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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商業銀行設立及變更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級別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下文是為大家精選的`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商業銀行設立及變更,歡迎大家閱讀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商業銀行設立及變更

 商業銀行設立、變更

  一、設立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2.有符合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驗資要求)

全國性商業銀行:10億元人民幣

城市商業銀行:1億元人民幣

農村商業銀行:5000萬人民幣

註冊資本應該是實繳資本。

3.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

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6.其他審慎性條件。

  二、變更

重大事項的變更: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1)變更名稱;

(2)變更註冊資本;

(3)變更總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4)調整業務範圍;

(5)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5%以上的股東;

(6)修改章程;

(7)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注意】更換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時,應當報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其任職資格。

合併分立:適用《公司法》的規定,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