支流和西泇河。屬暖溫帶季風型大陸性氣候,在一定程度上受海洋的影響,光照充足,熱量豐富,降水較多,四季分明;同時也存有一定的災害性天氣。年平均氣溫在13.9℃左右,其中7月氣溫高達27℃。太陽輻射總量年均120千卡/平方釐米,光照時間年均2400小時,日照百分率為54%。季風性氣候明顯,夏季受海洋季風控制,多東或東南風,冬季受大陸季風控制,多北或西北風。年平均降水860毫米,65%的降水集中在7月初至9月初,冬季降水甚微,春、秋季降水各佔降水總量的15%。

據統計,棗莊市市中區水災主要發生在城區,乾旱災害多發生在春季、初夏及晚秋季節,乾旱發生週期呈現快速縮短趨勢。

受地理位置、氣候條件和水資源特點的影響,棗莊市市中區防汛主要風險源為局地短時強降雨。主要風險點是城區低窪易澇片、下凹式立交橋、地下空間(含地下商場、車庫、停車場、地下配電設施等)及山區的小水庫、塘壩等。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依法設立棗莊市市中區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區防指),負責組織指揮、統籌協調、督查指導全區防汛抗旱工作。市中區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區防指辦公室)設在區應急管理局,承擔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區防指在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區城鄉水務局分別設立區城市防汛抗旱辦公室(以下稱區城防辦)、區水旱災害防禦辦公室,分工負責城市防汛抗旱和水旱災害防禦日常工作。

根據防汛需要,區防指視情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長由區防指指揮確定,通常由應急預案確定的主要職能部門負責人擔任。現場指揮部通常設立研判組、執行組、保障組等職能組,需要增設其他職能組由現場指揮長決定。

2.1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區防指由區人民政府區長任指揮,常務副區長任常務副指揮,區人武部部長、區政府各位副區長任副指揮,區委宣傳部、區人民武裝部、區政府辦公室、區發展和改革局、區教育和體育局、區科學技術局、區工業和資訊化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城鄉水務局、區農業農村局、區商務和投資促進局、區文化和旅遊局、區衛生健康局、區應急管理局、區審計局、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區統計局、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市中公安分局、區生態環境分局、市水文局城區水文中心、區周村水庫事務中心、區供銷社理事會、區東湖公園服務中心、區融媒體中心、區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區公路事業發展中心、區市容環衛中心、區市政園林服務中心、區應急保障中心、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區應急指揮中心、區地震監測中心、市中交警大隊副大隊長、市中消防救援大隊、區供水總公司、市中供電部、市中郵政公司、市中鐵塔公司、棗莊移動市中分公司、棗莊聯通市中網路運營中心、棗莊電信市中分公司、市中區藍天救援隊等單位負責同志為指揮部成員。

2.1.1區防指職責

按照區防指組織框架和職責,構建“一辦九組,一會商”的工作模式,組織領導全區防汛抗旱工作,貫徹實施國家有關防汛抗旱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執行上級指令;承擔牽頭抓總和組織、協調、指導、督促的職能;擬訂防汛抗旱相關制度、規定、檔案等;全面掌握防汛抗旱形勢,動員部署工作,研究決定重要事項,組織重要會商和指揮重大抗洪搶險行動。

2.1.2區主要防指成員單位職責

區委宣傳部:負責把握全區防汛抗旱宣傳工作輿論導向,指導、協調新聞單位做好防汛抗旱宣傳報道工作。

區人武部:組織指揮協調駐區部隊、預備役參加搶險救災工作,協助地方政府轉移和救援群眾。

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全區防汛抗旱重要工作的綜合協調。

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防汛抗旱設施、重點水利工程除險加固及防汛抗旱工程立項審批(政府投資)或核准(自籌資金)。

區教育和體育局:負責組織指導各級教育部門、學校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監督指導學校做好教職員工、學生水旱災害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校師生的安全意識、節水意識,提高其避險自救和互助能力,落實學生防溺水安全責任;做好校舍安全排查和維護,努力消除各種安全隱患。

區工業和資訊化局:負責協調防汛抗旱搶險救援有關應急產品等生產。指導工業企業安全度汛和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協調通訊企業做好公共通訊設施的防洪保安和應急搶護,協調排程應急通訊設施,做好防汛搶險、抗旱、颱風防禦、救災等防汛抗旱工作通訊保障工作。

區財政局:根據全區防汛抗旱實際情況和區級相關部門年度防汛抗旱資金預算,統籌安排資金,保障防汛抗旱工作開展,會同相關部門積極爭取上級資金支援。

區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實施並指導、協調、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以及隱患普查、詳查、排查,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警預報等工作,負責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住房和建設行業的防汛抗旱工作;負責棚戶區、老舊小區和“危、破、陋”住房改造工作,做好危房專業鑑定和預警預報等工作。

區交通運輸局:負責所轄公路和協調地方鐵路交通設施的防洪安全,確保道路暢通;做好管轄公路(橋樑)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緊急情況下,責成專案業主(建設單位)強行清除阻礙行洪設施;協調道路運輸企業為緊急搶險和撤離人員提供所需運輸工具;做好城市客運的防洪工作;按區防指指令開通高速公路綠色通道,免收運送抗洪搶險、防疫、抗旱人員和物資、裝置車輛通行費。配合公安交警、綜合行政執法、市政園林、公路等部門做好因降雨、颱風等引發交通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區城鄉水務局:負責水務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落實水務工程建設與安全管理制度;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組織編制重要河道、湖泊、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排程和應急水量排程方案,按照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所管轄重要河道、水庫的防禦洪水方案,報同級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根據區防指部署,組織開展水旱災害工程搶險處置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排程工作;組織防洪會商,加強水工程執行管理,做好監測、防範、搶護等工作,開展風險隱患排查,做到早發現、早防範、早處置,有效管控風險擴大。

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業防災減災工作,監測、釋出農業災情,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農業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指導各鎮、光明路街道做好農業抗旱和農田排澇工作。協調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撥。監督管理漁業安全生產,組織水產抗災和恢復工作。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和農業生產節約用水工作。組織、監督農業植物和水生動植物防疫檢疫有關工作。負責及時收集、報送因水旱災害等造成的農業災情資訊。

區文化和旅遊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區文化和旅遊企事業單位做好防汛工作,及時組織、協調、監督各旅行社、飯店、A級旅遊景區、旅遊度假區等做好汛期旅遊安全宣傳和安全防範、轉移避險、應急處置等工作。負責旅遊安全應急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各級文化旅遊部門協助提供受災人員轉移安置場所。

區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指導災區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等工作;災害發生後,及時向區防指提供災區疫情和防治措施建議,組織排程醫療衛生救援人員及時趕赴災區,開展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控制疫病的發生和流行,保障飲用水衛生安全。

區應急管理局: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全區的防汛抗旱防颱風工作;組織協調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協調指導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禦洪水抗禦旱災排程和應急水量排程工作;組織協調颱風防禦工作。負責汛期全區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山體滑坡等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有關工作。負責組織災情核查、評估,進行災情彙總上報,組織做好救災物資儲備、發放等工作;定期對安置場所和群眾轉移路線進行檢查;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接收、調撥捐贈款物,管理、分配本級和上級自然災害救助款物。負責防洪工程周圍地震的監測、預測,及時通報有關震情,提供防汛抗旱防颱風所需的地震監測資料,指導防震工作。

區審計局:負責對防汛搶險、抗旱救災的資金進行審計、確保救災資金專款專用。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本區防汛抗旱救災物資市場流通主體和相關價格行為進行監管,加強對防汛抗旱食品質量監督,保證救災食品、藥品安全。

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區市容環衛中心、區市政園林服務中心:負責城市防汛日常工作。指導城市排澇規劃的制定和監督實施。指導做好城市排水防澇設施等設施安全執行管理,組織城市建成區防汛排澇搶險及應急供水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做好城市防汛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做好市政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

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負責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法打擊造謠惑眾和盜竊、哄搶防汛抗旱物資以及破壞防汛抗旱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妥善處置因防汛抗旱引發的群體性治安事件,協助組織群眾從危險地區安全撤離或轉移,必要時依法實行交通管制,做好交通保障,確保運送防汛抗旱搶險人員、物資車輛暢通。

區消防救援大隊、市中區藍天救援隊:負責組織、指揮消防和社會救援隊伍參加應急搶險救援工作,協助轉移和救援群眾。

市水文局城區水文中心:負責做好水文資訊監測、洪水預報和雨水情資訊的釋出工作。

區供水總公司、區供銷社理事會、區融媒體中心、區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區公路事業發展中心、區市容環衛中心、區市政園林服務中心、區應急保障中心、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區應急指揮中心、區地震監測中心:按職責要求做好服務保障工作。

區東湖公園服務中心、區周村水庫事務中心:負責做好所屬庫湖的防汛抗旱工作。

區人武部保障科:組織指揮協調駐區部隊、預備役參加搶險救災工作,協助地方政府轉移和救援群眾。

市中供電部:負責所轄電力設施的防汛安全,組織做好區防指、防洪工程和設施的電力保障,做好防汛搶險、排澇、抗旱、颱風防禦、救災的電力供應,加強防汛抗旱突發事件處置現場的應急電力供應。

市中郵政公司、市中鐵塔公司、棗莊移動市中分公司、棗莊聯通市中網路運營中心、棗莊電信市中分公司:負責對所屬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通訊設施進行檢查、維修和管護;根據防汛抗旱應急需要,提供應急通訊保障,搶通恢復損壞區的通訊設施。

水旱災害發生時,根據區防指統一部署,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檢查轄區內各部門、各單位防汛抗旱工作和群眾轉移安置措施的落實。

2.1.3區防指組織架構

區防指下設辦公室、監測預警組、專業處置組、綜合救援組、人員轉移和社會動員組、醫療防疫組、治安警戒組、宣傳報道組、專家組、綜合保障組等10個工作組(必要時汛期實施聯合值班)。

工作組建立聯絡員制度,適時傳達防汛抗旱資訊。預警釋出後,辦公室和其他工作組聯絡員按照防汛部署值守。

(1)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應急管理局,承擔區防指的日常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國家防總、省市防指的決定、排程命令以及區委、區政府的指示;全面瞭解掌握防汛抗旱資訊,為區防指領導決策提供服務;組織協調全區防颱風工作;承辦防汛抗旱工作的統籌協調、公文運轉,稽核重要文稿,及時向區政府、區防指報送重要工作情況,收集、整理、上報動態資訊,做好會議籌備、記錄整理、紀要印發等工作,協調區防指各工作組開展防汛抗旱工作的業務排程、督導檢查和綜合評價,向區防指報告工作情況等。

(2)監測預警組。負責提供監測、預報、預警資訊服務,按照預案和行業規定報送,依法依規釋出,提出應對建議。

組長單位:市水文局城區水文中心

成員單位:區城鄉水務局、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區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

(3)專業處置組。由各類自然災害密切相關的主管部門按照洪水、內澇、地質災害等相關專項預案和部門預案,組織調動有關行業隊伍和資源,開展巡查防範、處置搶護工作。颱風防禦由承擔區防指辦公室職能的部門牽頭組織實施。城市內澇由區城市防汛辦公室按照相關預案組織實施。水庫、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排程、工程搶險依照屬地管理和分級負責的原則,由按照有關行業管理規程及專項預案組織實施。專業處置所需物資由相應自然災害密切相關的主管部門負責保障和統籌呼叫。區城鄉水務局負責組建區級水務專業處置組,指導水務行業搶險處置隊伍建設。區自然資源局、區交通運輸局等各類自然災害密切相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建本行業區級專業處置組,指導行業搶險處置隊伍建設。區自然資源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城鄉水務局等部門每年4月10日前將專業處置組名單報區防指備案。

組長單位:區城鄉水務局

成員單位:區自然資源局、區交通運輸局、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區周村水庫事務中心

(4)綜合救援組。根據區防指要求,組織協調重大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和搶險應急處置工作;承擔重大災害救援指揮的現場協調保障工作,協調相關領導赴現場並協助開展工作。

組長單位:區應急管理局

成員單位:市中消防救援大隊、區衛生健康局、區交通局、市中藍天救援隊等

(5)人員轉移和社會動員組。負責組織協調人員轉移安置,組織災情調查、損失評估、統計上報、救災捐贈等災害救助工作。開展公益宣傳、防災減災科普活動,動員社會力量開展防災減災工作。

組長單位:區政府辦公室

成員單位:市中公安分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城鄉水務局、區衛生健康局、區應急管理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

(6)醫療防疫組。負責醫療救治、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組長單位:區衛生健康局

成員單位:區農業農村局等

(7)治安警戒組。負責道路交通管制,根據區防指或現場指揮部的排程指令,疏導救災人員、車輛,實施重點防禦區域警戒,維護治安秩序。

組長單位:市中公安分局

成員單位: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區交通運輸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

(8)宣傳報道組。負責會同主管部門確定宣傳報道口徑,組織新聞單位按有關規定正確引導輿論;制定新聞報道方案,協調安排新聞報道、新聞釋出會和資訊釋出工作,做好赴現場媒體記者的對接;選樹先進典型,營造良好氛圍;負責做好網路輿情監控、收集和引導;做好公眾自救防護知識宣傳及防汛預警、汛情公告、安全提示等資訊釋出工作。

組長單位:區委宣傳部

成員單位:區文旅局、區融媒體中心等

(9)專家組。有關部門、防汛重點單位應當建立防汛專家組,負責對災害處置措施、損失影響和善後恢復等提供諮詢、評估和決策建議。區防指辦公室負責組織成立區防汛專家組,對全區防汛工作提供諮詢和決策建議;區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城鄉水務局、區應急管理局等部門要組織成立行業專家組,提供專家諮詢意見,有效應對滑坡泥石流、危房倒塌、道路橋樑損壞、洪水和重要水工程險情等極端天氣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區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城鄉水務局、區應急管理局等部門每年4月10日前將專家組名單報區防指辦備案。

(10)綜合保障組。負責調集搶險救災、災民安置物資及供水、電力保障,必要時徵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的物資、裝置、房屋、場地等,適時動用糧食等儲備物資,保證應急需要和區域供應。

