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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稅務師稅務代理命題點解析

納稅人有合併、分立情形的稅收規定(重點掌握)

2015稅務師稅務代理命題點解析

納稅人有合併、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並依法繳清稅款。

1.合併的,由合併後的納稅人繼續履行相關納稅義務;

2.分立的,由分立後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稅務機關找到分立後的任何一方,都應負責繳清全部稅款,然後分立企業之間再解決內部的分攤問題。

3.欠繳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以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4.欠稅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給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稅務機關可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補充例題•單選題】

A納稅人與B納稅人2009年合併成立C公司,二家單位均已登出,在合併過程中,A和B均未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也未依法繳清稅款,則A、B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採用的措施有( )。

A、要求A納稅人的`股東繼續履行相關納稅義務

B、要求B納稅人的股東繼續履行相關納稅義務

C、要求C 公司繼續履行相關納稅義務

D、A、B二個納稅人主體已經登出了,故無法處理

【正確答案】C

【補充例題•多選題】(2007年)

下列主管稅務機關對欠稅的納稅人作出的行為中,符合《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政策規定的有( )。

A.在報紙上定期公告其欠稅情況

B.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辦稅人員出境

C.不允許其領購發票

D.應抵押貸款銀行要求向銀行提供其有關的欠稅情況

E.向人民法院申請以稅務機關名義代其行使債權抵繳稅款

【正確答案】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