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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節約能源監測管理暫行規定(通用7篇)

為加強國家對節約能源的巨集觀管理,促進節能降耗,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頒發的《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最新節約能源監測管理暫行規定,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最新節約能源監測管理暫行規定(通用7篇)

最新節約能源監測管理暫行規定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對節約能源的巨集觀管理,促進節能降耗,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頒發的《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節能監測是指由政府授權的節能監測機構,依據國家有關節約能源的法規(或行業、地方的規定)和技術標準,對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測以及對浪費能源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等執法活動的總稱。

第三條 城鄉一切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機關、團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全國節能監測工作由國家計委節能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組織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地區的節能監測工作。國務院有關部、局、總公司節能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直屬單位和協助當地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指導本行業的能源利用監測工作。

第五條 國家設全國節能監測管理中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設省(區、市)節能監測中心省轄地、市是否建立節能監測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決定。國務院有關部、局、總公司是否設定行業節能監測機構,由各部、局、總公司自行決定。各級節能監測中心(站)為事業單位,其經費由各地事業費解決,並受同級政府節能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全國節能監測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編制全國節能監測計劃要點,對各地區、各行業能源利用監測機構進行技術和業務指導。

(二)蒐集、整理全國節能監測資料,組織開展節能監測技術研究、開發、交流和培訓。

(三)組織各省(區、市)和行業節能監測中心監測人員的業務考核工作。

(四)承擔省(區、市)、行業節能監測中心糾紛的技術仲裁。

(五)負責向國家計委節能主管部門定期彙報全國節能監測工作情況並提出有關建議。

(六)參與制定有關節能監測的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等。

(七)承擔國家計委節能主管部門委託的其它有關節能監測的工作。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節能監測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開展本地區的節能監測工作,對本地區所屬節能監測站進行技術指導和業務管理。

(二)協助節能主管部門編制本地區節能監測計劃,參與制定節能監測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

(三)承擔本地區所轄地(市)節能監測站人員的技術、業務考核。

(四)承擔本地區所轄地(市)節能監測糾紛的技術仲裁。

(五)開展節能監測技術研究、情報交流、技術培訓和協調技術合作,蒐集、整理本地區能源利用監測的資料和資料,定期向節能主管部門和全國節能監測管理中心彙報節能監測情況並提出有關建議。

(六)計劃單列市節能監測中心接受所在省、自治區節能監測中心的業務指導,節能監測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要與省、區協調一致,並報送節能監測計劃。

第八條 地、市節能監測站的主要職責:

(一)協助本地區節能主管部門制定節能監測計劃。

(二)實施本地區的節能監測工作。

(三)負責蒐集、整理、儲存本地區節能監測的資料和資料。

(四)對企業中的節能自檢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

(五)定期向本地區節能主管部門和上級節能監測中心服告節能監測情況並提出有關建議。

第九條 國務院有關部、局、總公司節能監測中心主要職責:

(一)參與制定本行業節能監測技術規範、標準。

(二)負責本系統直屬單位的節能監測,對監測不合格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系統節能監測主管部門審定。所屬企業的節能監測計劃報送所在地區監測中心彙總。

(三)協同各地區節能監測中心(站),對本行業技術複雜、專業性強、配備有特殊裝置的企業實施節能監測。

(四)開展本行業節能監測技術研究、情報交流、技術培訓和諮詢工作。

(五)向本系統節能主管部門及全國節能監測管理中心彙報監測情況並提出有關建議。

第三章 監測內容及程式

第十條 節能監測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檢則、評價合理用熱狀況;

(二)檢測、評價合理用電狀況;

(三)檢測、評價合理用油狀況;

(四)協助技術監督部門對供能質量的監督、檢測;

(五)節能產品的能耗指標抽查、驗證;

(六)對用能產品的能耗及與產品能耗有關的工藝、裝置、網路等技術性能的檢測、評價;

(七)對國家已公佈的淘汰機電產品、監督其更新改造。

第十一條 節能監測機構對被監測單位進行監測時,要嚴格執行監測技術規程和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 節能監測分定期監測和不定期監測。定期監測須在執行監測十天前通知被監測單位。節能監測中心(站)對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情況也可以隨時進行監測。

第十三條 被監測單位應向節能監測中心(站)提供與監測有關的技術檔案和資料,並根據監測中心(站)的具體要求做好準備,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四條 監測中心(站)在監測工作結束後,應向被監測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提出監測報告和處理意見,同時抄報同級節能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對初監測不合格者,監測中心(站)要及時通知被監測單位,並限期整改;整改後進行復測,如複測仍不合格者,經同級節能主管部門核准,對其徵收能耗超標加價費,作為地區(行業)節能改造基金。第二次複測不合格者,報請當地經委(計經委)批准給予減供或停供能源,直至查封裝置的處罰。能耗超標加價費不得列入成本和營業外支出。能耗超標受處罰的企業不得參加當年的節能先進企業的升級(定級),已獲得的節能等級應降級或取消稱號。

第十六條 被監測單位對監測處理意見有異議時,在接到處理通知書後半月內向上級節能主管部門申訴,上級節能主管部門委託上級節能監測機構進行仲裁,並在一個內作出處理結論。

第十七條 企業在用的機械裝置如果屬於國家已公佈淘汰的機電產品,經監測不符合國家節能標準要求時,地區(行業)節能監測機構有責任協助本地區(行業)節能主管部門訂出規劃,監督儘快更新或改造。

第四章 節能監測機構的管理

第十八條 節能監測機構須按《節能監測機構認證審定辦法》(見附件)要求,經認證審定考核合格後,由政府部門批准,發給證書,才能施行其節能監測職能。

第十九條 節能監測中心(站)實行主任(站長)負責制。節能監測專業人員實行技術職務聘任制,待遇與其它部門技術人員相同。

第二十條 節能監測有關的技術規範、標準、方法和報告,其優秀者可參與科研成果評比。節能監測資料和檔案,凡屬涉及機密者,應嚴格按照有關保密制度處理。

第二十一條 節能監測專業人員須經省部級節能監測中心考試,合格後方可聘任,並由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授予《節能監測員》證書和證章。日常憑《節能監測員》證書和節能監測證章從事節能監測工作。

第二十二條 節能監測人員在執行任務時應嚴守紀律,秉公守法。對濫用權力、舞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者,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節能監測機構從事監測時,可按收費標準收取測試儀器裝置折舊費、材料費和勞務費。

