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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出資繳納什麼稅

實踐操作中,由於不動產出資入股涉稅情況較為複雜,一般並不建議以不動產方式出資入股。以不動產出資入股的涉稅情況一直頗受納稅人關注,企業以不動產進行投資的,投資方與被投資方所涉及的稅收情形不同,不同稅種稅率也不同。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不動產出資繳納什麼稅的知識,歡迎閱讀

不動產出資繳納什麼稅

  投資方應納稅

  一、營業稅根據現行稅務政策,以不動產入股,對被投資企業享有收益並承擔風險的,取得的投資收益不需要交納營業稅。

但是,以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收入固定利潤的,屬於將場地、房屋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徵收營業稅。

稅率:5%

法規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關於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490號)規定:“以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收入固定利潤的,屬於將場地、房屋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徵收營業稅。”

  二、土地增值稅 以土地投資的,如果被投資的企業為非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說被投資的企業並非將土地用於房地產開發的,暫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但是,如果被投資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被投資人和以土地投資的投資人均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稅。

稅率:增值額未超過(包括本比例數)扣除專案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專案金額50%、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專案金額100%、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專案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法規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48號)規定:“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1號)第五條規定:“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稅字48號第一條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三、企業所得稅 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照公允價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對外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因此,企業在確認增加長期投資的同時,應該將轉讓所得計入投資當期的損益。如果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正數,就必須交納企業所得稅。

稅率:基本稅率25%;低稅率20%,實際執行10%稅率

法規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18號)文規定:“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四、印花稅 納稅人所進行的不動產投資,在轉讓時所書立的`轉讓書據,按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依法納稅。

稅率:0.05%

法規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稅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對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被投資方應納稅

  一、契稅 以不動產出資入股,被投資方應當繳納契稅。

稅率:3%~5%(具體契稅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稅率範圍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規定:“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徵稅。”

例外情況:

根據財稅【2008年】175號檔案的規定:“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佔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二、房產稅 以房產投資,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情況,按房產原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徵房產稅。

對於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風險的情況,實際上是以聯營名義取得房產的租金,應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繳房產稅。

稅率:依照房產餘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法規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徽省若干房產稅業務問題的批覆》(國稅函發〔1993〕368號)規定:“對於投資聯營的房產,應根據投資聯營的具體情況,在計徵房產稅時予以區別對待。對於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情況,按房產原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徵房產稅;對於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聯營風險的情況,實際上是以聯營名義取得房產的租金,應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繳房產稅。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以房地產對外投資,被投資的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到被投資企業所有,因此被投資企業應按規定計繳城鎮土地使用稅。

稅率:(每平方米土地)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法規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四、印花稅 以房地產投資入股,根據印花稅規定,簽訂“產權轉移書據”的雙方都要按萬分之五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稅率:0.05%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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