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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者對社群矯正理論層面思索

社群矯正的理論界主要是以部分大學的教授組成,他們的普遍認為社群矯正工作是一項社會工作,需要照搬或者參考西方化的社群矯正制度,而且上海、北京的經濟基礎可以達到國外的經濟水準,政府也有足夠的經濟僱傭社工,另外熱心的朝陽群眾也可以參與到這項工作。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社群矯正理論層面思索,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社會工作者對社群矯正理論層面思索

1、關於中國的社群矯正和國外的社群矯正。

中國的社群矯正制度是一個舶來品。

在國外,社群矯正制度是指符合特定情形,在社會上不至於危害社會,依靠社會、社群的自我療傷機制,由社工、親屬等眾多人蔘與的一種制度,是一種社會福利。本質上,國外的社群矯正制度不屬於刑罰執行。

在國外能夠適用社群矯正制度主要取決於以下重條件:1、完善公正而且廉政的司法制度,2、較好的社會經濟基礎,3、罪犯本身的素質足夠高且可具備可塑性。如果一個國家不具備最起碼的經濟基礎,不具備良好的司法制度,罪犯本身不具備可塑性,是不能且不適宜社群矯正。

中國的社群矯正制度經過十四年的漫長髮展,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不小的分歧。

實務界達成了一種共識:社群矯正是刑罰執行工作。社群矯正的理論界主要是以部分大學的教授組成,他們的普遍認為社群矯正工作是一項社會工作,需要照搬或者參考西方化的社群矯正制度,而且上海、北京的經濟基礎可以達到國外的經濟水準,政府也有足夠的經濟僱傭社工,另外熱心的朝陽群眾也可以參與到這項工作。而在絕大多數的中國大地,經濟並沒有發達到一定的水準,並不具備西方化社群矯正的條件。

2、中國特色社群矯正的現狀

以上講到了中國社群矯正的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分歧。還有政治層面的分歧,2015年初,《法制日報》刊文,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同志強調:社群矯正工作要依靠群眾、發動群眾。重點強調社群矯正工作是一項群眾工作,是一項綜合治理的工作。依照目前高層政治的解釋:社群矯正工作是一項群眾工作、幫扶教育工作。然而2015年前後,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了幾起社群矯正工作中司法所違法違規導致貪x受x瀆職犯罪情形。試問:一個群眾工作、幫扶教育工作怎麼會存在貪x受x和瀆職犯罪?做一個白話的解釋:張三社群矯正了,我對他幫扶教育,教育他好好做人,不要再違法犯罪,就是做這麼一項工作居然就構成貪x受x瀆職犯罪,這是不可能而且不應該的情形。

3、說變就變得稱呼

社群矯正經歷了十四年漫長的試點。各種稱呼層出不窮。先後有社群矯正物件,社群矯正人員,監外執行人員,社會服刑人員,社群服刑人員。追溯到近期可依據的稱呼是2012年《社群矯正實施辦法》裡面的社群矯正人員。此後,不知何時變成了社群服刑人員。而且從未有官方檔案通知稱呼變化。

4、中國特色社群矯正存在的問題

再來分析一下當前社群服刑人員的構成。當前社群服刑人員成分十分複雜,主要以緩刑,假釋、管制、暫緩監外執行、保外就醫等情形。

假釋類存在的問題主要存在問題: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於十種暴力犯罪且判處實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得假釋、累犯不得假釋。然而這兩類情形被假釋的情況太多,目前監獄普遍會經過判前調查程式,但是我們好像從來沒有說不。

緩刑存在的問題更多:公安機關在處理違反《刑法》規定的輕微刑事案件,採取人民調解民事賠償的行為不會再移交檢察院,這一環節公安機關會消化絕大多數的輕型刑事犯罪;檢察院有一個不起訴的決定也會消化一部分刑事犯罪;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中,作出刑事處罰措施會採取沒收財產、罰金等附加刑,不會判處實體刑。另外我們不言說的找關係、送禮消化的刑事案件,會導致更多的罪犯由原來進監獄變成進社群,由司法局來監管。

