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稱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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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統計師考試重點:統計執法檢查

導語:統計執法檢查是指統計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程式和方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統計活動中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及對統計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等各種活動的總稱。我們一起來看看統計執法檢查的知識點吧。

中級統計師考試重點:統計執法檢查

  一、 統計執法檢查的特徵:

1. 統計執法檢查是由國家依法授權的機關進行的:國家統計局及其派出的調查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國家依法授權的統計執法檢查機關,依法具有統計執法檢查權。

2. 統計執法檢查是一種行政執法活動,具有嚴肅性、權威性和國家強制性。

3. 統計執法檢查是按照一定的許可權、程式和方式進行的: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由組織實施該項統計調查的調查機構負責查處。

4. 統計執法檢查具有主動性:統計執法檢查,不僅要對已經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進行嚴肅查處,還要主動做好防患於未然的工作,通過積極開展統計執法檢查,查詢違法隱患,糾正違法行為,提高全社會的統計法律意識,預防、減少各種統計違法行為的發生。

  二、 統計執法檢查機構和執法檢查員

北京、天津、上海、福建、重慶、四川、貴州等許多地區根據統計查檢任務的需要還成立了專職統計執法檢查隊。

統計執法檢查員應具備下列條件: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忠於職守、遵紀守法;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具備相關法律知識,熟悉統計業務;參加統計執法檢查員資格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統計執法檢查證。

統計執法檢查機構和檢查員的主要職權:

1. 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向檢查物件查詢有關事項;

2. 要求檢查物件提供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3. 就與檢查有關的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4. 進入檢查物件的業務場所和統計資料處理資訊系統進行檢查、統計;

5. 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登記儲存檢查物件的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6. 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影、照相和複製。

  三、 統計執法檢查的物件有三類

1.有上報統計資料義務的統計調查物件。

2.依法組織實施政府統計調查和管理公佈統計資料的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

3.從事涉外調查的.涉外調查機構。

  四、 統計執法檢查的內容:

1.是否存在侵犯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的行為;

2.是否存在違反法定程式和統計制度修改統計資料的行為;

3.是否存在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和遲報統計資料的行為;

4.是否存在依法設立統計機構或配備統計人員;

5.是否依法設定原始記錄、統計臺賬;

6.統計人員是否具備統計從業資格;

7.統計調查專案是否依據法定程式報批,是否在統計調查表的右上角標明法定標識;

8.是否嚴格按照經批准的統計調查方案進行調查,有無隨意改變調查內容、調查物件和調查時間等問題;

9.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佈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有無洩露國家祕密、統計調查物件的商業祕密和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的行為;

10.是否依法進行涉外調查;

11.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 統計違法案件的查處機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管轄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違法案件。其中,在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各級調查隊組織實施的統計違法案件,由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管轄。

查處統計違法案件,應當做到事實清楚(定案的基礎,最基本的要求)、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這幾項相輔相成、相互聯絡、缺一不可。其中,事實清楚是定性處理的基礎,證據確鑿是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定性準確是正確處理的關鍵,處理恰當是辦案的結果和目的,程式合法是處理恰當的前提保證。

統計違法案件查處的一般程式:

1. 立案

2. 調查

3. 處理:

(1)案件審理,

處罰先告知(以書面形式做出:告知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重大案件還要事先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權;事先告知當事人具有複議權和訴訟權),

(2)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

聽證(統計行政機關在做出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萬元以上的罰款,對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統計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組織聽證―這個聽證標準適用於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各調查隊處理的行政處罰案,對於地方各級統計行政機關查處的案件,聽證標準須依據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

(3)做出處理決定,

(4)處罰決定的送達,

(5)處罰決定的執行。

4. 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