收費標準須經省、部級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批准實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地區、各行業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關於合理用電的監測,各地監測中心(站)與三電辦公室的具體分工協作,由當地經委(計經委)統籌協調。

第二十六條 軍隊系統可參照本規定製本系統的節能監測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家計委節能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最新節約能源監測管理暫行規定 篇2

第一條 為加強節能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監督檢測管理(以下簡稱節能監測管理),是指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節能監測機構,依據國家和省有關節能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對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檢驗測試,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省、市(州,下同)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節能監測管理工作。財政、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積極支援節能監測工作。

第四條 省節能監測中心承擔全省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監測管理的具體工作。各市節能監測機構,承擔本地區節能監測管理的具體工作。節能監測機構的經費由財政部門按照同級政府編制工作機構核定的性質予以安排。

第五條 各級節能監測機構的職責,由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六條 節能監測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技術裝備條件,並通過省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的計量認證,方能承擔節能監測的職責。節能監測機構使用的計量、檢測儀器、裝置,應定期送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和授權計量檢定機構或省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批准的計量校準機構進行週期檢定或校準。

第七條 節能監測人員應當熟練掌握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業務知識,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八條 節能監測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檢測、評價用能單位合理用能狀況;

(二)協助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供能質量進行監督、檢測;

(三)對節能產品的耗能指標進行抽查、驗證;

(四)對用能產品的能耗及與產品能耗有關的工藝、裝置、網路等技術性能進行檢測、評價;

(五)對國家已公佈淘汰的高耗能裝置和產品,監督用能單位進行更新改造。

第九條 節能監測機構依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節能監測規劃對重點用能單位實施節能監測時,應當提前向被監測單位發出《節能監測通知書》,告知實施監測的具體時間。內容和要求。

第十條 被監測單位接到《節能監測通知書》後,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通知的內容和要求予以積極配合、不得拒絕檢測《節能監測通知書》要求檢測的全部或部分內容;

(二)主動向節能監測機構提供相關的技術資料,並按照節能監測機構的要求做好準備,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三)在對生產、銷售過程中的用能產品能耗指標檢測時,被檢測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樣品及試驗條件;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阻撓監測。

第十一條 節能監測機構應當在節能監測結束後的一個月內,向被監測單位提出《節能監測報告》,同時將《節能監測報告》抄報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節能監測報告》,向監測不合格單位出具《限期整改通知書》。

被監測單位收到《限期整改通知書》以後,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時間要求組織實施;整改完成後,應當提請節能監測機構進行復測。

第十三條 被監測單位對節能監測機構作出的監測結果有異議,可以在接到《節能監測報告》之日起15日內向原節能監測機構或上級節能監測機構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由受理的節能監測機構進行復核;省節能監測中心的複核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可處以 l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對在限期內整改不力的被監測單位,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逾期不整改的可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節能監測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法律、法規對違反節能監測管理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最新節約能源監測管理暫行規定 篇3

第一條為了加強節能管理,規範能源利用監測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能源利用監測,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節能監督檢查工作的需要,委託能源利用監測機構對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依法進行檢驗測試、評價的活動。

第三條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能源利用監測工作的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能源利用監測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能源利用監測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能源利用監測工作需要的儀器、裝置和工作環境;

(二)有具備相應知識和技能的能源利用監測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完善的質量體系和管理制度;

(四)經計量認證合格;

(五)國家和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能源利用監測活動的資格由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前款規定的條件考核認定。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省能源利用監測機構承擔具體考核工作。省能源利用監測機構的監測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考核認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委託未經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考核認定的單位從事能源利用監測活動。

第五條能源利用監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熟悉節能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具備從事能源利用監測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並按照國家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能源利用監測專業資格證。未取得能源利用監測專業資格證的,不得上崗。

第六條本省以五年為一個週期,對重點用能單位實施週期性能源利用監測。週期性能源利用監測計劃由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在徵求同級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全省重點用能單位分佈狀況和節能監督檢查工作的實際需要制定和調整。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省能源利用監測機構承擔週期性能源利用監測計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第七條週期性能源利用監測計劃應當明確負責監測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被監測單位、監測事項和要求等內容。前款規定的監測事項包括:

(一)檢測、評價單位產品能耗狀況以及影響單位產品能耗的關鍵工藝、裝置、網路的執行狀況;

(二)檢測、評價能源轉換、輸配以及利用系統的配置與執行狀況;

(三)檢測、評價餘能回收以及綜合利用情況;

(四)檢測、評價能源品質以及檢驗設施的配置與執行狀況;

(五)國家和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監測事項。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能源利用監測機構對有關用能單位進行能源利用監測:

(一)重點用能單位因技術改造或者其他原因,其主要耗能裝置、工藝系統或者能源消費結構發生影響節能的重大變化的;

(二)根據舉報或者通過現場檢查等途徑,發現用能單位在用能中涉嫌違法的;

(三)需要確認被依法責令限期治理的用能單位是否達到治理要求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監測,應當向被委託的能源利用監測機構出具委託監測任務書。委託監測任務書應當明確被監測單位、監測事項和要求等內容。

第十條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週期性能源利用監測計劃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受委託的能源監測機構、監測事項和要求等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被監測單位。

第十一條能源利用監測機構實施能源利用監測,應當向用能單位出示委託監測任務書以及有關工作證件;現場實施監測的能源利用監測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第十二條能源利用監測機構實施能源利用監測,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減少監測事項;

(二)嚴格執行有關監測技術規程、標準和制度,保證監測結果的科學性、準確性;

(三)如實出具監測結果報告;

(四)保守在監測過程上知悉的用能單位的商業祕密。

第十三條用能單位應當配合能源利用監測機構依法實施能源利用監測,按照監測事項和要求提供有關資料或者說明情況,併為實施監測提供其他必要的便利。

用能單位不得拒絕、阻礙依法實施的能源利用監測。

第十四條能源利用監測機構應當在監測結束後三十日內向委託監測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能源利用監測結果報告,同時將副本送交被監測單位,並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書面告知申請複測的權利及期限。

第十五條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上一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本部門執行週期性能源利用監測計劃的情況。

第十六條用能單位對能源利用監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能源利用監測結果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委託監測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一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測。有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託其他能源利用監測機構進行復測,作出複測結論,並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能源利用監測機構的能源利用監測結果報告後,認為用能單位有用能違法行為,用能單位又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複測申請或者經複測維持原能源利用監測結果的,應當依照節能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十八條對於能源利用監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取得的能源利用監測結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給予認可,並應當責令能源利用監測機構重新監測。重新監測所需費用由能源利用監測機構承擔。

