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稅務師

當前位置 /首頁/財會職務/註冊稅務師/列表

稅務師與註冊會計師的區別

稅務師和註冊會計師的工作內容有時候是相同的。你知道稅務師和註冊會計師的區別是什麼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稅務師和註冊會計師的區別的知識,歡迎閱讀。

稅務師與註冊會計師的區別

  一、歷史起源的差異

據世界上公認的觀點,註冊會計師起源於1720年英國南海公司案件。200多年前,英國成立了南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實行所有者和經營者分離的模式;其經營者採取作假賬、散佈謠言等手法,使股票價格直線上升,最終導致公司倒閉。查爾斯·斯奈爾負責對南海股份有限公司的賬目進行檢查,並提交了報告。他被認為是世界上第一位民間審計員,他所撰寫的查賬報告,是世界上第一份民間審計報告。

對稅務師的起源,目前尚無統一、標準的說法。筆者查閱相關資料,查到的最早資料來源於日本:1904年,日俄戰爭爆發後,日本稅收不斷增加,需要稅務諮詢的納稅人也大幅增加;當時,沒有資質的人員也可以從事稅務代理業務,造成了行業的混亂;為了規範稅務代理,1912年,日本大阪府制定了《大阪稅務代理人取締規則》;1942年,日本製定了《稅務代理士法》。1949年,由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教授夏普博士任團長的稅制考察團來日本考察,出具了《夏普宣言》。1951年,日本國會接受了《夏普宣言》的意見,並將《稅務代理士法》修改為《稅理士法》。

綜上所述,註冊會計師起源於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主要為企業的經營者、投資人、股東等提供可靠、有用的資訊,便於他們作出有效決策;稅務師起源於納稅人對稅法諮詢的需求和政府對稅務代理的監管,主要是為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提供徵納所需要的資訊,實現調節經濟和公平稅負的目標。

  二、社會分工的差異

英國的20鎊紙鈔上,印著亞當·斯密的頭像和《國富論》中關於勞動分工的文字。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對勞動分工的分析是,人類有互通有無、物物交換、互相交易的傾向。假定個人樂於專業化及提高生產力,通過剩餘產品的交換,促使個人增加財富,此過程將會擴大社會生產,促進社會繁榮,促進私利與公益的融合。

市場經濟的發展促進了行業、企業分工的細化,而且也推動了人才分工的專業化。2015年8月,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統計局牽頭成立的國家職業分類大典修訂工作委員會頒佈了新修訂的2015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以下簡稱《大典》),“稅務專業人員”(職業程式碼為2-06-05-01)首次被寫入《大典》。“稅務專業人員”職業分類層級為:第二大類“專業技術人員”、第六中類“經濟和金融專業人員”、第五小類“稅務專業人員”。與“稅務專業人員”並列的其他小類還有“會計專業人員”“審計專業人員”和“評估專業人員”等。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職業分類具有以下重要意義和作用:在國民經濟資訊統計中的服務作用,在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中的基礎作用,在職業教育培訓中的引導作用,在職業資格制度改革中的規範作用。當然,《大典》中對“稅務專業人員”和“會計專業人員”的描述,還不能完全與稅務師和註冊會計師劃等號,但也可以從一個側面反映兩個專業的差異。

綜上所述,稅務師和註冊會計師的專業分工,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隨著我國稅收改革和會計改革的不斷深入,涉稅服務的專業化已成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是勞動生產率提高和社會分工細化的體現,是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必然趨勢。

  三、執業依據的差異

註冊會計師的執業依據主要是會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等,包括《會計法》《註冊會計師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準則》等。稅務師的執業依據主要是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等,包括《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車船稅法》《增值稅暫行條例》等18個稅種的實體法法律法規和《稅收徵收管理法》等程式法以及諸多的稅務規章、制度。尤其是註冊會計師作企業財務審計依據的是《企業會計準則》,而稅務師作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鑑證依據的是《企業所得稅法》,由於兩個檔案的基本出發點不同,由此決定了對具體經濟事項的.確認與計量存在著諸多差異,包括收入、費用、資產、負債、企業重組等100多項具體差異。

  四、執業目的的差異

註冊會計師的財務審計,是依據會計法律、法規,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是否真實和公允發表意見,其執業行為的目的是對股東等投資者負責。稅務師的涉稅鑑證是依據稅收法律、法規,對被鑑證單位涉稅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發表意見,從而為稅收徵納雙方提供合法、準確的涉稅資訊,其執業行為的目的是對國家稅收利益和納稅人合法權益負責。

由於執業目的不同,註冊會計師同時提供“審計業務”和“非審計業務”,可能會造成審計質量的下降。根據管理學原理,管理決策行為與管理決策評價要進行比較恰當的分離,因為管理者很難對自身的決策行動效果作出公正和客觀的評價;同樣,如果註冊會計師從事非審計服務中的管理諮詢服務,則很容易置身於企業管理者的位置,導致其審計工作難以客觀、公正。