組長單位:區發展和改革局

成員單位:區工業和資訊化局、區財政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城鄉水務局、區商務和投資促進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糧儲中心、市中供電中心等

應急搶險救援通訊保障,由區工業和資訊化局牽頭,運營企業(鐵塔、移動、聯通和電信等單位)組織落實。

2.2鎮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轄區防汛抗旱工作。

有關部門(單位)汛期應當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有管轄權的防汛抗旱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負責做好本部門(行業)的防汛抗旱工作。

3監測預警與預防

3.1監測預警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部門,要針對水旱災害,建立健全監測體系,完善監測預警機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區政府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監測、預報和預警釋出工作。

預警釋出:區級防汛(抗旱)預警由區防指釋出,鎮級防汛(抗旱)預警由鎮(街)防指釋出,區城市防汛預警由區城防辦釋出;氣象監測、預報和預警訊號釋出市水文局城區水文中心負責;水情、旱情監測預警由市水文局城區水文中心釋出、水工程工情監測預警由區城鄉水務局負責;洪水監測、預報和預警釋出由區城鄉水務局會同水文部門負責;地質災害由區自然資源局負責監測預報;城市內澇監測預警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危房鑑定和預警預報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

3.2預防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相關部門,按照“以防為主,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對本轄區的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整改,有針對性地制定應對措施或應急預案,做好水旱災害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突發事件預防及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4防汛(抗旱)預警

4.1預警釋出、變更、解除

防汛(抗旱)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劃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4個級別,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標識。

防汛(抗旱)預警由區防指以文電、預警平臺、廣播、電視、報刊、簡訊、微信等形式釋出。區防指辦公室根據收集、彙總的資訊分析研判,提出預警釋出建議,區防指辦公室主任會商確定預警級別,報區防指常務副指揮同意,按下列許可權簽發:

藍色、黃色、橙色預警:區防指常務副指揮簽發;

紅色預警:區防指指揮簽發。

防汛(抗旱)預警級別的變更與解除,根據氣象部門預警訊號解除和汛情實際情況,由區防指辦公室提出建議,變更、解除的簽發程式、許可權與釋出的相同。預警級別變更後,原級別預警自動解除。

4.2防汛預警分級與行動

4.2.1防汛藍色預警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釋出防汛藍色預警:

(1)氣象部門釋出颱風藍色預警訊號;

(2)氣象部門釋出暴雨藍色預警訊號,且預報降雨區域在過去10天內累計平均降雨量接近或達到100毫米;

(3)預計某條重要河道重要支流即將出現重大險情,或某條主要河道即將出現重大險情;

(4)預計某座小(二)型水庫即將發生垮壩,或某座小(一)型水庫即將出現重大險情,或周村水庫即將出現較大險情;

(5)其他需要釋出防汛藍色預警的情況。

防汛藍色預警釋出後,採取下列行動:

(1)區防指做好啟動防汛Ⅳ級應急響應準備。區防指常務副指揮主持會商,部署工作。向區防指有關領導報告情況,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區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啟動防汛Ⅳ級應急響應準備。有行業防汛任務的成員單位分管負責人部署本行業防汛工作。市水文局城區水文中心、區自然資源局及時釋出洪水監測預報和地質災害監測預警資訊。各級水工程主管部門核實水庫及河道水情,加強值班值守和不間斷監控巡查,落實預洩預排方案。有關主管部門(單位)對學校、醫院、商場等公共場所和橋樑等重要設施適時發出警示。

(3)鎮(街)防指負責人主持會商,根據轄區實際情況,適時釋出預警,按照預案組織實施。

(4)預警範圍涉及的有關防洪工程管理單位加強值班值守,按照預案要求排程防洪工程並採取相應安全措施。

4.2.2防汛黃色預警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釋出防汛黃色預警:

(1)氣象部門釋出颱風黃色預警訊號;

(2)氣象部門釋出暴雨黃色預警訊號,且預報降雨區域在過去7天內累計平均降雨量達100毫米以上;

(3)預計某條重要河道即將出現重大險情,或數條主要河道即將出現重大險情,或某條重要河道重要支流即將發生決口;

(4)預計某座小(一)型水庫即將發生垮壩,或某座中型水庫即將出現重大險情,或周村水庫即將出現較大險情;

(5)其他需要釋出防汛黃色預警的情況。

防汛黃色預警釋出後,採取下列行動:

(1)區防指做好啟動防汛Ⅲ級應急響應準備。區防指常務副指揮主持會商,部署工作。做好區級防汛隊伍、物資排程準備,必要時派出區級督導組。

(2)區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啟動Ⅲ級預警響應準備。有行業防汛任務的區防指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部署本行業防汛工作。市水文局城區水文中心、區自然資源局加強值班,加密監測,及時釋出洪水監測預報和地質災害監測預警資訊。各級水工程主管部門加強重要河道險段和病險水庫的巡查,嚴密監控執行狀態。有關主管部門(單位)對學校、醫院、商場等公共場所和橋樑等重要部位(設施)採取預防措施。

(3)鎮(街)防指負責人主持會商,根據轄區實際情況,適時釋出預警,按照預案組織實施。

(4)預警範圍涉及的有關防洪工程管理單位加強值班值守,按照預案要求排程防洪工程並採取相應安全措施。

4.2.3防汛橙色預警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釋出防汛橙色預警:

(1)氣象部門釋出颱風橙色預警訊號;

(2)氣象部門釋出暴雨橙色預警訊號,且預報降雨區域在過去3天內累計平均降雨量達100毫米以上;

(3)預計數條重要河道同時或多處即將出現重大險情,或某條主要河道即將發生決口;

(4)預計周村水庫即將出現重大險情;

(5)其他需要釋出防汛橙色預警的情況。

防汛橙色預警釋出後,採取下列行動:

(1)區防指做好啟動防汛Ⅱ級應急響應準備。區防指常務副總指揮主持會商,部署工作。及時排程掌握防汛資訊,做好區級應急救援預先排程工作。適時向鎮(街)派出區級工作組指導防汛工作。

(2)區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啟動Ⅱ級應急響應準備。有行業防汛任務的區防指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部署本行業防汛工作。市水文局城區水文中心、區自然資源局加密監測,及時釋出洪水監測預報和地質災害監測預警資訊。相關職能部門(單位)按照行業規範對可能出現的停業、停課、景區關閉、交通管制、公共交通調整等情況做出應對方案,並向區防指報備。區城市防辦協調成員單位、指導鎮(街)城市防汛機構,做好城市防汛和防內澇工作,維護城區生產生活秩序。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行業規範做好水庫、河道的控制運用及洪水排程,對下游可能造成威脅的病險水庫降低執行水位。各級應急部門做好救援準備。有關主管部門(單位)組織做好學校、醫院、商場等公共場所人員的安全避險工作,以及橋樑等重要部位(設施)的防禦工作。

(3)鎮(街)防指主要負責人主持會商,根據轄區實際情況,適時釋出預警,並按預案組織實施。

(4)預警範圍涉及的相關防洪工程管理單位按照預案加強工程排程,加密巡查頻次監控執行狀態,發現險情及時處置。

4.2.4防汛紅色預警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釋出防汛紅色預警:

(1)氣象部門釋出颱風紅色預警訊號;

(2)氣象部門釋出暴雨紅色預警訊號,且預報降雨區域在過去3天內累計平均降雨量達100毫米以上;

(3)預計某條重要河道即將發生決口,或數條主要河道同時或多處即將發生決口;

(4)預計周村水庫即將漫壩;

(5)其他需要釋出防汛紅色預警的情況。

防汛紅色預警釋出後,採取下列行動:

(1)區防指做好啟動防汛I級應急響應準備。區防指指揮主持會商,部署工作。及時排程掌握防汛資訊,適時向鎮(街)派出區級工作組或專家組指導防汛工作。視情況召開新聞釋出會。

(2)區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啟動I級應急響應準備。有行業防汛任務的區防指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部署本行業防汛工作。市水文局城區水文中心、區自然資源局加密監測,及時釋出洪水監測預報和山洪、地質災害監測預警資訊。相關職能部門(單位)按要求適時組織有關停業、停課、景區關閉、交通管制、公共交通調整等緊急措施。區城市防辦協調成員單位、指導鎮(街)城市防汛機構,做好城市防汛和防內澇工作,維護城區生產生活秩序。各級水工程主管部門依據行業規範做好水庫、河道的控制運用及洪水排程,落實重要河道險段和病險水庫險情處置人員和物資。各級應急部門根據本級防指要求開展救援工作。有關主管部門(單位)適時對學校、醫院、商場等公共場所人員採取應急避險措施,做好橋樑等重要部位(設施)的防禦工作,及時修復損毀設施,防範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3)新聞媒體實時播報預警資訊和汛情通報。

(4)鎮(街)防指主要負責人主持會商,根據轄區實際情況,適時釋出預警,按照預案組織實施。

(5)預警範圍涉及的防洪工程管理單位採取積極應對措施,全力投入抗洪搶險工作。

4.3抗旱預警分級與行動

4.3.1抗旱藍色預警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釋出抗旱藍色預警:

(1)0.1≤區域農業旱情指數Ia<0.6;

(2)農村因旱造成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當地總人口比例10%~15%;

(3)5%<城區乾旱缺水率≤10%,城區生活生產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響;

(4)其他需要釋出抗旱藍色預警的情況。

抗旱藍色預警釋出後,採取下列行動:

(1)區防指常務副指揮主持會商,部署工作。加強對旱情監視,做好旱情預測預報。加強工作指導,落實抗旱責任制;向有關領導報告情況,通報相關成員單位;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鎮(街)防指負責人主持會商,根據轄區實際情況,適時釋出預警,按照預案組織實施。

4.3.2抗旱黃色預警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釋出抗旱黃色預警:

(1)0.6≤Ia<1.2;

(2)農村因旱造成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當地總人口比例15%~20%;

(3)10%<城區乾旱缺水率≤20%,城區生活生產用水受到較大影響;

(4)其他需要釋出抗旱黃色預警的情況。

抗旱黃色預警釋出後,採取下列行動:

(1)區防指常務副指揮主持會商,部署工作。密切監視旱情發展,做好旱情預測預報。加強抗旱排程指導,制定水源統一調配和排程水量方案;向有關領導報告情況,通報相關成員單位;適時通過媒體釋出旱情通報。區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鎮(街)防指負責人主持會商,根據轄區實際情況,適時釋出預警,按照預案組織實施。

4.3.3抗旱橙色預警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釋出抗旱橙色預警:

(1)1.2≤Ia<2.1;

(2)農村因旱造成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當地總人口比例20%~30%;

(3)20%<城區乾旱缺水率≤30%,城區生活生產用水受到嚴重影響;

(4)其他需要釋出抗旱橙色預警的情況。

抗旱橙色預警釋出後,採取下列行動:

(1)區防指常務副指揮主持會商,部署工作。密切監視旱情發展,做好旱情預測預報;加強工作排程,研究抗旱經費補助辦法和開展宣傳活動;向有關領導報告情況,通報相關成員單位;適時向鎮(街)派出工作組或專家組指導抗旱工作。通過媒體釋出旱情通報。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鎮(街)防指主要負責人主持會商,根據轄區實際情況,適時釋出預警,按照預案組織實施。

4.3.4抗旱紅色預警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釋出抗旱紅色預警:

(1)2.1≤Ia≤4;

(2)農村因旱造成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當地總人口比例30%以上;

(3)城區乾旱缺水率>30%,城區生活生產用水受到極大影響;

(4)其他需要釋出抗旱紅色預警的情況。

抗旱紅色預警釋出後,採取下列行動:

(1)區防指指揮主持會商,部署工作。密切監視旱情發展,做好旱情預測預報;加強工作排程,開闢水源和擬定用水限額措施;向有關領導報告情況,通報相關成員單位;向鎮(街)派出工作組或專家組指導抗旱工作;通過媒體釋出旱情通報。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鎮(街)防指主要負責人主持會商,根據轄區實際情況,適時釋出預警,按照預案組織實施。

5響應

5.1響應啟動、變更、終止

防汛(抗旱)響應級別由低到高劃分為Ⅳ級、Ⅲ級、Ⅱ級、I級4個級別。

防汛(抗旱)響應由區防指辦公室提出建議,啟動、變更、終止的簽發程式、許可權與預警釋出的相同。

5.2防汛響應分級與措施

5.2.1防汛Ⅳ級響應

當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啟動防汛Ⅳ級響應:

(1)熱帶風暴影響市中區,並伴有大範圍強降雨;

(2)某個鎮(街)發生較大洪澇災害,或數個鎮(街)同時發生一般洪澇災害;

(3)某條重要河道重要支流發生重大險情,或某條主要河道發生重大險情;

(4)某座小(二)型水庫發生垮壩,某座小(一)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或周村水庫發生較大險情;

(5)其他需要啟動防汛Ⅳ級響應的情況。

採取下列主要措施:

(1)立即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同時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具體處置規章規定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2)向涉及的區域、部門(單位)釋出警報(通報),按照有關規定報告資訊;

(3)組織營救和救治受災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4)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水工程設施安全管理和執行管理,開展風險隱患排查,做到早發現、早防範、早處置,有效管控風險擴大。

5.2.2防汛Ⅲ級響應

當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啟動防汛Ⅲ級響應:

(1)強熱帶風暴影響市中區或熱帶風暴抵達市中區,並伴有大範圍強降雨;

(2)某個鎮(街)發生嚴重洪澇災害,或數個鎮(街)同時發生較大洪澇災害;

(3)某條重要河道發生重大險情,或數條主要河道發生重大險情,某條主要河道重要支流發生決口;

(4)某座小(一)型水庫發生垮壩,或周村水庫發生重大險情;

(5)其他需要啟動防汛Ⅲ級響應的情況。

採取下列主要措施:

在Ⅳ級響應處置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下列處置措施:

(1)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訊、供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短時間難以恢復的,要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社會生產生活基本正常;

(2)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批准的防洪方案組織實施洪水防禦,加強巡堤查險,防汛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巡查責任人上崗到位;

