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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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政策落實情況彙報

第一,全縣民政惠農政策基本情況

農村政策落實情況彙報

今年以來,全縣民政系統按照“工作講大局、惠民生、促改革、重管理、強服務”的發展思路,全面落實各項惠農政策,嚴格民政資金管理制度,著力提高民生保障水平,農村社會救助、優待撫卹、救災救濟、高齡補貼等各項惠農工作進展順利,為保障農村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促進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民政系統涉及到的惠農資金共四類七項。截止目前,全縣共接收盛市下撥的各類惠農資金 1017.4萬元,下撥各類惠農資金970.6475萬元,預計到年底,還將發放惠農資金270萬元。具體情況如下:

(一)關於社會救助資金髮放標準及現狀。

一是農村低保資金完成了提標工作。年初,我縣按照省民政廳和財政廳《關於落實省委省政府為民辦實事有關工作的通知》精神,對提高農村低保標準和社會臨時救助工作開展了深入調研,按照年家庭人均純收入低於850元的標準,通過入戶檢視家庭人口、健康狀況、經濟來源和生活狀況,合理確定保障物件。今年前三季度,全縣共保障符合條件的農村低保物件3478戶、 8700人,累計發放保障資金510.1548萬元,人均月補差由52.3元提高到65.15元, 低保標準由728元提高到850元。

二是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有效開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了《崇信縣城鄉居民臨時救助辦法》,共救助由於突發性、臨時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農村臨時救助物件42戶168人,發放困難群眾臨時救助資金7.73萬元。

三是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有所增加。及時修訂了《崇信縣城鄉醫療救助辦法》,擴大救助範圍,簡化救助手續,不斷提高醫療救助標準,共救助農村醫療救助物件344人,發放救助資金222.2444萬元。

四是五保供養資金落實有力。認真落實農村五保供養各項政策規定,切實做到應保盡保,按標施保,共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物件 294人,累計發放供養資金59.105萬元。

(二)關於優待撫卹資金髮放情況。提高殘疾軍人、三屬”等306名重點優撫物件撫卹補助標準,共下撥優待撫卹款99.7733萬元。落實了2名一至三級殘疾軍人護理費,為59名在鄉老複員軍人每人每月發放生活補助費355元,為111名“兩參”退役軍人每人每月發放生活補助費220元。對22戶農村現役軍人家屬落實了優待政策,優待標準2500元,發放義務兵家屬優待金11萬元。

(三)關於高齡老人生活補貼發放情況。全縣共有90週歲以上高齡老人22人,年發放高齡老人生活補貼1.14萬元。其中農村高齡老人19人,年發放高齡老人生活補貼0.97萬元。

(四)關於救災資金撥付情況。針對霜凍、乾旱、大風降溫、暴雨等自然災害期間群眾生活困難的問題,及時下撥各鄉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金70.5萬元,有效解決了災民口糧、衣被、取暖等臨時生活困難。

第二,民政惠農資金管理、執行情況

民政惠農資金髮放過程中,嚴格實行專項資金專戶管理、封閉執行、專款專用。城鄉醫療救助、集中供養五保戶補助、城鎮重點優撫物件撫卹補助資金由縣財政專戶直接撥付到縣資金結算中心民政資金專戶,由縣資金結算中心民政資金專戶撥付到郵政儲蓄所,以存摺形式發放到戶;農村低保、分散供養五保戶補助、農村重點優撫物件撫卹補助、救災資金由縣財政惠農專戶直接撥付到各鄉鎮資金管理中心,由鄉(鎮)資金管理中心根據審批發放花名冊撥入基層信用社個人賬戶,由救助物件憑“一折統”及相關證件直接到信用社領取;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資金由救助物件攜帶相關證件直接到民政局辦理手續,通過縣資金結算中心、農行領取救助金,一部分由鄉鎮代發救助資金;高齡老人生活補貼由縣民政局老齡辦或鄉(鎮)老齡辦工作人員直接上門入戶發放。所有民政惠農資金均採取社會化發放,減少了資金流通環節,確保了民政社會救助資金安全、規範、高效執行。

第三,下一步打算

一是切實加強基層民政工作力量。建議縣鄉加大基層民政基礎設施建設力度,落實工作經費,改善工作條件,確保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突出民政工作隊伍建設,配備專職民政幹部,減少或避免包村中心工作的干擾,加強基層工作人員培訓力度,切實提高綜合能力,不斷提高為民服務的質量。

二是不斷提高規範化管理水平。認真落實甘肅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檔案管理辦法以及城鄉社會救助工作公示制度、督查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規範操作程式,強化公示監督,完善分類建檔,不斷提高農村社會救助工作規範化管理水平,使有限的資金用到最需要救助的群眾手中。

三是進一步加大監管督查力度。建立健全資金分配民主決策和責任追究機制,強化資金管理,堅持專戶管理、封閉執行、社會化發放、專款專用。健全監管報告和預防機制,定期不定期對民政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不斷提高民政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規範性和有效性。

四是積極建立完善部門協作機制。在做好本部門資金監督管理工作的'同時,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銜接,建立資訊交流平臺,主動接受人大、政協、紀檢、監察、審計、財政等方面的指導和監督,協調解決民政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堅決依法查處民政專項資金使用中的違紀違法行為,切實保證各項民政專項資金的安全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