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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知識:《協調製度》歸類總規則

導語:《協調製度》是目前國際上應用最為廣泛的國際貿易商品分類目錄。為適應國際貿易及商品的發展,世界海關組織(WCO)每4至6年對《協調製度》進行一次較大範圍的修改。下面本站小編帶著大家一起來看看相關的內容吧。

報關知識:《協調製度》歸類總規則

  一、規則一

  (一)規則條文

類、章及分章的標題,僅為查詢方便而設;具有法律效力的歸類,應按品目條文和有關類注或章注確定,如品目、類注或章注無其他規定,則按以下規則確定。

(二)條文解析

  1.標題對商品歸類不具法律效力

《協調製度》系統地列出了國際貿易的貨品,將這些貨品分為類、章及分章,每類、章或分章都有標題,儘可能確切地列明所包括貨品種類的範圍。但在許多情況下,歸人某類或某章的貨品種類繁多,類、章標題不可能將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進去。

因此,規則一開始就做出說明:標題“僅為查詢方便而設”。

2.商品歸類應遵循的原則

規則一的第二部分規定,商品歸類應按以下原則確定:

(1)按照品目條文及任何相關的類、章註釋確定。

許多貨品無須藉助歸類總規則的其他條款即可歸入《協調製度》中。

例如,活馬(品目01.01)、第三十章註釋四所述的醫藥用品(品目30.06)。

(2)如品目條文或類、章註釋無其他規定,則按規則二、三、四及五的規定確定。規則一所稱“如品目和類、章註釋無其他規定”,旨在明確品目條文及任何相關的類、章註釋的最重要性,換言之,它們是在確定歸類時應首先考慮的規定。

例如,第三十一章的註釋規定該章某些品目僅包括特定的貨品,如“品目31.02只適用於下列貨品,但未製成品目31.05所述形狀或包裝”。因此,這些品目就不能夠再使用其他規則。

  (三)案例解析

案例1馬戲團的馬匹

解析該貨品看似可以歸入第一章“活動物”。但第一章註釋三規定,本章不包括“品目95.o8”的動物。因此,根據章註釋、品目條文,將該貨品歸人品目95.08,故歸類依據為規則一。

案例2冷凍的雞胗

解析雞胗,即雞胃臟。根據貨品描述和品目O2.O7條文,看似可以歸人品目02.07“品目Ol.O5所列家禽的鮮、冷、凍肉及食用雜碎”。但第二章註釋規定:“本章不包括:二、動物的腸、膀胱、胃(品目05.04)。”因此,根據章註釋、品目條文,將該貨品歸人品目05.04,故歸類依據為規則一。

案例3西式快餐店用炸薯條機

解析該貨品既可歸入品目84.19“利用溫度變化處理材料的機器、裝置及類似的實驗室裝置……”,又可歸入品目84.38“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飲料工業用的生產或加工機器……”

根據第八十四章章註釋二“如果某種機器或器具既符合品目84.01至84.24中一個或幾個品目的規定,或符合品目84.86的規定,又符合品目84.25至84.80中一個或幾個品目的規定,則應歸人品目84.01至84.24中的相應品目或品目84.86,而不是歸人品目84.25至84.80中的有關品目”,該貨品應歸人品目84.19。

本貨品歸類時,使用了相關章註釋,因此,歸類依據為歸類總規則一。

(四)要點提示

1.規則一規定了品目歸類的法律依據及運用次序,即品目條文及有關類註釋、章註釋有明確規定的,應據此確定歸類;否則,應依次運用歸類總規則二、三、四、五確定歸類。

2.類註釋、章註釋的主要作用在於限定類、章、條文的商品範圍,採用方法主要包括:

(1)詳細列明貨品名稱、加工方式等,用提示的方法方便歸類;

(2)列舉典型貨品名稱或允許加工的'方式等,用以說明貨品含義,以便用類比的方法進行歸類;

(3)用“排他條款”詳列或列舉不能歸入本類、章、品目及子目的貨品名稱或不允許採取的加工方式等;

(4)用定義方式明確商品歸類的含義;

(5)改變貨品名稱概念,擴大或縮小貨品範圍;

