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鑑證師

當前位置 /首頁/財會職務/價格鑑證師/列表

涉案滅失物的價格如何鑑定2017

涉案滅失物是指司法、行政執法機關辦理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監察、紀檢機關辦理違規、違紀案件中涉及物理形態已不復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其原因有自然滅失和人為滅失,自然滅失指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力的作用如水災、火災、地震、颱風、海嘯、火山爆發、泥石流、戰爭等導致滅失的物品;人為滅失指因人為因素,如銷燬、遺棄、藏匿、轉移、融化等導致滅失的物品。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涉案滅失物的價格鑑定的知識,歡迎閱讀。

涉案滅失物的價格如何鑑定2017

  涉案滅失物的價格鑑定

近年來,隨著各級價格認證機構價格鑑定工作的業務拓展,價格鑑定業務日益增多,涉案滅失物的價格鑑定數量也隨之增多。目前各級價格認證機構對滅失物的鑑定形式各式各樣,有的價格認證機構受理有的不受理,有的根據委託方簡單描述就做出價格鑑定結論。如認證機構不受理涉案滅失物的價格鑑定,不但影響司法、行政執法、監察、紀檢機關辦理案件,而且對案件當事人也不能做到公平、公正。還有根據委託方簡單描述就做出鑑定結論很可能造成價格鑑定結論偏頗或失實,影響到司法公正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主張及保護,並給認證機構及鑑定人員也帶來很大隱患。因此,做好涉案滅失物的價格鑑定工作,對於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司法機關公正執法、加強廉政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價格鑑定結論不但要體現其科學性、公正性、合法性,還要求其具有全面性和準確性。但是涉案滅失物的價格鑑定是在沒有實物的情況下開展的價格鑑定,不確定因素很多、鑑定難度大。下面就涉案滅失物價格鑑定談一下個人觀點。

  一、涉案滅失物的概念

涉案滅失物是指司法、行政執法機關辦理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監察、紀檢機關辦理違規、違紀案件中涉及物理形態已不復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其原因有自然滅失和人為滅失,自然滅失指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力的作用如水災、火災、地震、颱風、海嘯、火山爆發、泥石流、戰爭等導致滅失的物品;人為滅失指因人為因素,如銷燬、遺棄、藏匿、轉移、融化等導致滅失的物品。

對於涉案物品進行價格鑑定是否一定要將原物送檢,在實踐中, 大量侵犯財產案件的涉案物品都已被犯罪嫌疑人銷贓或者毀損, 造成涉案物品無法追回和提取, 在這種情況下, 如果不允許對滅失物品進行估價鑑定, 就只能按照憑證上表明的原始價格進行認定, 一旦如此, 不考慮因社會條件的變化、物品使用的時間等客觀因素造成的物品價格變動而認定原始價格, 對被告人和被害人而言顯然都是不公平的。況且在有些情況下如果不能進行價格鑑定就無法確定其犯罪的數額, 意味著該類犯罪都因證據的缺失而無法定罪量刑。允許無實物的物品進行估價鑑定是實踐中實現“罪當其罰”的客觀需要。同時, 通過對涉案物品價格鑑定的技術特點和現行的法律分析, 對滅失的物品進行價格鑑定也是可行的。

  二、涉案滅失物鑑證依據

  (一)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2.國家計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3.地方政府出臺的《涉案物品估價操作管理條例》

4.根據涉案滅失物的具體情況,遵循財政、稅務、金融、證券、價格以及其他各有關方面的法律法規。

  (二)委託方提供的有關資料

1.《價格鑑定委託書》;

2.委託方認定的產權歸屬及物理形態依據。

  (三)鑑定方收集的有關資料

  三、盜竊案件中滅類失物價格鑑定的難點問題

(一)標的物難以明確。由於標的物本身物理形態已不復存在或下落不明,現場勘驗資料無法取得,因此只能根據委託方認定的證據材料確定,而委託方提供的情況往往是由受害人、或犯罪嫌疑人供述。而有的辦案機關在詢問當事人、證人時一般沒有對標的物原始憑證的收集;沒有對標的物品牌情況、使用情況、質量情況、配置情況等細節的記錄。

