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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法理學》考點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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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法理學》考點之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認定與歸結

一、法律責任的認定與歸結:對因違法、違約或法律規定而引起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認定、追究、歸結以及減緩和免除的活動。

歸責:即法律責任的歸結,是指由特定國家機關或國家授權的機關依法對行為人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和確認注:責任是歸責的結果,但歸責並不必然導致責任的產生。不同的法律責任具有不同的責任構成要件。責任的成立與否,取決於行為人的行為及其後果是否符合相應的'責任構成要件。

二、法律責任的認定與歸結的原則:

1、責任法定原則:1)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2)不得溯及既往。

2、因果聯絡原則:1)行為與損害之間的關係 2)主觀意志與行為之間的關係。

3、責任與處罰相當原則: 1)責任的性質與違法行為的性質相當 2)責任輕重與違法行為情節相當 3)責任輕重與主觀惡性相適應。

4、責任自負原則:禁止株連。

  法律責任承擔方式

1、懲罰:即法律制裁,國家強制責任主體的人身、財產和精神實施制裁的責任方式。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違憲制裁

2、補償:通過國家強制力或當事人要求由責任主體以作為或不作為形式彌補或賠償所造成損失的責任方式。包括民事補償、國家賠償。

3、強制:國家通過國家強制力迫使不履行義務的責任主體履行義務的責任方式。

對財產的強制:強制扣繳、強制拆除。

對人身的強制:強制戒毒、強制傳喚。

  法律責任的減輕與免除

  (一) 免責與不負責任(無責任)概念比較

1、免責:以法律責任的存在為前提,指雖然違法者事實上違反了法律,並具備承擔法律責任的條件,但由於法律規定的某些主客觀條件,可被部分或全部免除法律責任。——存在被免除

2、不負責任(無責任)雖然違法者事實上或形式上違反了法律,但並不具備承擔法律責任的條件,故沒有法律責任。——自始不存在

  (二)免責的條件和方式

1.時效免責

2.不訴免責

3.自首、立功免責

4.補救免責

5.協議免責或意定免責

6.自助免責

7.人道主義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