(3)當出現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徵兆時,水工程設施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防汛責任單位應迅速組織先期搶險處置,控制險情,並向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下遊發出警報。重要河道發生重大險情、水閘垮塌、小(一)型以上水庫潰壩應立即向區防指、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5.2.3防汛Ⅱ級響應

當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啟動防汛Ⅱ級響應:

(1)颱風影響市中區或強熱帶風暴抵達市中區,並伴有大範圍強降雨;

(2)某個鎮(街)發生特大洪澇災害,或數個鎮(街)同時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3)數條重要河道同時或多處發生重大險情,或某條主要河道發生決口;

(4)周村水庫發生重大險情;

(5)其他需要啟動防汛Ⅱ級響應的情況。

採取下列主要措施:

在Ⅲ級響應處置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下列處置措施:

(1)通過媒體向公眾發出警示,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裝置、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終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2)啟用本級政府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呼叫其他急需物資、裝置、工具;

(3)發生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時,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由當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先期處置,應首先組織轉移受威脅人員,視情搶築二道防線,控制洪水影響範圍。

5.2.4防汛I級響應

當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可啟動防汛I級響應:

(1)強颱風影響市中區或颱風、強颱風抵達市中區,並伴有大範圍強降雨;

(2)數個鎮(街)同時發生特大洪澇災害;

(3)某條重要河道發生決口,或數條主要河道同時或多處發生決口;

(4)周村水庫發生漫壩;

(5)其他需要啟動防汛I級響應的情況。

採取下列主要措施:

在Ⅱ級響應處置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下列處置措施:

(1)向轉移人員提供安置場所和食品、飲水等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援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2)必要時向駐棗部隊或市防指(市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救援。

5.3抗旱響應與措施

5.3.1Ⅳ級抗旱響應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Ⅳ級抗旱響應:

(1)數個鎮(街)發生輕度乾旱;

(2)數個鎮(街)發生城(集)鎮輕度乾旱;

(3)其他需要啟動Ⅳ級抗旱響應的情況。

採取下列主要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落實抗旱責任制,開展抗旱服務活動。

(2)加強旱情監測,做好預報工作。

5.3.2Ⅲ級抗旱響應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Ⅲ級抗旱響應:

(1)數個鎮(街)發生中度乾旱;

(2)數個鎮(街)發生城(集)鎮中度乾旱;

(3)其他需要啟動Ⅲ級抗旱響應的情況。

採取下列主要措施:

在Ⅳ級響應處置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下列處置措施:

(1)定期分析預測旱情變化,加強水量供求分析,合理組織水源排程。

(2)加強應急調水和應急小水源建設,統籌引黃水源、當地水源和跨區域調水水量,提高調水綜合效益。

5.3.3Ⅱ級抗旱響應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Ⅱ級抗旱響應:

(1)數個鎮(街)發生重度乾旱;

(2)數個鎮(街)發生城(集)鎮重度乾旱;

(3)其他需要啟動Ⅱ級抗旱響應的情況。

採取下列主要措施:

在Ⅲ級響應處置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下列處置措施:

(1)加大經費投入,落實抗旱資金和補助。

(2)加強節水宣傳,推廣農業、工業、城區生活用水等節水技術。

5.3.4Ⅰ級抗旱響應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Ⅰ級抗旱響應:

(1)數個鎮(街)發生特大幹旱;

(2)數個鎮(街)發生城(集)鎮特大幹旱;

(3)其他需要啟動Ⅰ級抗旱響應的情況。

採取的主要措施:

在Ⅱ級響應處置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下列處置措施:

(1)開闢水源,推行節水措施。

(2)統一管理城區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調水,實行用水限額措施。

6應急處置

水旱災害事件發生後,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由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先期處置,防止事態擴大或引發次生、衍生災害,發生較大以上水旱災害,區防指應派出工作組,加強組織指導工作。

6.1先期處置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發生水旱災害事件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立即啟動相關預案的應急響應,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控制事態發展,嚴防次生、衍生災害發生,並向區政府和區防指報告。

6.2分級響應

(1)一般水旱災害突發事件,由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啟動響應,組織排程轄區政府、單位(企業)相關搶險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協同處置。應鎮(街)請求或根據實際情況,區有關部門(單位)啟動部門預案應急響應配合處置。

(2)較大水旱災害突發事件,由區防指辦公室提出建議,依照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報區防指常務副指揮批准啟動區級響應,組織排程各鎮(街)、以及區級相關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協同處置。

(3)重大水旱災害突發事件,由區防指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區防指常務副指揮批准啟動區級響應,組織排程各鎮(街)、以及區級綜合、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先期處置。

(4)特別重大水旱災害突發事件,由區防指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區防指指揮批准啟動區級響應,組織排程全區搶險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先期處置。

6.3指揮排程

一般水旱災害突發事件,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領導或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部門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指揮排程處置。其中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應趕赴現場指揮排程處置。區防指有關副指揮、有關成員單位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應根據需要趕赴現場或到區防指進行排程處置。

較大水旱災害突發事件,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區防指有關副指揮、有關成員單位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應趕赴現場指揮排程處置。其中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較大的事件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區防指常務副指揮、有關成員單位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或到區防指進行排程處置。

重大水旱災害突發事件,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區防指指揮、有關成員單位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指揮排程處置或到區防指指揮排程處置。

特別重大水旱災害突發事件,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指揮排程處置。

6.4擴大響應

對於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發展,事態有進一步擴大趨勢,現有搶險救援資源難以有效處置的水旱災害事件,或事件可能波及到相鄰城區,超出市中區自身控制能力,應向市防指請求支援。

6.5社會動員

水旱災害事件發生後,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根據處置需要,通過新聞媒體、電視、報刊、簡訊等渠道向社會宣傳防汛抗旱知識和釋出應對工作提示,動員全社會力量協助做好防災減災工作。

6.6應急終止

根據應急響應的實施情況或水旱災害得到有效控制程度,適時宣佈終止應急響應,並通過新聞媒體釋出。

7資訊報告、處置與釋出

7.1資訊報告

突發事件報告按照《棗莊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執行。突發性險情、災情按照《防汛抗旱突發險情災情報告管理暫行規定》執行。行業資訊報送依照行業有關規定辦理。

有關水旱災情資訊核查、報告由受災鎮(街)應急部門負責。

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件,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應於20分鐘內以電話形式、50分鐘內以書面形式向區政府值班室、區防指報告有關初步情況,不得遲報、漏報、瞞報。特殊情況可越級上報,但必須同時報告本級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對於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求核實的資訊,也應於20分鐘內以電話形式、50分鐘內以書面形式進行報告。

河道、水工程設施遭遇突發險情時,事發地水工程主管部門應立即向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同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7.2資訊處置與釋出

防汛抗旱的資訊釋出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區防指、鎮(街)防指要嚴格按照政府有關資訊釋出和審批制度辦理。需要由區級釋出的重大雨情及水情由區城鄉水務局稽核釋出,汛情及災情等資訊由區防指稽核和釋出;涉及軍隊的,由軍隊有關部門稽核。需要由鎮(街)釋出的雨情、水情、汛情及災情等資訊,由鎮(街)防指稽核和釋出。

區防指釋出資訊內容由區防指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區防指辦公室主任籤批,區防指統一發布。敏感事件、發生較大及以上災害鎮(街)重要資訊的釋出內容,須經區防指事先稽核。資訊主要通過傳真、辦公系統、簡訊釋出平臺、廣播、電視、報紙等渠道釋出。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網路和媒體的輿情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及時迴應公眾關切,配合媒體做好典型事蹟宣傳,正確把握輿論導向。

8應急保障

各級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籌協調做好各項應急保障工作。有關成員單位及其直屬單位按照職責組織落實資金、受災群眾救助、轉移安置、交通運輸、醫療防疫、水、電、油等保障工作。

8.1隊伍保障

8.1.1防汛隊伍

(1)預備役部隊、武警和消防隊伍、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專業隊伍、社會志願者隊伍組成。水利行業要重視吸收專業施工隊伍,發揮其專業技術和大型裝置的優勢。

(2)排程按照就近調配、快速行動、有序救援的原則。區、鎮(街)防指負責轄區內消防隊伍、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專業隊伍、社會志願者隊伍的排程。跨鎮(街)排程由區防指負責。

8.1.2抗旱服務組織

抗旱服務組織是基層開展抗旱活動的群眾性合作組織,乾旱時期,主要為受旱地區群眾提供流動灌溉、生活用水、維修保養抗旱機具,租賃、銷售抗旱物資,提供抗旱資訊和即時諮詢等服務。

8.2物資保障

(1)健全防汛物料實物儲備、社會儲備、生產能力儲備相結合的管理制度。通常防汛物料由政府實物儲備(含部門實物儲備)與社會(群眾)號料相結合的方式儲備。區有關部門應按“三定”要求落實區級物資和倉儲場所,各鎮(街)也應結合防災減災建設規劃落實本級物資,籌建倉儲場所。

(2)區、鎮(街)防指有權排程本級政府儲備(含部門實物儲備)、依法徵調轄區內社會(群眾)號料。

(3)緊急情況下,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處置險情時,確需排程實物儲備的,應優先動用本級部門儲備。

8.3經費保障

各級政府按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多渠道籌集,分級負擔,確保防汛抗旱工作所需經費。搶險救災補助資金、演練培訓等應急管理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應急部門做好救災資金、捐贈款物的分配、下撥和監管,指導、督促災區做好救災款的使用、發放。

8.4監測預報保障

各級各部門應加快完善監測預報體系建設,建立資訊共享機制,增強測報手段,提高預報精度和災害預警水平,不斷提升輔助服務的能力。

8.5通訊保障

區、鎮(街)防指排程應通過應急指揮平臺、辦公網、在用有線和無線通訊等方式達成。

應急搶險救援通訊保障,由區工業和資訊化局牽頭,區通訊運營企業(移動、聯通、電信、鐵塔)組織落實。

主要新聞媒體及通訊運營企業,應播發、刊登防汛抗旱公益資訊。

8.6人員轉移安置保障

(1)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臨時轉移安置人員工作。轉移安置應遵循統一指揮、安全第一、就近安置的原則。

(2)有關單位(部門)應針對易受災區域,編制人員轉移安置預案,明確應急避難場所,加強日常管理維護。

(3)受災鎮(街)應急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臨時轉移安置人員的生活救助和災情核查報告(含臨時轉移安置人數)工作。

(4)防洪工程開閘洩洪,下游需要人員臨時轉移避險的,防洪工程所在地水工程主管部門要提前通知河道、水庫下游相關區域的政府、企業事業單位、村莊等做好準備,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9善後工作

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依法依規,有序組織實施,儘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每年汛期結束後,區、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針對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環節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

10附則

10.1名詞術語定義

(1)突發性水旱災害:包括河(庫)洪水、漬澇災害,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災害),幹災害以及由洪水、暴潮、地震、汙染事故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等次生、衍生災害。

(2)重要河道:指本區流域面積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

(3)主要河道:指本區流域面積100平方公里以下,1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

(4)洪澇災害:因降雨、潰壩造成的洪水、漬澇災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災害。

一般洪澇災害:一次洪澇災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轄行政區域受災,或農作物受災面積佔耕地面積的15%~29%;

較大洪澇災害:一次洪澇災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轄行政區域受災,或農作物受災面積佔耕地面積的30%~49%;

嚴重洪澇災害:一次洪澇災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轄行政區域受災,或農作物受災面積佔耕地面積的50%~69%;

特大洪澇災害:一次洪澇災害使2/3以上所轄行政區域受災,或農作物受災面積佔耕地面積的70%以上。

(5)區域農業旱情指數公式:

Ia:區域農業旱情指數(指數區間為0~4);

i:農作物旱情等級(i=1、2、3、4依次代表輕度、中度、嚴重和特大幹旱);

Ai:某一旱情等級農作物面積與耕地總面積之比(%);

Bi:不同旱情等級的權重係數(B1=1、B2=2、B3=3、B4=4,依次代表輕度、中度、嚴重和特大幹旱)。

(6)輕度乾旱:0.1≤Ia<0.6;或因旱飲水困難人口占當地總人口比例10%~15%。

(7)中度乾旱:0.6≤Ia<1.2;或因旱飲水困難人口占當地總人口比例15%~20%。

(8)重度乾旱:1.2≤Ia<2.1;或因旱飲水困難人口占當地總人口比例20%~30%。

(9)特大幹旱:2.1≤Ia≤4;或因旱飲水困難人口占當地總人口比例30%以上。

(10)城區乾旱缺水率:城區乾旱缺水率=(城區正常日供水量-因旱城區實際日供水量)/城區正常日供水量。

(11)城區輕度乾旱:5%<城區乾旱缺水率≤10%,出現缺水現象,城區生活、生產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響。

(12)城區中度乾旱:10%<城區乾旱缺水率≤20%,出現明顯缺水現象,城區生活、生產用水受到較大影響。

(13)城區重度乾旱:20%<城區乾旱缺水率≤30%,出現嚴重缺水現象,城區生活、生產用水受到嚴重影響。

(14)城區特大幹旱:城區乾旱缺水率>30%,出現極為嚴重的缺水局面或發生供水危機,城區生活、生產用水受到極大影響。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某”指1個(條、座),“數”指2個(條、座)及以上。“城區”指市中主城區,城(集)鎮指街(鎮)駐地。

10.2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區防指辦公室負責組織修訂、評估、解釋,經區政府批准後實施。宣傳、培訓、演練按照區政府關於預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本預案制定本級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備案。

10.3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有關規定進行表彰。對防汛抗旱工作中推諉扯皮、不作為或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依紀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4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抗旱應急水量排程預案5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做好和規範突發性水旱災害的防範、處置和善後工作,提高突發性水旱災害的應對能力,盡力控制水旱災害範圍和程度,保證抗洪搶險、抗旱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江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條例》和《江西省抗旱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江西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綜合利用水庫排程通則》、《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江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吉安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泰和縣範圍內突發性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性水旱災害包括:江河洪水、漬澇災害、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災害)、颱風暴雨災害、乾旱災害、供水危機以及由洪水、颱風暴雨、地震、恐怖活動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供水水質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災害。

