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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地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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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地域管轄

  【考點】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保險合同

①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②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013年多選題)

(4)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專利糾紛案件由智慧財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解釋】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複立案;立案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2015年判斷題)

3.協議管轄(約定管轄)

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後,可以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法院)。

【解釋】(1)買賣合同當事人如果事先或者事後約定了解決糾紛的管轄法院,按照約定;(2)如果未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