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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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CPA的證書和執照區別在於哪裡?

美國很少的幾個州,例如阿拉巴馬州和蒙大拿州,被稱為二元州(Two Tier State),意思是CPA考生在通過美國CPA考試之後,州會計師委員會發給考試美國CPA的證書(Certificate),但是該證書僅為證書,獲得者不具備從事公共會計的權力。在滿足教育和工作經歷的條件下,州會計師委員會將向申請人發放執照(License or Permit),這意味著申請人獲得了從事公共會計的權力。

美國CPA的證書和執照區別在於哪裡?

而在美國絕大多數州,被成為一元州(One Tier State),CPA的申請人必須滿足了CPA考試通過,教育學分和工作經驗之後,才能獲得CPA的執照(License or Permit),擁有從事公共會計的權力。這些州不發放美國CPA的證書(Certificate)。

  美國cpa會計職業化

1896年紐約成為美國第一個實行CPA註冊的州。會計也是紐約州第四個官方註冊的職業,即威倫斯基所言的一種法律保護。 註冊需要通過一些課程的考試,包括會計理論與實務、審計和商法,由此誕生了美國CPA考試製度之雛形。 隨後,其他各州紛紛效仿。 僅1914年一年就有6個州頒佈了類似的法律。 截止1915年,全國只剩9個州尚未頒佈相關的法律。 儘管各州的法律不盡相同,但在三個方面卻顯示了高度的統一,即明確CPA頭銜、建立CPA考試製度和禁止他人使用CPA頭銜。伴隨著州際商業活動的增多,分州考試的弊端日益彰顯。各州考試的內容不同,標準相左,進而成為CPA跨州執業的一個障礙。1917年6月AICPA組織了第一次全國性CPA統考。當時,它實屬名不符實,因為只有來自新罕布什爾、堪薩斯和俄勒岡三個州的250名考生參加了考試。但是,它的意義卻不容低估,因為它展示了一種新的`、更公平的CPA考試製度。直到1952年美國各州才全部採納了AICPA考試,使全國統考名符其實。它不僅方便了CPA的跨州執業,而且提高了CPA的公眾形象。

職業有別於商業。 救死扶傷是醫生的天職,而伸張正義則是律師的己任。 在論述律師職業道德時,亨利. 德林克(Henry S. Drinker)提出了律師同商人的三個本質區別:(1)服務公眾的責任。這一責任感使報酬成為執業的一個“副產品”,或者說,執業是追求最高的職業境界,而不是最多的收入;(2)同客戶建立一種以信任為基礎的委託關係;(3)與同行之間的關係是坦誠和公平的,不採取一些流行的商業手段如廣告和蠶食客戶等。 這三個標準同樣適用於CPA。在特定情況下,會計職業道德禁止的活動並非不道德,如廣告。限制廣告還會消極地影響CPA的收入。那麼,何以要限制?公眾利益使然。早在1941年,AICPA職業道德委員會主席弗雷德裡克. 赫德曼(Frederick H. Hurdman)就宣稱:今天,我們的職業道德標準嚴於其他任何職業。

  美國cpa執業標準

1887年美國有11個州的法律人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建立了職業道德。1903年美國醫學協會(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也頒佈了職業道德。 在律師和醫生的表率下, CPA也開始關注職業道德。1906年在AICPA章程的“其他”章節中,有兩項關於職業道德的規定。1917年4月它又通過了職業道德“八項準則”。 到1937年AICPA已建立起12項職業道德準則。

AICPA《職業道德準則》的現行正規化始於1973年。 它由三部分內容組成:

(1)職業道德概念(Unenforceable Concepts)主要確立一些基本的職業道德理念,不具有強制實施的效力。

(2)行為準則(Rules of Conduct)是CPA必須遵守的具體道德規範。

(3)行為準則釋義(Interpretations of Rules)對行為準則作補充說明。 後來又增加了職業道德裁決(Ethics Rulings),為一些具體的行為提供實施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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