1.4工作原則

1.4.1 始終保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與非常態救災相統一 。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後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全面提升全社會抗禦自然災害的綜合防範能力。

1.4.2 防汛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糧食生產安全為首要目標,全面貫徹“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工作方針。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區域統一規劃,堅持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區域性利益服從全域性利益。

1.4.5 堅持依法防汛抗旱,實行公眾參與,軍民結合,專群結合,平戰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主要承擔防汛抗洪的急難險重等攻堅任務。

1.4.6 抗旱用水以水資源承載能力為基礎,實行先生活、後生產,先地表、後地下,先節水、後調水,科學排程,優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滿足城鄉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要。

1.4.7 堅持防汛抗旱統籌,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儘可能利用洪水資源;以法規約束人的行為,防止人對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資源又保護水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縣領導分片包乾防汛責任制

縣領導實行防汛抗旱分片包乾責任制,成立分片包乾工作組。工作組由縣領導任組長,縣防指成員單位人員為組員,負責檢查、指導、督促包片鄉(鎮、場)的防汛抗旱工作。當啟動防汛抗旱應急響應後,根據工作需要赴包片鄉鎮(場)督導防汛抗旱工作。

2.2縣防汛抗旱指揮部

縣人民政府設立縣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縣防指),縣防指亦是泰和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縣應急委)的防汛抗旱應急指揮機構。各鄉(鎮、場)設立鄉級防汛抗旱指揮部,亦是鄉級防汛抗旱應急指揮機構。有關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防汛抗旱應急指揮機構。防汛抗旱組織指揮體系見下圖。

縣防指負責指揮、組織全縣的防汛抗旱工作,當水旱災害發生時,啟動應急響應,負責全縣的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縣防指辦公室(以下簡稱縣防辦)設在縣應急管理局。

2.2.1 縣防指由縣政府分管應急管理領導任指揮長,縣人武部部長、縣人民政府分管水利副縣長、縣應急管理局局長、縣水利局黨委書記任副指揮長。縣應急管理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縣委辦、縣政府辦、縣人大辦、縣政協辦、縣應急管理局、縣水利局、縣人武部、縣公安局、縣委宣傳部、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縣武警中隊、縣公安消防大隊、預備役85加農炮營、縣氣象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民政局、縣衛生健康委員會、縣工業和資訊化局、縣教育體育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林業局、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遊局、縣海事處、縣電信公司、縣移動公司、縣供電公司、縣公路分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供銷社、縣人社局、縣統計局、縣扶貧辦、縣融媒體中心、縣鐵塔公司、縣石油公司等單位為縣防指成員單位,其主要負責人為縣防指成員。

2.2.2 縣防指職責

縣防指負責指揮、組織全縣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督促全縣防洪規劃的實施;執行上級防汛指揮排程指令和經批准的防洪抗旱應急預案、度汛方案、洪水排程方案、枯水應急水量排程方案,實施防汛抗旱指揮排程;實施汛前檢查和清障,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影響河道安全度汛的有關問題;組織建立與防汛抗旱有關的氣象、水情預警資訊系統,負責釋出全縣汛情、旱情通告,宣佈進入或者結束緊急防汛期和抗旱期;負責防汛抗旱經費和物資的籌集、管理和排程;檢查督促防洪抗旱工程設施建設和水毀工程的修復。

2.2.3 縣防指成員單位職責

一、共性職責

1.負責做好本單位、本系統防汛抗旱工作。積極整合本單位各類防汛抗旱資源,建立健全預測預警、資訊報告、應急處置、恢復重建、調查評估等工作機制,努力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2.每年汛期前完成一次對本系統的防汛隱患排查,建立隱患臺賬,限期整改銷號。

3.制定本單位或督促所轄行業、所負責專案制定防汛抗旱相關應急預案(或工作方案),並開展多種形式演練。

4.負責本單位、本系統的防汛抗旱減災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

5.明確1名聯絡員(單位相關科室負責人),並在汛期保持24小時電話聯絡暢通,隨時接受指揮部工作指令並向單位負責同志報告,及時報送本單位、本系統水旱災害相關資訊。

二、專項職責

縣委辦:掌握各鄉鎮、縣各直屬有關部門防洪抗災動態,及時向縣委領導報告有關情況;檢查各鄉鎮、縣各直屬有關部門貫徹落實省、市、縣領導指示精神的情況,督促做好重點區域的救災工作,協調解決突出問題;組織防汛抗旱救災工作組分派各鄉鎮協助開展救災工作,負責掛點鄉鎮的防汛檢查和指導。

縣政府辦:協同縣委辦,組織由縣委、縣政府召開的重大或特殊時期的防汛抗旱工作會議;釋出縣委、縣政府有關防汛抗旱和災後重建等聯合決定或通知,頒佈縣級防汛抗旱工作預案;根據防防汛抗旱災情,做好文字、資訊工作,必要時負責向省政府、市政府報告有關情況;協同縣委辦組織防汛抗旱救災工作組分派各鄉鎮協助開展救災工作;對接市政府,組織有關的災後重建工作,負責掛點鄉鎮的防汛檢查和指導。

縣人大辦:參加縣委縣政府組織召開的重大或特殊時期的防汛抗旱工作會議,負責資訊傳達,負責掛點鄉鎮的防汛檢查和指導。

縣政協辦:參加縣委縣政府組織召開的重大或特殊時期的防汛抗旱工作會議,負責資訊傳達,負責掛點鄉鎮的防汛檢查和指導。

縣人武部:根據汛情需要,組織指揮駐縣人民解放軍、民兵,協調其他部隊參加抗洪搶險、營救群眾、轉移物資和抗旱救災等重大防洪抗旱的任務。協助縣防指申請部隊給予本縣搶險救災工作的水、陸、空支援,並做好部隊到地方後的保障協調工作,負責掛點鄉鎮的防汛檢查和指導。

縣應急管理局:承擔縣防指日常工作;組織指導防汛抗旱體系建設規劃、抗旱等專項預案編制;協調指導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排程和應急水量排程方案的批覆並監督執行;指導協調水旱災害綜合預警,指導水旱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負責防汛搶險救援隊伍建設和救援裝備配備,統籌防汛抗旱物資儲備、調運工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協調重特大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指導水旱災害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救助。承擔水旱災情資訊的統計釋出;承擔防汛抗旱物資、資金的計劃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各有關行業、部門涉及防洪安全的在建工程的管理。監督、指導和協調做好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督促市內工礦企業落實所屬尾礦壩、攔渣工程汛期安全防範措施;督促水毀基礎設施修復工作;組織或參與防汛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掛點鄉鎮的防汛檢查和指導。

縣水利局:組織指導水利部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編制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排程和應急水量排程方案,按程式報批後,依據縣防指授權實施許可權範圍內水工程防汛抗旱排程並監督指導全縣水工程防汛抗旱排程;負責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負責山洪災害日常防治和監測預警工作;組織指導全縣防汛抗旱水利工程體系的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行業防洪抗旱水毀工程的修復;指導水利系統防汛物資儲備與管理;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排程工作;必要時經縣防指同意,以縣防指名義部署水旱災害防治工作。負責掛點鄉鎮的防汛檢查和指導。

縣委宣傳部:指導協調全縣新聞單位對防汛抗旱工作進行宣傳報道;指導防汛抗旱網路輿情監測及導控。負責全縣重點水利工程、涉水施工防汛責任人的公示,負責掛點鄉鎮的防汛檢查和指導。

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防汛抗旱體系建設與水毀工程修復等專案計劃資金的申報和資金安排,負責掛點鄉鎮的防汛檢查和指導。

縣財政局:負責籌集縣本級防汛抗旱資金,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於:防汛抗旱應急救援,防汛抗旱物資採購,水毀防洪工程、抗旱工程的修復,防汛抗旱非工程措施水毀修復。根據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提出的資金分配建議,按照相關規定及時下達資金,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負責掛點鄉鎮的防汛檢查和指導。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抗洪搶險所需麻袋、災民救濟糧的供應以及洪水威脅區糧食轉移工作;負責掌握農業洪澇、旱災資訊,組織開展農業生產救災指導和技術服務,組織指導災後農業救災、生產恢復及農作物種子的供應;負責相關防汛抗旱機具的維修和調配。負責掛點鄉鎮的防汛檢查和指導。

縣林業局:負責組織協調抗洪搶險所需木材、毛竹等物資的供應,做好林業部門所屬林場(苗圃)的防汛工作。負責掛點鄉鎮的防汛檢查和指導。

縣工業和資訊化局:負責協調全縣工業企業防汛抗旱工作,負責掛點鄉鎮的防汛檢查和指導。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所轄縣、鄉、村公路、橋樑工程和在建工程及設施的防洪安全。負責運送抗洪搶險、救災、防疫、抗旱人員和防汛抗旱救災物資、裝置優先通行。組織調配緊急搶險和撤離人員所需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負責掛點鄉鎮的防汛檢查和指導。

縣民政局:協助洪、澇、旱災害發生所在鄉(鎮、場)人民政府做好受災群眾安置生活救助工作,督促指導鄉鎮敬老院做好汛期安全防範工作,負責掛點鄉鎮的防汛檢查和指導。

縣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組織水旱受災群眾及防汛抗洪人員的醫療救護、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災區衛生防疫工作。對災區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負責掛點鄉鎮的防汛檢查和指導。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降雨引發的山體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應急預案制定、巡查排查、監測預警、勘測和防治工作,及時向縣防指提供地質災害預測預報預警資訊,負責提供防汛抗旱救災所需的基礎測繪資料和技術支援,做好防災救災的測繪保障工作。做好都市計畫與城市防洪規劃的銜接工作。負責農村居民住房災後重建的規劃工作。承擔抗旱打井找水工作技術指導。負責掛點鄉鎮的防汛檢查和指導。

縣教育體育局:指導、監督全縣學校的防汛抗旱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涉及防洪安全的學校落實汛期安全防範措施,在防汛緊急期間做好師生安全轉移,保障師生等的人身安全,指導學校災後重建工作,負責掛點鄉鎮的防汛檢查和指導。

縣供銷社:負責抗洪、搶險、救災有關物資的籌集和供應,負責掛點鄉鎮的防汛檢查和指導。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指導、監督城市公用設施建設工地的安全度汛工作。負責督促做好在建工程遭遇突發性水旱災害時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掛點鄉鎮的防汛檢查和指導。

縣城市管理局:負責有關城市城區排澇及城市公用設施防汛方案制定、排程和排澇工作。負責城區內雨水、汙水排放設施的建設和管護,及時檢查疏通排水管道,清淤管渠、檢查井、雨水井等設施,確保設施完好,排水排澇通暢。指導、監督城區高空構築物、樹木、公園綠地及其他市政公用設施落實防汛抗旱、防颱風安全措施。負責負責掛點鄉鎮的防汛檢查和指導。

縣公路分局:負責所轄國道、省道、縣道公路、橋樑工程和在建工程及設施的防洪安全,負責掛點鄉鎮的防汛檢查和指導。

縣氣象局:負責預測天氣氣候形勢,做好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預警工作,及時向縣防指提供天氣實況和氣象預測預報預警資訊,並進行評估和總結;承擔氣象災害預警資訊的釋出。做好旱期人工增雨工作,負責掛點鄉鎮的防汛檢查和指導。

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遊局:維護好廣播電視通訊線路暢通,確保能全面及時準確的釋出防汛抗旱資訊。組織指導旅遊景區旅行社制訂防汛應急預案,指導和督促旅遊景區、旅遊團隊做好防汛工作,落實防汛應急措施,保障遊客生命安全,負責文物安全度汛及因災損毀文物的修復和重建工作。負責掛點鄉鎮的防汛檢查和指導。

縣融媒體中心:負責組織全縣防汛抗旱宣傳報道及重大災情資料的收集、錄影工作,及時主動向上級新聞部門提供稿件。必要時,根據縣防指的要求,及時釋出防汛抗旱資訊,負責掛點鄉鎮的防汛檢查和指導。

縣公安局:負責維護防汛交通、搶險救災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工作,負責做好防洪搶險、分洪爆破時的戒嚴、警衛等工作。打擊偷竊防汛抗旱物料、破壞水利設施的犯罪活動,做好防汛抗旱的治安保衛工作。防汛緊急期間,協助組織群眾撤離和轉移,對縣防指提出的搶險路段實行交通管,負責協調抗洪搶險、救災、防疫、抗旱人員和防汛抗旱救災物資、裝置的優先通行。協助有關部門妥善處置因防汛抗旱引發的群體性治安事件。負責協調抗洪搶險所需炸藥的供應,協調爆破企業參與執行爆破任務。負責掛點鄉鎮的防汛檢查和指導。

縣扶貧和移民辦:負責扶貧工程安全,負責移民及貧困村、戶防汛掛點、指導轉移等工作,負責掛點鄉鎮的防汛檢查和指導。

縣統計局:負責防汛有關資料統計,負責掛點鄉鎮的防汛檢查和指導。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人力資源保障和掛點鄉鎮的防汛檢查和指導。

縣海事處:負責所轄水運、航道和設施及工程建設的防洪安全。汛期督促船舶做好水上航行工作安全,保證船舶安全。負責運送防汛搶險、防疫、抗旱人員和物資裝置水上優先通行。為緊急搶險撤離人員及時提供所需船舶運輸工具,必要時依法實行水面交通管制,負責掛點鄉鎮的防汛檢查和指導。

縣石油公司:負責防汛抗旱期間裝置車輛的燃料供應和掛點鄉鎮的防汛檢查和指導。

縣供電公司:組織指導電力部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編制並組織實施;保障抗洪、排澇、抗旱、救災的電力供應以及應急搶險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負責按防汛抗旱要求實施電力排程。負責掛點鄉鎮的防汛檢查和指導。

縣電信公司、縣移動公司:負責所轄通訊設施的防洪安全。保證水情資訊和防汛抗旱排程命令及時、準確傳遞。採取應急措施,保證防汛指揮聯絡暢通,負責掛點鄉鎮的防汛檢查和指導。