(二)綜合成新率難以把握。由於是滅失物,價格鑑證人員只能根據委託認定的材料,按照直線折舊法進行計算,往往和委託方認定的成新率相距甚大,特別是有些使用年限也無明確規定的標的。

(三)市場價格難以確定。因無實物,其外觀、技術引數、功能等無法明確,難以確定參照物,導致難以進行市場調查,重置價格難以確定。

(四)缺乏統一品種規格及質量標準。如農產品、林產品、動物製品等滅失物,沒有統一的規格型號,質量情況又難以描述的,易產生爭議。

(五)鑑定風險難以避免。涉案財物的價格鑑定結果直接涉及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而滅失標的物的綜合成新率和重置價格的難以確定也給我們的鑑定工作帶來了風險。

  四、涉案滅失物的鑑定程式

  (一)委託

涉案滅失物價格鑑定協助書是進行價格鑑定的前提和基礎,協助提出方要以書面的形式提出申請,內容包括鑑定標的品名、規格、型號和其產地、購置時間、數量、價格鑑定的目的和要求、價格定義的明確內涵、價格鑑定的基準日期、材料的名稱、份數、單位名稱、通訊地址、聯絡電話、聯絡人等。

  (二)稽核

首先稽核委託書是否填寫委託方單位名稱並蓋公章,案件主辦聯絡人以及聯絡方法、委託日期,提供的相關材料是否蓋有公章;再稽核涉案滅失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購買(出廠)時間、鑑定基準日、安裝使用時間等內容委託人是否填寫齊全;最後,在出具給委託方的受理通知書上註明受理日期、文件編號、承諾辦結時間等內容,並經委託人簽字確認。

如果委託方填寫不詳細或不符合要求,或資料不全的,受理人員及時出具補充材料通知書告知委託方,請其在約定的時限內補齊材料;如委託方當場已經宣告或在約定時限內無法補齊材料的,則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我中心無法做出鑑定。

  (三)調查取證

1.確認涉案滅失物的產權歸屬。確認產權歸屬是正確進行涉案滅失物價格鑑證的前提,有明確產權歸屬的涉案滅失物,對其進行的價格鑑證才是合法的、有效的。

2.確認涉案滅失物滅失前的物理狀態。物理形態是指滅失物品的品名、牌號、型號、規格、產地、數量、質量狀況、新舊程度,取得該物品的方式、時間、已使用時間等。物理形態的確認主要包括:書面證據,如購貨發票、經濟合同、公證書、專利證書等,以及被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等。

3.進行市場價格調查。在選擇調查點的數量上,最好是三至四個,如當地市場沒有銷售的,可電話諮詢廠商,向廠商索要傳真材料;如在網路上查詢的,可直接下載相關材料;如是歷史資料應記錄出處。收集到的價格材料,應按規定程式做好市場調查記錄表並簽名;然後對資料進行分析整理,得出一個比較可靠的調查資料,使之成為價格鑑定結論的可靠依據。

  (四)計算並製作結論

目前,在價格工作實踐中有市場法、成本法、專家諮詢法等。具體操作可參考如下方法:

1.涉案雙方當事人的供述完全一致,可結合標的原始發票、原始憑證等,按有關規定計算標的價值。

2.涉案雙方當事人的供述基本一致,可按照原始發票、原始憑證等證據並結合其他證據材料和實際情況按有關規定計算標的價值。

3.涉案雙方當事人的供述差異較大時,可憑證人證言、物品的有效憑證、涉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在事實和證據基本確實、基本充分的情況下,按有關規定計算標的價值。

  五、鑑定結論的審查

因涉案物品實物滅失, 無法對其進行勘驗,因此,對進行鑑定的鑑定人的專業技能、經驗知識的要求自然提高, 同時對其他相關證據的真實性和充分性的要求也會加大,因此,司法機關對該種價格鑑定結論的審查更需要認真和科學。

