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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免責事由

中級會計師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日期一般為每年9、10月中下旬。本文特意為大家收集整理了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免責事由,希望大家喜歡!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免責事由

 免責事由

合同法》規定了三種免責事由:法定事由、免責條款、法律有特別規定。

  一、法定事由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和理由,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機關的證明,證明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

  二、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出現一定的事由或條件時,可免除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三、法律的特別規定

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如《合同法》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貸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