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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點:利潤分配

  (一)公司利潤分配順序

2016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點:利潤分配

根據我國公司法及稅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應當按照如下順序進行利潤分配:

1.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但不得超過稅法規定的彌補期限。

2.繳納所得稅。即公司應依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3.彌補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之後仍存在的虧損。

4.提取法定公積金。

5.提取任意公積金。

6.向股東分配利潤。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二)公積金

公積金是公司在資本之外所保留的資金金額,又稱為附加資本或準備金。公司為增強自身財力,擴大營業範圍和預防意外虧損,從利潤中提取一定的資金,以用於擴大資本,或彌補虧損。

  1.公積金的種類

公積金分為盈餘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兩類。

(1)盈餘公積金。盈餘公積金是從公司稅後利潤中提取的公積金,分為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兩種。法定公積金按照公司稅後利潤的10%提取,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任意公積金按照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從公司稅後利潤中提取。

(2)資本公積金。資本公積金是直接由資本原因等形成的公積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

  2.公積金的用途

公司的公積金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公司的公積金主要有以下用途:

(1)彌補公司虧損。公司的虧損按照國家稅法規定可以用繳納所得稅前的利潤彌補,超過用所得稅前利潤彌補期限仍未補足的虧損,可以用公司稅後利潤彌補;發生特大虧損,稅後利潤仍不足彌補的,可以用公司的公積金彌補。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2)擴大公司生產經營。公司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用公司的公積金來擴大公司的生產經營規模,增強公司實力。

(3)轉增公司資本。公司為了實現增加資本的目的,可以將公積金的一部分轉為資本。對用任意公積金轉增資本的,法律沒有限制,但用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時,《公司法》規定,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