預備役85加農炮營:組織民兵搶險救災、組織群眾安全轉移,協助氣象局做好人工增雨工作,負責掛點鄉鎮的防汛檢查和指導。

縣武警中隊: 組織駐縣武警參加搶險救災、營救群眾、轉移物資及執行爆破等任務。協助當地公安部門維護搶險救災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根據縣防指要求,調配搶險救災物資、器材。

縣消防大隊:組織全縣消防官兵執行抗洪搶險救災、營救群眾、轉移物資等任務,負責乾旱時城鄉群眾的應急送水工作,負責掛點鄉鎮的防汛檢查和指導。根據汛情、旱情需要,組織指揮全市消防綜合性救援隊伍執行抗洪搶險救災、營救群眾、轉移物資等任務,以及乾旱時城鄉群眾的應急送水工作。

縣鐵塔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所轄基站的電力線路、機房及配套設施、鐵塔的防洪安全,保證安全執行,負責掛點鄉鎮的防汛檢查和指導。

2.2.4 縣防辦職責

承辦縣防指日常工作。指導、推動、督促鄉級防汛指揮機構編制實施防汛抗旱體系建設規劃、專項預案;負責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排程和應急水量排程方案的批覆並監督執行;指導協調水旱災害綜合預警,指導水旱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依據分級管理要求,統一調控和排程全縣水利水電工程的水量,並對市管水利水電工程的水量調控和排程提出建議;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協調重特大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承擔水旱災情資訊的釋出;負責提出防汛抗旱經費、物資的計劃和調配建議;指導水毀基礎設施修復工作;指導防汛搶險救援相關的隊伍和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和管理; 組織或參與全縣防汛抗旱指揮系統的建設與管理等;組織或參與重大防汛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2.3鄉級防汛抗旱指揮部

鄉(鎮、場)防汛抗旱指揮部,在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轄區的防汛抗旱工作,負責本轄區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4其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水利、農業農村、交通、城管、住建、等部門和電力、通訊行業等所轄的工程管理單位、施工單位以及水文氣象部門等,汛期應成立相應的專業防汛抗災組織,負責本流域、本單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有防洪任務的重大水利水電工程、大中型企業根據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指揮部。針對重大突發事件,可以組建臨時指揮機構,具體負責應急處理工作。

3 預警和預防機制

3.1預防預警資訊

3.1.1 氣象水文資訊

(1)氣象部門應加強對當地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並將結果及時報送有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2)氣象部門應當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的聯合監測、會商和預報,儘可能延長預報期,對重大氣象災害作出評估,及時報縣人民政府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

(3)當預報即將發生嚴重水旱災害和颱風暴雨災害時,水利部門應協調水文部門按有關報汛規定加密測驗時段,分析江河洪水演變趨勢,預測江河洪峰水位、流量及其推進速度,向社會公眾釋出水情預警,通知有關區域做好相關準備,為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適時指揮決策提供依據。

3.1.2工程資訊

(1)堤防工程資訊

a、當江河出現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時,各堤防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監測,並將堤防、涵閘、泵站等工程設施的執行情況上報縣水利部門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發生洪水地區的鄉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每日7時前向縣防指報告工程出險情況和防守情況,縣防指每日8時前報市防指。堤防、涵閘、泵站發生重大險情應在險情發生後1小時內報縣防指,縣防指2小時內報市防指。

b、當堤防和涵閘、泵站、穿堤建築物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襲擊,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決口時,工程管理單位應迅速組織搶險,並在第一時間向可能淹沒的有關區域預警,同時向縣水利部門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準確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訊聯絡方式、除險情況,以利加強指導或作出進一步的搶險決策。

c、當河道護岸工程出現險情導致河岸坍塌時,工程管理單位應迅速組織搶險,並在第一時間向可能沿岸遭受損害的居民和單位預警,同時向縣水利部門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準確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訊聯絡方式、除險情況,以利加強指導或作出進一步的搶險決策。

(2)水庫工程資訊

a、在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水庫管理單位應對大壩、溢洪道、取、輸水建築物等關鍵部位加密監測,並按照有管轄權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准的洪水排程方案排程,其工程執行狀況應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大中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應在0.5小時內,小型水庫發生險情應在1小時內報縣防指,縣防指2小時內報市防指。

b、當水庫出現險情時,水庫管理單位應立即在第一時間向下遊預警,並迅速處置險情,同時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訊聯絡方式、除險情況,以進一步採取相應措施。

c、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潰壩時,應提早向水庫潰壩洪水風險圖確定可能淹沒範圍發出預警,為群眾安全轉移爭取時間。

3.1.3 洪澇災情資訊

(1)洪澇災情資訊主要包括:災害發生時間、地點、範圍、受災人口以及群眾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訊、水電設施等方面的損失。

(2)洪澇災情發生後,有關部門應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洪澇受災情況。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並及時向同級政府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對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災情,應立即上報,重大災情在災害發生後0.5小時內將初步情況報縣防指,縣防指1.5小時內將初步情況報市防指。並對實時災情進行核實,核實後及時上報,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3)各鄉鎮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上報洪澇災情。

3.1.4 旱情資訊

(1)旱情資訊主要包括:乾旱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旱範圍、影響人口,以及對工農業生產、城鄉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以及採取的應對措施。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掌握水雨情變化、當地蓄水情況、農田土壤墒情和城鄉供水情況,加強旱情監測。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上報受旱情況。遇旱情急劇發展時應迅速加報。

3.2預防預警行動

3.2.1 預防預警準備工作

防汛抗旱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工作方針,在思想準備、組織準備、工程準備、預案准備、物料準備、通訊準備、防汛抗旱檢查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預防預警工作。

(1)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增強全民預防水旱災害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組織指揮機構,落實防汛抗旱責任人、防汛抗旱隊伍和山洪易發重點區域的監測網路及預警措施,加強防汛專業機動搶險隊和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

(3)工程準備。按時完成水毀工程修復和水源工程建設任務;對存在病險的堤防、水庫、涵閘、泵站等各類水利工程設施實行應急除險加固;檢查和維護洩水閘啟閉機主電源和備用電源;及時封閉穿越堤防的輸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溝;對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要落實安全度汛方案。

(4)預案准備。修訂完善各類江河湖庫和城市防洪預案、颱風防禦預案、洪水預報方案、防洪工程排程規程、堤防決口和水庫垮壩應急方案、山區防禦山洪災害預案和抗旱預案、城市抗旱預案等。研究制訂防禦超標準洪水的應急方案,主動應對大洪水。針對江河堤防險工險段,制訂工程搶險方案。

(5)物料準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儲備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點部位儲備一定數量的搶險物料,以應急需。

(6)通訊準備。充分利用社會通訊公網,確保防汛通訊專網系統完好和暢通。健全水文、氣象測報站網,確保雨情、水情、工情、災情資訊和指揮排程指令的及時傳遞。

(7)防汛抗旱檢查。實行以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查通訊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發現薄弱環節,要明確責任,限期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強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嚴禁河道非法採砂和隨意侵佔行洪河道的行為,對在江河、湖泊、水庫、灘塗、人工水道、蓄滯洪區內建設的非防洪建設專案應當編制防洪評價報告,並經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對未經審批並嚴重影響防洪的專案,依法進行拆除。

3.2.2 江河洪水預警

(1)當江河即將出現洪水時,縣防辦應協調市水文部門做好洪水預報工作,及時向縣防指報告水位、流量的實測情況和洪水走勢,為預警提供依據。凡需涉外通報上下游汛情的,按照市水文部門的規範程式執行。

(2)縣防指應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洪水預警區域、級別和洪水資訊釋出範圍,按照許可權向社會發布。

(3)縣防辦應跟蹤分析江河洪水的發展趨勢,及時滾動預報最新水情,為抗災救災提供基本依據。

3.2.3 漬澇災害預警

當氣象預報將出現較大降雨時,縣防指應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漬澇災害預警區域、級別,按照許可權向社會發布,並做好排澇的有關準備工作。必要時,通知低窪地區居民及企事業單位及時撤離人員、轉移財產。

3.2.4 山洪災害預警

(1)、明確縣、鄉、村、組、戶五級山洪地質災害防禦責任制體系,縣級黨政主要領導對轉移工作負總責,縣級分片包鄉(鎮)領導對所包鄉(鎮)轉移情況負監督責任,鄉(鎮)黨政主要領導和鄉(鎮)分片包村領導對轉移工作具體負責,村、組、戶為組織實施轉移責任人,縣、鄉兩級防汛辦值班人員負責通知轉移並收集轉移資訊。

(2)、凡可能遭受山洪災害威脅的地方,應根據山洪災害的成因和特點,主動採取預防和避險措施。水利、自然資源、水文、氣象等部門應密切聯絡,相互配合,實現資訊共享,提高預報水平,及時釋出預報預警。山洪災害易發區要建立專業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落實觀測措施,汛期堅持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降雨期間,加密觀測、加強巡邏。

(3)、氣象部門作出強降雨預測後,各縣(市、區)防指要採取廣播、電視、簡訊、網路媒體等各種措施,向強降雨地區群眾釋出,儘可能將轉移預警資訊通知到戶到人。按照縣、鄉、村、組、戶五級山洪災害防禦責任制體系,通知轉移物件做好轉移準備,鼓勵轉移物件提前投親靠友,先行轉移避險至安全區域。

(4)、降雨發生後,縣、鄉防汛抗旱指揮部要密切關注雨情,當區域內達到立即轉移的雨量標準值後,要發出立即轉移預警資訊。村、組、戶責任人應立即組織轉移物件安全轉移至預案確定的安置點。持續做好群眾工作,防止轉移物件擅自返回現象。同時,要自下而上做到逐級反饋上報轉移安置情況,以便及時組織抗災救災。

(5)、解除山洪災害預警資訊由鄉(鎮)根據天氣情況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時釋出。

3.2.5 颱風災害預警

(1)根據中央氣象臺釋出的颱風(含熱帶風暴、熱帶低壓等)資訊,縣氣象部門應密切監視,做好未來趨勢預報,並及時將颱風中心位置、強度、移動方向和速度等資訊報告縣人民政府和縣防指。對可能造成災害的颱風,縣氣象臺應儘早向各鄉鎮和縣防指釋出資訊。

(2)可能遭遇颱風襲擊,縣防指應加強值班,跟蹤颱風動向,並將有關資訊及時向社會發布。

(3)縣水利部門和有關鄉鎮防辦應根據颱風影響的範圍,及時通知有關水庫、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做好防範工作。各工程管理單位應組織人員分析水情和颱風帶來的影響,加強工程檢查,必要時實施預洩預排措施。

(4)各有關成員單位應加強對城鎮危房、在建工地、倉庫、交通道路、電信電纜、電力電線、港口碼頭、水面船舶、戶外廣告牌等公用設施的檢查並採取加固措施。

3.2.6 乾旱災害預警

(1)縣防指應針對乾旱災害的成因和特點,因地制宜採取預警防範措施。

(2)縣防指應建立健全旱情監測網路和乾旱災害統計隊伍,隨時掌握實時旱情災情,並預測乾旱發展趨勢,根據不同乾旱等級,提出相應對策,為抗旱指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縣防指應當加強抗旱服務網路建設,鼓勵和支援社會力量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化組織建設,以防範乾旱災害的發生和蔓延。

3.2.7 供水危機預警

對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壞、供水線路中斷、供水水質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現的供水危機,由縣防指向社會公佈預警,居民、企事業單位做好儲備應急用水的準備,有關部門做好應急供水的準備。

3.2.8預警解除

根據汛情或旱情的發展和採取措施的效果,由縣防汛辦組織相關單位會商決定解除預警。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視情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手機簡訊、公共場所電子顯示屏等渠道向涉災區域、相關部門或公眾釋出。

3.3預警支援系統

採用國家防汛抗旱指揮系統為防汛抗旱預警預防的支援系統,提供雨水情資訊和洪水、乾旱風險圖以及防汛抗旱預案等,形成統一構架的預警預防應用和執行支援系統。

3.3.1洪水、乾旱風險圖

(1)縣防指應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研究繪製本地區的城市洪水風險圖、流域洪水風險圖、山洪災害風險圖、水庫洪水風險圖和乾旱風險圖。

(2)縣防指應以各類洪水、乾旱風險圖作為抗洪搶險救災、群眾安全轉移安置和抗旱救災決策的技術依據。

3.3.2防禦洪水方案

(1)縣防指應根據需要,編制和修訂防禦江河洪水方案,主動應對江河洪水。

(2)縣防指應根據變化的情況,修訂和完善洪水排程方案。

(3)各類防禦江河洪水預案和防洪排程方案,應按規定程式報批,凡經批准的防洪預案和排程方案,各部門、各單位應堅決貫徹執行。

3.3.3 抗旱預案

(1)縣防指應編制抗旱預案,主動應對不同等級的乾旱災害。

(2)抗旱預案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的有關規定報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進行審批,凡經審批的各類抗旱預案,各有關地區應貫徹執行。

4應急響應

4.1應急響應的總體要求

4.1.1 按洪澇、旱災的嚴重程度和範圍,將應急響應行動分為四級。Ⅰ、Ⅱ級應急響應的啟動和結束由縣防辦根據情況提出請示建議,經縣防指指揮長審定,報縣長批准,以縣防指的名義釋出;Ⅲ、Ⅳ級應急響應的啟動和結束由縣防辦根據情況提出請示建議,經縣防指副指揮審定,報縣防指指揮長批准,以縣防指的名義釋出。

4.1.2 進入汛期、緊急抗旱期或特殊時候,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實行24小時值班,全程跟蹤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災情,並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關應急程式。

4.1.3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有關水利、防洪工程的排程由所屬縣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必要時,視情況由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直接排程。縣防指成員單位應按照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職責分工開展工作並及時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4.1.4 洪澇、乾旱等災害發生後,由縣、鄉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抗洪搶險、排澇、抗旱減災和抗災救災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澇、乾旱等災害發生後,由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縣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情況。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可越級上報,並同時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任何個人發現堤防、水庫發生險情時,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4.1.6 對跨區域發生的水旱災害,或者突發事件將影響到鄰近行政區域的,在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同時,應及時向受影響地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通報情況。