第十九條能源利用監測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能源利用監測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省能源利用監測機構受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承擔對市、縣(市、區)能源利用監測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一條能源利用監測經費由本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能源利用監測機構實施能源利用監測不得向用能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進行復測後,維持原能源利用監測結果的,複測費用由提出複測申請的用能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能源利用監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監測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用能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節能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警告或者記過的行政處分。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能源利用效率的衡量能源利用效率也稱能源效率,簡單地說就是每生產一個單位的GDP(或產品)所消耗的能源。所以,能耗越高效率越低,反之效率越高。衡量能源利用效率經常用以下幾種方式:

(1)單位產值能耗。

(2)單位產品能耗。

(3)主要耗能裝置能源效率。

(4)單位建築面積能耗。

最新節約能源監測管理暫行規定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資源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承載能力,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是指通過規模引導、佈局優化、標準控制、市場配置、盤活利用等手段,達到節約土地、減量用地、提升用地強度、促進低效廢棄地再利用、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和佈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項行為與活動。

第三條土地管理和利用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節約優先的原則,各項建設少佔地、不佔或者少佔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二)堅持合理使用的原則,盤活存量土地資源,構建符合資源國情的城鄉土地利用新格局;

(三)堅持市場配置的原則,妥善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充分發揮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四)堅持改革創新的原則,探索土地管理新機制,創新節約集約用地新模式。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目標和政策措施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框架、相關規劃和考核評價體系。

第五條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節約集約用地制度,開展節約集約用地活動,組織制定節地標準體系和相關標準規範,探索節約集約用地新機制,鼓勵採用節約集約用地新技術和新模式,促進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第六條在節約集約用地方面成效顯著的市、縣政府,由國土資源部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模引導

第七條國家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建設用地的規模、佈局、結構和時序安排,對建設用地實行總量控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約束性指標和分割槽管制規定不得突破。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得突破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約束性指標。

第八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各區域、各行業發展用地規模和佈局具有統籌作用。產業發展、城鄉建設、基礎設施佈局、生態環境建設等相關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所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和佈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安排。相關規劃超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的,應當及時調整或者修改,核減用地規模,調整用地佈局。

第九條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規劃、計劃、用地標準、市場引導等手段,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設用地規模,適度增加集約用地程度高、發展潛力大的地區和中小城市、縣城建設用地供給,合理保障民生用地需求。

第三章佈局優化

第十條城鄉土地利用應當體現佈局優化的原則。引導工業向開發區集中、人口向城鎮集中、住宅向社群集中,推動農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鎮集聚,產業向功能區集中,耕地向適度規模經營集中。禁止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之外設立各類城市新區、開發區和工業園區。鼓勵線性基礎設施併線規劃和建設,促進集約佈局和節約用地。

第十一條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劃定城市開發邊界和禁止建設的邊界,實行建設用地空間管制。城市建設用地應當因地制宜採取組團式、串聯式、衛星城式佈局,避免佔用優質耕地。

第十二條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協商,促進現有城鎮用地內部結構調整優化,控制生產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態用地的比例,加大城鎮建設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促進城鎮用地效率的提高。

第十三條鼓勵建設專案用地優化設計、分層佈局,鼓勵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地上、地下分層設立的,其取得方式和使用年期參照在地表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相關規定。出讓分層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根據當地基準地價和不動產實際交易情況,評估確定分層出讓的建設用地最低價標準。

第十四條促進整體設計、合理佈局的建設專案用地節約集約開發。對不同用途高度關聯、需要整體規劃建設、確實難以分割供應的綜合用途建設專案用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實行整體出讓供應,綜合確定出讓底價。綜合用途建設專案用地供應,包含需要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的,整宗土地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

第四章標準控制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建設專案用地標準控制制度。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工程建設專案用地控制指標、工業專案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房地產開發用地宗地規模和容積率等建設專案用地控制標準。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和實施更加節約集約的地方性建設專案用地控制標準。

第十六條建設專案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專案用地控制標準進行測算、設計和施工。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用地者和勘察設計單位落實建設專案用地控制標準的督促和指導。

第十七條建設專案用地審查、供應和使用,應當符合建設專案用地控制標準和供地政策。對違反建設專案用地控制標準和供地政策使用土地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糾正,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國家和地方尚未出臺建設專案用地控制標準的建設專案,或者因安全生產、特殊工藝、地形地貌等原因,確實需要超標準建設的專案,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建設專案用地評價,並將其作為建設用地供應的依據。

第十九條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巨集觀產業政策,制定《禁止用地專案目錄》和《限制用地專案目錄》,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為限制用地的建設專案辦理建設用地供應手續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不得為禁止用地的建設專案辦理建設用地供應手續。

第五章市場配置

第二十條各類有償使用的土地供應應當充分貫徹市場配置的原則,通過運用土地租金和價格槓桿,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第二十一條國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除軍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供應外,國家機關辦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產業)、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各類社會事業用地中的經營性用地,實行有償使用。具體辦法由國土資源部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經營性用地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價格。各類有償使用的土地供應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用地最低價標準。禁止以土地換專案、先徵後返、補貼、獎勵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價款。

第二十三條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先出租後出讓、在法定最高年期內實行縮短出讓年期等方式出讓土地。採取先出租後出讓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應當符合國土資源部規定的行業目錄。

第二十四條鼓勵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通過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第二十五條符合節約集約用地要求、屬於國家鼓勵產業的工業用地,可以實行差別化的地價政策。分期建設的大中型工業專案,可以預留規劃範圍,根據建設進度,實行分期供地。具體辦法由國土資源部另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供應工業用地,應當將工業專案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築系數、綠地率、非生產設施佔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標納入土地使用條件。

第二十七條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有償供應各類建設用地時,應當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合同中明確節約集約用地的規定。在供應住宅用地時,應當將最低容積率限制、單位土地面積的住房建設套數和住宅建設套型等規劃條件寫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六章盤活利用

第二十八條國家鼓勵土地整治。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對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治理,對歷史遺留的工礦等廢棄地進行復墾利用,對城鄉低效利用土地進行再開發,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第二十九條農用地整治應當促進耕地集中連片,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升耕地質量,改善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優化用地結構和佈局。宜農未利用地開發,應當根據環境和資源承載能力,堅持有利於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原則,因地制宜適度開展。