管制,在社群矯正制度之前本身就不是監禁刑,在社群矯正期間如果違反規定,收監也沒有依據,這方面也是很難管理。

以上情形社群服刑人員素質、水平、法律標準都不符合國外社群矯正情形,絕大多數的罪犯不應該社群矯正。而且分析我國社群的經濟水平,絕大多數基層組織,根本達不到社群的水平,也根本沒有任何經濟基礎僱傭具備心理學、社會學的社工去組織幫扶教育,司法制度也是仍然存在過多問題,

綜合以上敘述,中國特色的社群矯正,是不同於國外的社群矯正,應當作為刑罰執行工作來做。

5、社群矯正法律制度建設

當前社群矯正制度並未在《憲法》中體現,在《刑法》、《刑事訴訟法》中只是存在綱領性、原則性的規定,法律層面不健全,《社群矯正實施辦法》可以認為是一部司法解釋,也可以認為是一部部門規章,法律地位尷尬,且很多地方是有違背《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依照《立法法》的有關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的規定,必須經過全國人大立法。社群矯正試點十四年,由於理論界、實務界未達成一致導致《社群矯正法》多次流產,其中爭議最大的仍然是這是不是刑罰執行工作、究竟要不要轉警。

6、社群矯正警察問題

社群矯正工作由警察參與是最好的模式,社群服刑人員對警察的'畏懼遠遠大於一般的機關文職幹部。

最近各方面的訊息是,司法部主導的《社群矯正法》提出社群矯正警察身份,難產的一部分原因也是這個問題。在中央政法層面,公檢法司國安是政法組成單位,司法部提出的轉警公安部應該是反對最大的。結合當前各警種之間的關係,我個人認為需要解決的問題點是:社群矯正工作到底是一個司法工作、一個刑罰執行工作、還是僅僅是一項行政工作。如果是一項司法工作那就應當參照法院、檢察院自己養警,如果是一項行政工作,那就參照森林、鐵路,實行公安、司法局雙重管理,警察不叫司法警,仍是公安。

7、關於司法、司法行政、行政幾個詞

我國的司法制度是區別於任何國家的司法制度,目前我國的司法制度是學習的前蘇聯制度,前蘇聯解體後俄羅斯通過不斷改革也是實行的西方化司法制度。中國的司法制度,司法部仍然是小司法,權利受限嚴重。有關人員就說,社群矯正制度被司法部牢牢抓住就是想不斷的要權,讓權力不斷迴歸。所以我們今天探討社群矯正制度,最大的障礙就在這裡,司法制度的再分配是牽一髮而動全身。社群矯正轉警本身就是司法部歸權的苗頭。

在法理學層面認識司法,司法是法的適用和執行,簡單的說就是法律的套用、針對某個人、某件事的直接應用。司法機關應當獨立於政府,最完美的模式是三權分立說,從各個國家的模式看,司法機關是法律執行和實施的保障,司法機關不存在為人民服務,只存在於保護法律,而不是保護某些人的利益,只有法律得到維護保證正常執行,所有人的利益才會得到保護。

司法行政是指人民法院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執行,查封、扣押賬戶,採取一些刑事措施的行為,區別於普通政府機關的行政行為。

所以從這個方面認識,當前的司法行政機關指司法局,然而確是公檢法監獄再做司法行政工作,司法局就是政府的普通行政局。司法行政行為應當區別於政府行政行為,社群矯正如果認可為司法行政行為,就應當區別於普通的行政行為。

8、關於刑罰理論體系問題。

當前有傳言說要不社群矯正再移交公安,個人認為不是沒有那個可能,但是現在的刑罰理論體系已經建立起了的,各部門分工也已經確立。公安主偵查,檢察主公訴,法院主審判,司法主執行。各部門分工明確,把執行再移交公安,理論層面已經說不通了。

9、關於社群矯正本身上下級分工問題。

以公檢法為例,從基層所到公安部、從基層業務庭到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級都有分工,都在忙。但是社群矯正工作80%以上的日常管理都是在基層司法所,剩下一部分業務牽扯到違法懲戒到司法局去決定,縣區司法局以上直到司法部都沒有具體業務分工,既然不具體參與這項工作,又有何實踐依據去指導基層幹這項工作。這就必然導致上層出現亂指揮、瞎指導的現狀。由這個問題探討,社群矯正工作本身就存在那麼一個大問題,體制不順,體制不順對基層司法所的不順還是小事,對上的不順才是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