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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監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考點:合同爭議的解決

作為工程監理單位不能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準備了監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的考點,歡迎閱讀

2017監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考點:合同爭議的解決

一、核心知識點

一)仲裁

(一)仲裁的原則

1.自願原則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貫徹雙方自願原則,達成仲裁協議。如有一方不 同意進行仲裁的,仲裁機構即無權受理合同糾紛。

2.公平合理原則

3.仲裁依法獨立進行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

(二)開庭和裁決

1.開庭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 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缺席裁決。

2.證據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可以交由 當事人約定的鑑定部門鑑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

3.辯論

4,裁決

(三)申請撤銷裁決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六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 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徇私、枉法裁決的。

二)訴訟

1)訴訟管轄的概念。 訴訟管轄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統中,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 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許可權分工。

訴訟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2)級別管轄。 是指不同級別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我國人 民法院設四級:即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3)地域管轄。 是確定同級人民法院在各自的轄區內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地域管轄是根據各種不同的民事案件的特點來確定,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同時民事 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取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般都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專屬管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法庭上出示證據時,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若提交原件、原物的 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提交法定鑑定部門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

二、重要知識點

一)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

(一)和解

(二)調解

(三)仲裁

(四)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