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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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考試證書規定

一、為了利於對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條例》第八條第二款和《會計師事務所管理暫行辦法》第五項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註冊會計師考試證書規定

二、註冊會計師經批准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經批准成立,均應發給由財政部統一印製的證書。有關證書的發放事宜,財政部委託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辦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也可以委託當地註冊會計師協會辦理,沒有成立協會組織的,由財政廳(局)直接辦理。

三、證書有如下3種:

1.註冊會計師證書(訂本式);

2.註冊會計師證書(單頁式);

3.會計師事務所批准證書。

四、註冊會計師經批准註冊後,應填寫註冊會計師證書申領單(格式附後),由所在會計師事務所提交主管的財政機關或當地註冊會計師協會。主管的財政機關或當地註冊會計師協會將申領單連同其註冊會計師註冊申請表副本,一併轉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稽核,經同意後發給訂本式和單頁式註冊會計師證書。

五、主管的財政機關或當地註冊會計師協會領取證書後,將證書有關內容填寫清楚,加蓋印章,交會計師事務所轉發給註冊會計師本人。

六、訂本式註冊會計師證書,每個年度需經主管的財政機關或當地註冊會計師協會檢驗一次,並加蓋檢驗印章。申請檢驗的時間和手續,由主管的.財政機關或當地註冊會計師協會確定。年度檢驗的內容包括:

1.是否仍在執行業務;

2.是否完成了規定的培訓要求;

3.如果是兼職註冊會計師,在進行檢驗日以前的一個年度內執業時間是否累計達到3個月以上;

4.是否發生過違紀、違法和違反工作規則行為以及處理情況。

年度檢驗情況,由主管的財政機關或當地註冊會計師協會做出相應記錄。對於達到上述1、2、3項要求或雖有第4項情事,但情節輕微且已作了檢查糾正的,視為通過檢驗,否則不予通過檢驗。

七、註冊會計師轉換執業的會計師事務所,經批准重新註冊後,需辦理變更登記。對於訂本式註冊會計師證書,由主管的財政機關或當地註冊會計師協會填寫變更內容和加蓋變更登記印章。對於單頁式註冊會計師證書,需收回後另發新證。

八、註冊會計師執行業務中遇有必要時,應向委託人和有關機關、單位出示證書。證書遺失,應當報告主管的財政機關或當地註冊會計師協會。於登報宣告作廢後,申請補發新證。

九、註冊會計師不再執行業務,應當繳還註冊會計師證書。

註冊會計師因不稱職被撤銷註冊的,或因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和違反工作規則行為被處以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處分的,由主管的財政機關或當地註冊會計師協會收回其證書。

十、會計師事務所經批准成立,於主管的財政機關發出批准函件的同時,發給加蓋主管財政機關印章的會計師事務所批准證書。

十一、會計師事務所因故被撤銷或自行解散的,應當繳回證書。

十二、訂本式註冊會計師證書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統一編號並加蓋鋼印;單頁式註冊會計師證書和會計師事務所批准證書由各主管的財政機關或當地註冊會計師協會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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