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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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試資料之重點章節

  一、刑罰及其特點

2015司法考試資料之重點章節

刑罰,是刑法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分子所適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權益的、最嚴厲的強制性法律制裁的方法。

  (一)刑罰的屬性

使犯罪人承受一定的剝奪性痛苦,是刑罰的懲罰性質,是刑罰的本質屬性。

  (二)刑罰的社會政治內容

在我國,刑罰掌握在代表全國各族人民利益的人民民主專政國家手中、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與公民合法權益的工具。

  (三)刑罰的法律特徵

刑罰是由刑法明文規定的。刑罰還只能由國家的審判機關,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管轄許可權和訴訟程式適用。

(四)我國刑罰的目的,在於預防犯罪。

  二、刑罰與其他法律制裁的關係

我國刑罰權是國家權力的一部分,沒有國家的統治權,就沒有刑罰權。

對於刑罰權,按照權力內容構成和執行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制刑權、求刑權、量刑權和行刑權。

制刑權,是指國家為適應懲治犯罪的需要,在刑事立法中創立、設定刑罰的權力。它包括確立刑罰的體系及與其相配套的刑罰制度;設定各個犯罪的法定刑。

求刑權,是指對刑事被告人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處以刑罰的權力。求刑必須以犯罪發生為前提,沒有犯罪的事實,表現為犯罪法律後果的刑罰則不會發生,自然也就不存在求刑活動。

量刑權,即刑罰裁量權。它由人民法院依法統一行使,其他任何機關都不具有這一權力。

行刑權,是指執行刑罰機關對犯罪人強行執行刑罰的權力。

上述四項權力並非相互獨立、性質不同的幾種刑罰權,而是刑罰權的有機組成部分,它們相互聯絡、相互依存,共同構成刑罰權的整體,其中制刑權即刑罰立法的設定權是刑罰權的基礎,而其他刑罰權則是制刑權的歸宿。

  第二節 刑罰的目的

  一、刑罰目的的概念

刑罰目的,是指國家制定刑罰、適用刑罰和執行刑罰所希望達到的結果。

刑罰的目的具體表現為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因為刑罰是作為犯罪的對立物而存在的,因此,創制、適用和執行刑罰的目的,只能是為了預防犯罪。由於預防的物件不同,故把刑罰的'目的區分為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

  二、刑罰目的的內容

  1、特殊預防

所謂特殊預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

特殊預防的物件只能是犯罪人,即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

  2、一般預防

所謂一般預防,是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

一般預防的物件不是犯罪分子,而是沒有犯罪的社會成員。這些成員包括:

(1)危險分子,即具有多次違法犯罪的歷史,有犯罪危險的人;

(2)不穩定分子,即自我控制能力較差、免疫力較低,容易受犯罪誘惑或容易被犯罪分子教唆、拉攏,具有犯罪傾向的人;

(3)刑事被害人,即直接受犯罪行為侵害,可能對犯罪人或者其親屬實施報復的人;

(4)其他社會成員,即除上述三種人以外的廣大公民。

  3、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關係

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是刑罰目的的基本內容,是預防犯罪的兩種手段,二者之間是一種既對立又統一的辯證關係。

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是因預防物件不同而作的區分,但二者的目的是一致的,即都是為了預防犯罪。同時,二者的方式和實現途徑也是基本相同的,即都有賴於各種刑罰功能的充分發揮。因此,制定、適用和執行刑罰,既要考慮特殊預防,又要考慮一般預防,二者不可偏廢。如果捨棄了其中任何一個方面,都將使刑罰的目的難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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