第三十條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應當嚴格控制田間基礎設施佔地規模,合理縮減田間基礎設施佔地率。對基礎設施佔地率超過國家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相關標準規範要求的,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通過專案驗收。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統籌開展農村建設用地整治、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和自然災害毀損土地的整治,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改善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廢棄地再利用的激勵機制,對佈局散亂、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閒置浪費等低效用地進行再開發,對因採礦損毀、交通改線、居民點搬遷、產業調整形成的廢棄地實行復墾再利用,促進土地優化利用。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城鎮低效用地、廢棄地再開發和利用。鼓勵土地使用者自行開發或者合作開發。

第七章監督考評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對建設用地批准和供應後的開發情況實行全程監管,定期在入口網站上公佈土地供應、合同履行、欠繳土地價款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節約集約用地情況進行監督,在用地審批、土地供應和土地使用等環節加強用地准入條件、功能分割槽、用地規模、用地標準、投入產出強度等方面的檢查,依據法律法規對浪費土地的行為和責任主體予以處理並公開通報。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用地利用情況普查,全面掌握建設用地開發利用和投入產出情況、集約利用程度、潛力規模與空間分佈等情況,並將其作為土地管理和節約集約用地評價的基礎。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設用地利用情況普查,組織開展區域、城市和開發區節約集約用地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節約集約用地評價結果作為主管部門績效管理和開發區升級、擴區、區位調整和退出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為不符合建設專案用地標準和供地政策的建設專案供地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為禁止或者不符合限制用地條件的建設專案辦理建設用地供應手續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低於國家規定的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供應工業用地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通過高標準基本農田專案驗收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實施。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

最新節約能源監測管理暫行規定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弘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優良作風,推進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浪費,是指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進行不必要的公務活動,或者在履行公務中超出規定範圍、標準和要求,不當使用公共資金、資產和資源,給國家和社會造成損失的行為。

第四條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堅持從嚴從簡,勤儉辦一切事業,降低公務活動成本;堅持依法依規,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度的相關規定,嚴格按程式辦事;堅持總量控制,科學設定相關標準,嚴格控制經費支出總額,加強厲行節約績效考評;堅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安排公務活動,取消不必要的公務活動,保證正常公務活動;堅持公開透明,除涉及國家祕密事項外,公務活動中的資金、資產、資源使用等情況應予公開,接受各方面監督;堅持深化改革,通過改革創新破解體制機制障礙,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長效機制。

第五條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檢查全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建立協調聯絡機制承辦具體事務。地方各級黨委辦公廳(室)、政府辦公廳(室)負責指導檢查本地區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

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宣傳、外事、發展改革、財政、審計、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依規履行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相關工作的管理、監督等職責。

第六條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組織領導。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負總責,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二章經費管理

第七條黨政機關應當加強預算編制管理,按照綜合預算的要求,將各項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部門預算。

黨政機關依法取得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收益和處置等非稅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嚴禁以任何形式隱瞞、截留、擠佔、挪用、坐支或者私分,嚴禁轉移到機關所屬工會、培訓中心、服務中心等單位賬戶使用。

第八條黨政機關應當遵循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嚴格執行預算,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預算資金。

嚴格控制國內差旅費、因公臨時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執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支出。年度預算執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確需追加的,由財政部門稽核後按程式報批。

建立預算執行全過程動態監控機制,完善預算執行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體系,增強預算執行的嚴肅性,提高預算執行的準確率,防止年底突擊花錢等現象發生。

第九條推進政府會計改革,進一步健全會計制度,準確核算機關執行經費,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條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會議、培訓等工作特點,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水平,制定分地區的公務活動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

加強相關開支標準之間的銜接,建立開支標準調整機制,定期根據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變動情況調整相關開支標準,增強開支標準的協調性、規範性、科學性。

嚴格開支範圍和標準,嚴格支出報銷稽核,不得報銷任何超範圍、超標準以及與相關公務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十一條全面實行公務卡制度。健全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黨政機關國內發生的公務差旅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執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經費支出,除按規定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或者銀行轉賬外,應當使用公務卡結算。

第十二條黨政機關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

政府採購應當依法完整編制採購預算,嚴格執行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合理確定採購需求,不得超標準採購,不得超出辦公需要採購服務。

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程式,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品牌、型號、產地。採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確需改變採購方式的,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公示和審批程式。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範圍的,應當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並逐步實行批量集中採購。嚴格控制協議供貨採購的數量和規模,不得以協議供貨拆分專案的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黨政機關應當按照政府採購合同規定的採購需求組織驗收。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政府採購結果評價制度,對政府採購的資金節約、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專業化水平進行綜合、客觀評價。

加快政府採購管理交易平臺建設,推進電子化政府採購。

第三章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

第十三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國內差旅內部審批制度,從嚴控制國內差旅人數和天數,嚴禁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十四條國內差旅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

差旅人員住宿、就餐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的,必須按標準交納住宿費、餐費。差旅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禮金、禮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五條統籌安排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劃,嚴格控制團組數量和規模,不得安排照顧性、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嚴禁集中安排赴熱門國家和地區出訪,嚴禁以各種名義變相公款出國旅遊。嚴格執行因公臨時出國限量管理規定,不得把出國作為個人待遇、安排輪流出國。嚴格控制跨地區、跨部門團組。

組織、外專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出國培訓總體規劃和監督管理,嚴格控制出國培訓規模,科學設定培訓專案,擇優選派培訓物件,提高出國培訓的質量和實效。

第十六條外事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稽核審批管理,對違反規定、不適合成行的團組予以調整或者取消。

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總額控制,嚴格執行經費先行稽核制度。無出國經費預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確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式報批。嚴禁違反規定使用出國經費預算以外資金作為出國經費,嚴禁向所屬單位、企業、我國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者轉嫁出國費用。

第十七條出國團組應當按規定標準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違反規定乘坐民航包機,不得乘坐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不得安排超標準住房和用車,不得擅自增加出訪國家或者地區,不得擅自繞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長在國外停留時間。

出國期間,不得與我國駐外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用公款互贈禮品或者紀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第十八條嚴格根據工作需要編制出境計劃,加強因公出境審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組織無實質內容的調研、會議、培訓等活動。

嚴格遵守因公出境經費預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財務制度,不得接受超標準接待和高消費娛樂,不得接受禮金、貴重禮品、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

第四章公務接待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國內公務接待集中管理制度。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導。

第二十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接待審批控制制度,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不予接待,嚴禁將非公務活動納入接待範圍。

第二十一條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實行接待費支出總額控制制度。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標準安排接待物件的住宿用房,協助安排用餐的按標準收取餐費,不得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物件承擔的費用,不得以舉辦會議、培訓等名義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

