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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十條、水十條、土十條

2016年11月1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專題討論了脫貧攻堅、教育脫貧、生態環境保護三個規劃。作為本次常務會議研究的重點內容,環境保護是民生之重,很多時候也是民生之痛。為加強環境保護工作,建立全方位的環境保護大戰略,本屆中央政府成立以來先後出臺了“大氣十條”、“水十條”、“土十條”等環境保護措施。

大氣十條、水十條、土十條

  ——“大氣十條”

2013年6月14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研究了大氣汙染防治的具體措施,同年9月10日,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檔案制定了大氣汙染防治十條措施。

一是減少汙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鍋爐,加快重點行業脫硫脫硝除塵改造。整治城市揚塵。提升燃油品質,限期淘汰黃標車。

二是嚴控高耗能、高汙染行業新增產能,提前一年完成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重點行業“十二五”落後產能淘汰任務。

三是大力推行清潔生產,重點行業主要大氣汙染物排放強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大力發展公共交通。

四是加快調整能源結構,加大天然氣、煤制甲烷等清潔能源供應。

五是強化節能環保指標約束,對未通過能評、環評的專案,不得批准開工建設,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貸款支援,不得供電供水。

六是推行激勵與約束並舉的節能減排新機制,加大排汙費徵收力度。加大對大氣汙染防治的信貸支援。加強國際合作,大力培育環保、新能源產業。

七是用法律、標準“倒逼”產業轉型升級。制定、修訂重點行業排放標準,建議修訂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法律。強制公開重汙染行業企業環境資訊。公佈重點城市空氣質量排名。加大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八是建立環渤海包括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聯防聯控機制,加強人口密集地區和重點大城市PM2.5治理,構建對各省(區、市)的大氣環境整治目標責任考核體系。

九是將重汙染天氣納入地方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根據汙染等級及時採取重汙染企業限產限排、機動車限行等措施。

十是樹立全社會“同呼吸、共奮鬥”的行為準則,地方政府對當地空氣質量負總責,落實企業治汙主體責任,國務院有關部門協調聯動,倡導節約、綠色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動員全民參與環境保護和監督。

  ——水十條

2015年2月,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了《水十條》,4月16日釋出《國務院關於印發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最早叫“水計劃”, 因為與已經出臺的“大氣十條”相對應,改為“水十條”。

一是全面控制汙染物排放。狠抓工業汙染防治。取締“十小”企業,全面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專項整治十大重點行業,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汙染。強化城鎮生活汙染治理,加快城鎮汙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推進農業農村汙染防治。加強船舶港口汙染控制。

二是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調整產業結構。依法淘汰落後產能,嚴格環境准入。優化空間佈局。合理確定發展佈局、結構和規模,推動汙染企業退出,積極保護生態空間。嚴格都市計畫藍線管理,都市計畫區範圍內應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積。推進迴圈發展。加強工業水迴圈利用。

三是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控制用水總量。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健全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嚴控地下水超採。提高用水效率,抓好工業節水、城鎮節水與農業節水。科學保護水資源。

四是強化科技支撐。推廣示範適用技術。加快技術成果推廣應用,攻關研發前瞻技術。大力發展環保產業。規範環保產業市場,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

五是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理順價格稅費,加快水價改革,完善收費政策,健全稅收政策。促進多元融資,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增加政府資金投入。建立激勵機制。健全節水環保“領跑者”制度。實施跨界水環境補償。

六是嚴格環境執法監管。完善法規標準。健全法律法規,完善標準體系。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提升監管水平,完善流域協作機制及水環境監測網路,提高環境監管能力。

七是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強化環境質量目標管理。明確各類水體水質保護目標,逐一排查達標狀況。深化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完善汙染物統計監測體系,將工業、城鎮生活、農業、移動源等各類汙染源納入調查範圍。嚴格環境風險控制,穩妥處置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全面推行排汙許可,加強許可證管理。

八是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強化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防治地下水汙染。深化重點流域汙染防治,加強良好水體保護加強近岸海域環境保護,推進生態健康養殖。嚴格控制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汙染。整治城市黑臭水體。保護水和溼地生態系統

九是明確和落實各方責任。強化地方政府水環境保護責任,加強部門協調聯動,落實排汙單位主體責任。嚴格目標任務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水汙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

十是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依法公開環境資訊,各地要定期公佈本行政區域內水環境質量狀況。加強社會監督,構建全民行動格局,樹立“節水潔水,人人有責”的行為準則。

  ——土十條

2016年5月28日,國務院印發了《土壤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對今後一個時期我國土壤汙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全面戰略部署。

一是開展土壤汙染調查,掌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深入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並建立每10年開展一次的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建設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路,2020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所有縣、市、區全覆蓋;提升土壤環境資訊化管理水平。

二是推進土壤汙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規標準體系。2020年,土壤汙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基本建立;系統構建標準體系;全面強化監管執法,重點監測土壤中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汙染物,重點監管有色金屬礦採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採等行業。

三是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業生產環境安全。按汙染程度將農用地土壤環境劃為三個類別;切實加大保護力度;著力推進安全利用;全面落實嚴格管控;加強林地草地園地土壤環境管理。

四是實施建設用地准入管理,防範人居環境風險。明確管理要求,2016年底前釋出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規定;分用途明確管理措施,逐步建立汙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落實監管責任;嚴格用地准入。

五是強化未汙染土壤保護,嚴控新增土壤汙染。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汙染的現有企業。

六是加強汙染源監管,做好土壤汙染預防工作。嚴控工礦汙染,控制農業汙染,減少生活汙染。

七是開展汙染治理與修復,改善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有序開展治理與修復,監督目標任務落實,2017年底前,出臺土壤汙染治理與修復成效評估辦法。

八是加大科技研發力度,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加強土壤汙染防治研究,加大適用技術推廣力度,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

九是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構建土壤環境治理體系。完善管理體制。按照“國家統籌、省負總責、市縣落實”原則,完善土壤環境管理體制,全面落實土壤汙染防治屬地責任。

十是加強目標考核,嚴格責任追究。2016年底前,國務院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簽訂土壤汙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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