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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員考試行政處罰制度及行政裁定考點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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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員考試行政處罰制度及行政裁定考點透析

  海關行政處罰

  (一)海關行政處罰的含義

指海關根據法律授予的行政處罰權利,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海關法律、行政法規、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非法運輸行為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

  (二)海關行政處罰的性質

海關行政處罰作為一種行政制裁行為。

  (三)海關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瞭解)

1、公正公開原則

2、法定原則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4、救濟原則

救濟手段包括:行政申訴、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

  海關行政處罰制度的基本內容(重點)

  (一)海關行政處罰的範圍

1、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非法運輸行為

(1)非法運輸行為(重要考點)

①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准,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②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③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賬冊、電子資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④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賬冊、電子資料或者以偽報加工貿易製成品單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關監管貨物、物品脫離監管的;

⑤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運出區外的;

⑥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非法運輸的其他行為的。

(2)按非法運輸行為論處的行為(2種)(重要考點)

①明知是非法運輸進口的貨物、物品,直接向非法運輸人非法收購的;

②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載人員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沒有合法證明的。

與非法運輸人通謀為非法運輸人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海關單證的,與非法運輸人通謀為非法運輸人提供非法運輸貨物、物品的提取、發運、運輸、保管、郵寄或其他方便的,以非法運輸的共同當事人論處。

  海關行政裁定

  一、海關行政裁定概述

(一)含義(瞭解)

(二)適用範圍:(重點)

1、進出商品的歸類

2、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3、禁止進出口的措施和許可證件的適用

4、海關總署決定可以適用行政裁定的其他海關事務

(三)作用(瞭解)

  二、海關行政裁定製度的基本內容

  (一)海關行政裁定製度程式

1、海關行政裁定的申請

(1)申請人:應當是在海關注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經營單位或其代理人。

(2)申請的期限和方式(重點)

①應當在貨物擬進口或出口的3個月前向海關總署或者直屬海關提交書面申請。

②一份申請只包含一項海關事務。

③申請人不得就同一項海關事務向兩個或兩個以上海關提交行政裁定申請。

(3)申請書的主要內容(瞭解)

(4)提交申請書及其他申請資料的要求(瞭解)

(5)商業祕密的保護(瞭解)

2、海關行政裁定的受理

應當由海關總署或海關總署授權機構受理。

(1)初審

(2)資料移送

自接受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移送海關總署或總署授權機構。

(3)受理機構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該申請。

海關不予受理的情形,要掌握(參見教材482頁)

3、海關行政裁定的審查

審查機構應為海關總署或海關總署授權機構。

4、海關行政裁定的作出(重點)

受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裁定。

  (二)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重點)

行政裁定與海關規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關境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對於裁定生效前已經辦理完畢裁定事項的進出口貨物,不適用該裁定。

  (三)行政裁定的撤消與失效

1、海關行政裁定的失效

海關行政裁定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中的相關規定發生變化,影響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動失效。

2、海關行政裁定撤銷(由總署撤銷)

(1)原行政裁定錯誤的

(2)因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檔案不準確或不全面,造成原行政裁定需要撤銷的

(3)其他需要撤銷的情形

海關總署撤銷的行政裁定對已經發生的進出口的活動無溯及力。

  (四)異議審查

進出口的活動的當事人對海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並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行政裁定持有異議的,可以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複議的同時一併提出對行政裁定的審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