  (一)審查當事人方(受害人)提供的票據或其他有效證件的充分性

這是審查的關鍵。在沒有實物的情況下,送檢憑證記錄了相關物品的一系列可以確定其價格的基本特徵,是確定價格的關鍵。在實踐中,多以購置物品的發票作為送檢憑證,根據發票做出的鑑定較為真實可靠,其結論也多被認可。但同時也有部分案件的受害單位、受害人遺失了發票,而以其它憑證如保修卡、出庫單、跟蹤服務單、運輸單據送檢。對於此類送檢憑證應審查其是否能提供贓物的品名、牌名、規格、種類、數量、來源以及購置、生產、使用的時間。如果憑據能提供以上相關資料, 可以認為據此作出的鑑定結論較為真實可靠, 否則就不能予以認定。

  (二)審查受害人、受害單位提供的送檢憑證中物品的各個屬性

包括品名、牌號、規格、價格和日期是否與物品財產估價鑑定委託書、物品價格鑑定結論書中的相關內容一致,以確定其是否為同一物,避免因細節上的差錯導致鑑定失真。同時,核對送檢憑證是否與被害單位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言或陳述中描述相吻合,如品牌、規格、購買時間等。如果存在不相吻合之處,需要再次核實,查明證據不相吻合的原因,確定是否需要重新鑑定。

  (三)審查價格鑑定的分析說明部分

分析說明部分的內容主要價格鑑定的法律依據、價格鑑定的方法和過程簡述以及相關技術報告。在該部分中,價格鑑定的方法和過程簡述的審查尤為重要,它主要說明的是價格基準的選擇、折舊率的確定、價格的計算方法等。通過審查,確定價格鑑定的得出是否遵循了無實物價格鑑定的技術規則,價格的取樣是否充分、折舊率的確定是否遵循了相關法律的要求,推理和分析是否符合邏輯性、合理性。存在技術上的疑問應當主動聯絡鑑定人進行分析核實。

  (四)審查價格鑑定結論與案件事實及案件中其他證據是否存在矛盾

尤其是當涉案財物價值接近罪與非罪,或影響到量刑時, 更應當對送檢依據慎重對待。儘可能蒐集相關的證據以印證送檢憑證,如通過被害人周圍的證人對贓物的描述確定贓物的購買日期、使用頻率、程度等等;仔細審查聽取犯罪嫌疑人就有關贓物的供述,如其供述的內容同現有證據發生衝突的應當分辨各項證據的真偽。

  六、鑑定機構如何避免鑑定風險

刑事案件中涉及滅失物的價格鑑定案件日益增多,涉及的'標的物種類繁多,在刑事涉案物品的價格鑑定中,滅失物的比例要佔50%以上,針對滅失物價格鑑定中存在的難點問題,我們如何做到既要嚴格執行關於價格鑑證的有關法律法規,認真開展鑑定工作,同時又要規避風險呢?

從事涉案物品價格鑑定的鑑定人員都清楚,目前刑事案件中對滅失物進行價格鑑定的主要是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被盜物品已被銷贓、揮霍、丟失、毀壞的,無法追繳或者幾經轉手,最初形態被破壞的,應當根據失主、證人的陳述、證言和提供的有效憑證及被告人的供述,按在案物品的核算方法確定物品的價值。因此在平常的工作中我認為必須緊扣“辦案機關(機構)認定的證據材料”,做到:嚴把委託受理關,保證委託方認定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客觀性和可行性。

涉案滅失物價格鑑定中,委託是前提和基礎,沒有委託方的書面委託,就不能啟動價格鑑證程式,因此稽核委託書的內容事關重大,對以後價格鑑證的質量、工作效率起著事半功倍的作用。

首先,對委託方提供資料進行甄別。對委託方認定的證據材料不能全盤接收,一定要進行甄別。對此,可以要求委託方提供與價格鑑定有關的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詢問筆錄等資料,區別對待三種情況:

