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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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鞏固練習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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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鞏固練習卷

  一、單項選擇題

1.(2010年)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國有企業破產屬政策性破產,不適用《企業破產法》

B.金融機構實施破產的,由國務院根據《商業銀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定破產實施辦法,不適用《企業破產法》

C.民辦學校的破產清算可以參照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式

D.依照《企業破產法》開始的破產程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不發生效力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企業破產法》的適用範圍。在《企業破產法》施行前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和範圍內的國有企業實施破產的特殊事宜,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政策性破產已經不再適用,因此選項A的表述錯誤;金融機構實施破產的,國務院可以依據《企業破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製定實施辦法,選項8的表述中為“根據《商業銀行法》”錯誤;依法開始的破產程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因此選項D的表述錯誤。

2.(2010年)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於商業銀行破產分配順序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破產財產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利息

B.破產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本息

C.破產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本息

D.破產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所欠稅款後,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本息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商業銀行的破產財產分配順序。根據規定,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3.(2009年新制度)2008年7月,甲、乙兩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按照合同約定,雙方已於2008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義務的50%,並應於2008年年底將各自剩餘的50%的合同義務履行完畢。200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債務人甲公司的破產申請。2008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關於是否繼續履行該買賣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08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對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覆。下列關於該買賣合同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乙公司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B.乙公司無需繼續履行合同

C.乙公司有權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擔保

D.乙公司有權就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申報債權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覆的,視為解除合同。所以本題中就視為解除合同,乙公司無需繼續履行合同。

4.(2009年新制度)2008年9月,X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市甲公司訴Y市乙公司合同糾紛一案。2008年12月,Y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債務人乙公司的破產申請,此時,甲、乙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尚未審結。下列關於該合同糾紛案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乙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案應當終止審理

B.甲、乙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案應當移送至Y市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C.甲、乙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案應當中止審理,並由甲公司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D.甲、乙公司之間的和合同糾紛案應當中止審理,在管理人接管乙公司財產後由X市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答案】 D

【解析】本題考核破產申請的受理的效力。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5.(2009年新制度)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甲公司破產申請時,乙公司依照其與甲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已向買受人甲公司發運了該合同項下的貨物,但甲公司尚未付價款。乙公司得知甲公司破產申請被受理後,立即通過傳真向甲公司的管理人要求取回在運途中的貨物。管理人收到乙公司傳真後不久,即收到了乙公司發運的貨物。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乙公司有權取回該批貨物

B.乙公司無權取回該批貨物,但可以就買賣合 同價款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C.管理人已取得該批貨物的所有權,但乙公司有權要求管理人立即支付全部價款

D.管理人已取得該批貨物的所有權,但乙公司權要求管理人就價款支付提供擔保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取回權的規定。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只要貨物尚在運途中,出賣人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權,即發生取回法律效力;即使管理人其後收到貨物,也僅處於保管人的地位。

  二、多項選擇題

1.(2010年)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下列債權中,需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進行申報的有(  )。

A.稅收債權

B.社會保障債權

C.職工勞動債權

D.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

【答案】ABD

【解 析】本題考核破產債權的申報。根琚規定,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 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入清單並予以公示,除此之外,其他債權如稅收債權、社會保障債權以及對債 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均需依法申報。

2.(2009年新制度)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下列選項中,屬於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個人作為管理人的企業破產案件應同時具備的條件有(  )。

A.事實清楚

B.標的額較小

C.債權債務關係簡單

D.債務人財產相對集中

【答案】ACD

【解析】本題考核個人擔任管理人的規定。‘根據規定,對於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係簡單、債務人財產相對集中的企業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個人為管理人。

3.(2009年新制度)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分段按照一定比例範圍確定管理人報酬,但是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不計人該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

B.對清算組中參與工作的`有關政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不支付報酬

C.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通過聘用本專業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在管理人報酬之外從破產費用中另行支付

D.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報酬有異議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具體的請求和理由,異議書應當負有相應的債權人會議決議

【答案】ABD

【解析】本題考核管理人報酬的相關規定。根基規定,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通過聘請本專業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從其報酬中支付,因此選項C的說法錯誤。

4.(2009年新制度)下列關於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清償的表述中,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有(  )。

A.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B.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共益債務

C.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D.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的,在按照比例清償後,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

【答案】ACD

【解析】本題考核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根據規定,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5.(2009年原制度)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註冊會計師中,不得擔任管理人的有(  )。