4.1.7 因水旱災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陸交通事故等次生災害,縣、鄉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有關部門全力搶救和處置,採取有效措施切斷災害擴大的傳播鏈,防止次生或衍生災害蔓延,並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

預警級別按全縣雨情、水情、險情、旱情的嚴重程度和範圍,分為特別嚴重(Ⅰ級)、嚴重(Ⅱ級)、 較重(Ⅲ級)和一般(Ⅳ級)預警,顏色依次為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

4.2 Ⅰ級應急響應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縣防指啟動Ⅰ級防汛抗旱應急響應:

(1)贛江上田水位站水位達到63.5米(吳淞高程),且贛江上田水位站及以上河段水位呈上漲趨勢;

(2)五大支流(禾水、蜀水、牛吼江、雲亭河、仙槎河)之一發生流域性特大洪水或2條及以上發生流域性大洪水;

(3)重要堤防或2條及以上保護農田萬畝以上堤防發生決口;

(4)中型以上水庫發生垮壩;

(5)全縣50%以上農作物受旱,多個鄉鎮或縣城區發生特大幹旱;

(6)按照縣防指和縣委、縣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啟動Ⅰ響應的情況。

4.3 Ⅱ級應急響應

4.3.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縣防指啟動Ⅱ級防汛抗旱應急響應:

(1)贛江上田水位站水位達到63.0米(吳淞高程),且贛江上田水位站及以上河段水位呈上漲趨勢;

(2)五大支流(禾水、蜀水、牛吼江、雲亭河、仙槎河)之一發生流域性大洪水或2條及以上發生流域性較大洪水;

(3)重要堤防或1條保護農田萬畝以上堤防發生決口;

(4)小(1)型水庫發生垮壩;

(5)全縣35%以上農作物受旱,3個鄉鎮發生特大幹旱;4個及以上鄉鎮發生嚴重乾旱;

(6)超強颱風登陸並將嚴重影響我縣;

(7)按照省、市防總和縣委、縣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啟動Ⅱ響應的情況。

4.3.2 Ⅰ、Ⅱ級響應行動

(1)縣防辦及時向相關鄉、鎮人民政府和防指及縣防指成員單位通報關於啟動Ⅰ或Ⅱ級防汛抗旱應急響應的命令及有關汛情旱情災情等情況,有關鄉、鎮、場、縣防指成員單位按照《泰和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和地方、部門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2)由縣長主持召開全縣緊急動員會部署工作;縣防指總指揮主持縣防指會商會,縣防指各成員參加會議,根據需要,相關鄉、鎮、場防指負責同志參加會議。縣應急管理、氣象、自然資源、水利等有關部門、相關鄉、鎮、場防指彙報有關情況。

響應期內,縣防指每天召開一次會商會,由縣長或指揮長主持,相關成員單位參加。

(3)縣防指將啟動應急響應及防汛抗旱救災情況迅速上報省、市防總、縣委和縣政府,並通報縣防指成員單位,適時召開新聞釋出會向媒體和社會公眾通報有關情況。

(4)按照預案中關於派工作組的規定,報請縣委、縣政府派出由縣委、縣政府領導帶隊,縣防指成員參加的工作組,在6小時內出發赴一線進行分片督導。根據需要,在2小時內派出專家組赴一線加強技術指導。

(5)根據抗洪搶險抗旱救災需要和各地請求,縣防指在2小時內發出防汛抗旱搶險物資調撥令。縣財政局、縣應急管理局等部門及時下撥防汛抗旱救災資金和物資,縣人武部和縣公安局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力量參加抗洪搶險和抗旱救災工作,縣公安局、縣交通運輸局等部門做好防汛抗旱救災物資、人員的運輸保障工作。

(6)縣防指指揮長坐鎮縣防指指揮,縣防指成員單位加強應急值守,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縣防指成員及聯絡員保持聯絡暢通。縣委宣傳部、縣應急管理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林業局、縣農業農村局、縣公安局等成員單位派員到縣防辦參與24小時值班,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宣傳工作,人員物資運輸保障工作。縣防指成員單位每天14時前向縣防指報告本部門防汛抗洪抗旱救災情況,重要資訊及時報告。

(7)縣防指成立宣傳報道組、監測排程組、險情災情統計組、綜合協調組、專家指導組、督查檢查組等6個工作組。

宣傳報道組由縣委宣傳部任組長單位,縣委宣傳部、縣應急管理局、縣文廣新旅局、縣融媒體中心等單位組成。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單位對防汛抗旱工作進行宣傳報道。收集整理重大災情、搶險救災的文字音像資料,主動及時向上級新聞部門提供稿件。根據縣防指的要求,協調電視、廣播、報紙等新聞媒體及時報道洪澇乾旱災情及動態。

監測排程組由縣水利局任組長單位,縣水利局、縣氣象局、縣交通運輸局、縣電力公司等單位組成。負責監測天氣形勢,分析水情、汛情、旱情發展趨勢,做好分析預測,每日向縣防指提供事發地區不少於2次的精細天氣預報,極端天氣每小時預報一次,每日不少於3次的重要河段或地區水情預測預報資訊。負責水利、水電、航電樞紐工程排程。

險情災情統計組由縣應急管理局任組長單位,縣應急管理局、縣水利局、縣民政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林業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電力公司、縣電信公司等單位組成。負責統計因洪澇、乾旱災害引發的水利、交通、電力、通訊等各方面的損失。

綜合協調組由縣應急管理局任組長單位,縣人武部、縣公安局、縣應急管理局、縣交通運輸局、縣供銷社、縣農業農村局、縣供電公司、縣水利局等單位組成。協調保障防汛抗旱車輛(船隻)優先通行,組織運送防汛抗旱救災人員、物資、裝置和轉移、撤離人員所需交通運輸工具,必要時實行交通管制。協調搶險救災物資供應、抗洪排澇和抗旱用電用油。協調部隊參加抗洪搶險、抗旱救災。

專家指導組由縣水利局任組長單位,縣水利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交通局、縣住建局、縣城管局等單位組成,協助指導當地做好洪澇災害引發的工程險情、山洪地質災害等險情災情處理及抗旱工作。

督查檢查組由縣監察委任組長單位,縣監察委、縣應急管理局、縣水利局組成。負責督查防汛責任制、防汛紀律的落實,對違紀等情況進行查處。

縣防指統一稽核和釋出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動態;涉及水旱災情的,由縣防辦商有關部門稽核後由縣防指統一對外發布。

(8)視汛情、旱情、險情和災情嚴重程度及搶險救災進展,由縣防指協同有關部門及時向省、市防總請求增援。

(9)相關鄉、鎮、場防指根據相關預案規定,及時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做好有關工作,每日不少於2次向縣防指報告防汛抗旱救災工作情況,重大突發性汛情、險情、災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應在第一時間報告。

(10)縣防指根據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式宣佈進入緊急防汛抗旱期。有關鄉鎮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式宣佈進入緊急防汛抗旱期。

4.4Ⅲ級應急響應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縣防指啟動Ⅲ級防汛抗旱應急響應:

(1)贛江上田水位站水位達到62.5米(吳淞高程),且贛江上田水位站及以上河段水位呈上漲趨勢;

(2)五大支流(禾水、蜀水、牛吼江、雲亭河、仙槎河)之一發生流域性較大洪水或2條及以上發生流域性一般洪水;

(3)重要堤防或保護農田萬畝以上堤防發生重大險情;

(4)大中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或小(2)型水庫發生垮壩;

(5)全縣25%以上農作物受旱,2個及以上鄉鎮發生特大幹旱;3個及以上鄉鎮發生嚴重乾旱;4個及以上鄉鎮發生中度乾旱;

(6)強颱風登陸並將嚴重影響我縣;

(7)按照省、市防總和縣委、縣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啟動Ⅲ響應的情況。

4.5Ⅳ級應急響應

4.5.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縣防指啟動Ⅳ級防汛抗旱應急響應:

(1)贛江上田水位站水位達到62.0米(吳淞高程),且贛江上田水位站及以上河段水位呈上漲趨勢;

(2)五大支流(禾水、蜀水、牛吼江、雲亭河、仙槎河)之一發生流域性一般洪水;

(3)保護農田萬畝以上堤防發生嚴重險情;

(4)大中型水庫出現嚴重險情,小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

(5)全縣15%以上農作物受旱,2個鄉(鎮、場)發生嚴重乾旱;3個及以上鄉鎮發生中度乾旱;4個及以上鄉鎮發生輕度乾旱;

(6)熱帶風暴、強熱帶風暴或颱風登陸並將嚴重影響我縣;

(7)按照省、市防總和縣委、縣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啟動Ⅳ響應的情況。

4.5.2 Ⅲ、Ⅳ級響應行動

(1)縣防辦及時向相關鄉、鎮政府和防指及縣防指成員單位通報關於啟動Ⅲ、Ⅳ級防汛抗旱應急響應的命令及有關汛情旱情災情等情況,有關鄉、鎮、場、縣防指成員單位按照《泰和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和地方、部門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2)當啟動Ⅲ、Ⅳ級防汛抗旱應急響應時,由縣防指總指揮主持召開縣防指全體成員緊急會,動員部署防汛抗旱工作。縣防指總指揮主持縣防指會商會,縣發改委、縣財政局、縣農業農村局、縣自然資源局、縣氣象局、縣水利局等單位參加。根據需要,鄉、鎮、場防辦負責同志參加會議,氣象、自然資源、水利等有關部門、相關鄉、鎮、場防指彙報有關情況。

響應期內,縣防指每2天召開一次會商會,由指揮長或副指揮長主持,相關成員單位參加,根據汛情、旱情發展變化,適時增加會商次數。

(3)縣防指將啟動應急響應及防汛抗旱救災情況迅速上報市防指、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通報縣防指成員單位。

(4)經請示指揮長同意,組織由相關縣直單位領導帶隊工作組,在12小時內赴災區協助指導地方防汛抗旱工作;根據需要,在6小時內派出專家組赴一線加強技術指導。

(5)根據抗洪搶險抗旱救災需要和各地請求,縣防指2小時內發出防汛抗旱物資調撥令。有關部門及時做好救災資金下撥、防汛抗旱救災物資、人員調配和運輸保障。

(6)縣防指加強值守,縣應急管理局、縣委宣傳部、縣交通運輸局派員到縣防辦參與值班。縣氣象、自然資源等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提供資訊,並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災害預警釋出工作。縣防辦及時將相關汛情、旱情、災情及防汛抗旱救災工作部署等情況通報縣防指成員單位。

(7)縣防指成立宣傳報道組、監測排程組、專家技術組、和綜合協調組等4個工作組。

宣傳報道組由縣委宣傳部任組長單位,縣委宣傳部、縣應急管理局、縣水利局、縣文廣新旅局、縣融媒體中心等單位員組成。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單位對防汛抗旱工作進行宣傳報道。收集整理重大災情、搶險救災的文字音像資料,主動及時向上級新聞部門提供稿件。根據縣防指的要求,協調電視、廣播、報紙等新聞媒體及時報道洪澇乾旱災情及動態。

監測排程組由縣水利局任組長單位,縣水利局、縣氣象局、縣交通局、縣供電公司等單位組成。負責監測天氣形勢,分析水情、汛情、旱情發展趨勢,做好分析預測,每日向縣防指提供事發地區精細天氣預報及重要河段或地區水情預測預報資訊。極端天氣適時加報。負責水利、水電、航電樞紐工程排程。

專家技術組由縣水利局任組長單位,縣自然資源局、縣交通局、縣住建局、縣農業農村局、縣衛健委、縣城管局等部門組成。統一組織協調各行業專家赴一線協助指導做好洪澇災害引發的工程險情、山洪地質災害、房屋嚴重受損、衛生防疫等險情災情處理及抗旱工作。

綜合協調組由縣應急管理局任組長單位,縣人武部、縣公安局、縣應急管理局、縣水利局、縣自然資源局等部門組成。負責協調抗洪搶險、抗旱救災措施的落實。每日收集整理各部門動態,滾動向縣防指報告。

縣防指其他成員單位根據預案做好有關工作。

(9)縣防指統一稽核和釋出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動態;涉及水旱災情的,由縣防辦商有關部門稽核後由縣防指統一對外發布。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等新聞媒體及時報道洪澇乾旱災情及動態。

(10)視汛情、旱情、險情和災情嚴重程度及搶險救災進展,由縣防辦協同有關部門及時向省、市防總請求支援。

(11)相關鄉、鎮、場防指根據相關預案規定,及時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做好有關工作,每日向縣防指報告防汛抗旱救災工作情況,重大突發性汛情、險情、災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應在第一時間報告。

4.6不同災害的應急響應措施

4.6.1河流洪水。

(1)警戒水位以下常年洪水響應。由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統一指揮排程,實行分級分部門負責。

(2)警戒水位至保證水位洪水響應。發生地鄉鎮防汛抗旱指揮部總指揮到崗,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密切與水文、氣象部門聯絡,分析當前汛情趨勢,實時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彙報重要汛情資訊。巡堤責任單位加強巡堤檢查,防禦重點是河流險工段,目的是及時發現險情隱患,消除隱患,確保堤防安全。同時,及時反饋資訊,搶險隊伍隨時做好搶險準備。

(3)超保證洪水響應。發生地鄉鎮防汛抗旱指揮部總指揮上崗到位,及時掌握汛情,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實時彙報。堤防責任單位24小時巡堤,做好重要險工段防汛物資調運和搶險隊伍集結待命,一旦出險立即投入抗洪搶險。派專人密切觀察水勢變化,通知沿河村莊組織好低窪地帶、低矮岸邊群眾轉移和救生準備,重點堤防搶險隊伍上堤防守。

(4)超標準洪水響應。按超標準洪水應急預案實施防汛搶險。

4.6.2城鎮洪澇

(1)城鎮外洪響應。嚴格按照河流洪水響應程式執行,縣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做好城鎮上游的分洪工作,城鎮相關部門要及時做好防止洪水倒灌、衝擊城鎮的工作。