從西方國家的實踐情況看,由於執業目的不同,稅務師與註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其“職業判斷”和“主要價值取向”具有明顯的不同,並導致部分註冊會計師在處理涉稅服務業務時,可能出現重大偏差,引起嚴重的法律後果。20世紀70年代,西方各會計師事務所把經營重心轉向包括稅務服務和諮詢服務的非審計服務;從80年代後期開始,稅務服務的收入逐年增長;至90年代末,大規模避稅現象開始出現,稅務產品市場枝繁葉茂,眾多避稅產品在歐美國家開始氾濫,逐利性使註冊會計師忘記其“經濟警察”的職責,甚至竭盡所能去“鑽營”稅收法規的漏洞,設計各種激進的避稅產品迎合客戶的要求。在這些避稅產品中,很多是通過無實質經濟意義的交易,製造損失以達到避稅目的。據統計,從1996年到2002年期間,僅畢馬威公司提供的避稅服務就給美國國庫帶來 14 億美元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執業原則的差異

註冊會計師在執業中強調“謹慎性”原則。《企業會計準則》提出: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企業會計準則》按照謹慎性原則要求,規定企業可以計提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商譽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生物性生物資產減值準備等多項減值準備。可見,在會計核算中貫徹謹慎性原則,是為了避免盲目樂觀地確定收益,合理確認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可能發生”帶有預見性,具有一定的主觀因素,可能導致企業利潤和稅收的減少。而稅務師在執業中,必須堅持確定性原則。稅法規定:納稅人的存貨、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各項資產成本的確定應遵循歷史成本原則,僅對壞賬準備的計提作了規定,對其他減值準備則規定不允許稅前計提和列支。因此,稅務師在製作涉稅鑑證報告時,必須依照稅法在企業會計報表基礎上進行納稅調整,以維護稅法的嚴肅性,稅務師的執業原則是確定性。

註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強調“重要性”原則,只要符合“重要性”原則——不遺漏或錯報重要的會計資訊,即使存在一些誤差也會被認為是“合理的”或者是“可以容忍的”。稅務師在從事涉稅鑑證業務時,強調的是“合法性”原則,即要求稅務師對所有的涉稅事項都應依法稽核,不能遺漏或錯報任何涉稅資訊,旨在幫助客戶防範稅務風險,維護稅法的嚴肅性。由於稅法和稅務機關不可能給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確定一個可容忍的納稅誤差,這也決定了稅務師在執業中只能適用“合法性”原則,不能適用“重要性”原則。

  六、知識結構的差異

取得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證書要通過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經濟法、稅法、綜合等“6+1”個科目的考試,稅收知識佔其專業知識的比重僅為1/7(14.28%)。而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要通過稅法(Ⅰ)、稅法(Ⅱ)、涉稅服務實務、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財務與會計5個科目的考試,稅收知識佔其專業知識的比重高達3/5(60%)。

  七、實踐鍛鍊的差異

據兩個專業2014年業務結構統計分析,稅務師全部業務中,涉稅鑑證為54.9%,稅務諮詢為23.97%,稅務代理為14.22%,其他業務為5.16%;註冊會計師全部業務中,審計業務為70%,非審計業務為30%,非審計業務中涉稅業務僅為3.4%。

實際上,國務院全面深化簡政放權改革之前,在涉稅專業服務領域,除涉稅鑑證業務以外,稅務諮詢等其他涉稅服務市場一直是開放的;但從上面的資料不難看出,稅務諮詢業務在註冊會計師的總體業務中並沒有較大的佔比。這也從一個側面說明,兩者在業務實踐方面的差異。

  八、能力要求的差異

與註冊會計師的審計業務相比,稅務師從事涉稅鑑證等業務涉及國家稅收利益,政策性極強,既要精通各種稅法對收入、成本、費用、損失、利潤等方面的規定,又要熟悉《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還要具有熟練的專業技能和敏銳的職業判斷力,具備了這些能力,才能準確鑑定企業是否存在多繳稅、少繳稅,甚至存在逃稅、漏稅等行為。因此,與註冊會計師從事的審計業務相比,稅務師從事的涉稅鑑證等業務對專業能力的要求更高。

涉稅專業服務中還涉及一些高階的特殊性業務,比如:稅收籌劃、代辦出口退稅申報、代辦稅務行政複議、同期資料準備服務、關聯業務納稅調整服務、境外所得納稅調整服務、企業重大交易事項的涉稅管理服務、土地增值稅清算稽核服務、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評估服務、重點行業納稅評估與稽核服務、公司上市前涉稅稽核服務、上市公司年度涉稅稽核服務、企業改制前涉稅稽核服務等;需要執業人員具有更高的稅收法規政策水平和系統的稅收、會計、法律、金融專業知識,以及更強的涉稅專業技能和執業判斷能力。而稅務師因其執業依據、目的、原則以及知識和實踐鍛鍊等方面因素,更可能全面地具備上述能力,與主要從事財務審計業務的註冊會計師相比,更能勝任上述高階的特殊性涉稅專業服務。