A.註冊會計師甲曾擔任債務人公司的獨立董事,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2年前卸任

B.註冊會計師乙的父親是債務人公司的控股股東

C.註冊會計師丙因個人原因負債數額巨大,但與債務人公司無關

D.註冊會計師丁最近3年來一直為債務人公司作外部審計工作,熟悉該企業情況

【答案】ABD

【解 析】本題考核不得擔任管理入的情形。根據規定,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屬於個人 管理人中的利害關係人,應予以迴避,選項A的說法未超過3年,因此不得擔任;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 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屬於個人管理人中的利害關係人,應予以迴避,選項B的說法屬於這種情況,應予以迴避;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 權債務關係的,應該予以迴避,選項C的說法中丙負債數額巨大,但不涉及債務人,因此可以擔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 固定的中介服務,不得擔任管理人,因此選項D的說法應予以迴避。

6.(2009年原制度)下列關於和解的表述中,符合企業破產法的有(  )。

A.和解申請只能由債務人一方提出

B.和解申請只能由債權人一方提出

C.在和解程式中,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

D.和解債權人未依照法律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行完畢後,仍可按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答案】AD

【解 析】本題考核和解制度。和解申請只能由債務人一方提出,因此選項A的說法正確,選項B的說法錯誤;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自法院裁定和解之 日起可行使權利,因此選項C的說法錯誤;和解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後,可以按照和解協議 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因此選項D的說法是正確的。

7.(2009年原制度)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關於債權人會議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所有債權人都可以參加債權人會議,並享有表決權

B.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開

C.所有申報債權者均有權參加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D.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關半數通過即可

【答案】BC

【解 析】本題考核債權人會議的規定。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對破產財產分配和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沒有表決權,因此選項A的說法錯誤;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 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選項D的說法是錯誤的。

  三、案例分析題

1.(2011年)2011年3月19日,因甲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甲公司)出現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事

實,人民法院受理了由債權人提出的對甲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後,對其債權債務進行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實:

(1)2010年1月7日,鑑於與乙公司之間的長期業務合作關係,甲公司向乙公司贈送影印機一臺,價值2.5萬元。

(2)2010 年1月15日,甲公司以其部分裝置作抵押,為乙公司所欠丙公司80萬元貨款提供了擔保,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後乙公司未能在約定期限內清償所欠丙公司貨款。 2010年3月30日,經甲、乙、丙三方協商,甲公司將抵押裝置依法變現70萬元,價款全部用於償還丙公司後,丙公司仍有10萬元貨款未得到清償。

(3)2010 年5月7日,甲公司與丁公司訂立合同,從丁公司處租賃機床一臺,雙方約定:租期1年;租金5萬元。當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5萬元租金,丁公司向甲公司交 付機床。2011年3月8日,甲公司故意隱瞞事實,以機床所有人的身份將該機床以20萬元的市場價格賣給戊公司,雙方約定,戊公司應於2011年5月1日 前一次性付清全部價款。當日,甲公司向戊公司交付了機床。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產清算申請後,丁公司向管理人要求返還其出租給甲公司的機床時,得知機床已 被甲公司賣給戊公司而戊公司尚未支付20萬元價款的事實。

(4)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A銀行借款100萬元,期限1年,庚公司為該筆借款向A銀行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

2011 年4月5日,由於印公司申請的一項國家一類新藥獲得批准證書,經營出現轉機,遂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同時提交了和解協議草案。人民法院審查後受理了甲公司 的和解申請,並裁定和解。2011年6月23 E1,債權人會議通過了和解協議,主要內容如下:除對甲公司特定財產享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外,其他債權人均 按30%的比例減免甲公司債務: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之Et起,甲公司不再承擔清償責任:甲公司與主要債權人建立戰略性合作安排等。2011年8月31日, 和解協議執行完畢。A銀行就甲公司所欠其100萬元借款本息申報債權後,通過和解程式獲償70%。隨後,A銀行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清償其剩 餘30%未獲償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絕,理由是:A銀行等債權人已與甲公司達成減免債務和解協議,主債務減免後,保證債務亦應按相應比例減免。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管理人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向乙公司贈送影印機的行為?並說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有權就其未獲清償的10萬元貨款向管理人申報債權,要求甲公司繼續償還?並說明理由。

