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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

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下面是條例全文,歡迎閱讀!

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以及實施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水利、交通、電力等專業工程的施工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建立企業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領導,完善施工安全監督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

第五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縣(市、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發展和改革、城市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房地產管理、消防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檢查,依法協助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七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檢測、安裝拆卸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施工活動有關的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相關規定,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責任制度,依法承擔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主體責任。

第八條 建設工程應當實行文明施工、綠色施工,避免或者減少對環境、交通的影響。

鼓勵開展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科技創新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和投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舉報和投訴,並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章 施工安全主體責任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一)依法選定施工企業和監理單位;

(二)在招標檔案、施工合同中,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應當單列,不得列入招標競價專案;

(三)進行建設工程安全評價,編制綠色施工方案;

(四)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全程監管,委託第三方監測單位進行監測;

(五)不得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裝置、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持施工合同到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確認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總額,一次性存入施工企業銀行專用賬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勘察單位應當在勘察報告中註明複雜地形、地質情況和可能發生滑坡、坍塌等地質災害的部位,提出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發生的意見。

勘察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工程設計檔案交底和地基處理、深基坑開挖、降水施工條件論證,參加地基驗槽、基礎結構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發現現場存在地質實際情況與勘察報告不符或者工程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進行復勘、補勘。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檔案中對超限結構、大跨度、深基坑、高支模、隧道以及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預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並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處理與設計有關的安全問題。施工現場監測資料異常或者達到報警值時,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四條 出租建築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盾構機械的單位,應當保證出租的產品符合行業規範和要求,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真實有效的產品合格證明、檢測合格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製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及報警裝置的。

第十五條 建築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盾構機械使用前,施工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進行驗收,並自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誌應當置於該裝置的顯著位置。

第十六條 檢測單位檢測檢驗建築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施工企業和其他機械裝置使用單位,並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施工企業專案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得同時承擔兩個以上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變更施工企業專案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應當經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同意,併到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

鼓勵施工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從業人員依法理賠提供相應服務。

第十九條 施工企業專案負責人應當在施工期間現場帶班,做好帶班記錄;臨時離開現場的,應當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專案負責人和本單位負責人同意,並委託施工管理負責人或者技術負責人負責現場帶班。

第二十條 施工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綠色施工教育培訓,建立個人電子培訓檔案。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履行監理職責,將施工安全管理的內容、方法和措施納入監理規劃及其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為工程專案配備與工程規模和技術要求相適應的安全監理人員。

安全監理人員不得同時承擔兩個以上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審查下列事項:

(一)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綠色施工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二)施工企業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

(三)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落實情況;

(四)施工機械和設施的安全驗收手續;

(五)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和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環節,監理單位應當實施旁站監理。

第二十四條 從事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評價、檢測、監測、審計等業務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並對所出具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章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條 施工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綠色施工措施。

施工企業應當向施工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施工人員正確使用。

施工企業應當在作業前將下列事項書面告知施工人員:

(一)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的危險因素;

(二)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

(三)違章操作的危害;

(四)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的防範措施;

(五)發生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措施;

(六)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專案負責人對本專案的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日常的安全監督檢查負責。

第二十七條 施工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安全生產、消防教育和培訓;

(二)知曉施工作業的危險和危害;

(三)對施工作業的安全問題提出改進建議、批評、舉報和投訴;

(四)職業衛生與安全健康保障;

(五)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六)在施工中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