建立國內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如實反映接待物件、公務活動、接待費用等情況。接待清單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之一併接受審計。

第二十二條外賓接待工作應當遵循服務外交、友好對等、務實節儉的原則。外賓邀請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安排接待活動,從嚴從緊控制外賓團組和接待費用。

第二十三條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參照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制定招商引資等活動的接待辦法,嚴格審批,強化管理,嚴禁超規格、超標準接待,嚴禁擴大接待範圍、增加接待專案,嚴禁以招商引資等名義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四條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所屬賓館、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

建立接待資源共享機制,推進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的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企業化管理,降低服務經營成本。

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餐飲、用車等服務。

第五章公務用車

第二十五條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改革公務用車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類提供方式,保障公務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國情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改革公務用車實物配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執法執勤、機要通訊、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按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普通公務出行由公務人員自主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採取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

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不得以車改補貼的名義變相發放福利。

第二十六條黨政機關應當從嚴配備實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

嚴格按規定配備專車,不得擅自擴大專車配備範圍或者變相配備專車。

從嚴控制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範圍、編制和標準。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

第二十七條公務用車實行政府集中採購,應當選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

公務用車嚴格按照規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幹部職務晉升、調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等實行政府採購,降低執行成本。

第二十八條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塗明顯的統一標識。

第二十九條根據公務活動需要,嚴格按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訊等公務用車,領導幹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因私使用配備給領導幹部的公務用車。

第六章會議活動

第三十條黨政機關應當精簡會議,嚴格執行會議費開支範圍和標準。

黨政機關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制定本級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從嚴控制會議數量、會期和參會人員規模。完善並嚴格執行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制度規定。

第三十一條會議召開場所實行政府採購定點管理。會議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會議期間,不得安排宴請,不得組織旅遊以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

完善會議費報銷制度。未經批准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會議費用,一律不予報銷。嚴禁違規使用會議費購置辦公裝置,嚴禁列支公務接待費等與會議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套取會議資金。

第三十二條建立健全培訓審批制度,嚴格控制培訓數量、時間、規模,嚴禁以培訓名義召開會議。

嚴格執行分類培訓經費開支標準,嚴格控制培訓經費支出範圍,嚴禁在培訓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等與培訓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以培訓名義進行公款宴請、公款旅遊活動。

第三十三條未經批准,黨政機關不得以公祭、歷史文化、特色物產、單位成立、行政區劃變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義舉辦或者委託、指派其他單位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不得舉辦論壇、博覽會、展會活動。嚴禁使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營業性文藝晚會。從嚴控制舉辦大型綜合性運動會和各類賽會。

經批准的節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運動會、賽會等活動,應當嚴格控制規模和經費支出,不得向下屬單位攤派費用,不得借舉辦活動發放各類紀念品,不得超出規定標準支付費用邀請名人、明星參與活動。為舉辦活動專門配備的裝置在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收回。

第三十四條嚴格控制和規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實行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審批制度。評比達標表彰專案費用由舉辦單位承擔,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關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

第七章辦公用房

第三十五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從嚴控制。凡是違反規定的擬建辦公用房專案,必須堅決終止;凡是未按照規定程式履行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辦公用房專案,必須停建並予以沒收;凡是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概算建設的辦公用房專案,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限期騰退超標準面積或者全部沒收、拍賣。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應當嚴格管理,推進辦公用房資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約使用。凡是超過規定面積標準佔有、使用辦公用房以及未經批准租用辦公用房的,必須騰退;凡是未經批准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則上應當恢復原使用功能。嚴禁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已經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須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六條黨政機關新建、改建、擴建、購置、置換、維修改造、租賃辦公用房,必須嚴格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式。採取置換方式配給辦公用房的,應當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準,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第三十七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專案應當按照樸素、實用、安全、節能原則,嚴格執行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單位綜合造價標準和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符合土地利用和都市計畫要求。黨政機關辦公樓不得追求成為城市地標建築,嚴禁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

第三十八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專案投資,統一由政府預算建設資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直接用於辦公用房建設。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專案所需投資,統一列入預算由財政資金安排解決,未經審批的專案不得安排預算。

第三十九條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和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加強對工程專案的全過程監理和審計監督。加快推行辦公用房建設專案代建制。

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裝置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滿足辦公需求的,可以進行維修改造。維修改造專案應當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資源消耗為重點,嚴格履行審批程式,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標準。

第四十條建立健全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對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調配、統一權屬登記。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本單位“三定”方案,從嚴核定、使用辦公用房。超標部分應當移交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用於統一調劑。

新建、調整辦公用房的單位,應當按照“建新交舊”、“調新交舊”的原則,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調整辦公用房的同時,將原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使用。

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應當在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整合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無法調劑、確需租用解決的,應當嚴格履行報批手續,不得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由企業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

第四十一條黨政機關領導幹部應當按照標準配置使用一處辦公用房,確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式。領導幹部不得長期租用賓館、酒店房間作為辦公用房。配置使用的辦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調離時應當及時騰退並由原單位收回。

第八章資源節約

第四十二條黨政機關應當節約集約利用資源,加強全過程節約管理,提高能源、水、糧食、辦公傢俱、辦公裝置、辦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統籌利用土地,杜絕浪費行為。

第四十三條對能源、水的使用實行分類定額和目標責任管理。推廣應用節能技術產品,淘汰高耗能設施裝置,重點推廣應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積極使用節水型器具,建設節水型單位。

健全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政策,嚴格執行節能產品政府強制採購和優先採購制度。

第四十四條優化辦公傢俱、辦公裝置等資產的配置和使用,通過調劑方式盤活存量資產,節約購置資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不得報廢處置。

對產生的非涉密廢紙、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廢舊物品進行集中回收處理,促進迴圈利用;涉及國家祕密的`,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進行銷燬。

第四十五條黨政機關政務資訊系統建設應當統籌規劃,統一組織實施,防止重複建設和頻繁升級。

建立共享共用機制,加強資源整合,推動重要政務資訊系統互聯互通、資訊共享和業務協同,降低軟體開發、系統維護和升級等方面費用,防止資源浪費。

積極利用資訊化手段,推行無紙化辦公,減少一次性辦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宣傳教育