(6)解釋類、章及品目和子目條文中使用的名稱;

(7)闡述貨品歸類規定。

  二、規則二

(一)規則條文

1.品目所列貨品,應視為包括該項貨品的不完整品或未製成品,只要在報驗時該項不完整品或未製成品具有完整品或製成品的基本特徵;還應視為包括該項貨品的完整品或製成品(或按本款規則可作為完整品或製成品歸類的貨品)在報驗時的未組裝件或拆散件。

2.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質,應視為包括該種材料或物質與其他材料或物質混合或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應視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該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由一種以上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應按規則三的原則歸類。

  (二)條文解析

1.規則二(一)(不完整品或未製成品)

(1)規則二(一)第一部分將所有列出某一些物品的品目範圍擴大為不僅包括完整的物品,而且還包括該物品的不完整品或未製成品,只要報驗時它們具有完整品或製成品的基本特徵。

(2)本款規則的規定也適用於毛坯,除非該毛坯已在某一品目具體列名。所稱“毛坯”,是指已具有製成品或零件的大概形狀或輪廓,但還不能直接使用的物品。除極個別的情況外,它們僅可用於加工成製成品或零件。

例如,初製成型的塑料瓶,為管狀的中間產品,其一端封閉而另一端為帶螺紋的瓶口,瓶口可用帶螺紋的蓋子封閉,螺紋瓶口下面的部分準備膨脹成所需尺寸和形狀。

尚未具有製成品基本形狀的半製成品(例如,常見的杆、盤、管等)不應視為“毛坯”。

(3)鑑於第一類至第六類各品目的商品範圍,本款規則這一部分的規定一般不適用於這六類所包括的貨品。

2.規則二(一)(物品的未組裝件或拆散件)

(1)規則二(一)的第二部分規定,完整品或製成品的未組裝件或拆散件應歸入已組裝物品的同一品目。貨品以未組裝或拆散形式報驗,通常是由於包裝、裝卸或運輸上的需要,或是為了便於包裝、裝卸或運輸。

(2)本款規則也適用於以未組裝或拆散形式報驗的不完整品或未製成品,只要按照本規則第一部分的規定,它們可作為完整品或製成品看待。

(3)本款規則所稱“報驗時的未組裝件或拆散件”,是指其各種部件僅僅通過緊韌體(螺釘、螺母、螺栓等),或通過鉚接、焊接等組裝方法即可裝配起來的物品。

組裝方法的複雜性可不予考慮,但其各種部件無須進一步加工成製成品。

某一物品的未組裝部件如超出組裝成品所需數量,超出部分應單獨歸類。

例如,手機進IZl時,標準配置為一部手機僅應配2塊電池和1個耳機,但如果配3塊電池或2個耳機,多出的1塊電池或l個耳機就應該單獨按照電池或耳機歸類,而不應隨手機一併歸類。

(4)鑑於第一類至第六類各品目的商品範圍,本款規則這一部分的規定一般不適用於這六類所包括的貨品。

  3.規則二(二)(不同材料或物質的混合品或組合品)

(1)規則二(二)是關於材料或物質的混合品及組合品,以及由兩種或多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它所適用的品目是列出某種材料或物質的品目(例如,品目05.07列出“象牙”)和列出某種材料或物質製成的貨品的品目(例如,品目45.03列出“天然軟木製品”)。應注意到,只有在品目條文和類、章註釋無其他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運用本款規則(例如,品目15.03列出“液體豬油,未經混合”,就不能運用本款規則)。

在類、章註釋或品目條文中列為調製品的混合物,應按規則一的規定進行歸類。

(2)本款規則旨在將列出某種材料或物質的任何品目擴大為包括該種材料或物質與其他材料或物質的混合品或組合品,同時旨在將列出某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的任何品目擴大為包括部分由該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

(3)不應將這些品目擴大到包括按規則一的規定不符合品目條文要求的貨品;當添加了另外一種材料或物質,使貨品喪失了原品目所列貨品特徵時,就會出現這種情況。

(4)本規則最後規定,不同材料或物質的混合品及組合品,以及由一種以上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如果看起來可歸人兩個或兩個以上品目的,必須按規則三的原則進行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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