(2)城鎮內澇響應。區域內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總指揮及各成員上崗到位,由防汛抗旱指揮部統一指揮。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城市管理局負責現場督促指導排澇搶險,水閘、排水管網的管理單位負責排澇(汙)、水閘及相關設施的執行監護,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通知澄江鎮,再由澄江鎮通知易澇地區各單位、居民做好防澇準備,轉移人員物資。教育部門負責中、國小校人員轉移,公安部門負責城市治安、交通指揮和疏導,電力部門保證安全供電,電信部門確保通訊暢通,消防部門組成機動排澇隊伍,武警中隊隨時做好搶險準備。

4.6.3突發性洪水

(1)水庫洪水響應。各水庫的防汛責任單位分別是各水庫的管理單位。水庫工程發生重大險情後,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應立即召集各部門負責人蔘加緊急會議,根據工程險情確定是否啟動水庫防汛應急預案,一旦確定啟動,由總指揮簽發應急預案指令,召集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水庫工程所在地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下達防汛搶險具體程式和有關注意事項要求,各成員單位協作執行。必要時通知下游相關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工程所在地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2)堤防、涵閘、尾礦庫工程失事響應。按照屬地管理,所屬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應首先迅速組織受威脅地區群眾轉移,並視情況組織實施堵口或搶築阻水二道防線等措施,儘可能減少災害損失。應明確行政、技術責任人,及時調動搶險物資、人員,嚴密組織,快速行動,確保重要城鎮、工礦區、重要交通幹線、軍事設施安全。並視情況向上級政府請求救援。

4.6.4山洪災害

(1)按照屬地管理、分級分部門負責的原則,鄉鎮山洪災害防洪預案由所在地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編制完善。

(2)當山洪災害易發區雨量觀測點降雨量達到一定數量或觀測山體發生變形有滑動趨勢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或相關部門應及時發出警報,並對緊急轉移群眾作出決策,如需轉移時,應立即通知相關鄉鎮或村組按預案組織人員安全撤離。

(3)轉移受威脅地區的群眾,應按照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則進行,先人員後財產,先老幼病殘後其他人員,先危險區人員後警戒區人員,防止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發生。如導致人員傷亡,應立即組織人員或搜救突擊隊緊急搶救,屬於重大人員傷亡應向上級政府請求救援。

(4)發生山洪災害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應組織縣自然資源、水利、氣象、住建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技術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觀測,採取應急措施,防止滑坡等山洪災害進一步惡化。當山洪泥石流、滑坡體堵塞河道、交通幹道時,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應召集有關部門、專家研究處理方案,儘快組織實施,避免發生更大災害。

4.6.5 颱風災害

(1)颱風(含熱帶低壓)災害應急處理由縣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

(2)釋出颱風警報階段

a、氣象部門對臺風發展趨勢提出具體的分析和預報意見,作出颱風可能登陸地點、時間和強度的預報,並立即報縣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b、颱風可能影響地區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領導及水利工程防汛負責人應根據颱風警報上崗到位值班,並部署防禦颱風的各項準備工作。

c、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督促相關地區組織力量加強巡查,督促對病險堤防、水庫、涵閘進行搶護或採取必要的緊急處置措施,做好受颱風威脅地區群眾的安全轉移準備工作。颱風可能明顯影響的地區,按批准臨時超蓄的水庫應將水位降到汛限水位。

d、電視、廣播、報紙等新聞部門及時播發颱風警報和防汛抗旱指揮部的防禦部署。

(3)釋出颱風緊急警報階段

a、氣象部門應作出颱風可能經過我縣的時間、範圍和颱風暴雨的量級以及雨區的預報。

b、颱風可能影響地區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領導及水利工程防汛負責人應立即上崗到位值班,根據當地防禦洪水(颱風)方案進一步檢查各項防禦措施落實情況。對臺風可能嚴重影響的地區,各鄉鎮人民政府應釋出防颱風動員令,落實防颱風措施和群眾安全轉移措施,組織、指揮防颱風和搶險工作。

c、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加強工程巡查,並根據降雨量、洪水預報,控制運用水庫、水閘及江河洪水排程執行。

d、洪水預報將要受淹的地區,做好人員、物資的轉移。山洪、滑坡易發地區提高警惕,落實應急措施。

e、颱風中心可能經過的地區,居住在危房的人員應及時轉移;成熟的農作物應組織搶收搶護;高空作業設施應做好防護和加固工作;電力、通訊部門落實搶修人員,一旦損失迅速組織搶修,保證供電和通訊暢通;城建部門做好市區樹木的保護工作;醫療衛生部門做好搶救傷員的應急處置方案,組織醫療隊集結待命。

f、電視、廣播、報紙等新聞部門應增加對臺風預報和防颱風措施的播放和刊載。

g、駐地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根據搶險救災預案,做好各項準備,一有任務即迅速趕往現場。公安部門做好社會治安工作。

h、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防颱風行動情況。

4.6.6 乾旱災害

根據國家防總《農業旱情旱災評估標準》並結合本地區的自然氣候和地理條件,按受旱範圍、受旱程度和旱情發展將乾旱災害劃分為輕度、中度、嚴重、特大4個乾旱等級,制訂相應的應急抗旱措施。

(1)輕度乾旱

掌握旱情變化情況,做好旱情監測、預報工作。各級防指要掌握旱區的抗旱準備工作,檢查抗旱物資是否到位,通報旱情資訊和抗旱資訊,及時上報抗旱行動情況。根據旱情發展趨勢,明確防旱目標、任務、抗旱措施和實施方案,劃定重點易旱區域,確定後備水源及其啟用程式和管理辦法,分析瞭解社會用水需求,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排程和節約用水工作。

(2)中度乾旱

加強旱情監測,定期分析預測旱情變化趨勢。各級防指要嚴格履行規定的職責,對抗旱工作進行安排部署,適時派出抗旱工作隊分赴各旱區督導抗旱,檢查抗旱專用物資儲備、交通運輸裝置等以備緊急呼叫。加強抗旱水源的統一管理排程和節約用水工作,及時上報、通報旱情資訊和抗旱情況。

(3)、嚴重乾旱

加強旱情監測和分析預報工作,及時掌握旱情災情及其發展變化趨勢,進行抗旱會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各級防指堅持24小時值班,適時啟動相關抗旱預案,抗旱專業技術人員和應急工程隊處於緊急動員狀態,抗旱專用物資儲備、交通運輸裝置等處於臨戰狀態,以備隨時呼叫。根據旱情發展情況,縣防指每3日組織成員單位會商抗旱節水對策,重點是旱情急劇發展時的應急抗旱節水和供水措施,必要時由氣象局依據未來天氣形勢適時進行人工增雨作業。落實抗旱專用資金並及時下撥,積極向上級部門爭取國家特大抗旱經費,加強對抗旱物資、經費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加強抗旱水源的統一管理排程,實施全面節水,及時通報旱情資訊和抗旱情況,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抗旱職責。

(4)特大幹旱

發生特大幹旱災害,嚴重危及城鄉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安全時,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經縣政府批准,可以宣佈進入緊急抗旱期,並按照抗旱預案的規定採取相應的抗旱措施,同時報市防汛抗旱指揮部。

縣防指不定期召開成員單位會議,具體研究抗旱對策,組織指揮抗旱減災工作,並按照省、市防辦要求填報旱情報表。啟動各項特殊應急抗旱措施,如應急開源、應急限水、應急調水、應急送水、人工增雨等,在繼續向上級申請特大抗旱經費的基礎上,從縣財政預備費中安排必要的資金,重點支援受災特別嚴重地區的抗旱救災工作。每天向社會通報旱情資訊,搞好抗旱宣傳,動員全社會力量支援抗旱救災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4.6.7 供水危機

當發生供水危機時,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應對城鎮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調水實行統一排程和管理,嚴格實施應急限水,合理調配水源;採取轄區內、跨地區、跨水系、跨流域應急調水,補充供水水源;強化定量供水和全面節水措施;協同水質檢測部門,加強供水水質的監測,針對供水危機出現的原因,及時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供水水源、水量和水質正常,保證城鄉居民生活和重點單位用水安全。

4.7江河水庫緊急處置措施

緊急處置的主要原則是蓄洩兼籌、以洩為主、上下游兼顧、團結協作、區域性利益服從全域性利益的原則,在各控制站河段安全洩量允許下充分發揮河道洩洪及水庫的調洪作用。

當發生超標準洪水時,首先棄守中小圩堤水庫副壩,同時全力搶險,保護重點堤防、城市和地區、水庫大壩的安全;遇特殊情況,採取非常措施控制洪水漫延。

4.8資訊報送和處理

4.8.1資訊監測。汛、工、險、災情等資訊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同級共享。各鄉鎮防汛抗旱指揮部要確定轄區內有關防汛抗旱突發事件的種類和地區,制定相應的資料監測制度,對突發事件和事故隱患進行監測並建立資料庫,做到有效監控,及時維護更新,確保監測資料的質量。

4.8.2 資訊彙總和報告。

各鄉鎮防汛抗旱指揮部根據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收集、整理和研究對本轄區可能發生災害資訊的分析彙總,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迅速將情況上報市防辦。對於各類防汛抗旱突發事件及可能導致的各種隱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並有權對相關部門的工作過失和不當處置行為進行舉報,資訊的報送和處理遵循以下原則:

(1)重要資訊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難以準確掌握的資訊,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情況,隨後補報詳情。

(2)一般資訊按分級管理許可權,報送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因險、災情較重,本級難以處理的,經本級防指負責人審批後,向上級防指報告。

(3)縣防辦接到重大的汛、工、險、災情報告後,應立即報告縣委、縣政府、縣防汛抗旱指揮部,並及時續報。

4.8.3資訊處理

縣防指負責組織全縣防汛抗旱預警資訊、汛情、工情、險情及乾旱災情等資訊的實時綜合整合和分析處理,凡經本級或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採用和釋出的洪澇乾旱災害、工程搶險等資訊,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立即調查,對存在問題,及時採取措施加以解決。

4.9指揮和排程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是防汛抗旱的排程指揮機關,各級防指按照許可權排程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組織防汛抗旱搶險。發生重大災害後,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派出領導帶隊的工作組趕赴現場,加強領導,指導工作,必要時成立前線指揮部。

4.10搶險救災

對發生洪澇乾旱災害和工程出險的搶險救災工作,應按照職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各單位或各部門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程度減少損失。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是搶險救災的骨幹力量。同時,搶險救災應採用專業隊伍和群眾群策群力的方式,按事先制定的搶險預案實施。

4.11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4.11.1安全防護

(1)各級政府和防指應高度重視應急人員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和搶救傷員必備的藥品器械,以備隨時應用。

(2)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情況做出決策,其進入和撤出現場應遵守相應的安全規則。

(3)出現洪澇乾旱災害後,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做好群眾的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並及時釋出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或飲用被汙染的水源。對轉移的群眾,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提供緊急避難場所,妥善安置災區群眾,保證基本生活。

4.11.2醫療救護

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衛生部門加強當地疾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工作,落實各項防病措施,並派出醫療分隊,緊急救護受傷人員。必要時,事發地政府可緊急動員當地醫療機構現場成立緊急救護所。

4.12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4.12.1出現洪澇乾旱災害後,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根據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報經當地政府批准,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的進一步擴大。同時,上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4.12.2必要時可通過當地人民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突發事件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徵用、呼叫車輛、物資、人員等,投入抗洪抗旱搶險。

4.13資訊釋出

(1)資訊的釋出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2)全縣性的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動態等,由縣防指統一稽核。

(3)資訊釋出形式主要包括授權釋出、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釋出會等。

(4)各鄉鎮資訊釋出可參照縣資訊釋出形式釋出。

(5)防汛抗旱突發事件的新聞報道工作,應嚴格按照中央、國務院、省、市、縣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新聞報道的相關規定,由縣防指按照縣委、縣政府有關規定對釋出工作進行管理與協調。

(6)實行防汛抗旱搶險新聞發言人制度,正常值班和其它預警狀態由縣政府新聞發言人分別釋出有關災情及防汛抗旱工作資訊。

(7)新聞媒體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向廣大群眾宣傳防禦洪澇旱災和生產自救的基本知識,提高群眾自我保護能力,消除疑慮和恐慌心理,穩定人心,大力宣傳防洪抗旱救災的先進事例。

4.14應急響應調整與結束

應急響應啟動後,根據汛情、旱情、險情、災情變化情況和Ⅰ、Ⅱ、Ⅲ、Ⅳ級急響應啟動條件,以及上級應急響應要求相應調整應急響應級別。應急響應級別調整由縣防辦提出請示,Ⅰ、Ⅱ級應急響應經縣防指指揮長審定報縣長批准後,以縣防指名義以布;Ⅲ、Ⅳ級應急響應經縣防指副揮長審定報指揮長批准後,以縣防指名義以布。

當應急響應啟動後,汛情、旱情、險情、災情得到有效控制,其引發因素消除和上級結束應急響應要求,由縣防辦適時提出終止各級應急響應請示,Ⅰ、Ⅱ級應急響應經縣防指指揮長審定報縣長批准後以縣防指名義以布;Ⅲ、Ⅳ級應急響應經縣防指副揮長審定報指揮長批准後以縣防指名義釋出。

5應急保障

5.1通訊與資訊保障

5.1.1 任何通訊運營部門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資訊暢通的責任,特急水旱災害資訊必須優先、快捷、準確傳遞。防汛計算機網路電路提供部門(商)必須依法保證防汛資訊網路的暢通。

5.1.2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以公用通訊網為主的原則,合理組建防汛專用通訊網路,確保資訊暢通。

5.1.3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協調當地通訊管理部門,按照防汛抗旱的實際需要,將有關要求納入應急通訊保障預案。出現突發事件後,通訊部門應啟動應急通訊保障預案,迅速調集力量搶修損壞的通訊設施,努力保證防汛抗旱通訊暢通。必要時,排程應急通訊裝置,為防汛通訊和現場指揮提供通訊保障。