第四十六條宣傳部門應當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作為重要宣傳內容,充分發揮各級各類媒體作用,重視運用網際網路等新興媒體,通過新聞報道、文化作品、公益廣告等形式,廣泛宣傳中華民族勤儉節約的優秀品德,宣傳闡釋相關制度規定,宣傳推廣厲行節約的經驗做法和先進典型,倡導綠色低碳消費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七條黨政機關應當把加強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教育作為作風建設的重要內容,融入幹部隊伍建設和機關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態化工作機制。對各種鋪張浪費現象和行為,應當嚴肅批評、督促改正。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不定期曝光鋪張浪費的典型案例,發揮警示教育作用。

組織人事部門和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應當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作為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創新教育方法,切實增強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四十八條黨政機關應當圍繞建設節約型機關,組織開展形式多樣、便於參與的活動,引導幹部職工增強節約意識、珍惜物力財力,積極培育和形成崇尚節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機關文化,為在全社會形成節儉之風發揮示範表率作用。

第十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建立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監督檢查機制,明確監督檢查的主體、職責、內容、方法、程式等,加強經常性督促檢查,針對突出問題開展重點檢查、暗訪等專項活動。

下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每年向上級黨委和政府報告本地區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黨委和政府所屬部門、單位應當每年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本部門、本單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報告可結合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報告一併進行。

第五十條領導幹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應當列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並接受評議。

第五十一條黨委辦公廳(室)、政府辦公廳(室)負責統籌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督促檢查。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查,並將督查情況在適當範圍內通報。專項督查可以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年終黨建工作考核等相結合,督查考核結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送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幹部管理監督、選拔任用的依據。

第五十二條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檢查,受理群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及時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有關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的巡視監督。

第五十三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黨政機關預算編制、執行等財政、財務、政府採購和會計事項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髮現的違規問題,並及時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彙報監督檢查結果。

審計部門應當加大對黨政機關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的審計力度,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並將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第五十四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資訊公開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須保密的內容和事項外,下列內容應當按照及時、方便、多樣的原則,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一)預算和決算資訊;

(二)政府採購檔案、採購預算、中標成交結果、採購合同等情況;

(三)國內公務接待的批次、人數、經費總額等情況;

(四)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支出金額等情況;

(五)培訓的專案、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

(六)節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運動會、賽會等活動舉辦資訊;

(七)辦公用房建設、維修改造、使用、執行費用支出等情況;

(八)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的審計結果;

(九)其他需要公開的內容。

第五十五條推動和支援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嚴格審查批准黨政機關公務支出預算,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發揮人大代表的監督作用,通過提出意見、建議、批評以及詢問、質詢等方式加強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

支援人民政協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自覺接受並積極支援政協委員通過調研、視察、提案等方式加強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

第五十六條重視各級各類媒體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方面的輿論監督作用。建立輿情反饋機制,及時調查處理媒體曝光的違規違紀違法問題。

發揮群眾對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鋪張浪費行為的監督作用,認真調查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

第十一章責任追究

第五十七條建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浪費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經審批列支財政性資金的;

(二)採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取得審批的;

(三)違反審批要求擅自變通執行的;

(四)違反管理規定超標準或者以虛假事項開支的;

(五)利用職務便利假公濟私的;

(六)有其他違反審批、管理、監督規定行為的。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

(一)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鋪張浪費、奢侈奢華問題嚴重,對發現的問題查處不力,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的;

(二)指使、縱容下屬單位或者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浪費的;

(三)不履行內部審批、管理、監督職責造成浪費的;

(四)不按規定及時公開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有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資訊的;

(五)其他對鋪張浪費問題負有領導責任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浪費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依照職責許可權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予以收繳或者糾正。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公款支付、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應當責令退賠。

第六十二條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受理申訴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認真受理並作出結論。

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制定完善相關配套制度。

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條例執行。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5月25日釋出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最新節約能源監測管理暫行規定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用水用電管理工作,結合學校後勤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後勤處是學校用水用電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用電的管理

第三條實行用電規範管理

(一)用電管理由後勤處負責。後勤處要根據電力主管部門的要求對有危險的重要部位設立危險標誌,防止觸電事故發生。後勤處要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要經常組織管理人員進行檢查、檢修,規範學校的電路,檢查用電設施的使用情況,保障學校的正常用電。

(二)電工在維護維修用電設施時必須實行規範操作,不得亂搭亂拉,要符合規範要求。

(三)保衛處對學校安全用電負監督責任,要定期對用電安全進行綜合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向學校彙報後,下達隱患通知書,限期整改,要監督落實到位。

(四)學工處對學生用電承擔用電安全教育責任,要經常對學生進行用電安全教育,規範學生的用電行為,確保學生的用電安全。

(五)未經後勤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線路,不得亂搭亂拉。私自安裝,亂搭亂拉的,學校追查當事人的責任,出現安全事故的,責任自負。

(六)學生宿舍、教師宿舍和週轉房用電實行計量管理。電使用完後,要及時到卡務中心繳費充電。學校禁止一切竊電行為。竊電者除補交電費外,還將視情節輕重和數額小,根據《武漢東湖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試行》和《武漢東湖學院教職工行政紀律處分規定(試行)》進行紀律處分。

(七)校內施工用電要按標準收取電費。

第四條用電設施的維護維修

(一)後勤處要組織有關人員對用電線路、燈具、插座、插頭、開關每月進行一次檢查,每學期進行一次整修,老化電線及時更換,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確保用電安全。

(二)用電管理人員在維修過程中,嚴格規範操作,嚴禁帶電操作,嚴禁亂搭亂拉。

(三)各單位每週要對本單位室內外用電設施進行自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後勤處,後勤處要及時組織人員維修。

(四)各單位一律按規定使用照明燈具,不得隨意增加。辦公室、實驗室等因工作需要安裝照明燈具以外的電器,必須經後勤處研究批准後,由電工安裝。

第五條要注意節約用電

(一)室內白天只要光線充足,請勿開燈。需要開燈時,要做到人走燈熄,杜絕長明燈現象。

(二)教室、辦公室、宿舍及其他房間內嚴禁使用電爐、熱得快等電器。除因工作需要並經學校批准的,不得使用電熱器。違者沒收電器。

(三)各單位使用的飲水機、計算機下班時要及時關閉,嚴禁夜間通電。

(四)教學樓、圖書館下自習後由樓棟管理人員關閉總閘,行政中心、科技樓、實驗樓、圖書館等場所夜間所用的插座要關閉開關總閘,確保學校夜間用電安全,不按時關閉造成用電事故的承擔一切責任。