(3)丁公司是否有權要求戊公司返還機床?並說明理由。

(4)丁公司是否有權要求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與戊公司之間的機床買賣行為?並說明理由。

(5)丁公司是否有權要求戊公司將20萬元機床價款直接支付給自己?並說明理由。

(6)庚公司拒絕對A銀行未獲清償的30%借款本息承擔保證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並說明理由。

【答案】

(1)管理人不能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向乙公司贈送影印機的行為。根據規定,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如果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而題目中是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1年以前”,所以不能撤銷。

(2) 丙公司不能就其未獲清償的l0萬元貨款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根據規定,如破產人僅作為擔保人為他人債務提供物權擔保,擔保債權人的債權雖然在破產程式中可以 構成別除權,但因破產人不是主債務人,在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擔保債額時,餘債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向破產人要求清償,只能向原主債務人求償。因此題目中,甲 丙之間,甲公司是抵押人,並不是主債務人,所以丙就抵押物受償後,不足的部分不能找抵押人甲清償,而是找主債務人乙清償。

(3)丁公司不能要求戊公司返還機床。根據規定,雖然甲公司轉讓機床的行為構成無權處分,但戊公司不知甲公司對機床無處分權,且以合理的價格購得,因此構成善意取得,合法取得了機床的所有權。

(4) 丁公司不能要求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與戊公司之間的機床買賣行為。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以明顯不合理價格進行交易的,管理人 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在本題中,戊公司受讓丁公司機床的價格合理,戊公司是善意的支付合理對價的受讓人,已經交付標的物,構成善意取得。所以受讓人 取得所有權,丁公司不能要求撤銷。

(5)丁公司有權要求戊公司將20萬元機床價款直接支付給自己。戊公司尚未支付價款,該價款與甲公司的其他財產能夠區分,因此,丁公司對該價款享有代償取回權。

(6)庚公司拒絕對A銀行未獲清償的30%借款本息承擔保證責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所以保證人庚公司還是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2. (2010年)甲公司向自然人乙借款丙公司為一般保證人。後人民法院受理了丙公司破產案,但此時甲公司所欠乙的借款尚未到期。乙就其擔保債權向管理人進行 了申報。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對已申請債權進行核查時,債權人丁提出:丙公司作為一般保證人對乙享有先訴抗辯權借款到期後,如果甲公司向乙償還了全部借款, 則丙公司不承擔清償責任;如果甲公司在借款到期後未向乙清償債務,乙應先通過訴訟或仲裁向甲公司求償,當就甲公司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清償乙的債權 時,乙方可就未能獲得清償部分進行債權申報。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債權人丁提出的丙公司對乙享有先訴抗辯權的主張是否成立?並說明理由。

(2)若在借款到期前,乙先從丙公司破產案中通過破產分配獲得部分清償,對乙獲得的該部分清償應如何處理?

(3)若乙先從丙公司破產案中獲得部分清償,在借款到期後,乙應以債權全額還是應以債權未獲清償部分向甲公司主張權利?並說明理由。

(4)若甲公司主動全額清償了乙的債權,且乙此前乙從丙公司破產案.中獲得了部分清償,則對乙已從丙公司破產案中獲得的該部分清償應如何處理?

【答案】

(1) 債權人丁的主張不成立。一般保證人破產應當取消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因為保證人破產案件被法院受理後,如果繼續維持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則債權人必須 待債務到期後先向債務人求償,然後才能向一般保證人求償;但此時保證人的破產財產可能已經分配完畢,相當於免除了其保證責任。所以此時一般保證人不享有先 訴抗辯權,債權人可以向一般保證人申報債權。

(2)在一般保證人破產分配過程中,債權人先從保證人處獲得的清償,應當先行提存。

(3) 乙應以債權全額向甲公司主張權利。因為一般保證人承擔的是補充保證責任,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 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雖然此時一般保證人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但是在承擔責任時,還是補充保證責任,僅對債務人實際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責任;所以 債權人向債務人求償時,是以全部債權額求償,再以“未從債務人處獲得清償的部分”計算應從保證人處獲得的清償。

(4)乙從丙公司破 產案件中獲得的清償額已經提存,待債權人在債務到期從債務人處獲償後,再按照保證人實際應承擔補充責任的範圍向債權人支付,餘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給保證人 的其他債權人。題目中,債務人已經全部清償債務,那麼從一般保證人處已經提存的清償額,就全部用來清償保證人的其他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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