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商業銀行設立及變更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級別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下文是為大家精選的`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商業銀行設立及變更,歡迎大家閱讀。
商業銀行設立、變更
一、設立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2.有符合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驗資要求)
全國性商業銀行:10億元人民幣
城市商業銀行:1億元人民幣
農村商業銀行:5000萬人民幣
註冊資本應該是實繳資本。
3.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
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6.其他審慎性條件。
二、變更
重大事項的變更: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1)變更名稱;
(2)變更註冊資本;
(3)變更總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4)調整業務範圍;
(5)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5%以上的股東;
(6)修改章程;
(7)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注意】更換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時,應當報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其任職資格。
合併分立:適用《公司法》的規定,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