第三章用水的管理

第六條需注意節約用水,確保學校正常的用水

(一)後勤處要經常對學校用水裝置、管道進行檢查維護維修,發現問題及時搶修,避免水資源浪費,確保學校正常用水。

(二)管水人員每天要檢查一次水龍頭,及時更換損壞的水龍頭,減少用水浪費。

(三)學工處要通過主題班會,開展活動,在學生中開展節約用水的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行為習慣。教育學生愛護校園內各處的水龍頭,嚴防人為破壞,若發現人為破壞水龍頭的現象,一經查實,加倍賠償,並上報學校予以紀律處分。

第七條加強用水管理

(一)用完後立即關閉水龍頭,嚴禁長流水現象發生。生活區因裝置問題無法關閉時,應立即報告後勤處並由其組織維修。

(二)門衛要看好學校門,嚴禁校外人員到學校取水用水。

(三)校內施工用水要按標準收取水費。

第八條加強水廠管理

(一)水廠裝置運轉時間為6:0023:00。裝置運轉期間,工作人員不得離崗曠工。

(二)水廠工作人員要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定期對供水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安全檢查,保證供水工作正常執行。重裝置安全事故應及時上報,如實登記,不得隱瞞。因工作失職或操作不當,造成財產損失或責任事故的,當事人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造成較影響的,予以辭退。

(三)水廠工作人員必須注意個人衛生,勤洗澡、勤換衣、勤剪指甲,保持服裝整潔。經常打掃宿舍,勤洗被蓋床單,保持室內外衛生,保持工作面整潔。嚴禁在水廠內飼養家禽、種菜,確保二次供水衛生、安全。

第四章附則

第九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4、學校節約用水用電管理制度

1.電源及照明

1.1禁止在辦公室亂拉亂接電源線。

1.2嚴禁在學院任何區域內為電動自行車電池充電。

1.3靠近窗戶的辦公室儘量減少開燈,利用自然光照明。

1.4下班或辦公室人員全部外出時,最後離開辦公室的職員應關閉全部照明電源,避免造成資源浪費。

2.空調製冷

2.1在氣候條件允許的前提下,能開窗戶的辦公室儘量不開空調,開啟窗戶讓空氣流通,既有利於身體健康,又能減輕學院的電力負荷,節約能源。

2.2室內溫度高於或等於30攝氏度時才允許開啟空調,溫控設定不得低於26度,並必須將門窗關閉,禁止在開空調的同時開啟門開窗。

2.3下班後或因用餐、會議、外出等原因出現辦公室無人值守時,最後一名離開辦公室的職員應關閉空調。

3.電腦及辦公裝置

3.1下班或外出辦事超過兩小時不使用電腦時,應將電腦及顯示器電源關閉,以免因長時間待機造成資源浪費。

3.2所有辦公電腦不得安裝非辦公用的其他軟體,關閉監視器時間全部設定為10分鐘。

3.3禁止在任何時間段內用學院電腦看電影、網路視訊,玩遊戲,下載與工作無關的資源。

3.4下班後最後離開辦公室的職員應關閉所有辦公裝置的電源,包括影印機,印表機,飲水機等。

4、節水管理

4.1全體教師應樹立節約用水意識,愛護水設施和裝置,做到及時關閉水龍頭,避免造成浪費。愛護供水設施,發現供水設施損壞應及時報告辦公室,以便安排有關人員及時維修,確保供水正常。

4.2、用水時儘量開小用水水量,縮短用水時間,人人應養成隨手關閉水龍頭的好習慣。及時報告維修破損的供水管道和龍頭開關。杜絕“跑、冒、滴、漏”和“長流水、水白流”等現象。

5、學校節約用水用電管理制度

一、隨著學校現代化裝置的擴,學校用電範圍和用電量都在不斷擴充套件,用電安全已成為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為加強學校用電用水用氣管理,杜絕違章用電用水用氣,養成文明生活習慣,建設安全和諧校園,根據上級行政部門和供電局、自來水公司以及煤氣公司規定,為搞好用電安全工作,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師生應當節約用電用水,安全文明用電用水,做到隨手關燈、關水,愛護學校供電供水設施。

三、學生應當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支援配合管理人員工作;總務處是學校的水電管理部門。

四、任何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用電規則,嚴禁私拉亂接電源,嚴禁違章違規使用電器,嚴禁電源線路超負荷使用。對於違規違章用電的單位和個人,全體師生員工都有檢舉和監督的義務。

五、電器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打火、異味、高熱、怪聲等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關閉電源,並及時找電工檢查、修理,確認能安全執行時,才能繼續使用。

六、學校根據用水計劃,巨集觀掌握全校用水情況,調節供求矛盾。非消防需要不得使用消防栓、消防水帶取水。

6、學校節約用水用電管理制度

為更好的保障教學生活用水用電。確保用水用電安全,節約用水用電。避免水電浪費現象發生,培養師生員工養成良好的用水用電習慣。增強節水節電意識,提高能源利用率,建立節約型校園,制定節水節電管理制度。

一、各單位建立健全節水節電領導小組。明確節水節電責任人,經常檢查本單位、本部門用水用電情況,發現故障應及時報修。

二、各教學、生活、公共等場所不私接供電線路,如確實需要使用時,應上報批准後由專業人員按規範進行操作。

三、後勤部門將組織水電維修人員,經常到各水電使用單位進行檢查,對違規使用水電行為進行排查,保證水電正常合理使用。

四、各教學、宿舍、商業單位和個人,應按學院規定使用供水供電裝置。需要使用超額水電,須向學院申報批准後,由後勤部門專業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增容。

五、增強人人自身節約意識,室內白天日光充足時,應關閉照明燈具,需要開燈照明時,做到人走熄燈。並關閉不使用的電氣裝置。

六、晚自習應集中上課,人少上課時,應視情況減少開燈數量,課後隨即關閉燈具。

七、教室、辦公室、實驗室、宿舍及其它房間,嚴禁使用電爐、電炒鍋、微波爐等電器。除因工作需要未經學校批准的,禁止使用電熱器、電暖氣等功率電氣裝置。違者除沒收電氣裝置外,並視情況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

