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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註冊會計師《經濟法》: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為了方便備戰2016註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應屆畢業生網小編為大家分享了註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裡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2016年注註冊會計師《經濟法》: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義務

1.出資義務

股東應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向公司按期足額繳納出資。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可能導致其股東權利受限甚至喪失股東資格。首先,公司有權通過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對該股東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權利予以合理的限制。其次,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最後,如果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未對股東權利設定限制,人民法院可能在個案判決中認定未出資或者出資不足的股東的股東權利應受限制。

2.股東不得濫用其權利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表決權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4.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應當迴避,不得參加表決。

  三、分紅權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2.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四、新股優先認購權

1.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沒有新股優先認購權,除非股東大會在發行新股時通過向原股東配售新股的決議。

  五、異議股權的回購請求權

1.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出現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僅限於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有異議。

  六、知情權

1.有限責任公司

(1)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2)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2.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七、股東訴訟

1.股東直接訴訟

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股東代表(公司)訴訟

(1)“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侵犯公司利益:找監事會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監事會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監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會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董事會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會或者監事會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董事會、監事會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之訴

1.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2.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解釋1】(1)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肯定無效;(2)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銷,也可以不撤銷。

【解釋2】“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不管違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規”還是“公司章程”,可以撤銷,也可以不撤銷。

【解釋3】股東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九、解散訴訟

1.解散訴訟程式

(1)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

(2)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股東或者有關利害關係人申請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3)人民法院審理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應當注重調解。當事人協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東收購股份,或者以減資等方式使公司存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登出。股份轉讓或者登出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

(4)人民法院關於解散公司訴訟作出的判決,對公司全體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

(5)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解散公司訴訟請求後,提起該訴訟的股東或者其他股東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釋】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對解散申請仍應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決公司解散後,依法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

3.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情形

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公司持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並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