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註冊會計師考試《稅法》重要知識點彙總
下面是註冊會計師考試《稅法》,歡迎大家前面參考!
知識點:納稅義務人與徵稅範圍
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
所謂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屬於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簡稱應稅消費品)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
消費稅的納稅人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消費稅的徵稅範圍
(一)生產應稅消費品
1.生產
2.視同生產——工業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視為應稅消費品的生產行為,按規定徵收消費稅:
(1)將外購的消費稅非應稅產品以消費稅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2)將外購的'消費稅低稅率應稅產品以高稅率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二)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
(三)進口應稅消費品
(四)零售應稅消費品(金、銀、鑽)
零售的應稅消費品注意三個問題:範圍;稅率;包裝物的處理
(五)批發應稅消費品(捲菸)
經國務院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改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僅限於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零售環節適用稅率為5%,在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鑽石及鑽石飾品時徵收。其計稅依據是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不屬於上述範圍的應徵消費稅的首飾,如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消費稅。
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徵收消費稅;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徵收消費稅。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徵收消費稅。
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併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徵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