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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衝刺練習題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

2016年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衝刺練習題答案

1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法律規範的分類。禁止性規範是禁止人們做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範。

[該題針對“法律規範”知識點進行考核]

2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法律關係的客體的含義。法律關係客體是指法律關係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所共同指向的物件。甲、乙雙方簽訂一份建造商品房合同而形成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是行為。即該法律關係的客體並不是承建的商品房,而是承建商品房的行為。

[該題針對“法律關係”知識點進行考核]

3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附期限的法律行為。寒假是必然要到來的事實,這是與附條件的法律行為的根本區別。所以本題是附延緩期限的法律行為。

[該題針對“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知識點進行考核]

4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附期限的法律行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指當事人設定一定的期限,並將期限的到來作為效力發生或消滅前提的民事法律行為。本題中所說的情況屬於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為。

[該題針對“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知識點進行考核]

5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代理行為。(1)選項A不正確,該行為在我國現行法中是代表行為,因為公司的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選項B所述行為不發生任何法律上的意義,不屬於代理

(3)代人保管物品與“第三人”沒有關係,因此,選項C保管行為不屬於代理

(4)保險公司的兼職業務員是在代理許可權內,以保險公司的名義,獨立的、直接向投保人(第三人)進行攬保行為,由被代理人——保險公司承擔保險合同責任,因此,選項D屬於代理行為。

[該題針對“代理制度”知識點進行考核]

6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代理關係包括的內容。代理關係包括三種關係:一是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權關係;二是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實施法律行為的關係;三是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承受代理行為法律後果的關係。

[該題針對“代理制度”知識點進行考核]

7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委託代理。根據規定,授權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該題針對“代理制度”知識點進行考核]

8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1)拒付租金的,適用於1年的短期訴訟時效期間(2008年1月1日-2009年1月1日)

(2)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前(7月1日前)發生不可抗力,至最後6個月時不可抗力仍然繼續存在,則應在最後6個月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因此乙2008年6月20日出差遇險耽誤的20天,只有進入7月1日後的10天才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

[該題針對“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知識點進行考核]

9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根據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本題中,最後一期履行期為2011年7月10日,則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此日開始計算。

[該題針對“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知識點進行考核]

10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抗辯的規定。根據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物件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因此選項AB不選。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因此選項C不選。

[該題針對“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知識點進行考核]

11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的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1年,本題訴訟時效已滿1年,但是,根據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另外,訴訟時效屬於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當事人不得對其內容作任何修改,只有人民法院才能決定延長。所以此題選項D正確。

[該題針對“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知識點進行考核]

12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最長訴訟時效的規定。根據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本題中,權利侵害之日為1988年2月8日,實體權利保護期限截至2008年2月8日。

[該題針對“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知識點進行考核]

13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根據規定,人身傷害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現,後經檢查確診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因此選項A的說法是錯誤的;根據規定,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的起算,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違法之日起算,因此選項B的說法是錯誤的;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因此選項C的說法是錯誤的。

[該題針對“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知識點進行考核]

  二、多項選擇題

1

[答案]:AC

[解析]:本題考核短期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適用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其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適用4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該題針對“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知識點進行考核]

2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法律規範的種類。義務性規範是指定人們“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的法律規範。義務性規範包括命令性規範和禁止性規範。強行性規範是指所規定的義務具有確定的性質,不允許任意變動和伸縮的法律規範。義務性規範屬於強行性規範。

[該題針對“法律規範”知識點進行考核]

3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核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和破產程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

[該題針對“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知識點進行考核]

4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除斥期間。

選項A正確,除斥期間一般適用於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選項B正確,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應當主動審查;

選項C正確,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選項D錯誤,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該題針對“除斥期間”知識點進行考核]

5

[答案]:AC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中斷制度。對於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該題針對“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知識點進行考核]

6

[答案]:BCD

[解析]:本題考核仲裁協議的相關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在書面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的書面協議,因此A選項的說法不正確。

[該題針對“仲裁的基本制度”知識點進行考核]

7

[答案]:ABD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的中斷。根據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本題C選項不能構成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該題針對“代理制度”知識點進行考核]

8

[答案]:BC

[解析]:本題考核代理的適用範圍。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等行為具有人身性質,不適用代理。

[該題針對“代理制度”知識點進行考核]

9

[答案]:CD

[解析]:本題考核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選項

C.D屬於“表見代理”的範圍,被代理人應當承擔代理的法律後果。而選項

A.B由於甲公司的合同專用章是被偷盜、偽造的,甲公司沒有過錯,因此不承擔責任。

[該題針對“代理制度”知識點進行考核]

10

[答案]:BC

[解析]:本題考核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A選項錯誤在於忽略了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能力相當的法律行為;D選項錯誤在於民事法律行為不僅限於採取書面形式,有時也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該題針對“法律行為的生效”知識點進行考核]

11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核無效民事行為。選項A中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選項B是受欺詐而為的單方民事行為。選項C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選項D是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該題針對“無效民事行為”知識點進行考核]

12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核法律關係的主體。法律關係的主體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國家。

[該題針對“法律關係”知識點進行考核]

13

[答案]:ABD

[解析]:本題考核法律關係的要素。法律關係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組成。

[該題針對“法律關係”知識點進行考核]

14

[答案]:ACD

[解析]:本題考核法律關係客體的含義。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包括:行為(經濟決策行為)、物(機器裝置)、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專利權),而自然災害屬於法律事實中的事件,並不是法律關係的客體。

[該題針對“法律關係”知識點進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