八、單位寢室使用的飲水機、計算機等用電裝置,在下班後或長期不用時應關閉電源。

九、教學樓、寢室等公共場所,熄燈前應檢查供電、供水、供暖情況,確保各項裝置設施正常。

十、培養學生養成節約用水的良好習慣。洗漱時節約用水,洗漱後隨手關閉水龍頭,杜絕長流水現象。

十一、保潔員在清掃衛生時應做到節約用水用電,使用水電後及時關閉開關。保潔員節水節電情況作為當月衛生保潔考核專案之一。

十二、各單位要經常開展節水節電活動,進一步培養師生、員工的節水節電意識。隨手關閉不需要的水電開關。並按區域將責任落實到人。

十三、經常維修、維護供電、供水、供暖裝置設施。減少功率、能耗水電裝置使用。推廣節電、節水、節煤裝置。

七、學生應當養成節約用水習慣,避免跑、冒、滴、漏現象發生,發現水龍頭等供水設施損壞應主動向總務處映進行報修。

八、食堂煤氣裝置應定期進行維修保養,使用中發現問題應及時搶修。

7、學校節約用水用電制度

一、水電工每天必須對各條線路的用電情況進行一次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保證安全。如有違章用電情況,必須按規定處理,並及時向總務處彙報。

二、教室、辦公室等公共場所白天開燈必須嚴格控制,在嚴重陰暗,無法工作和學習時才能開燈,要做到節約用電,人走燈熄。

三、各教室、辦公室、宿舍必須注意燈具管理,發生故障隨時通知維修,不得自行動手以保證安全,電器如有損壞,堅持按價賠償。學生宿舍電器損壞一般自理。

四、食堂用電用水本著節約的原則,控制使用,按工作崗位各負其責,不用時及時關閉。

五、加強自來水的管理,各處公用龍頭,必須經常檢查,發現漏水及時維修。

六、德育處和各班主任應經常對學生進行節約用電用水的教育。各處室必須隨手關燈,特別是中途停電或假期前,一定要拉下開關,防止人走燈亮或人走水長流的現象。

七、加強水電器械的管理。堅持修舊利廢,節約用料,保證安全的原則,水電安裝按規定標準進行,不得擅自超標,該自費的堅持自費。

八、學校值班人員在每晚十點半對校園進行水電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及時彙報,並做好記錄。

8、學校節約用水用電制度

一、凡使用學校水電的單位和個人,一律實行按表(水錶、電錶)計費管理。

二、每月由水、電工人按時查數報總務處。

三、不準使用電爐和電力部門不允許使用的電器(公用除外),違者除給予經濟處罰並沒收其器材,如造成不良後果,應追究其責任,造成經濟損失者,要照價賠償。

四、因供水、供電部門停水、停電,管理員要負責充分利用校內裝置想方設法解決,以不影響教學和生活為原則。因學校內水、電路出現故障,應在半小時內查明原因,進行維修,恢復正常運轉,確屬一時解決不好,要及時報告。

五、對全校公用電燈,不按時開關,壞了又不及時修理超過兩天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六、對水、電器材,保管不善,損壞和遺失者,照價賠償。

七、學校提倡節約用電,做到人走燈滅。如果發現長明燈,長流水,要追究所在辦公室及責任人的責任。

八、管理人員不執行學校各種賠償制度的要追究責任;使用者不接受管理人員處罰,又講不出正當理由者要加倍處罰。

最新節約能源監測管理暫行規定 篇7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省市縣有關實施辦法,確保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進一步樹立幹部職工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思想,培養幹部職工勤儉辦事,廉潔自律的道德情操,形成堅持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的良好風尚,真正把有限的資金和資源用在“刀刃”上,結合我鄉實際,特建立本制度。

第一條提倡艱苦奮鬥,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作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每個幹部職工都有義務、有責任做到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第二條本規定所涉及內容均為有關管理制度所要求,凡工作人員須自覺遵守,並嚴格執行。

第三條具體內容

(一)節約用電用水: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推廣使用節能燈具,做到出門隨手關燈,杜絕“白晝燈”等能耗空放現象;計算機、印表機、空調等電器裝置不使用時要及時關機,下班前切斷電源開關;辦公場所空調溫度設定要適當,製冷溫度控制在26℃以上,制熱控制在20℃以下;加強用水裝置的日常維護管理,安裝或更換節水型龍頭和衛生潔具,防止跑冒滴漏,水龍頭儘量開小,用完隨手關閉,避免“長流水”現象。

(二)嚴格辦公經費和辦公用品管理:加強辦公經費預算管理,嚴格辦公經費支出審批程式,從緊控制辦公經費支出;辦公經費管理使用應公開、透明,嚴禁以辦公用品名義列支其他費用。嚴格辦公用品配備標準,完善辦公用品領取登記簽字制度;充分利用網路辦公自動化系統,加快推進無紙化辦公,減少紙張檔案的印製;應雙面用紙,鋼筆書寫,減少圓珠筆或一次性簽字筆的使用量;嚴格控制通訊費用支出,根據工作需要,正確選擇電子郵件、電話、掛號、普通郵件等通訊方式,提倡言簡意賅,縮短通話時間。

(三)從嚴控制會議和公務接待經費開支:改進會風和文風。進一步精簡會議、活動和檔案,提倡多會並開、開短會、發短文,提高效率。嚴格執行會議開支範圍、開支標準,嚴格控制會期和參會人員,節約會議開支。嚴禁組織與會議無關的參觀遊覽活動。會議上不得發放洗漱用品、紀念品及與會議無關的物品。提倡開會自帶包、筆記本和筆。嚴格控制公務接待。嚴格執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實行公務接待經費總額和接待標準雙控制度;嚴格執行招待費開支範圍、開支標準等有關規定,不搞超規格接待。城區內單位之間工作交往原則上一律不安排招待、宴請,在公務接待中堅決杜絕工作日午間飲酒、私客公請和各類公款饋贈等行為。

(四)加強出差管理:認真執行因公出國(境)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審批程式,加強經費預算約束。嚴格執行出差、報銷審批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從嚴控制招用臨時工作人員,嚴格按規定報批和管理。

(五)嚴格管理辦公用房使用:嚴格管理辦公用房,推進辦公用房的公平配置和集約使用。凡是超過規定面積標準佔有、使用辦公用房以及未經批准租用辦公用房的,必須騰退;凡是未經批准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則上應當恢復原使用功能。領導幹部應當按照標準配置使用一處辦公用房,確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式。領導幹部不得長期租用賓館、酒店房間作為辦公用房,配置使用的辦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調離時應當及時騰退並由原單位收回。

(六)營養午餐必須實行日清日結工作制,嚴守出庫量,用多少出多少,吃多少打多少,不得鋪張浪費;潲食水實行全部填埋管理制度,任何人不得將其帶出學校使用。

第四條要進一步嚴肅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工作紀律。要本著實事求是、量力而行、精打細算、講求實效的辦事原則,緊緊圍繞強化內部管理,整頓幹部職工作風,優化工作環境,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確保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