第一,如果價格鑑證人員經稽核公安部門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犯罪嫌疑人的訊問筆錄與受害人的詢問筆錄對滅失物的物品品名、數量、規格型號、使用狀況、涉案日期等情況的描述完全一致,則價格鑑證部門可以根據公安部門的委託和國家有關規定,對確認的滅失物予以價格鑑證。

第二,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訊問筆錄與受害人的詢問筆錄或證人證言對滅失物的物品品名、數量、規格型號、使用狀況、涉案日期等方面有不一致的地方,則只能對雙方描述一致的部分進行鑑證。這是因為受害人被盜的物品有可能不是該犯罪嫌疑人或不完全是該犯罪嫌疑人所盜,如果按失主提供的情況予以鑑證,很有可能違背公正的原則。

第三,如果被害人的陳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差異較大或說不清楚,應慎重考慮受理該委託鑑定事項,要求委託方提供其他有效證據後再進行鑑定。

其次,認真稽核滅失物的基本情況,保證委託方認定的涉案滅失物的相關資訊詳細、明確,對於缺少必要技術條件的,應不予受理。滅失物價格鑑定要憑委託方認定的證據材料,如嫌疑人口供等作為鑑定依據,其真實狀況鑑定人員看不到,因此,價格鑑定人員要嚴把稽核關,要求辦案機關對滅失物的品牌、規格(型號)、產地、數量、質量狀況、配置情況、新舊程度,物品的使用方式、已使用時間、加工程度等情況等相關資訊進行明確,同時要稽核委託認定的上述材料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和現實相符合;是否可以進行價格鑑定,否則可要求委託方補充材料。

最後,要求委託方提供對有關情況認定結論、書面材料及相關資料,並加蓋公章。如:相關證人證言的筆錄、購置發票、維修保養記錄、檢測鑑定結論等資料。

在委託方認定的證據材料客觀、真實、可行的基礎上,我們必須做到:

  一是要嚴把市場調查關,保證價格鑑定依據的客觀公正。

滅失物價格鑑定,市場調查是十分重要的環節。首先要明確滅失物的歸屬,其次是確認滅失物的形態特徵,再是進行市場價格調查。進行市場價格調查,在市場上選擇與滅失物形態特徵、價值或使用價值相似的物品作為參照物,針對各項價格影響因素,將鑑定客體與參照物逐個進行價格差異的比較,再綜合分析各項調查結果,確定鑑證客體的價值。

  二是要嚴把鑑定結論關,保證鑑定結論的準確性。

首先是是選擇正確方法,價格鑑定人員應當在審閱有關資料和現場勘查,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根據鑑定目的、價格定義、及收集的資料,選擇正確的方法;其次是根據鑑定方法,選擇科學合理的引數標準,進行資料處理,形成書面的測算過程,要注意公式選用是否恰當,基礎資料是否準確,計算過程是否有誤;最後是嚴格稽核結論,對作出的價格鑑定結論要經過嚴格稽核,確保無誤後才能出具,對鑑定金額在起刑點附近,儘量控制在起刑點之內,重大和疑難案件實行集體審議制度,這樣即保證了鑑定結果的公正性,又規避了鑑定的風險。

  三是價格鑑定人員必須要做個有心人,要不斷提高自身修養。

隨著刑事案件數量的逐年增多,刑事案件價格鑑定工作成為了價格認證中心工作的重中之重,作為價格鑑定人員來說,一味埋頭苦幹是不行的,必須要在工作中不斷學習、探索;不斷充實理論知識和提高業務水平;不斷擴大知識面。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做好“辦案機關(機構)”的良師益友,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更好的面對五花八門的標的物,也只有這樣,我們才能保證我們的鑑定結論經得住各方各面的考驗。

總之,隨著價格鑑定工作的迅速發展,鑑定業務涉及的範圍愈來愈廣,鑑定風險也隨之增加,作為一名價格鑑證人員,我們必須牢記:服務司法,彰顯公平、公正,提高價格認證機構的權威性,是我們每一名價格鑑定人員的職責和使命。

TAG標籤:涉案 滅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