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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統計師2017年筆記:統計法的基本原則

導語:統計法,是指調整國家統計機關行使統計職能而產生的統計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下面是統計法的基本原則考試內容,需要了解的朋友們一起來看看吧。

中級統計師2017年筆記:統計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章 統計法的基本原則

  一、統計法的基本原則

包括保障統計工作統一性原則、保障統計工作獨立性原則、統計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原則、保障統計資訊社會共享原則以及統計資料保密原則。

  1.保障統計工作統一性原則:

包括以下幾方面:

統計管理體制應當是集中統一的:國家建立集中統一的統計系統,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統計管理體制。

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應當是統一的`.

統計資料應當依法統一管理和公佈.

  2.保障統計工作的獨立性原則:

包括以下兩方面:

一是統計機構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非法干涉: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統計法規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統計法》第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領導幹部的“三個不得”,即地方各級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蒐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二是縣級以上政府統計機構獨立單設.

  3.統計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原則.

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是統計機構的職責是法定的。

二是統計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其職權,既不能放棄職權,更不能超越職權、濫用權力。

三是減輕統計調查物件的負擔是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把握的一項基本原則:《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條款均規定:在不影響統計資料準確性的前提下,應儘量縮小統計調查物件的範圍,減少統計調查物件的數量。對發往基層單位的全面定期統計報表,必須嚴格控制。凡通過抽樣調查、重點調查、行政記錄能了得統計資料的,不得制發定期全面統計報表。對於已經批准實施的各種統計調查中能蒐集到資料的,不得重複調查;一次性調查即可滿足的,不得進行經常性統計;按年統計即可滿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統計;按季統計滿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統計;月以下的月度統計必須從嚴控制。同時還規定,部門統計調查、地方統計調查不得與國家統計調查相重複。涉外社會調查不得與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相重複。

  4.保障統計資訊社會共享原則.

《統計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開,供社會公眾查詢。

一是明細了建立統計資訊共享機制的主體;

二是建立了定期公佈統計資料的制度。

三是明確了統計資料公佈的許可權:國家統計資料以國家統計局公佈的資料為準,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由本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佈。

四是明確了統計資料公開的方式:統計資料主要是通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公報、統計年鑑、統計月報等方式,利用電視、網路、廣播、報刊、雜誌、書籍等等手段予以公佈。

五是各級政府統計機構應積極做好統計資訊諮詢服務工作.

  5.統計資料保密原則:

《統計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工作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資訊,應予以保密。”保密原則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是依法保守國家祕密.

二是商業祕密受法律保護.

三是公民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

四是能夠或者推斷單個調查物件身份的資料受法律保護:

《統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物件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洩露,不得用於統計以外的目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調查物件身份的資料,包括三種情況:一是直接標明單個統計調查物件身份的資料;二是雖未直接標明單個統計調查物件身份,但是通過已標明的地址、編碼等相關資訊可以識別或者推斷其身份的單個統計調查物件資料;三是可以推斷單個統計調查物件身份的彙總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