  九、社會意義的差異

據統計,2012 年至2014年,稅務師行業通過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鑑證業務調增企業所得稅分別為9327.76億元、8817.44億元、8754.70億元,分別佔全國調增企業所得稅額的68%、55%、58.29%;2014年還通過土地增值稅清算鑑證業務調增應繳稅額820億元,通過企業登出稅務登記稅款清算鑑證業務調增應補稅額62億元。徵稅與納稅涉及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的利益關係,涉及我國和其他國家之間的稅收利益關係,稅務師在提供涉稅鑑證和服務的過程中,更好地發揮了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和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作用。據統計,在2011年度至2013年度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審計中,通過註冊會計師的審計,調整利潤總額5424億元、資產總額34787億元、應繳納稅金1393億元,註冊會計師在保障資本市場穩定與會計資訊質量等方面作出了積極貢獻。

  十、國際借鑑的差異

會計準則國際趨同已成為大勢所趨。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資本的流通、跨國公司數量的增多、各國貿易往來的增長等因素促使各國的會計準則同國際會計準則相趨同,以增強財務報告的可比性。跨國公司是經濟全球化的產物,具有在全球範圍內配置資源的能力和特點;但是由於不同國家、不同地區具有不同的會計準則,使跨國公司的各個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進行資訊彙總時,因沒有統一標準而無法進行比較,進而影響母公司的戰略決策。近年來,我國出口商品常遭到西方國家的反傾銷調查,原因之一就在於西方國家不承認中國的會計成本計算。為了解決各國會計準則存在差異帶來的諸多問題,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採取多種措施,督促各國相關組織、機構的會計準則向國際會計準則靠攏。2006年,我國新會計準則的頒佈(包括1個基本準則和38個具體準則,自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正是順應了這一潮流,在基本原則、內容框架、計量要素等方面同國際會計準則保持一致,取得了實質性的趨同。

隨著世界各國會計準則的國際趨同和稅收法律差異的擴大,各國的財務會計與稅務核算高度分離,這種現象呈現發展之勢;企業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所提供的會計資訊,對稅收監管的保障作用逐漸變小。因此,稅務師和註冊會計師執業依據的差異和變化趨勢,在客觀上要求涉稅服務專業化,即涉稅專業服務與會計專業服務相分離。

隨著歐美國家會計師混業經營模式的發展,會計師的財務審計業務中頻現獨立性風險等弊端,最突出的是2001年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為安然公司審計中財務作假醜聞的發生。2002年,為了避免“安然事件”審計醜聞的再度發生,美國國會參眾兩院通過《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禁止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審計的客戶提供包括稅務諮詢在內的非審計服務。歐盟執委會於2014年6月16日通過名為《歐盟法定審計市場的改革——常見問題》的法案,明確“禁止會計師事務所同時向客戶提供審計業務和稅務諮詢、籌劃等非審計業務”。通過立法,強制執行會計師審計業務與稅務諮詢等非審計業務分離的模式,已成為世界各國確保會計師審計公信力的重要選擇。

國際涉稅專業服務組織的立法經驗可資借鑑。2013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在《各國稅收徵管比較報告》中強調指出:強化社會機構稅務服務立法、將其納入稅務部門的徵管體系,已成為國際社會所倡導的發展趨勢。目前,美、德、澳、日、韓等主要市場經濟國家都分別建立了涉稅專業服務法律制度。如美國財政部於1921年制定了《稅務代理執業規則》;德國於1931年頒佈了《稅務代理諮詢法》;澳大利亞於1943年出臺了《稅務代理人監管法案》;日本於1951年頒佈了《稅理士法》;韓國於1961年頒佈了《稅務士法》。這些法律經過實踐和修訂完善,對維護國家利益、納稅人權益和規範涉稅專業服務發展起著重要保障作用。尤其是日本的《稅理士法》,明確規定了稅理士的考試、註冊登記、權利和義務、責任、法人和稅理士會、雜項、懲罰等;韓國的《稅務士法》不僅規定了稅務士的使命、權利和義務、業務範圍、考試、資格取得等,並且明確規定“沒有附上稅務師編制的外部調整計算表(相當於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鑑證報告)而報稅者課徵無申報加稅”。筆者認為,我國與日本、韓國同屬亞洲國家,法律體系同屬大陸法系,社會、經濟、文化、歷史等方面有很多相近之處,因此,日本的稅理士制度和韓國的稅務士制度,更值得我國借鑑。

綜上所述,稅務師與註冊會計師雖然在知識、業務等方面存在著一些聯絡,但在上述十個方面確實存在著明顯差異;稅務師和註冊會計師在為社會、企業和個人提供服務時,應該各專所長、優勢互補,而不是相互替代;因此,啟動稅務師行業的專門立法,保證其健康、規範發展,是大勢所趨,順理成章。

TAG標籤:會計師 稅務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