5.1.4 在緊急情況下,充分利用公共廣播和電視等媒體以及手機簡訊等手段釋出資訊,通知群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1.5 水利部門和水工程管理單位對自建的防汛資訊報汛網必須保證防汛資訊及時採集和傳輸。堤防及水庫等水工程管理單位必須配備通訊設施。

5.1.6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通過部門內部網路及機要電話等多種手段保證與黨、政、軍及各成員單位資訊暢通。

5.1.7 建立和公佈防汛責任人的通訊方式。

5.2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5.2.1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1)對歷史上的重點險工險段或者容易出險的水利工程設施,應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以備緊急情況下因險施策;當出現新的險情後,應派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現場,研究優化除險方案,並由防汛行政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儲備的常規搶險機械、抗旱裝置、物資和救生器材,應能滿足搶險急需。

5.2.2 應急隊伍保障

(1)防汛隊伍

a、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和預備役部隊是抗洪搶險的重要力量和突擊力量。

b、防汛搶險隊伍分為:群眾搶險隊伍、非專業部隊搶險隊伍和專業搶險隊伍(包括水利部門組建的防汛抗旱搶險隊和縣武裝部組建的搶險民兵預備役)。群眾搶險隊伍主要為搶險提供勞動力,非專業部隊搶險隊主要完成對搶險技術裝置要求不高的搶險任務,專業搶險隊伍主要完成急、難、險、重的搶險任務。

c、調動防汛搶險隊伍程式: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工程管理單位所管理的防汛搶險隊伍,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工程管理單位負責調動;若需上級或同級的其他區域防汛搶險隊伍支援,則應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出申請,由其負責協調,統一調動。

d、調動部隊參加搶險程式:一般情況下,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申請。申請調動部隊時,應說明災害種類、發生時間、受災地域和程度、採取的救災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裝備等。

(2)抗旱隊伍

a、在抗旱期間,鄉鎮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動員社會公眾力量投入抗旱救災,在旱區組織起群眾性的抗旱隊,鄉自為戰、村自為戰、組自為戰,抗禦旱災減少損失。

b、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建的抗旱服務隊是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抗旱期間發揮骨幹作用,為旱區提供流動灌溉、生活用水,維修、租賃、銷售抗旱機具和物資,提供抗旱資訊和技術諮詢等方面的服務。

c、有抗旱任務的工程管理單位是抗旱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用水計劃和排程,加強對輸水設施和裝置的管理和維護。

d、人影作業隊伍、消防部門均為應急抗旱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縣人影工作部門根據旱情發展和有利作業的天氣氣候條件,適時開展人工增雨;消防部門在緊急情況下出動消防車輛解決人畜飲水困難。

5.2.3供電保障

縣供電公司及其下屬各供電所,提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協調安排抗洪搶險、搶排漬澇、抗旱救災等方面的供電以及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5.2.4交通運輸保障

防汛抗旱期間特別是抗洪緊張階段,縣交通運輸部門和縣海事處應準備足夠的車輛、船舶,隨時待命啟動,優先保證防汛車輛的通行和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抗旱救災物資的運輸;負責大洪水時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負責大洪水時用於搶險、救災車輛、船舶的及時調配;緊急防汛期,負責河道禁航保障;特別急需時,提供應急搶險、救災解困的航空運輸保障。

5.2.5醫療保障

縣醫療衛生防疫部門主要負責水旱災區疾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組織醫療衛生隊赴災區巡醫問症,負責災區防疫消毒、搶救傷員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縣公安部門和武裝部民兵預備役,負責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抗洪抗旱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盜竊防洪抗旱物資裝置等違法行為,做好防汛搶險、分洪爆破時的戒嚴、警衛以及重要領導視察的安全保衛工作,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秩序。

5.2.7物資保障

(1)物資儲備

防汛物資籌集和儲備實行“分級負責、分級儲備、分級管理”以及“按需定額儲備、講究實效、專物專用”的原則,採取縣級專儲、代儲和單位、群眾籌集相結合的辦法。

a、縣級儲備。縣防指防汛物資倉庫,按計劃儲備草袋、編織袋、柴油發電機、移動照明系統等抗洪搶險裝置和物資。

縣林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供銷社等成員單位,汛前做好木材、毛竹、汽車、船舶等防汛抗旱物資裝置的組織協調供應。

b、鄉級儲備。鄉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工程管理單位相應設立防汛倉庫,結合本地抗洪抗旱的需要和具體情況,按計劃儲備相關物資。

c、群眾自籌。防汛任務繁重的沿江各鄉鎮,普遍實行群眾自籌防汛物資的制度,按具體任務要求,分配各家各戶儲備一定數量的草袋、編織袋,抗洪急需時集中調配,統一使用。

d、易旱地區應積極做好應急的抗旱物資儲備和水源儲備。尤其嚴重缺水城市,要建立應急供水機制,建設應急供水備用水源。

(2)物資調撥

a、 物資調撥原則。實行“先近後遠,先下後上,先主後次,急用優先”的原則。縣級儲備的防汛物資,主要用於遭受特大洪澇災害地區、重點工程的抗洪搶險應急需要;鄉(鎮、場)儲備的防汛物資,主要用於轄區內抗洪搶險急需,必要時縣防指可以緊急呼叫。

b、 物資調撥程式。首先呼叫防汛搶險地點附近的鄉(鎮、場)和工程管理單位的防汛物資,如實在不能保證需要,則申請上級進行物資支援。當遭受特大洪澇災害,縣級儲備的防汛物資出現嚴重短缺時,則由縣防指向市防指請求物資支援。

c、 當儲備的防汛抗旱物資消耗過多,不能滿足防汛抗旱急需時,及時啟動有關生產流程和生產裝置,緊急生產、調撥所需物資。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全社會公開徵集。

5.2.8資金保障

(1)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於本行政區域內遭受嚴重水旱災害的工程修復補助。

(2)防汛抗旱資金主要用於防洪抗旱規劃的編制及防洪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遭受水旱災害地區的抗洪抗旱和水毀工程修復,防汛抗旱物資儲備和運輸以及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允許列支的其它方面。各項防汛抗旱資金,應嚴格執行有關資金管理使用辦法規定的使用開支範圍,確保專款專用。

(3)縣政府還應安排救災資金,當災民基本生活經費發生困難時給予專項補助。

(4)縣財政、審計部門加強防汛抗旱和救災資金的監督檢查和專項審計,確保專款專用。

5.2.9社會動員保障

(1)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和參加抗旱工作的責任。

(2)汛期或旱季,縣、鄉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水旱災害的發展,做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縣、鄉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組成部門,在嚴重水旱災害期間,應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抗旱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的力量,全力支援抗災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

(4)縣、鄉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防汛抗旱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關鍵時期,防汛抗旱行政首長應靠前指揮,組織指揮廣大幹部群眾奮力抗災減災。

5.3技術保障

5.3.1 建設全縣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和防汛通訊預警系統

(1)建立完善以省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為中心的市、縣防汛通訊與計算機網路系統。

(2)加強現有水文自動測報系統管理維護,確保水情資訊在20分鐘內進網。

(3)建立水文綜合資料庫、防洪工程資料庫、社會經濟資料庫,實現各類防汛資訊的快速查詢,為防汛決策提供支撐。

(4)逐步建立贛江及一、二級支流實時洪水預報系統,提高預報精度,延長有效預見期。

(5)建立主要江河、各大中型水庫防洪聯合排程系統,實現適時制定和優化洪水排程方案,為防洪決策提供支援。

(6)建立省、市、縣防汛遠端視訊會商系統;建立無線移動視訊會商系統,保證搶險現場和其它特定場合的防汛會商和指揮排程;重點工程、重要河段建立視訊監控系統,實現對其實時視訊監視。

(7)建設墒情監測和抗旱資訊管理系統,為巨集觀分析全縣抗旱形勢和作出正確的抗旱決策提供支援。

(8)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建立專家庫。當發生水旱災害時,則統一調派專家參加會商,或赴發生工程險情的現場指導搶險,以及指導抗洪抗旱救災等。

(9)建立防汛抗旱物資及搶險、抗旱隊伍資訊管理系統。

(10)利用現代通訊和計算機技術(如GPS、GIS、RS)建立現代化防汛指揮體系。

(11)建立洪旱災預測及後評估系統。建立災後總結反思機制,提高防災抗災能力。

5.3.2完善乾旱、暴雨等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分析處理、資訊傳輸和資訊綜合加工為主體的預警系統,提高幹旱、暴雨災害預警能力。

5.4宣傳、培訓和演習

5.4.1公眾資訊交流

(1)防汛抗旱公眾資訊交流實行分級負責制,一般公眾資訊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審批後,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

(2)當發生大範圍的流域性降水,贛江及其支流發生超警戒水位以及暴雨引發的山洪造成嚴重影響或出現中度乾旱時,縣防指統一發布汛情、旱情通報。

(3)防汛抗旱的重要資訊交流,實行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由防汛抗旱指揮部指定的發言人,通過防汛資訊網和新聞媒體統一向社會發布。

5.4.2培訓

(1)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鄉鎮防汛負責人、中型工程等防汛搶險技術負責人的培訓。

(2)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採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每年汛前至少舉辦一次培訓。同時,培訓要合理規範課程,考核嚴格,分類指導,真正收到實效。

5.4.3演練

(1)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定期舉行不同型別的應急演練,特別是抗洪搶險和疏散撤離災區群眾的演練,以檢驗、完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演練結束後應進行總結。

(2)專業搶險隊伍必須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有針對性的每年進行抗洪搶險演練。

(3)多個部門聯合進行的專業搶險救災演練,由縣防指負責組織,一般2至3年舉行一次。

6善後工作

發生水旱災害的鄉鎮(場)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復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後工作。

6.1救災

6.1.1 發生重大災情時,災區人民政府應成立救災指揮部,負責災害救助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根據救災工作實際需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派聯絡員參加指揮部辦公室的工作。

6.1.2 縣應急管理部門協助災區人民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生活救助工作。應及時調配救災款物,協助災區政府組織安置好受災群眾,做好受災群眾臨時生活安排,負責支援受災群眾倒損農房的恢復重建,保障受災群眾有糧吃、有乾淨水喝、有衣穿、有房住,切實解決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問題。

6.1.3 縣衛健委負責調配醫務技術力量,搶救因災傷病人員,對汙染源進行消毒處理,對災區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

6.1.4 各鄉鎮應組織對可能造成環境汙染的汙染物進行清除,保護災區正常的生活環境。

6.2防汛抗旱物料補充

水旱災害過後,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查清、彙總防汛抗旱搶險料物的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6.3水毀工程修復

6.3.1 對影響當前防洪安全、抗旱和城鄉供水安全的水毀工程,應抓緊摸清情況、制定計劃、實施修復。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恢復其主體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應儘快恢復功能。

6.3.2 遭到水毀的交通、電力、通訊、氣象、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訊設施,應儘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6.4災後重建

洪澇災害發生後,按照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各相關部門在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共同實施災後重建工作。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若條件允許,可提高標準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評價

6.5.1 調查和總結

水旱災害應急工作結束後,縣防指按照有關程式組織事件調查,並對應急工作全過程進行總結,提出調查報告和總結報告,報縣應急委員會。

6.5.2 防汛抗旱工作評價

縣、鄉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防汛抗旱過後都應從各個方面和環節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並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見和建設,總結經驗,找出差距。從防洪抗旱工程的規劃、設計、執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提出改進建議,指出努力方向,進一步把工作做好。

6.6保險理賠

災情發生後,各受災鄉(鎮)、村積極摸排人員財產受災情況,向投保公司提出理賠要求。各保險公司應想保戶之所想,急保戶之所急,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切實做好災後查勘定損和保險理賠服務工作。

7附則

7.1名詞術語定義

7.1.1 雨量:雨量的等級分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級,通常按其24小時降雨強度劃分如下:

單位:毫米

7.1.2 水位:指江、湖、水庫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數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漲或下降的標誌。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徵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證水位和汛限水位。贛江上田水位站水位採用吳淞高程,其他河流、水庫水位均採用黃海高程。

(1)警戒水位:指江河漫灘行洪,堤防可能發生險情,需要開始加強防守的水位。贛江上田水位站警戒水位為61.00米(吳淞高程)。

(2)保證水位:指保證堤防及其附屬工程安全擋水的上限水位。

(3)汛限水位:指水庫在汛期允許興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庫在汛期防洪運用時的起調水位,每年汛前由相應許可權的防汛主管部門審批核定。

7.1.3 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庫潰壩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劇上漲的自然現象。

(1)一般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2)較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3)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大於50年一遇的洪水。

洪水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時段最大洪量等,可依據河流(河段)的水文特性來選擇。

7.1.4 乾旱: 通常是指某持續時段內,自然降水較常年同期均值顯著偏少的一種氣候異常現象。

7.1.5 因旱飲水困難:指由於乾旱造成城鄉居民臨時性的飲用水困難,屬於長期飲水困難的不應列入此範圍。具體判別條件為人均基本生活用水量小於35L/d且持續15天以上。泰和縣因旱飲水困難等級劃分如下:

7.1.6 城市乾旱缺水率:指因乾旱導致城市供水不足,其日缺水量與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城市乾旱缺水率應按公式7-1計算:

城市旱情等級劃分如下:

7.1.7 緊急防汛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規定,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有關縣級以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以依法宣佈進入緊急防汛期。當汛情趨緩時,有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適時依法宣佈結束緊急防汛期。

7.1.18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1.19 降雨籠罩面積:降雨籠罩範圍的水平投影面積,以“平方公里”計。

7.2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縣防指辦公室負責編制,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備案。本預案原則上每五年修訂一次,由縣防辦召集有關部門、各鄉鎮場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評審,並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由縣政府批准執行,報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備案。

7.3獎勵與責任追究

防汛抗旱救援工作完成後,縣、鄉(鎮、場)防汛指揮部應及時進行總結、評比、表彰等工作。對防汛抗旱做出突出貢獻的勞動模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縣防指彙總,通過有關部門報請上級有關部門和縣人民政府批准;對錶現突出而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中共江西省紀委、江西省監察廳關於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加強監督嚴肅紀律的規定(試行)》等防汛紀律的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4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解釋。

7.5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8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