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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註冊會計師《經濟法》考試考點

  知識點:質押權

2016年註冊會計師《經濟法》考試考點

  1. 動產質權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2. 權利質權

(1)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3)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4)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解釋1】設立抵押權與質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權合同或質權合同。

【解釋2】流質條款無效: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解釋3】質物的孳息: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知識點:抵押權

  1. 抵押財產

(1)《物權法》規定可以用於抵押的財產範圍:

①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②建設用地使用權;

③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④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運輸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2)《物權法》規定不得用於抵押的財產範圍:

①土地所有權;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解釋】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抵押。

  2. 抵押權的設定

(1)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解釋】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因此,無論抵押合同是否登記,都不影響其效力,抵押合同是依法成立時生效。

(2)流押條款。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如果合同中有這樣的條款,則該條款無效,即“流押條款無效”。

【解釋】流押條款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3)抵押登記。

抵押登記分為法定登記和自願登記。

①法定登記。以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在建造的建築物四種財產設定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登記生效主義)

【解釋】如果當事人未辦理登記,雖然抵押權沒有設立,但是抵押合同已經生效。

②自願登記。以除法定登記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設定抵押的,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登記。無論當事人是否辦理登記,抵押權均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登記對抗主義)

  3. 抵押權的實現

(1)優先受償權: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不足清償債權的部分由債務人按普通債權清償。

(2)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清償程式如下: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主債權的利息;主債權。

(3)多個抵押權並存時的清償順序。

①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②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③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④順序在先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實現後的剩餘價款應予提存,留待清償順位在後的抵押擔保債權。

⑤順序在後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序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

【解釋】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